依法行政刍议/卞军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31:25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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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行 政 刍 议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对加强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了要求,其中特别是对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进行了强调,这对于“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与意义
行政(Administration)一词,在英语中是
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的意思,行政与施政是同一词。在我国古代《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说。马克思对行政曾做出过科学的定义,即“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作为行政法意义上行政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政权基本结构和内部分工,国家活动的组织即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反映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到八十年代未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则,决不是偶然的,这是政治、经济以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的结果。就现代法治要求而言,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要以法律为武器管理国家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不正当行使权力和不很好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管理者也必须依法管理,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法律要约束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也要约束管理者自己。在这两者的统一中,管理者依法办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管理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实际上也就是要求被管理者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有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才可能会有公民的严格遵守法律。没有对管理者的要求,就无法对被管理者提出要求。因此,行政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严格依法行政,这是各级政府机关行政必须遵循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将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二是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法治国家的特点是一切社会活动在法治规范下具有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带来的优点。有了统一,才能有公平和公正。否则,在相同条件下不同对待,不同条件却相同对待,这种社会的不公正、不公平是引起群众不满的重要因素。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朝令夕改,“政策多变”,必将使人民群众的活动无所适从,大大损害人民群众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管理的统一和连续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要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三是保证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最重要的要求之一。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四是保证对行政管理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现代世界各国,行政机关大都是国家机关中权力最大,管理范围最广,人员最多,而且灵活性最高的机关。其管理的好坏,与公民、社会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对行政管理加强监督,法律、法规就是唯一的监督标准和监督程序,使行政符合法治的要求,防范和惩罚行政违法,避免行政不当。
二、依法行政的现实价值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主要是要靠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负有重大责任。宪法和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统一和集中体现。依法行政是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是关系到我们党执政之基能否不断巩固的重大问题。
(一)实践“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
求”必须依法行政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今后的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在这一重要时期,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将是第十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驱动,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但我们同时还应清楚地看到,支持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机制外,还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政府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英国前外相杰弗里豪曾说过:“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充足的资源,建立、维护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竟争。因此,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这不仅需要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甚至需要全球的法治化。众所皆知的WTO就是一个全球的经贸规则。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成份、经济主体、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和就业岗位等呈现多样化,同时,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还会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应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动;另一方面需要作为市场管理者和调控者的各级政府的行为必须更加有序,在严格的范围内实施。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没有健全的法律,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使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改善投资环境就不可能真正落实,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实践“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必须依法行政
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社会组织规定其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准则,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们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三种观念却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保证行政主体、行政人始终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同时,也给行政相对人切实履行权力和义务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实践“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
益”必须依法行政
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都是也必须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归根到底是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任何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就不是现代立法意义上的法律。历史上称作恶法,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希特勒的纽伦堡法,个人宣布德意志民族是全世界最优等民族,其他民族特别是犹太民族都是劣等的,这是一种独裁的个人意志的体现,而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行政主体行政时,必须坚持全民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根本原则,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长远与眼前的关系、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为民依法办事。任何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就视其是否把行政着眼点放在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而不是有关部门的“权力均等,利益均沾”。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就包含了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从而达到巩固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各级行政机关只有坚持“三个代表”,当好“三个代表,行政时才能始终用好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水平,才能带领人民完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三、依法行政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对策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
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要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这八个字,归根到底是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从严治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依法行政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必须看到还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有三大问题和难题需要解决:
(一)解决体制上深层的矛盾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益
的弊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矛盾,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生产力发展,反映到以往的政府立法工作中,主要是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立法项目,不同程度地受到当时的体制与认识的局限,或多或少存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政府机关管的事情过多,办事手续失之繁锁,甚至造成权力“寻租”现象;政府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造成互相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力比较具体,责任比较抽象,权力与责任不够统一;对老百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义务比较具体,权利比较原则,权利和义务不够统一;比较重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对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则重视不够;等等。
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不仅要从外延上而且要在内涵上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改革使行政管理体制成为低成本,高效的。按照这个要求,政府机关行使职权应该做到:一不越位,决不要再把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不缺位,该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管住,管好,杜绝不作为行为;三是不错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该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要能把它管住、管好,办手续越简便越好。同时,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还需要处理好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权力与权利、惩罚与引导、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这四个方面的关系,使有关行政管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能够更好的体现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
(二)解决实施机制上失灵的问题
完备的法律要依靠安全性能好、稳定性强、运
作效率高的机制来付诸实施。从以往的行政实践来看,依法行政实施机制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失灵问题,具体表现为:有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不高;有的行政人员大胆弄权,习惯“暗箱操作”,领导招呼不听,群众投诉不睬;有的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乱执法、乱罚款;有的地方和部门采取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的实用主义态度;有的部门搞“自费行政”,靠权力吃“杂粮”,自收自支,权钱挂钩;有的重罚轻管,以罚代管;有的执法随意性大,该办的久拖不办,不该办的出于人情而办了;有的执法不严,显失公正,同样的违法行为,有的处理了,有的就不处理,或者处理起来畸轻畸重,引起群众不满;有的在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导致错案而败诉;有些基层干部和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欺压百姓,成了害群之马。综上所述,这些行政机关依法应该作为的事,往往不作为;应该依法作为的事,往往乱作为;有利可图的,不该作为的也作为;无利可图的,该作为也不作为;执法实践中不讲法定职责、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基础在队伍、根本靠制度、关键是领导:一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法纪教育,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江总书记指出:“依法管理各项事业,是写入我们党章总纲和国家宪法的,作为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朱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也指出:“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不学法,不懂法,就谈不上依法行政。”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要知法、守法,各级政府要建立起相应的行政人员学习、培训、考核、岗位责任制、聘用与解聘、奖励与惩处机制,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得到不断加强。二是严格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大局出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起“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三是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法治监督机制。通过行政机关全面建立行政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限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将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并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保证履行法定职责,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规范,合法有效,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三)解决行政人员腐败的问题
行政的运作离不开人的因素。好的法律、法规
也不会自动产生效能,而需要高素质、廉洁、公平及理性的行政人员来操作和运作。世界性的政府行政中的腐败行为给依法行政提出了严峻挑战,我国也不例外。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象陈希同、胡长青、陈克杰、叶德范这些“大”腐败分子一个接一个的出现,还有一些具体执法的“小”腐败因挂不上号依然在行政,他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权枉法,人情、关系、金钱大于法,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给我们党的光辉形象抹了黑。在我们的行政机关里,有些人认为法律不适用于他们,他们的任务就是执行政策,并代表国家行政,法律只是一种适用于人民的东西。所以,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还存在着“后门”洞开的现象,那些掌握了“关系”这把钥匙的人,始终能够通过“后门”将自己置于更为有利的地位,而在一个完全法治化的市场体系里,他们本来是不能获得如此有利的地位的。纵观历史,腐败的危险正是法治的唯一弱点,因此,所有法律制度都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反腐败斗争,行政的基本原则要求所做的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依法行政),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无人能超越法律。
笔者认为,解决腐败问题:一是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遵纪守法教育,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人员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存在的认识问题,用“三个代表”的思想武装头脑,用“三讲”的要求增强拒腐不沾意识,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范行政行为,使所有行政机关人员做到“公生明,廉生威”。二是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监督应是多途径、全方位、多层面的。行政机关除了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财政、审计、政纪等专项监督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和维护政务公开制度、“窗口 式办公办事”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报告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平时执法检查、考评力度,立足于抓“苗头”堵“源头”,达到防微杜渐之目的。查处要严,对不依法行政的机关及行政人除了承担责任后果外,还要按规章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国法处分,决不姑息。三是建立合理的薪俸待遇制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只要不违法行政就能过上比较富足的生活,减轻他们心理上不平衡状态,使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受经济利益驱动,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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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8〕321号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有关标准起草单位:

现将《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专业委员会要根据该计划抓紧确认项目起草单位,组织项目起草单位填写《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2008年9月10日前报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要及时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并于2008年9月15日前报送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附件:1. 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xls

2. 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2008年食品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性质 标准类别 制定/修订 完成时限(年) 主要负责起草单位
2008-01-01 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食品卫生标准 GB/T 产品 制定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008-01-02 食品标签营养成分数据标示参考值 GB/T 基础 制定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008-01-03 保健食品中α-亚麻酸的测定 GB/T 方法 制定 1.5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化研究中心等
2008-01-04 保健食品中二十碳五烯酸、二十二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的测定 GB/T 方法 制定 2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化研究中心等
2008-01-05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 GB/T 方法 修订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并完善经济核算制度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1988)国科发条字第637号文《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五百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工作的各种仪器、设备、房产、建筑物以及贵重金属。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确保完好状态与价值状态,坚持为科研服务。
第四条 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科研单位的财务、器材、科技、行政后勤部门和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要做到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五条 实行经营承包的科研单位,应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并将固定资产的完好情况和保值等指标纳入定期考核目标的范围。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科研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总归口机构,负责建立财产的总台帐、总数量、总金额的控制系统,健全责任制度,保证帐、卡、物相符,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用途分别建立明细帐。监督财物收发、增减、使用、转移、资产增值、保值、变价情况和资产折旧及折旧基金提取运用,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成本核算和贵重金属的帐务管理。
第八条 科研单位的器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有科研、生产用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科研器材。负责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出租、报损、报废及协调工作;制定合理存放和科学保养的管理制度,掌握完好状态,并组织制定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率,掌握使用价值和技术状况,做到帐、物、卡、金额四相符,数量、规格、质量三清楚。
第九条 科研单位的行政后勤部门归口管理所有房屋建筑、家具及生活福利设施,负责验收、调配、维修、改造、报废等工作;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确保建筑物的合理使用,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条 科研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自制、加工、组装的构成固定资产条件的机电产品审批、鉴定、验收,并按规定报告财务、器材、后勤等有关归口部门纳入各自管理渠道;组织对引进设备、大型仪器购置的技术经济论证和验收,负责本单位重大资产事故的处理及提出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已出库的仪器设备由领用、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管。应建立有关使用、保养、维修制度、健全技术管理档案及相应的资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完好状态,并接受归口专业管理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对实行经济承包和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经济活动的基层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向其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占用费;
(一)一九八0年以前购置使用的仪器设备平均按百分之二点五(年)提取。
(二)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的平均按百分之三点五(年)提取。
(三)一九八五年以后的平均按百分之五(年)提取。
(四)大型精密仪器根据创收情况,适当收费,用作大修资金。
(五)承担批量生产任务的试验厂、车间(科研任务小于百分之二十的)其所用房屋建筑应提取与设备仪器折旧相应比例的折旧费。
(六)单纯性的将设备仪器及房屋出租(联营),其折旧费按规定标准加倍提取,出租或转让总值超过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备案,五十万元以上的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审批。
(七)科研单位内部利用库存旧设备进行经济活动的其折旧率,可按规定标准减半提取。
(八)课题、产品研制任务中止、结束并经鉴定后,有关固定资产应向财务、器材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价、退库或封存手续,否则应收取占用费。
第十三条 科研单位的折旧基金(占用费)院所自提自用,以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维修结余、报废残值等应专款专用,并只能用于提取折旧基金范围的科研、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经营、管理、收支,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注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报废:
(一)经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费过高的;
(三)机型已被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
(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
固定资产报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及残值回收工作,并及时办理财务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按一定程序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科研单位内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共同鉴定后,办理审批报批手续,单价在二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组织审批,二万元以上的应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审批,年终将汇总表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经营承包的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按下列指标考核:
单位全年总收入(毛)
(一)资产效率:=──────────×100%
固定资产总值
单位全年总收入(毛)
(二)设备效率:=──────────×100%
设备仪器总值
完好设备总台数
(三)设备完好率:=─────────×100%
设备总台数
完好设备指:零部件及各种附属装置齐全,运转正常,技术性能、精度、能耗基
本符合标准。
本届末设备总值-上届末设备总值
(四)设备增值率:=────────────────×100%
上届末设备总值
其中本届末设备总值中,不包括本届由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中新增加的设备固定资产产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定指标中(一)、(二)、(三)三项按年度考核,(四)项按院(所)长任期中按届考核。其考核指标一般依本单位考核期的前三年实际平均值与前三年最高值的平均值为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研器材的一般管理,仍参照《建材部直属科研院所器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科研单位每年应组织有关各职能部门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并于每年一月三十日以前将上年度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汇总表,按规定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
第二十二条 科研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成绩显著的应予以适当奖励,对管理上有严重失误的应予必要的惩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