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馒头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郑州市馒头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0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馒头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馒头生产和销售管理,促进馒头生产的机械化、规模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馒头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单位食堂生产用于供给本单位职工和在超市、连锁店销售的馒头生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馒头生产、销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馒头生产、销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馒头生产规划布局并负责实施;
(二)发放《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检查馒头生产、销售,并查处违法行为;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馒头生产、销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馒头生产应当符合本市馒头生产规划布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从事馒头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馒头生产厂(点)建成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馒头生产厂(点)的厂址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15日到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生产馒头使用的面粉及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硫磺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 出厂的馒头应当按规定进行包装。
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主要成份等内容。
第十条 馒头运输工具及盛装容器应当清洁卫生,运输时应当遮盖严密,并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
第十一条 馒头生产厂(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卫生管理制度,遵守产品质量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出厂销售的馒头符合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要求。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馒头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市市区以外生产的馒头在本市市区销售的,生产者应到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销售的馒头必须是取得《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经登记备案的生产厂(点)生产的馒头。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从事馒头生产的,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馒头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面粉和添加剂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出厂销售的馒头未按规定包装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馒头运输工具及盛装容器不符合要求或将馒头与其他物品混装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销售未取得《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或未经登记备案的生产厂(点)生产的馒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食品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馒头生产厂(点),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证件;逾期不换发证件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
(1960年4月12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满意地看到,两国一向尊重现有的传统习惯边界线,和睦相处。为了正式解决两国边界线现存的某些出入,并且科学地画出和正式地标定整个边界线,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两国政府决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缔结本协定,并且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的全部边界以现有的传统习惯线为基础,通过友好协商科学地画出和正式地标定。
第二条 为了确定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使两国边界能够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缔约双方决定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并且责成该委员会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商谈解决有关中尼边界的各项具体问题,进行勘察边界、树立界桩、起草中尼边界条约等工作。联合委员会将在中尼两国的首都或者中尼两国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三条 缔约双方研究了互相交换的地图对于两国边界的画法(中国方面交出的地图见附图一,尼泊尔方面交出的地图见附图二)(注:附图从略)和双方提供的各自在两国边境地区的实际管辖情况,认为双方对于传统习惯线的认识,除了部分的出入以外,基本上是一致的。缔约双方决定根据三种不同的情况,按照下列办法具体确定两国的边界:
一、双方的地图上两国边界线相符合的地段。
这些地段的边界线按双方地图上一致的画法确定。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进行实地勘察,树立界桩。
在这些地段的边界线按照本款的规定确定以后,线北地区肯定属于中国,线南地区肯定属于尼泊尔,缔约双方对于对方境内的某些地区将不提出要求。
二、双方的地图上两国边界线虽然不相符合、但是双方的实际管辖情况却是无争议的地段。
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进行实地勘察,根据实际地形(例如分水岭、河谷、山口等)和双方的实际管辖情况,确定这些地段的边界线,并且树立界桩。
三、双方的地图上两国边界线既不相符合、而双方对于实际管辖的情况又有不同认识的地段。
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小组,实地查明这些地段的实际管辖情况,根据平等互利、友好互让的原则进行调整,确定这些地段的边界线,并且树立界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决定,为了确保边境的安谧和友好,每一方在边界本侧二十公里的地区内,除了保持行政人员和民警以外,不再派出武装人员进行巡逻。
第五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加德满都互换。
本协定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到两国政府将签订的中尼边界条约生效时自动失效。
本协定于1960年3月21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 毕·普·柯伊拉腊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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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4月12日批准,尼泊尔国王于1960年4月8日批准。协定自1960年4月28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