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决策听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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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价格决策听证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价格决策听证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价格决策听证暂行规定》已于1998年6月9日经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管理,促进价格管理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在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重要商品(或服务,下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下同)前,由市物价管理部门组织和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及消费者代表对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讨论和综合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价格调整应当进行价格决策听证:
(一)自来水、管道煤气、集中供热;
(二)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票价;
(三)公有房屋租金;
(四)中小学教育、托幼收费;
(五)有线电视收视费、重要风景点门票;
(六)依法应当进行价格决策听证的其他价格调整。
第四条 价格决策听证实行会议制。听证会由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计委、经委、财委、建委、财政局、统计局、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为会议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以及新闻单位的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消费者代表等参
加。
价格决策听证会,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安排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五条 凡应当实行价格决策听证的价格调整,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拟调价执行之日的60日前,向市物价管理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和调价方案。调价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调价的政策依据;
(二)前两年完整的成本资料;
(三)有关财务分析资料;
(四)对成本增长因素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五)拟调价的幅度、执行时间;
(六)调价后市场供求状况和财务变化情况的预测;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市物价管理部门接到调价申请和调价方案后,应当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对调价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国家对该商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成本费用中有哪些不合理的因素应当剔除;
(三)对物价总水平的影响;
(四)与相关商品比价关系是否合理;
(五)与周边地区和同类城市价格水平是否衔接;
(六)居民、企业、财政的承受能力分析;
(七)是否应有相应的补偿措施或控制连锁反应的措施。
第七条 价格决策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调价的业务主管部门向听证会报告调价方案;
(二)物价管理部门报告对调价方案的审查情况;
(三)与会人员对调价方案和审查意见进行讨论;
(四)综合会议讨论意见。
第八条 物价管理部门向人民政府或上级物价管理部门上报审批的调价方案时,应当吸收价格决策听证会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应将听证情况的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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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中上游大型非标准船舶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中上游大型非标准船舶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2008]341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三峡工程成功蓄水,三峡库区的航道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长江中上游地区的船舶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航运效益显著。然而,部分地区盲目发展尺度不符合我部关于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有关规定的大型非标准船舶,这部分大型船舶超出了现有航道、船闸、码头、桥梁等航运基础设施的承受能力和客观条件限制,带来了安全隐患,影响了三峡船闸的利用率和通过能力。针对上述问题,经我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我部关于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的有关规定
  为促进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提高三峡船闸的利用率和通过能力,原交通部于2003年8月发布了《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2003年第14号),明确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改建非标准船通过三峡船闸、进入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运市场;并于2004年11月发布了《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2004年第30号),明确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是指按照我部公布的《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建造或者符合主尺度要求的船舶。
  为此,部重申:在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的船舶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非标准船舶,各级船检、海事、运管、船闸等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不允许通过三峡船闸。
  二、严禁新建、改建超标准大型船舶
  在综合考虑航道、船闸、码头、桥梁等客观条件的基础上,经我部组织专家反复研究论证,对现阶段通过三峡船闸进入川江及三峡库区的最大船舶平面尺度标准维持《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的最大平面主尺度(即5000吨级标准船型的平面尺度标准)。
  对本通知公布之日后建成(即船舶建成日期或改建日期在本通知公布日之后)的拟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的超标准大型船舶(即船舶尺度范围超出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的最大主尺度),各级船检、海事、运管、船闸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检验、营运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不得发证(即证书核定的适航或经营范围不得涵盖川江及三峡库区)。
  三、加强现有大型船舶管理
  (一)船舶经营人应按照我部的有关要求,合理装载,如实申报。
  长江中上游现有大型船舶装载时,应充分考虑码头设计靠泊能力、船闸和航道的通航水深等客观条件,合理装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足富余水深,确保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大型船舶在通过船闸和主要浅水航道时,应如实报告船舶吃水,不得谎报、瞒报。
  (二)加强大型船舶靠泊码头管理。
  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港口作业规定,不得安排超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装卸作业。对于确需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港口经营人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经论证可行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靠泊作业(按个案处理,一事一议)。各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辖区内的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坚决纠正船舶超码头设计能力靠泊现象的发生,保障港口作业安全。
  (三)加强大型船舶通过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及船闸上下游引航道的管理。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每天向社会发布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上下游引航道的航道维护水深和船闸最小门槛水深,并按照《内河通航标准》和《船闸总体设计规范》要求安排船舶过闸。对3000吨级以上的船舶应逐船、逐航次检查吃水。
  (四)加强大型船舶通过主要浅水航道的管理。
  长江航道局要加强航道行政管理,每10天向社会发布长江中上游各主要浅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等信息,并随时发布水深变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现场巡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治理船舶“超吃水”航行,对未按规定留足富余水深的船舶,未经减载不得放行。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源头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运输安全。对因监督不力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对中外合作打捞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对中外合作打捞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四局:
你局转来(89)交救捞字73号《关于与外商合作打捞中所获金、银币等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打捞沉船问题,原对外贸易部(58)关货江字第430号及交通部(58)交海督字第73号联合通知发布的《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中已有了一些具体规定,原则上应照此办理(随文附上)。根据目前情况,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在我国领海线以外海域打捞,海关不予监管。
二、在我国领海线以内海域进行打捞期间,外方进口的物资,包括打捞沉船所必需的进境船舶及有关物品,海关根据有关合同清单进行备案登记,免领进口许可证;打捞结束后,上述物资必须复运出境,由海关核销;如留在境内,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征收进口关税。
三、在领海内打捞所获物品,分别由接受方开列清单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手续,在领海以外打捞的物品,直接出口部份,海关不予管理,如运到大陆进行处理的,应向海关申报,再出口时则凭进口报关单验放。上述物资,凡属我方分得部分留在境内的,原则上都应照章征税,但对
于经文物部门鉴定确能反映重要中外交往与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的文物,可予特案免税;对于外方分得部分运往国外的,可予免税。
四、对于打捞出来文物的处理办法,同意该请示的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件: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略)



198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