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控方律师应做的主要工作/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20:48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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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控方律师应做的主要工作

唐青林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经过多年的工作感受,唐青林律师认为,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律师可考虑通过以下途径帮助企业维护权益:

一、与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进行和解
  唐青林律师认为,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律师的工作主要分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其中以协助企业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为主,因为秘密只有保守住了才有价值,一旦泄密就价值丧失殆尽。而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受侵害,不论是以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都难免可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也就是所谓的“二次污染”。因此,和解应该是解决相关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方案。
当然,和解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收集侵权方的侵权证据。结合证据和现有法律规定,分析胜诉的可能性;依据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计算诉讼胜利后可能得到的赔偿额,确定和解方案和最低赔偿额度。

二、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向公安机关报案)
  因为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诉讼往往取证较为困难,如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可能费力不讨好。而通过刑事途径,往往能更快、更好的获得赔偿。而且,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可以立即制止侵权人继续泄露信息,防止更大范围的扩散商业秘密信息。同时,企业也可以利用侦查机关得到的证据,作为未来民事诉讼当的证据。
  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前,作为律师应该为企业进行初步的法律分析,尤其是初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权利人可以直接自诉。

三、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行政处罚。律师应协助企业提交要求工商局立案查处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主要证据材料。工商局有权要求侵权企业返还载有商业秘密的资料或停止侵权、对企业的赔偿要求进行调解;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

四、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一种符合法律的的维权手段。
律师在协助企业起诉之前,应明确被告。如果是因为跳槽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以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如果不涉及跳槽职工时,则将侵权(人)单位列为被告。
  其次,律师应当在起诉之前明确管辖地及管辖法院,可按实际情况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进行起诉,级别上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批准的基层法院管辖。
  需提特别醒的是,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也包括行为结果地。但是这里的“结果地”是否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地或允诺销售地?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往往最后变成双方企业“斗法”,都希望案件在“自己的地盘上”的法院进行审理,那样自己就能够占“天时地利人和”的天然优势。对侵犯商业秘密地域管辖问题,唐青林律师有过实战经验,在理论上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唐青林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能以销售商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印证了唐青林律师的看法。最高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的表明,《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7)民三终字第10号(2009年1月15日),同时该案例见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2日《理论与实践专版》所载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根据最高法院案例公报记载的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通常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可按实际情况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也包括行为结果地)法院进行起诉。其中侵权行为结果地只能理解为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生产完成并下线的地方,而不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地或允诺销售地。
  关于如何计算损失并请求被告赔偿,如何确定请求赔偿的数额、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及调查所化费的合理费用是否能够请求被告一并赔偿,以及进行民事诉讼的一些实战技巧等问题,唐青林律师撰写了专门的文章予以阐述,也可参考唐青林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此处不再赘述。


作者: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电话:010-68469328 13910169772 电邮: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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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质特[2005]94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安监局: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锅容管特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若干意见》、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一

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决定对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实行重点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锅容管特安全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若干意见》、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点监控单位是指重大危险源和事故多发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人员聚集、社会影响面广的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杭州市辖区内(含各区、县、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
第四条 重点监控单位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分为省、市、县(区)三级。监管责任按属地原则落实,即区、县(市)重点监控单位应包括辖区内省、市属企业和省、市重点监控单位。

第二章 范围重点和备案登记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为确定重点监控单位的原则:
⒈ 使用危化类特种设备的单位。
(1)盛装易燃、易爆、有害介质的二、三类压力容器和工业压力管道;
(2)城镇燃气管网;
(3)液化气储配站。
2.中压及以上的热电单位
3.区域性安全隐患集中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的电梯、锅炉;
(2)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3)学校、幼儿园、公共浴室的锅炉;
(4)人员聚集、社会影响面广的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
5.其它管理较混乱,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等级低于国家标准或长期未检验、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六条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由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按年度确认,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评估后公布,并在此基础上酌情确定省、市重点监控单位。
第七条 重点监控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进行填表登记(见附表1),并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重点监控单位新设备投用应在做到以下几点:
1、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是有制造资格单位所生产的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作是有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承担;
3、特种设备投用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监控管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2、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
3、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建立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戒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制定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的控制措施和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6、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按期完成法定定期检验,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及时整治,确保安全生产。
7、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的进行演练。
8、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条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应建立重点监控单位台帐,并与重点监控单位签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乡镇(街道)、区县(市)、市三级安全监察网络,落实监管责任人,对重点监控单位实施定期检查和日常监控,在能力上达到预防事故“事先能预测、预警能及时、突发有预案”。
第十二条 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两次对重点监控单位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书面评价报告(附表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并保护、奖励举报人。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点监控单位事故隐患或违反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问题,应及时开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重点监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处罚,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1、新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建档的;
2、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或安全评估的;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教育持证上岗的;
4、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和监控的;
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6、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不如实上报的;
7、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

附表一
杭州市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登记表
使用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安全管理
部门 安全管理
人员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使用监管
责任人
监督单位 监督
责任人
建档日期
监控设备情况
设备类型 使用登记编号 出厂编号 设备安装地点 操作工
持证情况















使用单位监管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监控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二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
使用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安全管理
部门 安全管理
人员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备注
1 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等),落实监管责任人
2 是否按规定参数使用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齐全、正确
3 特种设备的是否定期(法定)检验
4 管理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 设备维修保养、定期检修制度是否落实,安全附件、联锁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6 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应急方案和抢险措施,定期进行演练
7 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
8 有无事故隐患、隐患有无及时整改。
监督检查意见
你单位存在上述序号______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应立即整改,于200__年__月_日前完成,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_____。逾期不整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1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春城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按比例安置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五类《残疾标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失业人员。


  第四条 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社会各方面应按国家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资助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计划、经济、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物价、统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统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开展残疾人的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主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安置1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报送由市统计部门核准的《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按比例确定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安排从事与其身体情况相适应的工作,支付合理劳动报酬,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且正式录用手续完备,已依法与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计入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十三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置不到1名的单位,按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具体缴纳金额,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和该单位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比例差额予以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缴款通知,及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和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区(市)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区(市)县及以下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和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
  市和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可委托财政等有关部门代为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受委托代为收取的部门应按周五结算制原则全额按周缴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国家划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预算经费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确属经费困难的,或企业亏损严重的,可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缓、减、免缴。


  第十七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十九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后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5‰滞纳金。
  对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或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仍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