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可以采用监外执行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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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可以采用监外执行办法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可以采用监外执行办法的函

1957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今年6月18日法研字第12245号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减刑问题的批复”(刊在《人民司法工作》第7期),其中提到: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不适当的,今后不宜继续采用。这里是指人民法院今后不宜在判决内把“徒刑监外执行”作为刑种来判处,虽然原文在“判处”之后,在“徒刑监外执行”之上加了引号,但这样写法仍是不明确的。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刑后,有必要时,可以适用将被告人交付监外执行并在执行书上写明的办法,在这一批复内也没有提到,这也是不全面的。由于上述批复有不明确和不全面的缺点,就很容易使人误解监外执行的办法也是不适用的。同时,这项批复与1956年3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第六项之(七)的规定也不一致。“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第六项之(七)规定:“对于罪恶虽然较大,但确有真才实学和专长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艺人员,只要在运动中坦白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就应该从宽处理,继续使用。如果交代不好,可以依法判刑,但经过一定机关批准,也可以在判刑之后,放在一定岗位上,控制使用”。这里所提的“……但经过一定机关批准,也可以在判刑之后,放在一定岗位上,控制使用”,即是在判刑后,监外执行,放在一定岗位上控制使用。各地人民法院应认真执行中央这一规定。执行这一规定,在宣判时,如果被告人是在押的,可即酌予保释,并可口头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放在一定岗位上控制使用。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时,应将交付监外执行放在一定岗位上控制使用,在执行书上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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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管道燃气企业安全检查行为,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管道燃气企业安全检查行为,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设施,是指用于居民用户户内供气的燃气管道、入户球阀、燃气调压器、燃气流量表和旋塞阀。

  本办法所称用气情况,是指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12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居民用户整改。

  居民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予以配合。居民用户应当允许安全检查人员入户实施用气安全检查。

  第四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在居民用户楼房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告知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安全检查采用外观判断和燃气泄漏检测仪或者检漏液(皂液)检测的方法进行。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入户用气安全检查时,应当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六条 因无法进入居民用户家中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在居民用户楼房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或者气费通知单注明等方式告知该居民用户,由该居民用户向管道燃气企业预约上门实施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

  第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对如下情形进行检查:

  (一)燃气管道是否暗埋、改装或者拆除;

  (二)燃气管道是否严重锈蚀;

  (三)燃气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四)燃气钢瓶是否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五)燃气管道系统是否漏气;

  (六)是否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七)使用软管是否合格;

  (八)燃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九)燃具是否漏气;

  (十)是否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十一)用气场所是否通风顺畅。

  第八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安全检查现场向居民用户签发隐患告知书;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情形的,安全检查人员还应当立即关闭隐患点供气阀门并加贴封条,告知居民用户停止用气。

  居民用户应当对隐患告知书中注明的隐患进行整改,涉及燃气器具的隐患应当委托燃具生产厂家或者维修企业处理,涉及燃气设施的隐患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对安全检查中关闭的阀门,居民用户不得自行开启使用并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管道燃气企业予以确认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自居民用户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恢复供气。

  第九条 居民用户应当对管道燃气企业签发的隐患告知书予以签收,对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予以确认。

  居民用户拒绝签收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隐患告知书和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应当采取将隐患告知书留置现场和气费通知单注明等方式送达用户。

  第十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商务部就成品油、原油批发仓储销售资格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就成品油、原油批发仓储销售资格发布公告

公告2008年第94号


依据《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惠州大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海林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赋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威海威洋石油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赋予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原油销售经营资格。

注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福建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连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平潭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漳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长汀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福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莆田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晋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石狮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永安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东山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漳浦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诏安石油经营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邵武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建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浦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武夷山石油分公司等19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注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榕江石油经营部、福建兴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