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张?┮?/title>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41:56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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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通说认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于本罪的客体理论界有一定争议,笔者把盗窃罪的客体认为是所有权有局限性,违背我国定罪四大要件(构成犯罪的四大条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但不能解释是“一个物品租给别人使用,但是所有权人将该物品窃取过来”现实实践中该所有权人一般也是按照盗窃罪论处的,但是中国刑法中,所有权人不能侵犯自己的所有权,并非构成盗劫罪,如果所有权人想故意隐瞒承租人物品被自己盗走的事实,反而请求承租人还返原物,笔者认为构成第266条诈骗罪,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有部分学者主张所有权及本权说的,但是也不能解释违法占有,甲偷一辆汽车,未登记,并占有使用,按照民法理论,汽车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乙之后将汽车再盗劫,不符合客体所有权及占有说。日本二战以前判例主要采取本权说小野清一郎,二战后为占有说([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这个主要与社会中的情况而变的,二战以后日本国内不太稳定,出现侵害他人财物比较常见。目前日本有新生一种学说 (平野说——是由平野龙一提出的一种修正说, 又称为“平稳占有说”)。 认为盗窃罪无疑是占有,但是将租赁给他人东西,未到期秘密取回,就属于侵犯平稳占有,我觉得平稳占有说值得大家商榷 。

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但是例如“妇女早上到菜市场买鱼,左边的鱼6元一斤,右边鱼5元一斤,妇女打算买了一斤5元的鱼,但是妇女趁卖家不注意,将价格为6元鱼几条放在袋子了,然后让卖家来计算价格”。这个案例我们从性质上分析,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笔者认为构成诈骗比较合宜,虽然妇女是趁其不备,但是主观方面即有告知购买鱼种的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部分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性质是符合诈骗罪。例如“ 张三有一个真宝石,李四刚好是一个鉴宝专家,一天张三拿这个宝石拿去李四那里鉴别,李四对张三说这个宝石是假的,市场上到处都有,很不值钱,张三一听以为真的,立刻将该宝石抛弃了。之后张三走后,李四高兴将宝石拿起”。有部分学者认为构成侵占罪,笔者认为,该行为是符合我国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目前几个问题学界比较有争议,一个是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如何定型,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持盗窃罪认为死者可以占有身上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身上财物,构成侵占。笔者认同盗窃罪,因为死者财物不是代为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更不是埋藏物。死者只是一种消极占有,死后被继承人发现,继承人合法占有。“魏某系河南省某县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储蓄会计,刚过而立之年。2005年9月4日上午,储户贾某同其女儿李某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存款,李某将所存5000元现金和一个活期存折交给储蓄专柜出纳王某,存折内夹有两张定期存单,金额分别是5000元、2000元;户名为贾某、李某。王某接到存折后,将存折连同存单交给会计魏某。魏某办完业务后,将发生业务的存折交还贾某,将两张定期存单留下。贾某、李某走后,魏用电话通知其弟,让他找人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取款,其弟找到其女友刘某,2005年9月4日10点44分,刘某在不知存款单真正来源的情况下,持魏某拿来的存单,以贾某的名义将款取走,本息共计5089.12元,所取款交与魏某。另一张定期2000元存单因未到期需凭本人身份证支取,被魏某撕毁扔掉。魏某得款后,还以其子名义将5000元存入本营业部储蓄专柜。当日下午3点,李某等到该营业部挂失两张定期存单,魏某明知而未向李某等退还(钱物)。9月28日检察院以涉嫌侵占罪将魏某批准逮捕”。有人认为构成诈骗,有人认为构成盗窃,我认为银行类与用户之间有一种安全保管合同,只要未离在营业柜台上,银行应该保管好相关的凭证,符合侵占罪。代为保管物人应当理解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较为合宜。遗失物在理论界也有相当大的争议,笔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区别对待,无论我国的之前立法草案上看,还是特征上看,遗忘物较容易被权利人找到,遗失物则不然。遗失物应该用民法调整,一般为不当得利。

实际中的案例往往表面是兼多中罪名,但是应当从立法角度,罪名的构成要件,保护社会中的关系角度上分析,到底是维护什么,这个刑法才是所要讨论的。侵占罪是我国适应社会发展所设立的一个罪名,在实务的还往往会造成拒不交在时间上问题的争议,这个笔者认为应具体在一审审判起诉前交上全部才合宜,部分交上,只要自诉人撤去自诉,不应当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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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28日,国家海洋局文件

局属各单位:
最近国务院领导对开展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八五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科技人员的关怀,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为国家作贡献,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先拔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享受“特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展海洋事业多作贡献,根据中发(1991)10号文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选拔范围是局属全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选拔对象是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科研调查及海洋开发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其中年龄在55岁以下的应占绝大多数。
第四条 党政群机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章 享受“特贴”档次
第五条 为体现享受“特贴”人员的贡献大小,政府特殊津贴分为100元和50元两档。
第六条 对已享受50元档津贴的人员,如有新的重要贡献,可再申请晋升享受10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

第四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享受“特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并取得重大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其成果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推广使用,在国内海洋界或局内有较大影响。
二、在完成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或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在消化引进重大项目中,创造性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在组织管理上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发表有创建性的科学技术著作、论文,填补科学技术领域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首创,对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五、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完成者或二等奖前三名完成者或三等奖前二名完成者;获局(省、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完成者或二等奖前二名完成者;多次获局(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完成者;获中国青年科技奖或《刘恩兰青年科技基金》一等奖的获奖者。
六、在业务技术或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优异成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得到同行专家公认,并受到国家或国家海洋局的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选拔工作在国家海洋局党组领导下,由局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选拔时不搞层层评选,群众评议,其基本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在认真听取单位同行专家、部门领导的意见基础上,提出初选名单,推荐人选要有群众基础。
二、由单位领导主持,召开科技(学术)委员会、人事(干部)部门联席会议,对初选对象的表现、业绩和贡献进行核实评议。
三、由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并写出推荐报告,填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呈报表》(一式两份),由人事部门填写,报局人事主管部门。
四、各单位正职领导的推荐先由局人事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然后参加所在单位的推荐选拔。
五、局人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推荐选拔的对象进行审核,并提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经局党组审定后报人事部审批。享受“特贴”人员由国家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享受“特贴”人员的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局统一管理,所在单位协助。
第十条 局对享受“特贴”工作的管理以政策指导为主,督促检查“特贴”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负责对享受“特贴”人员的日常管理,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各单位每两年对享受“特贴”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对象是在职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新的工作业绩等情况,在来年2月底以前以考核报告形式报局人事主管部门。同时将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或存入专家数据库。
第十三条 在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特贴”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
二、丧失或违背享受“特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半年以上不归者。
四、领取政府“特贴”后,未经单位组织批准,自动离职者。
五、领取政府“特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如经两次考核,仍无改进,长期不起作用者。
六、享受“特贴”人员去世后,人事(干部)部门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从去世的下一月起,停发“特贴”。
七、因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特贴”。
第十四条 经考核或因故不宜继续享受“特贴”人员由各单位及时上报局人事主管部门,经局党组核准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享受“特贴”人员经组织同意由一地区调往另一地区后,调出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要及时函告局人事主管部门和调入地区的人事(干部)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5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特制订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适应我国加入WTO,以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为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服务投资、方便市民”的要求,以完善投资领域关联度较高的事项审批为突破口,简化审批环节,实行“一门受理、主审负责、全程代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项目联审的基本原则是,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落实主审部门和协审单位的责任;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强化领导,部门协调,规范审批操作,提速审批时限;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运转灵活、方便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体系。
二、联审范围
国内投资立项、外商投资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重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纳入联审范围。其它联合审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均要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审批。条件不成熟的项目,由各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审批工作。
三、联审单位
联审实行主审单位负责制,即从项目立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主审单位对各环节审批全程负责。
(一)国内投资立项联审:一般小型基建(房地产)项目立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基建(房地产)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资金来源审查,主审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审单位为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经贸委、林业局、水利局、安全局、有关银行、项目主管部门等。
(二)外商投资立项联审: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名称预登记,主审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协审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安全局、项目主管部门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联审:建设工程规划、人防工程建设及图纸设计、应建防空地下室申请不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工程预防性卫生许可、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防雷设施设计,主审单位为市规划局;协审单位为市人防办、消防支队、卫生局、建设局、气象局、园林管理处、环卫处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联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报建、工程类别核定、招标投标、合同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主审单位为市建设局。
(五)重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联审:建设项目总体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园林绿化验收、卫生验收、防雷设施验收,主审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审单位为市建设局、规划局、卫生局、气象局、人防办、消防支队等。
(六)工商注册登记前置联审:营业执照主审单位为市工商局;协审单位为市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文体局、计委、计生委、农业局、林业局、烟草专卖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局、交通局、民政局、科技局、旅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贸办、经贸委、安全局等法定的前置审批部门。
四、联审受理
(一)上述联审事项由各并联审批分中心(窗口)分别统一受理,各分中心(窗口)专设审批受理窗,实行“一门受理”,对需审批事项作出办理承诺或不能办理的答复。实行受理“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制度。主审部门建立审批条件告知表制度,将审批条件、审批资料要件、需补办资料等一次告知服务对象,并负责已受理事项的交办、催办、督办,确保按规定期限办结审批。
(二)其它分中心(窗口)受理的事项,认定属于联审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主审单位联系。主审单位确认后,应填写《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审通知书》,各联办分中心(窗口)和有关部门接到联审资料和联系单后,应同步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意见,限时反馈给联审主审单位。
(三)未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窗口)审批的事项,各审批职能部门都要实行统一受理制,一个“窗口”对外。联审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审核,在主审部门交办之后,各协审单位同步进行审批,在规定工作日按承诺期限办结。
五、联审方式
(一)对不需要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审定的项目,实行联审联系单制度。各协审单位在联审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二)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需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审定的项目,或主审部门要求联合踏勘和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实行会议联审方式。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对象由主审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定。
(三)联审采取的具体方式,由各主审单位确定。
六、联审时限
(一)国内投资立项联审,全部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外商投资立项联审,全部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联审,全部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联审,二、三、四级工程全部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级、一级工程全部事项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全部事项在28-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重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联审,全部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商注册登记前置联审,一般许可类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医药经营等特殊许可登记除外)。涉及由省以上(含省级)部门审批的事项,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联审责任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
1、主持联审会议。根据主审单位联审意见,通知联审单位派员参加。
2、督查主审单位工作落实、联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协助主审单位督查协审单位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
4、负责对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审单位联审事项衔接工作。
5、推广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工作网络化。
6、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审批机制。
(二)主审单位责任
1、及时提出联审意见,收集相关资料,需召开联审会的,在会前2个工作日内将联审资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2、提出召开联审会议时间和参加联审会议单位名单。
3、具体组织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汇总联审单位意见,起草、签发联审会议纪要。
4、督促联审单位按时办结审批。
5、制订各项联审的规章制度、规则、程序、流程图,并公开审批的依据、条件、期限和结果等。
(三)协审单位责任
1、及时派员参加联审会议,参加现场踏勘。缺席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办好审批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2、及时在联审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主审单位。
3、把好项目审核关,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审批。
八、联审收费
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专设收费窗口,实行“一个口子”统一收费,按规定上缴。
九、办法解释施行
1、本暂行办法由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试行。
3、婺城区、金东区、市开发区投资项目联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