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学模型看集资诈骗案死刑适用的误区/肖佑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09:17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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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司法机关存在误区,结果误判死刑的情况时有发生。


  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最具有活力的部分,具有旺盛的融资需求。由于国有金融机构长期对民营经济融资需求的忽视,导致民营经济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发展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根据全国工商联的调研结果,我国有90%以上的民营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微型企业则更加困难。金融体制上的固有缺陷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导致了我国非法集资案层出不穷。
  
  值得注意的是,集资诈骗案中的被害人自身是具有重大过错的。他们明知高收益必有高风险,仍然在暴利的驱使下,甘冒巨大风险积极地参与了集资活动,从而直接或间接促进了非法集资案件的形成和发展。
  
  基于金融体制上的缺陷和被害人自身重大过错的原因,应当有足够的废除集资诈骗案件这种非暴力性经济犯罪死刑配置的理由。然而,集资诈骗案的死刑不仅没有废除,相反,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集资诈骗案判死刑的情形相当普遍,既与我国的死刑刑事政策相悖,也与建设和谐社会和世界发展的潮流很不协调。

  研究发现,集资诈骗案件死刑泛滥的经常性理由有二个,一个是仅仅根据有数额特别巨大的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客观结果,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个是仅凭有挥霍很少比例的集资款的行为而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于是挥霍的绝对数额很容易达到成百上千万元而被判死刑。换言之,死刑适用门槛大大降低了,亟需对此进一步研究,以查明原因之所在,防止死刑的过度适用。
  
  笔者利用数学模型,解析非法集资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误区,说明集资诈骗案中死刑适用的二个经常性理由,有可能是经不起推敲的。
  
  建立模型的基础数据为:第一期集资规模为3000万元,全部用于生产经营,设定每月扣除成本(利息除外)可产生利润200万。集资款以月利率1分计,每月为还本付息一个周期。同时假定集资行为人不扩大生产规模,月利率1分始终不变,每月利润不足以支付的利息的部分通过扩大集资规模解决,出资人不实际出资增加债权,集资人增加债务。企业家无挥霍行为。总集资期限为四年共48个月。集资数、利润数和利息单位万元。

月份数:1 2 3 4 5 。。。。。。。。。。。。。。。。。。。。。。。。。。45 46 47 48 49

第一月到第四十八月的利润数(利息除外)分别为:200。。。200。。。200。。。200。。。
第一月到第四十九月的利息数:300,310,321,333.1,346.41,361.05,377.156,394.87,
第一月到第四十九月的集资数:3000,3100,3210,3331,3464.1,3610.51,3771.56,3948.72,
利息数:414.36,435.80,459.38,485.31,513.84,545.23,579.75,617.73,659.50,
集资数:4143.58,4357.95,4593.75,4853.13,5138.44,5452.28,5797.51,6177.26,6594.97,
利息数:705.45,755.99,811.59,873.75,940.13,1014.14,1095.55,1185.11,
集资数:7054.49,7559.94,8115.93,8727.52,9401.27,10141.40,10955.54,11851.09,
利息数:1283.62,1391.98,1511.18,1642.30,1786.53,1945.18,2119.70,2311.67,
集资数:12836.2,13919.82,15111.8,16422.98,17865.28,19451.81,21196.99,23116.69,
利息数:2522.84,2755.12,3010.63,3301.70,3611.87,3953.05,4328.36,4741.19,
集资数:25228.36,27551.2,30106.32,33016.95,36118.65,39530.52,43283.57,47411.93,
利息数:2755.12,3110.63,3301.70,3611.87, 3953.05, 4328.36, 4741.19,
集资数:27551.2,30106.32,33016.95,36118.65,39530.52,43283.57,47411.93,
利息数:5195.31, 5694.84,6244.33,6848.76,7513.64,8245,9049.50,9934.45
集资数:51953.12,56948.43,62443.27,68487.6,75136.36,82450,90495,99344.5

从上述数学模型中可以看出,在高利贷情形下,每个月的集资金额呈几何级数迅速增加,每个月需要支付的利息数也同样呈几何级数增加,最终崩盘无法返还集资款是必然的结果。49个月集资总金额1157779万余元,假如都是一个(或者十个)人出资的,那么最终一笔即第四十九次集资后出资人不再借款,集资人无法再筹集资金而崩盘,意味着有9734.45(利息)+99344.5(本金)=109078.85万元的本息无法偿还,这个天文数字很容易迷惑司法人员的眼睛而对集资人判处重刑,甚至死刑。这是否意味着这一个(或者十个)出资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出资人实际所出资金总金额仅为3000万元,每个月获得利润为200万元,那么49个月获得收入总额为:200*49=9800万元,可见出资人3000万元的原始出资不仅连本带利成倍回收了全部投资,即便是最后10亿9千万(本金利息)全数打水漂也无法改变出资人获得丰厚利润的事实。这一组数据充分说明,我们在处理集资诈骗案件时,所谓的集资款无法返还就认定为经济损失的做法,有可能是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了,值得重新进行检讨和评估。如果拟对集资人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更加需要引起高度的警惕,以免误判。
  
  研究发现,对于高息集资案件,每一期集资返本付息之后,出资人都会获得可观的利益,这一期所有参与集资的出资人将不再是被害人,而是实实在在的受益人,只有不再返本付息后的出资人才是“被害人”。这个特征过去并不为大家所重视,其实,凡是在崩盘前退出的出资人都毫无疑问是获利者,并且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较早参与的高利贷者即使中途没有退出,最终也很可能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这些获利者所获得的利益中有相当大部分来自最终受损失的集资人所损失的金额。相反,集资人自身却可能一无所获,甚至开始集资之前自家的财产都可能被高利贷全数吞没。

我们假定上述出资人在第四十八次回收本息后,不再出资,接下来由下岗职工、退休职工等弱势群众出资99344.5万元,那么先前的出资人还将获得99144万余元的收入,加上48个月从企业家手里获得的利息收入共48*200=9600万元,实际总收入108744万元,实际出资总投入才3000万元,总收入是总投入的36倍。遭受损失9.9344亿元的却是弱势群体,这种情况发生后,必将引发群体事件,按照通常的司法判例,集资人人头落地恐怕将难以避免,然而集资人实际只借用了3000万元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其他的钱仅仅只是经过集资人的手,都被高利贷者收进了腰包。这种情形高利贷者才是真正杀人原凶,集资者是高利贷的牺牲品,司法机关成为高利贷者杀死集资者的工具。一定要严防这种高利贷者“借刀杀人”的情形出现。

  从上述数学模型可以看出,表面上集资人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数只有3000万元,只占总集资数额很少比例,这同样会使司法工作人员产生错觉——认为集资人将所骗取的资金仅有很少比例用于发展生产经营,从而认定集资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理论依据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样的做法非常普遍,其实这样的做法是对前述规定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上述模型中第一个月集资规模为3000万元,集资人出具欠条3000万元,第二个月集资规模为3100万元,增加的100万元系上一期出资人应收利息转为借款,集资人出具欠条3100万元,第三个月集资规模为3210万元,增加的110万元系上一期应收利息转为借款,集资人出具欠条3210万元。。。。。。。出资人从第二期开始完全没有再出资一分钱,集资人从第二期开始完全没有再收取出资人一分钱,其集资规模也就是集资人的债务,仍然因高利贷而迅速扩大,直到第四十九个月集资规模达到9.9个亿的惊人数字。但是这些数字实际上是空数,只有第一笔才是实际出资。集资人为了还贷,仅仅只是维持当初借用高利贷而开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扩大生产规模,就必须不得不连续滚动集资,借新还旧,仍然难逃被债务压垮的命运。此种情形下,尽管集资人实际上是将资金100%用于生产经营的,却很容易让人产生集资款只有很少比例用于发展生产经营的错觉。由于这个错觉而被判重刑的人不在少数,例如:前二年发生在浙江嘉兴的杨某、曹某夫妇集资诈骗案就是实例。

  借高利贷后投入生产经营,高利贷本息支出同样属于成本支出。高利贷支出,也是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支付高利贷同样是属于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这样一来,即使集资人明知无法归还而连续滚动式集资,导致最终崩盘,也应当承认集资款是全部用于生产经营,进而排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这种滚动式集资行为并不会发生“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然后实际情况是非常的不幸,这种连续滚动式的集资行为,司法人员通常无视支付高利贷本身是生产经营行为一部分的事实,错误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认定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重刑或者死刑,相当普遍,事态严重。

  假如集资人不是借高利贷,而是从国有银行融资,国有银行的年利率按1分计,我们再来看看,上述数学模型中企业家的财务状况:假定贷款期限仍为四年,第48个月到期后一次性返本,此前每月支付利息。第1至48个月中每个月需要支付利息为25万元,48个月支付总利息数为1200万元。企业家四年可获得利润为48*200=9600万元,扣除利息和本金,可获得纯利润为9600-1200-3000=5400万元。从这个数据可知,如果不存在金融体制上的缺陷,企业家能够顺利从正规渠道融资,那么企业家根本就不会被高利贷压得喘不过气来,相反企业因获利巨大而焕发勃勃生机。此种情形下,若企业家购买了豪宅、豪车等花费了2000万元,企业家完全承担得起,消费得起,没有人会对此产生疑问,企业家也不用担心有人头落地的后顾之忧。
  
  如果集资人是借了高利贷的情形,花了2000万元买奢侈品,那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就有生命之虞了。在当今中国社会中,购买奢侈品炫富的情形比较常见,企业家炫富行为有可能是为了市场竞争的需要,仅凭花费了巨额集资款中较小比例的金钱用于奢侈品,就认为属于“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进而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的做法,过于严苛而且不合乎情理,属于法律适用上的一个严重误区。根据前述比较分析可知,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具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大大降低了死刑的门槛,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定,以防止死刑被滥用甚至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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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七批)公告拟发布的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年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七批)公告拟发布的产品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将《2010年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七批)公告》拟发布的产品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公示产品清单:
   1、2010年第七批颁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572945.files/n13572664.xls
   2、2010年第七批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572945.files/n13572691.xls 
公示时间: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26日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石化化工处
  联系人:张文明 联系电话:010-68205570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战略部署上来
  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加快内河水运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战略重点,对于进一步发挥内河水运比较优势、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抓住内河水运新一轮重大发展机遇,把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凝聚合力,乘势而上,共同促进内河水运又好又快发展。
  在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要求,正确处理好内河水运发展与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关系,加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加强综合枢纽各种运输方式间的衔接,加强水陆联运、江海联运之间的衔接,加强与现代物流重要节点的衔接,加强与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体系的衔接;处理好重点推进与全面推进的关系,通过长江水运加快发展,带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发展,通过“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加快发展,带动全国内河水运发展;处理好项目建设进度与项目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益,注重环境和水生态保护,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廉政工程、阳光工程,工程建设中力争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好内河水运与防洪、发电等关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内河水运快速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
  二、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设
  (一)加快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
  按照“规划指导、项目牵引、加强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加快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全面改善通航条件。以中游荆江河段(宜昌至城陵矶段)航道治理、下游12.5米深水航道上延至南京工程为重点,全面带动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迈上新台阶,力争“十二五”末基本实现《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的发展目标。
  长江上游:实施水富至宜宾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将三级航道延伸至云南水富。结合三峡后续规划,适时推进三峡水库库尾航道整治。实施三峡至葛洲坝两坝间乐天溪、莲沱等航道治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结合优化水库调度、加强管理等手段,改善两坝间通航条件。
  长江中游:结合河势控制和防洪工程,开展沙市、窑监、藕池口等主要碍航水道的整治工程,将荆江河段的航道等级提高到一级,水深由3米提高到3.5米。实施界牌水道二期等航道整治工程,提高城陵矶至武汉河段的通航标准,将航道水深由3.2米提高到3.7米。实施武汉以下河段主要碍航水道的航道治理,将武汉至安庆段航道水深提高到4.5米,安庆至芜湖段水深提高到6米。
  长江下游:重点实施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自下而上、先通后畅”的思路,先期对通州沙、白茆沙水道进行治理,使南通以下航道水深达到12.5米。实施福姜沙、仪征、和畅洲、口岸直等水道关键控制工程或航道治理工程和后续完善工程,加大维护力度,力争开通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
  (二)加快其他高等级航道建设。
  实施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工程,提高主要航段通航标准,建设贵港、桂平二线和长洲三线、四线船闸,扩大船闸通过能力。实施京杭运河苏南段和浙江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实施济宁至东平湖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继续实施船闸扩能工程。全面加快苏申外港线、长湖申线、湖嘉申线、杭申线、杭平申线、芜申线、大芦线等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建成并继续完善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积极推进岷江、嘉陵江、乌江、汉江、江汉运河、湘江、沅水、赣江、信江、合裕线、柳江—黔江、淮河、松花江、闽江等高等级航道建设。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的要求,对有复航价值的枢纽、航道,逐步进行复航建设或改造,同时要防止出现新的碍航、断航情况。加强黑龙江、鸭绿江、澜沧江等国境国际河流的航道建设。力争“十二五”末,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和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全面或基本达到规划标准,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60%达到规划标准。
  (三)加快内河主要港口和部分重要港区建设。
  以内河主要港口为重点,加快规模化、专业化港区建设,建成一批集装箱、汽车滚装、大宗散货等专业化泊位;坚持新建、改造并举,加快老旧码头的加固改造和港区功能调整,统筹老港区改造和新港区建设。推进港口资源整合,促进港口群的统筹协调发展,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港口发展格局。发挥港口枢纽作用,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重庆长江上游、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加强主要港口的铁路、公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实现高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与内河主要集装箱港区的联接。推进主要港口向货物中转基地、大宗货物交易中心发展,逐步建成综合货运枢纽。加强规划实施监督,严格岸线使用审批,鼓励公共码头发展,提高岸线、土地等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加快推进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
  以“两横一纵两网”为重点,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积极推进西江航运干线、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的船型标准化,启动其他高等级航道重点船型的标准化。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方式,按照“开前门、关后门、调存量”的工作思路,以经济鼓励政策和提高船舶技术标准为手段,加快现有非标准船型和安全、环保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更新改造,严格实施船舶更新报废制度,积极开发和推广使用标准船型,优化船舶运力结构,发展江海直达、干支直达船型,促进内河船舶的大型化、标准化。出台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船型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积极落实船型标准化地方配套资金和标准船型研发推广经费,形成运政、海事、船检等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确保船型标准化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加快推进乡镇渡船标准化改造。力争“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的标准化、系列化,其他船舶的船型标准化率达到50%以上,其中,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0%;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800载重吨,其中,长江干线达到1600载重吨。2020年实现内河船型标准化、系列化,淘汰所有非标准船舶;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1200载重吨,其中,长江干线超过2000载重吨。
  (五)着力提升航道及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水平。
  认真落实《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制定实施《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20年)》,坚持航道分类养护,以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等高等级航道和界河航道为重点,全面提升航道养护水平和应急抢通能力。开展内河航道定级或重新评定工作,提高航道资源利用水平。加大航道养护资金投入,加强航道养护设施、设备建设和更新改造,确保日常维护资金需求。健全航道养护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推动航道养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深化航道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切实保护内河水运资源。
  (六)着力优化内河水运结构。
  大力发展航运交易、咨询、信息服务、金融、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继续推进内河航运的公司化经营,引导中小航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积极推进危险品运输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水上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客滚化方向发展,提升客运服务品质。完善江海直达、干支直达、江海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直达和中转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积极推进集装箱、大宗货物的水铁联运。鼓励港航企业延伸产业链,拓展仓储、配送、物流等服务功能,向物流经营人转变。推进港口与保税港区、保税区、物流园区和临港工业园区的有效对接和联动发展,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七)着力提高内河水运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内河水运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及治安防控能力建设,建成长江干线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搜救体系。加大对内河危险品运输、滚装运输、客运和渡运的监管力度,完善危险品安全检测手段,重点客滚码头安装使用大型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加快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重要内河水域的船岸通信、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内河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基站建设,对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的运输及工程船舶安装AIS;完善长江、西江等干线甚高频(VHF)通信系统布局,推进主要支流通信系统建设;在重要通航枢纽、港区和桥区等重点水域建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和中央监控系统(CCTV),并逐步实现区域联网,对“四客一危”等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重点航段实施有效监控。加强乡镇渡船渡口的安全监管,落实地方乡镇政府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区域合作和联合执法,坚决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和船舶超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建设跨、拦、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论证工作。积极推进航路改革,在重要航段实施分道通航和船舶报告制。合理规划锚地或停泊点,保障船舶停泊需要和通航安全。加快三峡船闸安全运行监控、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建设。加强长江航运治安防控能力建设,推进治安防控预警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水上110指挥调度系统和金盾工程建设。
  制定内河防污染、水上搜救和航道保畅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推进长江干线等重点水域应急处置体制和机制建设。加强港口、航道及通航枢纽的风险源评估和危险源监控与预警预报,强化灾害性天气下水上事故险情的预防预控,基本建成覆盖重点内河水域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完善应急力量布局,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整合海事、港航、公安等内河水上资源,推进巡航、监管、搜救一体化建设,加强综合监管搜救基地、站点和船艇建设,在库区山体滑坡多发水域及重点水域配置应急救助船,建设三峡库区应急救援冲滩点;建立水上应急指挥平台,推进海事、港口、搜救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建设;加强水上搜救、航道抢通、消防和防污染等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库建设。“十二五”末,在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系以及京杭运河的重要航段,监管搜救力量应急反应能力明显提升。
  (八)着力构建绿色内河水运体系。
  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贯穿于内河水运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和运营全过程。优化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改善工艺设备,降低施工、生产环节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同步建设环保设施,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关键栖息地;推进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龙门起重机“油改电”技术改造,推广使用高能效港口装卸和传送设备,开展到港船舶接用岸电专项行动。
  加强控制船舶流动源污染,对内河新建运输船舶安装油污水处理(或储纳)和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对重点水域的现有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进行改造配备相关设施,建设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建立内河水运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配备污染处理设备。建设内河水上服务区,在服务区和港口配备船舶生活垃圾、油污水的岸上接收处理设施。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性能船舶。在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重点地区建设船舶溢油和危险品应急基地,强化应急设施建设,力争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达到一般水域100吨、重点水域200吨的清污能力。严格执行和逐步提高船舶排放标准,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和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峡库区。
  三、强化管理,完善内河水运发展的保障体系
  (一)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充分体现内河水运发展要求。修订完善港口、航道、水运科技和信息化等规划,加强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加快推进水系内河水运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好内河水运“十二五”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与《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的衔接,加强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有机衔接。实施国家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积极争取将三峡库区主要水运建设项目纳入三峡工程后续规划。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规划,明确轻重缓急,细化水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加快开展重点航道、港口和支持保障系统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要重视基础性研究工作,成立长江干线等前期工作专家顾问组,抓紧开展长河段治理、重点碍航河段的研究分析和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与建设规模,储备和建设一批较大规模、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重点水运工程。创新前期工作机制,简化程序,进一步开放勘察、试验、研究、设计市场,提高前期工作效率。
  (三)加大发展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相关部委支持,加大并落实对内河水运发展的中央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航道、支持保障系统、中西部地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引导运力结构调整。地方要出台政策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积极争取增加财政性资金,统筹使用燃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尽快落实船型标准化配套资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内河水运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内河水运建设、养护等领域。制定保障资金安全的具体办法,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四)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抓紧制定行业亟需的法律法规,以《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条例》为重点,着力推进水运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出台港口岸线管理、港航安全、航运管理、航道养护、工程建设、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等方面的配套规章,为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难题提供法律支撑。各地要结合实际,争取当地政府、人大的支持,出台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健全内河水运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港口价格体系,研究并实施扶持内河水运发展的价格政策;加大对界河水运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航电枢纽开发与管理的政策措施,探索内河港口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收费航道的政策措施。
  (五)强化水运市场监管。
  加强内河水运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企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健全水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研究提高内河水路运输市场准入标准,重点提高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并完善动态监控机制,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营造“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
  (六)提升科技和信息化水平。
  加强内河水运建设科技创新,重点加强内河航道治理及减淤、生态航道建设与维护、河流渠化、港口建设和改造、施工工艺与装备、港口物流、危险品运输安全、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等技术研发,组织开展长江黄金水道通过能力提升、内河航道系统整治技术、船型标准化、三峡通航枢纽建设与运营等重大专项技术攻关。完善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研究修订内河通航标准和港口码头、船舶技术标准规范。
  落实加快交通电子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地方港航EDI中心和交通电子口岸建设,主要内河港口逐步建成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制定实施长江等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加快建设长江、珠江和京杭运河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推进数字航道和长江、珠江航运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完善长江干线安全通信专网建设。加强基于AIS、物联网等技术的船岸信息交换、集装箱和危险货物运输监控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监控。推进港口、航道、运政、海事等部门间信息和通讯设施的共享共用,实现部省间信息系统的联网,逐步建成全国内河港口、航道、船舶和水运经营者数据库。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本地实际和机构改革,制定内河水运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匹配、结构合理、业务精专、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逐步提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业务培训,推进行政执法、安全与应急、内河船员、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的服务意识、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加强中央与地方、地区之间的挂职交流和轮岗,推进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间的人才对口联系和交流,加大港航与海事、救助等部门间的人员交流力度。
  四、加强领导,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落实的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加强督促检查,把贯彻落实的情况列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标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建、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扶持内河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支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协作,促进水铁联运发展。完善长江水运发展的部省市协调机制,加强珠江、京杭运河水运发展的部省区协调工作,统筹协调上下游航道规划标准、建设序列,保证航道通航的贯通性和等级的连续性。探索主要内河干线航道管理新模式,逐步理顺主要通航枢纽管理体制。
  (三)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中央、行业、地方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开展内河水运发展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增强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凝聚力、向心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内河水运宣传方案,突出重点,宣传报道发展内河水运的政策、经验和做法,特别是重点宣传报道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培育和树立典型,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