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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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


市直接监察单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吸取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特制订《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是指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市安全监管局对受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的约见谈话警示(以下简称“约谈警示”)。

第三条 约谈警示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管理者代表。

第四条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职能处室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警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在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造成重伤人数3-10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相关职能处室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领导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警示,并视情予以新闻媒体曝光或网上公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发生较大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市安全监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警示的。

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除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外,视情况对其上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第六条 约谈警示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根据事故及其发生单位的不同情况,由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组成约谈警示小组。约谈警示小组由市安全监管局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任组长,主持约谈会。约谈时,应邀请有关安全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 约谈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应急救援、原因分析、吸取教训、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主要及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被约谈警示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 约谈警示的程序:

(一)约谈警示前,由相关职能处室报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二)审批同意后,由市安全监管局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三)约谈警示时,约谈警示对象汇报第七条规定的约谈警示内容。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约谈警示对象答复。约谈警示小组成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约谈警示对象作出承诺;

(四)约谈警示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警示记录,由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和约谈警示对象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警示记录应发送被约谈警示对象。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部门;

(五)被约谈警示单位应在约谈警示后15日内,将约谈警示小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六)有关约谈警示内容,按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约谈警示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约谈警示,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警示或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应通报批评。

因约谈警示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再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约谈警示对象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办法》(〔2005〕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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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杭州、济南、三峡市
分行:
现将《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下发各分行执行。各行要根据《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暂行)》中有关信用卡异地存款交易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抓紧做好本行计算机系统的有关修改工作,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保证通过龙
卡网络系统安全有效地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业务。



为了规范龙卡网络系统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暂行)》及储蓄网点办理存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凡加入龙卡网络系统的信用卡业务柜台、储蓄所柜台等各类网点机构,在通过龙卡网络系统终端办理信用卡异地现金存款交易时,必须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类网点机构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在履行本规定中相应手续后,将存款交易信息通过龙卡网络系统,经总行中心转发给发卡行,发卡行据此信息实时增加持卡人账户余额,完成存款实时入账。
第三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办理信用卡异地存款时,按照总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该费用由存款人另行交纳。
第四条 当出现操作失误如金额错误等问题时,由交易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通过上级行授权中心,按照《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暂行)》中有关差错交易调整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于因交易错误而产生的资金损失,由受理交易的部门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第六条 各信用卡业务柜台及龙卡受理网点要严格遵守建总函字[1997]第467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的规定,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七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的信用卡存款,24小时内提取现金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第八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的信用卡存款,在存款后24小时之内,除在原网点提取现金外,不得支用该笔款项。

第二节 存款操作规程
第九条 经办人员在接受信用卡存款交易时,可采用凭卡存款和凭卡号存款两种处理方式。
一、凭卡存款。经办人员清点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并确认与申请存款金额相符后,在龙卡网络系统终端选择“凭卡存款交易”,刷卡、输入金额,复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
二、凭卡号存款。应要求持卡人填写存款凭条,内容包括卡号、卡有效期、存款金额等。经办人员清点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并确认与申请存款金额相符后,在龙卡网络系统中选择“凭卡号存款”交易,按照存款凭条中填写的资料,手工输入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及存款金额,复核无误后进
行确认,再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
第十条 实行非柜员制的储蓄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接受信用卡异地存款,必须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后,方可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各成员行必须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只有经过复核后方可将存款交易信息上送总行中心的功能。
第十一条 收单行主机判别为异地卡存款交易,则将该笔交易信息上送龙卡网络系统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该笔交易信息返回后,交易网点按照龙卡网络系统回复的结果进行处理。
一、交易成功:
(一)采取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经办人员在终端打印出的单据上签章并要求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后,将顾客联交持卡人并将有关单据保存。
(二)采取非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须先后由复核人员和经办人员在单据上签章并要求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后,将顾客联交持卡人并将有关单据保存。
二、交易失败:按照手工操作方式处理该交易。交易完成后视网络对该交易的处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节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有关账务按照总行信用卡异地存取款业务和储蓄存款业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列明的其他事项,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龙卡网络系统正式开通异地存款功能起开始执行。



1998年4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6号)--废止下列部门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6号)--废止下列部门规章

  经决定下列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1.中国专利局第十四号公告(1986年5月6日)
2.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1987年12月18日)
3.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1989年4月19日)
4.专利收费标准(1985年1月19日)
5.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1986年2月5日)
6.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1992年8月18日)
7.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1992年10月10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试行)(1991年12月29日)

                       局 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