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15:15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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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及时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执行实际可以发出《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第二条 被执行人必须按下列顺序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一)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二)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四)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按上述顺序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对其他财产可不予申报。
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在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被执行人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申报。
  第四条 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第五条 被执行人接到《财产申报令》后,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
  第六条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产申报令》样式

××××人民法院
财产申报令

(××××)××执字第××号
××××: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一案。根据案件执行实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本令送达后×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1.申报财产的顺序: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3)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4)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财产。
  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
  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你(你单位)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3.你(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令后,你(你单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
  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你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人员: 联系电话:

××××年××月××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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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改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六、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7∶30时,下同)前完成。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时至19∶00时。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上的遗撒物,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七、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九、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十、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删去第八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5 日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7∶30时,下同)前完成。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时至19∶00时。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上的遗撒物,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洪府厅发〔2005〕1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谟》⒛喜惺腥莼肪彻芾砭种澳芘渲谩⒛谏杌购腿嗽北嘀乒娑ǖ耐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发[2004]37号)精神,市城市管理局更名为市市容环境管理局,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将市城管支队管理职能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法规、行政规章;研究拟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研究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行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的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导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采购和维护管理;检查、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三)负责全市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及灯饰亮化的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店(招)牌设置及其它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容貌管理。
(四)负责全市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处置;对从事环卫作业、建筑物清洗作业等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管理。
(五)参与城市规划和全市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负责编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年度经费计划,并在组织实施中实行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统计信息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改制改革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机关设置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内综合协调、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会议组织、接待、目标考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车辆、房产管理等政务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市容环卫管理年度工作经费、专项建设、设备更新经费预算;负责管理好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各类票据管理使用;负责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工作;监督审计区局和局属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和科级干部考察、调配、任免、奖惩、培训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工、青、妇和老干部工作。
(二)综合业务监督处(执法联络监督处)
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执法联络机制,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的执行;负责组织市容环境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解释和调研工作;负责市容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对全市环卫作业质量及市容整治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三)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制订行业工作定额、标准;对全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公厕管理、门前三包等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评;负责对全市环卫工作量的测定、统计等工作。
(四)市容管理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办理临时店面装修、灯饰改造、占道开挖、各类户外广告设置、各类车辆清洗站(点)的审批和管理等项工作。
(五)规划科技处
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卫科技研究活动;统筹安排大、中型环卫设施的建设及环卫车辆机械设备的更新采购计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规划,指导全市环卫设施建设;参与城市规划和全市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固体废弃物管理处
负责制定全市固体废弃物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筑渣土工地的管理;负责全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设垃圾、基建渣土)的排放、运输、处置;负责对渣土、建材、粉煤灰等运输车辆的年检、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对从事固体废弃物作业经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承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机关政治思想建设工作。
纪检(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职数14名,其中正科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