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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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

(水政法[200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加强水利执法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水法规的贯彻实施,2006年我部在9个省选择了14个县水利(水务)局作为水利部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实践表明,水利综合执法在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强化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今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水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决定继续推动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经研究,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水务局等9个市、县水利(水务)局为2008年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见附件1)。
  各联系点要按照《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附件2)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开展综合执法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于2008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专题报告。联系点所在省水利厅要对联系点的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件
  1、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
  2、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

水利部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水务局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水务局
  河南省安阳市水利局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丰县水利局
  贵州省铜仁地区铜仁市水利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水利局
  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水利局
  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水利局


  附件2:

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

  按照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设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制度,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的要求。2008年3月25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前,水利执法存在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和交叉执法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和水利部门的形象。加强水利执法是推进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重要内容。今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水政工作会议要求继续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要将强化水利综合执法作为切实提高水行政管理能力的重要内容。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是从体制上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有利于整合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水利综合执法的新路子,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利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保障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
  理顺执法体制,明确执法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一支队伍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保障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原则
  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统一。
  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调整合并现有执法机构,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调整充实专职水政监察人员,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因地制宜原则。密切联系各地实际,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建立起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水利执法运行体制和机制。

  三、综合执法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
  整合现有执法机构,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明确编制,调整充实专职水政监察人员,积极争取将执法队伍纳入行政系列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执法队伍的性质与执法职能相适应。
  (二)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
  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职责,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职责的有效途径。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建设
  严格执行水政监察人员审查录用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禁止合同工和临时工从事水利执法工作。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在岗培训,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做到有办公地点、有执法经费、有必要装备、有完备制度。
  (五)加大执法力度
  大力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四、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联系点要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确保综合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联系点所在省水利厅要对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联系点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要重点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关系,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综合执法的范围,建立起有效的执法协调机制,确保综合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三)保障执法经费
  各联系点要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的经费,保证水利执法工作的需要。要高度重视执法装备的配备,按照《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配置》(水政法[2000]254号)的要求为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船、调查取证设备、办公设备等。所需经费各联系点申请同级财政解决。
  部政策法规司将对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联系点要对开展综合执法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于2008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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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十二五”是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和教育规划纲要,推动基础研究繁荣发展,按照《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部署,科学技术部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将该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6/t20120608_94902.htm



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奖励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奖励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1996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投身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农业和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以下称市星火奖)属市级科技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市星火奖分为市星火科技成果奖和市星火科技推广奖。


  第三条 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星火奖的组织评审和授予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下同)的先进技术成果;
  (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成果;
  (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业的先进装备;
  (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成果;
  (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 市星火奖奖励工作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获得市星火奖的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15000元,二等奖奖金10000元,三等奖奖金5000元。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在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决策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特殊荣誉称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二)破坏资源或生态平衡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和省内领先水平;
  (二)有重点推广价值,已在国内若干地区推广应用,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属先进水平;
  (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奖二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和市内领先水平;
  (二)有较大推广价值,已推广应用,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比例;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省内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属领先水平;
  (四)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推广应用,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属先进水平;
  (四)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广奖一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适用技术推广到全市农村地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星火计划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以及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在全市产生重要影响。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广奖二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适用技术推广到全市大部分农村地区,并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星火计划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以及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在全市产生很大影响。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广奖三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适用技术推广到全市部分农村地区,并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星火计划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以及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


  第九条 申报市星火奖,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市评审委员会。其中,区(市)属单位由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初审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国家、省驻青单位直接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申报市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并已经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
  凡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市星火奖。


  第十一条 申报市星火奖应当如实详细地填写申报书,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是项目中直接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其中,单位不得超过5个,个人不得超过5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申报书。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获奖项目必须经参加评审的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市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获奖的项目登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五条 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后10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申报部门或单位;申报部门或单位应当自接到有关材料后10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
  市评审委员会对有异议的申请奖励项目应当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已经获奖的项目进行调查,对剽窃或骗取他人成果并查证属实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予以通报,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