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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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内各司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国资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通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自觉性。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与国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密切相关。各级国资部门的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要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地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国家局成立规章清理小组,由办公室、法规司牵头,各司室(含评估中心,下同)参加,对现有的规章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对需要修改的规章按照行政处罚法修改后重新公布;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按行政处罚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地方国资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对确实需要的,各地方国资局应抓紧总结经验,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按时完成,不留死角。国家局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国资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国家局成立行政处罚协调委员会及办公室,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合署办公,统一指导各司室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各司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一般性的行政处罚,由分管副局长签署,重大的行政处罚,报局协调委员会审查,由分管副局长签署。地方国资部门可参照上述精神,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具体规定。各级国资部门应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并切实抓出成效。
四、建章建制,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通知,国家局将统一制定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同时,各地方国资局、局内各司室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时,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者减少有关内容和步骤。
各地方国资局、各司室应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之国家局办公室和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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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建城〔2011〕1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等内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发证年份编号+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县(县级市、区等)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一)省级简称:许可证编号首位是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四川简称为“川”,北京简称为“京”,重庆简称为“渝”,上海简称为“沪”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附件3)。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1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1”。
  (三)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四)县(县级市、区等)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县(县级市、区等)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直辖市如无县(县级市、区等)层级,则此项编号为00。
  (五)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编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六)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例:2011年3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某某燃气企业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经审查,该企业符合条件,拟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且是发证部门本年度拟核发的第一份许可证),该公司所在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地级城市编码假定为01)桥东区(县级区编码假定为01),经营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即为:“冀201101010001GP”。
  五、《燃气经营许可证》封皮、防伪方式等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设计。
  六、各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和所附格式样本(见附件1、2),印制在本地区使用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将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证》样本、具体编号和发放办法等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七、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格式和发放办法等事项由有关省级燃气管理部门规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附件:1.《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格式样本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107/001e3741a2cc1021d1d501.doc
     2.《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格式样本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107/001e3741a2cc1021d1e902.doc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107/001e3741a2cc1021d1ff0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2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3月16日选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胡锦涛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8年3月16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