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01:21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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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等


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保[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现将《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其贯彻执行。

军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嫌非法生产、买卖、伪造、变造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使用假冒军车偷逃税费、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招摇撞骗或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侦查。立案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拘留,不得以罚代刑,降格或变通处理。

二、地方人员盗窃军车号牌,使用假冒军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军人身份证等,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三、地方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假冒军车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合并执行。

四、假冒军车拖欠、逃缴公路交通规费,非法超限行驶,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军队人员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号牌、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干扰查处假冒军车执法工作的,依据军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正常行驶军车的检查纠察,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对使用军队通报被盗军车号牌的车辆,有证据证明使用伪造、变造军车号牌的车辆,以及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10吨(不含)以上运输车(不含军队编制装备的重装备运输车,自卸车、牵引车、运加油车等),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可以滞留车辆,通报军队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核实当事人身份、车辆性质、号牌和相关证件真伪,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军队车辆的,移交军队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属于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七、对查扣的假冒军车,属被盗抢车辆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车辆,由有案件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属非法拼装和报废车辆的,予以强制报废;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在作出相应处罚后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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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有阻却事由、罪名不成立

龙君钱


重点词:期待可能 广西龙胜 滥伐林木

  在广西龙胜一位子逝夫瘫的58岁洪氏伐林案中,有观点认为即使本案行为人“故意”砍树,也不应以犯罪论处。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参考和深思的。也借此浅谈下近几年司考的一个重点即期待可能性这一责任阻却事由。

  有个些法律人士认为该理论不能成为辩护的理由。我认为除杀抢奸等恶性犯罪外,赞同周光权(今年司考命题人之一)所言“对…个别犯罪,确实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的,可用期待可能性进行辩解”(详见其在人大社出版的《刑法总论》第257页)。因为在大多数案件中,这种期待可能性的有无,都无需特别予以考虑。但在某些特殊的境况下,这种判断仍是有必要的如亲属间的盗窃、包庇等。

  期待可能性理论已经深入人心,也得到立法者或司法者的认可和实用。如最高法《关于审理重婚案的批复》就认为,那些因受自然灾害而流浪他乡的“犀利哥”们,为生活所迫与她人重婚的,不认为是犯罪。还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案的解释》中的七条就并没有规定直接驾车的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云云,都极力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理念。

  本案中,58岁的龙胜洪大妈已逐渐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子逝夫瘫、自己也“疾病缠身”、加上中国农村老年人生活医疗保障制度的滞后。我们能期待这样的老年人一辈子“守法”吗???显然不能,这种为了起码的生存(《桂林日报》报道对其适用千元罚金刑的法条 “由于遭受不可抗力的灾祸”。)在此况下,只要其所伐自己责任山杂林的折合数额接近或者相当于两老人的生存和医疗所需费用,实在没有办法,为生活所迫的情况下,我认为龙胜洪大妈是缺乏守法的期待可能性,不宜动用最残酷的刑法追究其责。

  行文至此,肯定有人会认为洪大妈可以不非法伐自己责任山林木,可以选择到救助站求助。从表面上看,这也没什么不妥。但是在下也作为一个龙胜林农,能否这样质问:前文所提到的那些因自然灾害而流落他乡的“犀利哥”,明知自己已婚却为什么还要凭借自己的帅气去欺骗她人的感情而重婚?为什么不到救助站求助??为什么不挨家挨户去乞讨???更重要的是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却不以重婚罪追究其刑责????难道真是灵验了“法不强人所难”的格言。当然一个受自然灾害流浪他乡的年轻男子和一个因“遭遇不可抗力的灾祸”的58岁已近黄昏赤贫善良勇敢的龙胜“老太婆”是没有比法的。

  综言,本案洪大妈为生活所迫,不得已选择伐林的行为,在这种特殊的境地下。其存在缺乏守法的期待可能性。据刑法13条不认为是犯罪。

  (后记:期待可能性是法律与情理的融合,理性的法律应当体现出应有的人文情怀精神。这一理论也是《刑法》对这些极端贫困的农民脆弱人性给予的同情,这种同情并不是大众给的,更不是来自司法者的同情,而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所以那些持“法(即刑法)理不容”这种有所偏颇的观点,在本案中显得苍白无力。)

  其他相关:1-5已出版

  1.龙君钱:《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2.龙君钱:《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续研》

  3.龙君钱:《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再次续研”》

  4.龙君钱:《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林案之关键: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5.龙君钱:《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有阻却事由,罪名不成立》 清明出炉

6.龙君钱:《纠正网友有关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 敬请关注

7.龙君钱:《当代广西龙胜林农的命运》 敬请关注

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1年8月28日 )

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1]158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
  为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明确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必须切实承担对保险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开展业务,严格履行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二、保险公司根据代理机构的性质及其信誉状况,可以要求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三、各保险公司要对现有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根据代理机构及代理险种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代理业务管理流程。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对分支机构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保证总公司对各级分支机构代理业务的管控能力。
  四、严禁保险公司接受未经保监会核准的非法保险代理机构或个人的代理业务。一经发现保险公司存在接受非法保险代理机构或个人的代理业务的违规行为,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五、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水平确定其代理险种和代理权限。保险代理合同须报当地保监办备案。
  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代理业务单证的管理,建立起严格的单证管理制度,对单证的领、用、存、销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保险公司要对代理机构领用的保险单证按月进行核销和清收;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机构的剩余代理单证要全部回收,对遗失的单证要在有关报刊上公开申明作废。
  七、保险公司必须要求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独立代收保费账户。该账户应由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共同管理,代理机构不得单独动用该账户上的资金。
  八、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时,代理业务管理情况是重要内容之一。保监会将对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保费被挪用,保单失控的保险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