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14:03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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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管理工作。具体稽查工作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情况。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以及以项目形式将资金落实到规定范围和用途等。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不定期的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运用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稽查范围、稽查重点和稽查项目,委托稽查机构,印发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实施内业稽查。稽查机构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工程建设资料等,质询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

(三)开展外业稽查。稽查机构实地勘察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施工进度,抽验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随机走访农户,听取农户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四)反馈稽查意见。稽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稽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准确提出稽查意见,并将稽查意见与被稽查单位沟通后,由被稽查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签字)确认。

(五)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机构根据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认真编制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提交。

(六)稽查工作结果处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稽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九条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稽查工作,保守秘密。稽查人员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或为自己、亲友及单位谋取私利。

第十条 被稽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等措施,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一)虚报项目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用途分配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将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到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标准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五)未及时拨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规模、调整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的;

(七)未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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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研〔2007〕3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省重点学科建设,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推进省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学科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江苏高等学校(含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和驻苏解放军院校)设立的重点建设的学科,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和积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建设人才高地的主要载体,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综合平台。
第三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重要需求,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实施高质量社会服务,为把我省建设成为创新型省份和教育强省,为促进高等学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的提升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培育建设,部分省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重点学科水平,进入国家重点学科行列。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按学科类型包括一级学科的省重点学科、二级学科的省重点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省重点学科;按经费渠道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学科和高等学校自筹经费建设的省重点学科。

二、建设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应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六条 省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密切合作。
第七条 对立项建设的省重点学科,由省教育厅下达《江苏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所在学校根据计划任务书,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计划任务书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的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建本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三)聘任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落实省重点学科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五)做好省重点学科建设、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省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的相关院(系)是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落实本院(系)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本院(系)应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本院(系)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第十条 应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重点学科的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应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应聘请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咨询。
第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重点学科团队成员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应标示本重点学科名称。
第十三条 省重点学科应加强学风建设,营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省重点学科由省教育厅按统一序列编号管理,并建立省重点学科信息库。高等学校及其有关院(系)要健全和规范省重点学科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网站或网页,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促进重点学科资源开放共享,不断提高重点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教财〔2006〕13号、苏财教 〔2006〕39号)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省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管理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严格审批程序,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五、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省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在每年年底对本校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填报《江苏省重点学科年度报告》,提交本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和下一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学科,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期末验收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优先确定为下一轮省重点学科,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省重点学科名称,并同时取消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






关于同意吉林省开通中朝边境自费一日游的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吉林省开通中朝边境自费一日游的函
国家旅游局


(1991年6月14日 国家旅游局)

? 吉林省旅游局、公安厅:
经商公安部主管部门,原则同意你省开通中朝边境自费一日游业务,请严格按照我局旅外字(1988)第0105号、旅国际发(1990)第036号文件精神办理。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你省组织中朝边境自费一日游仍属试办,应控在每年100批,每批30人,全年不超过3000人。
二、我局未批准你省开办一日游以外的任何边境旅游业务,故你们的管理办法应改为《吉林省中朝边境自费一日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文中亦应作相应修改。
三、根据旅外字(1988)第0105号文件规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应改为:“吉林省中朝边境自费一日游,系指吉林省内居民自延吉、珲春市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境城市(赛别尔、稳城郡)自费旅游,当日往返。”
四、请采取切实措施严禁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此点应在第一章总则中明文规定。



199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