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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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发展农业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管理。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面向农村,服务农业生产,服务农民,尊重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权,因地制宜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充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确定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农业技术推广的具体工作。
  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民办农业技术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条 省、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其派出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是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其集体所有制技术人员,逐步纳入城镇集体劳动计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人员的聘用和解聘,均须经县(市)农业、劳动部门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障农业技术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得任意抽调其从事其他工作。


  第七条 村办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的农民技术员,应经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考试考核同意,由村民委员会聘任,其待遇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


  第九条 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坚持试验、示范、推广三步走的原则。推广重大科技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应当实行技术责任制。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总农艺师,负责全面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对适合当地的农业技术,应进行全面规划,有计划地应用于生产。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以及民办农业技术组织应当运用技术示范、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宣传和现场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推广农业技术,努力提高农业技术的入户率。
  县以下(含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区域建立农业示范点,培养农业技术示范户。运用综合技术,树立高产、优质、增收样板。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向农民广泛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传递农业科技信息。


  第十三条 推广农业技术,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低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方式。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民办农业技术组织及农业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农业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或者与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创办科技生产经营联合体。农业技术承包和科技生产联营可以跨越地区进行。
  农业技术承包和农业科技生产联营应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并依法签定合同。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围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展综合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资金投入。实施农业“丰收计划”,推广重大农业技术项目,同级人民政府应拨给专款。
  国家给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应相应增加人员经费。
  各项农业技术改进费,必须按规定用于农业技术改进和农业技术推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建立的农业发展基金,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乡镇、村办企业提取的以工补农资金,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农业银行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贷款。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的纯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技术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乡镇集体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纯收入应切实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不得平调。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在农业事业费中安排;其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等设施的建设,按计划管理体制列入基建计划。
  乡镇集体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经费从县、乡财政补贴和技术服务、生产经营收入中解决;其试验、示范、推广等设施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资金、物资、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占用。


  第十八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重奖。


  第十九条 违反技术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以及违反本办法侵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应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畜牧、水产、农机、林业、水利、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管理原则上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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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贸发规财〔2008〕229号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42号)精神,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市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进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进出口信用保险对进出口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扶持对象
第一条 资金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持有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2.近两年在经营管理中无重大违法行为;
3.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厦门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保险或者购买其它《办法》认可的防范外贸风险产品(贸易方资信调查)。
上述企业下称“投保企业”。
二、扶持资金及管理
第二条 《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我市从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对投保企业进行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利息,进行扶持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无偿使用、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为《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厦门信保为协办单位。
市贸发局负责扶持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提出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建议,安排投保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审核企业申报资料,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贸发局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扶持资金,组织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厦门信保协助投保企业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并按照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配合扶持资金申报、拨付及检查工作。
三、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扶持;
(二)投保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四、扶持标准和比例
第六条 扶持标准和比例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予以扶持。
(二)保费扶持: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当年度新投保企业及重点出口企业(根据《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评选产生),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其它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扶持。
2.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
3.单家投保企业保费扶持资金封顶100万元。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1.对投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的扶持范围为08年及09年取得融资资金并按时偿还的融资的项目。
2.2008年贴息率为2008年1月2日的三个月美元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50%,即2.3403%;2009年贴息率另行通知。
3.保单项下每笔出运限融资一次,单笔贴息时间最长不超90天。
4.单家投保企业一年内享受的贴息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金申请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按季度进行申报,根据当年资金情况分期拨付;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按年度申报和拨付。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
第八条 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付款水单及发票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厦门信保将上一季度收取的资信调查费用情况(格式见附件1)书面报送市贸发局。
(二)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第九条 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于年度终了后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投保合同(保单)及付款水单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厦门信保于年度终了后向市贸发局提供各企业投保情况一览表。
第十条 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汇率按投保日所在季度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执行。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第十一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计算公式(示例见附件3)为:
融资贴息=融资本金*融资天数/365*贴息率*汇率;
1.一年按365天计算,融资天数算头不算尾,最长不超过90天;
2.汇率按信用保险项下银行融资发放日所在季度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执行。
第十二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申报须在已归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进行。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放款还款单据或还款证明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同时报送一份资料至厦门信保。厦门信保汇总企业提供的材料,将汇总情况(格式见附件2)书面报送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在企业已归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银行为企业开具还款证明。还款证明中须包含以下内容:融资本金、融资期限及天数、发票号。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融资银行及厦门信保应将合同、付款通知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还款证明等书面材料留档备查。企业应就相关财务往来(包括收到的扶持资金)规范做帐,配合审计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投保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协办单位和投保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及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投保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投保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追回已拨的扶持资金,构成违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两年。












附件1:
二XXX年第X季度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统计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单位: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 调查报告
(份) 金额
(元) 是否投保出口信保
       
       
       
       
       
制表人: 复核: 主管:

附件2:
二XXX年第X季度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贴息统计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单位: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 融资本金 融资
起止日 天数 汇率
(注明所在季度) 贴息
币别 金额
             
             
             
             
             
制表人: 复核: 主管:
注:贴息率为2.3403%

附件3:
例:某笔融资金额为10万美元,融资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8年11月4日。则贴息资金计算如下:
1.融资天数已超过90天,按90天计算;
2.汇率:融资发放日所在季度为第二季度。2008年6月30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935。
贴息资金=10*90/365*2.3403%*6.935=0.4002万元人民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8〕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和我部2008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的部署,为提高西部体育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组织实施“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

  通过组织西部地区初中专职骨干体育教师培训,帮助其学习、掌握中学体育项目基础专业技能与教学技能,提高业务素质。同时,探索开展农村体育教师培训的课程体系和培训模式,推动农村体育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促进西部地区学校体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 培训内容

  针对西部地区体育教师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进行安排,围绕“学校体育形势教育”、“体育教师教学技能”、“体育教学实践运用”三个模块深入学习、交流、研讨。

  三、 培训方式

  委托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以“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同时采取教师面授与学员互动研讨相结合、专业技能与教学技巧实践相结合、专题讲座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开展培训。

  四、 培训对象及条件

  遴选西部12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00名初中专职骨干体育教师参加培训(名额分配见附件1)。

  参训学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初中专职体育教师工作三年以上,年龄30-45周岁;

  2.近两年未参加过省级以上培训。

  五、培训时间、地点

  1.2008年7月11日-22日,北京教育学院。

  2.2008年7月15日-26日,西北师范大学。

  六、培训组织与管理

  由我部师范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统筹规划实施。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培训学员的选拔和组织工作。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负责培训具体实施工作。

  七、培训经费

  我部设专项经费,用于本次培训的课程资源开发,培训专家的讲课费、差旅费、食宿费,参训学员的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及培训办班组织管理费和场租费等。学员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工作单位支付。

  八、有关要求

  1.请认真填写《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学员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于6月25日前将电子版按要求报送承担本省(区、市)培训任务的院校(见附件1),确保参训学员按时参加培训。

  2.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组织培训专家进行前期调研,研究制订培训方案,开发培训课程,精心组织实施,下发培训调查问卷表,组织学员认真填写,保证培训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在培训结束后15天内将培训工作总结(文本及电子版)分别报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九、其他事宜

  具体培训通知由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另行下发。

  北京教育学院联系人:袁立新。电话:010-64032343。手机:13910287158。E-mail:sportchenyanfei@126.com。

  西北师范大学联系人:陈仁伟。电话:0931-7970412。手机:13919005918。E-mail:crw163.com@163.com。

  师范教育司联系人:唐京伟 、陈岚。电话:010-66096310。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E-mail:chenlan@moe.edu.cn。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刘海元。电话/传真:010-66096863。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E-mail:liuhaiyuan@moe.edu.cn。

  附件:1.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名额分配表

     2.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学员信息统计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