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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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库[2010]1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狠抓预算执行确保圆满完成全年预算任务

  (一)扎实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效,推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长10.6%。在此基础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1-10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长21.5%,其中,中央本级收入增长19.3%,地方本级收入增长24.1%,财政收入继续稳步增长。全国财政支出同比增长22.3%,其中,中央本级支出增长18.9%,地方本级支出增长23.2%,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但当前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节能减排任务艰巨,通胀预期压力较大,结构调整任务紧迫。从财政看,后几个月受经济增速趋缓以及去年收入基数继续抬高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增幅还将逐步回落;与此同时,支出刚性不断强化,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投入等,支出压力明显加大。对此,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保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强收支管理,狠抓各项政策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收入管理,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在扎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基础上,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收入任务。建立健全财政与税务、海关等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控制减免税,及时清理到期税收减免政策,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自12月1日起,实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提高税款入库速度,实现税收收入信息共享。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按有关文件要求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规范收缴程序,实施动态监控,取消执收单位过渡性账户,把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三)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增加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科技、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支出,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继续控制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严格控制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管理费用。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控制和减少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产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和资金拨付,加强国库资金调度管理,保障基层财政预算支出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超预算、超进度拨款。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铺张浪费,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二、提高决算精细化水平确保顺利完成2010年度财政决算编制任务

  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着力抓好决算基础工作和基层工作,继续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精细化管理,认真做好2010年度财政决算编制工作。

  (一)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全面清理本年应收应支款项。各项预算数应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一致。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种往来账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将财政收支数字核对一致,保证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为完整准确地编制决算打好基础。

  (二)切实抓好财政决算编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决算数据准确性。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制定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决算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大对决算工作的人、财、物保障力度,及时解决决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统筹安排决算布置工作,加大决算报表和软件的培训力度,确保决算人员准确把握报表口径,熟练运用决算软件。严格按照编审要求填报数据,认真细致地做好决算数据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减少填报错误,提高数据质量。

  (三)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建立健全预决算互动机制。财政决算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单位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通过分析决算收支情况,反映和揭示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促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要及时加工整理决算数据,注重研究决算收支的特点和基本规律,客观反映财政预算执行效果。根据预算改革和财政管理要求,研究完整反映由公共财政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国家财政决算体系,并全面、准确反映预算完整性和细化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查找财政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成因,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做好决算基础性工作确保财政决算工作效率

  (一)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要将上级财政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计划单列市所在省,该省本级决算中不含中央对计划单列市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实行省直管县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财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地市本级是否反映省对直管县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并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中注明编报口径。

  (二)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10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10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中央财政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11年2月底前,将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基金预算收支总表、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明细表报送我部;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0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加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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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关于废止《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2012年4月17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8月20日市政府第47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府发〔2006〕41号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州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以下州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
  1、投资1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州、县、市共同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州级投资占50%以上项目;
  2、投资100万元以上使用地方政府向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3、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投入州级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除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机构由州人民政府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代建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水平、管理能力、财务能力等代理项目管理的能力。
  第四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落实土地、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办理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及拆迁工作,提供建设投资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代建机构是代理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接受委托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投资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第六条 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每月向项目审批部门书面报告工程进度,并抄报建设局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负责建设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以满足管理及监督的需要。
  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重大项目实施稽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代建机构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从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开始实行代建,到竣工验收后结束。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代建机构也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实行代建。
  代建机构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进行代建,应代建设单位承担办理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及拆迁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九条 从项目实施代建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代建机构全权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所有前期资料交代建机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各参建方必须服从代建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我省制订的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与代建机构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之前实行代建的,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应就投资包干额等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合同。代建合同(含补充合同)应报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政府法制办备案。
  代建机构必须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代建机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代建机构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第十一条 代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主要设备、材料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假招标;不得向承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合同及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
  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审批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内容、概算进一步细化、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代建机构应督促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超概算(超过风险系数所包含内容),经代建机构审核无误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州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2、国家政策或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3、重大设计变更、原设计漏缺项目需增加投资较大的;
  4、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状况出现重大偏差的。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州财政局、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州财库〔2004〕10号)要求,依据代建机构审核结果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建机构要定期向州财政、州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州财政、州审计部门的监督。代建项目总投资中的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州财政部门,由州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代建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建立项目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计划;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年度财务决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计算。代建机构在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30%用于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工作,70%用于代建机构代建管理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用于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工作经费,90%用于代建机构代建管理费。代建业务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监督。在代建过程中涉及建筑物特殊使用要求的,代建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指导,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代建机构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代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不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代建机构不得执行建设单位擅自更改的变更设计。非代建机构原因造成的设计漏缺项,代建机构不承担责任。
  代建机构擅自要求变更设计,造成的工期延长、超概、质量达不到要求,代建机构应承担法律法规追究的责任,代建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同时给予代建机构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的损失,由代建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因代建机构管理自身原因达不到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中止执行代建合同。代建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责任界定存在争议时,由州发改委、州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裁定。需给予监察对象政纪处分的,由州监察局按照《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审计、财政部门评审后投资有节约的,代建机构可按国家规定参与分成。投资节余的70%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30%奖励给代建机构(其中40%以内用于代建机构管理费等开支,60%缴存财政专户用于建立代建机构风险基金)或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与代建机构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部门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代建合同的约定,报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审查结束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共同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代建机构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使用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