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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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25号


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厦门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促进产品创新,我会制订了《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应当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或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年金给付应当在保单签发时确定领取标准,并不允许趸领。年金选择权可以在保单签发时保证领取标准,或在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时再确定年金的领取标准。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提供以下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一)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身故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二)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满期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三)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是指在保单签发时确定最低年金领取标准。
(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是指在变额年金保险累积期内的当前资产评估日,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该比例计算;若投资单位价格高于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是指账户设立以来的最高历史投资单位价格。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和《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寿险〔2007〕335号)设立、管理和评估的投资账户。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连结到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
第三条 变额年金保险保单应当具有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为保单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乘以投资单位价格。在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情形下,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乘以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为保单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乘以历史最高单位价格乘以约定比例。
变额年金保险保单连结多个投资账户的,保单账户价值应当将保单在各个投资账户中的价值加总计算。
第四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费用结构与上限,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费用外,保险公司对于变额年金保险还可以收取保证利益费用,即保险公司为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而收取的费用。
保证利益费用可以按照保单账户价值或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一定比例,并以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期权定价模型或随机模型,审慎确定参数进行合理定价。
第七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为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的退保费用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可能导致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降低风险。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建立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投资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应对变额年金保险采用的管理模式、数量模型、模型参数及投资实施,建立适当的管理流程,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办变额年金保险的,除仅提供最低身故利益保证外,应采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管理模式。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管理模式有:内部组合对冲模式和固定乘数平衡模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认可的管理模式中所称风险资产指具有一定市场风险或违约风险,流动性良好的资产。
无风险资产指无违约风险或违约风险极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无风险资产包括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章 内部组合对冲模式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设立一个无风险资产账户。该账户应独立于投资账户,并能够单独核算,账户资产按照市价估值。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单负债情况(保单持有人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计算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持有的投资账户多头。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所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相关参数,构建投资账户空头(内部卖出投资账户单位)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多头(内部买入无风险资产)相结合的资产组合,模拟保单约定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三)保险公司按照本条(一)和(二)确立的投资账户多头和投资账户空头应当统筹考虑,并通过买入投资单位或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实现。
(四)保险公司应动态调整投资账户多头、投资账户空头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多头间的头寸,以适应现金流变化,并对冲面临的主要风险。
动态调整评估频率不得低于每周一次。
(五)公司应确定偏差容忍度,并据以调整账户头寸。
这里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实际头寸与模型头寸偏离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十六条 变额年金保险应当对冲的风险至少包含市场风险与利率风险,并对波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组合对冲管理,不得影响各投资账户的正常运作与单位价格的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采用基于无套利理论的期权定价或随机模拟模型,并据以进行产品定价及对冲管理。
保险公司应以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模型为参考,选取适当的分布函数产生经济情景及相关参数,并说明所选分布函数的合理性。

第四章 固定乘数平衡模式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应设立投资账户。该投资账户下应明确划分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乘数平衡,是指根据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等参数,动态地调整投资账户中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以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模式。
(一)投资乘数基于风险资产的波动率、流动性、公司的风险偏好等合理确定,在动态调整中应固定不变。
(二)价值底线等于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在计算当日的现值。
贴现率以无风险资产收益率为基础确定。
(三)保险公司应当参照本条(一)和(二)确定的投资乘数和价值底线,计算风险资产目标头寸,并据以动态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头寸。
风险资产目标头寸=投资乘数×(账户价值-价值底线)。
风险资产目标头寸不得超过账户价值。
动态调整评估频率不得低于每周一次。
(四)公司应确定偏差容忍度,并据以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头寸。
这里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险公司对风险资产的实际头寸和目标头寸的偏离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除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产品外,应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并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如果管理模式支持,可以不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批次销售,是指在约定时段内进行集中销售。约定时段不得超过3个月。
采用批次销售的,每一集中销售期均应设立一个对应的投资账户。
销售结束后,投资账户应封闭,但发生赔付、退保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在条款中约定销售期结束后的某日为投资开始日,该期间承保的保单将从该日起集中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需在产品申报时进行详细说明。
保险公司应在客户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需在投保书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其对应投资开始日。
第二十五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销售期间资金的投资活动仅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高的金融工具。
集中销售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为投保人所有,销售结束后应按各投保人的资金数量及投保时间公平、合理地分配到各投保人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间退保的,应退还投保人全部保费。

第五章 责任准备金提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变额年金保险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非单位准备金和保证利益准备金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八条 单位准备金、非单位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计算非单位准备金使用的现金流不应包括保证利益收费及相关的佣金、营运成本和总部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取保证利益准备金,为保证利益准备金建立适合的评估流程,明确职责,并保证准备金评估流程切实实施。总精算师需要依据审慎性原则选择准备金评估的模型、评估假设,定期更新评估假设并对结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负责。
第三十条 除最低身故利益保证外,保证利益准备金应取以下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的较大者:
(一)蒙特卡罗随机模拟法:
1、计算方法
(1)在每一个情景下计算该情景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
①在从评估日至保证期满的整个预测期内,预测在未来每个时间点的G值和账户价值,以及在未来每个时间点发生的保证利益收费,与保证利益相关的佣金、营运成本和总部费用。
预测时间点的G值在保证触发前为保单账户价值,在保证触发后为保单保证的利益。保单提供最低年金给付保证的,保单保证的利益在保证触发后为最低年金领取标准的精算现值,评估方法和假设遵循有关精算规定。
时间点间隔不大于一年。
各时间点的累计缺口金额( )为以下二者之和,即 :
a)该时间点预测的G值( )减去预测的账户价值( )的余额,与零的大者,即
b)从评估日到该时间点,各时间点与保证利益相关的佣金( )、营运成本( )和总部费用( )按无风险利率( )的累计值,减去保证利益收费( )按无风险利率的累计值。即
②最大累计缺口现值是评估日的各时间点累计缺口金额精算现值( )中的最大值。即 ,其中 中考虑了死亡率和退保率。
(2)重复上述过程,为每一情景建立“最大累计缺口现值”,
(3)基于“最大累计缺口现值”计算条件尾部金额,
①对所有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按降序排序,条件尾部金额是排名前30%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的算术平均值。
②计算时,最大累计缺口现值不得为负,所有小于零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会被设置为零。
2、账户价值的预测
(1)保险公司应至少为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选择可观测的流动性强的指数,为货币市场类资产选择可观测的收益指标。
(2)对不同资产类别的指数和收益指标选择适合的随机模型模拟。
(3)公司内各独立投资账户可依据投资策略,由不同的指数或收益指标建立模拟账户来模拟投资账户的随机变化,并审慎的设立拟合度标准,定期验证拟合度。
(4)预测账户价值时,采用评估日投资账户各类资产实际的配置比例,并在整个预测期内保持不变。
如果公司采用固定乘数平衡模式,且已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账户内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该比例应该按约定方法随情景调整。显著的成本应计入累计缺口金额计算中的运营成本。
3、模拟情景
(1)最少使用1000个情景。
(2)每个情景须至少按年模拟指数或收益指标的变化,情景可模拟至所有保证期满,如果情景结束后还有未来保证责任,该部分责任对准备金评估不应产生实质影响。
(3)需要对情景进行校验。权益类指数的最低校验标准如下表所示,情景校验不需要通过所有的校验标准,总精算师需要审慎的判断未通过的校验标准不会对准备金计算产生实质影响。其他指数或收益指标的校验标准由总精算师依据审慎性原则制定。

分位点 一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十年
2.50% 0.63 0.49 0.42 0.40 0.38
5.00% 0.70 0.56 0.50 0.48 0.47
10.00% 0.76 0.66 0.62 0.61 0.62
90.00% 1.42 1.97 2.54 3.25 4.32
95.00% 1.56 2.33 3.18 4.11 5.77
97.50% 1.68 2.68 3.79 5.12 7.58
校验标准表示期末权益类指数分布对应分位点下的模拟值上限。如一年期、2.5%分位点的校验标准0.63表示在1000个情景中不少于25个情景,权益类指数在一年末价值不高于起点价值的0.63倍,则可以通过校验。
(4)不同资产类别间预期收益的协方差不得为负。
(5)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和方差满足风险市场价格关系。
(6)情景中除无风险利率外无均值回归假设;对于无风险利率的长期均值和回归速率需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
4、分组评估
可以将风险特性相似的保单分组评估,但不可以相互抵消降低准备金。
5、对于不依赖情景的假设由总精算师依据审慎原则确定
(1)明确区分最优估计假设,和针对估计不确定性的风险边际。设定风险边际时对各假设应整体考虑。
(2)折现率使用评估日无风险收益率曲线。
(3)死亡率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使用相应保守的经验生命表。
(4)可以审慎地使用动态假设,但当保证利益高于账户价值时,动态退保假设不可以高于下表
保证利益/账户价值 小于110% 大于等于110%
退保假设 2% 0%
6、计算各年年末的累计缺口金额时可以考虑再保险的影响。公司对冲策略不影响准备金计算。
(二)静态精算评估法
1、基于未来法,按照以下标准情景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其它情景计算。标准情景是指在评估日各类资产价值下跌1倍标准差,然后按照各自的平均收益率增长。标准差和平均收益率由模拟情景产生。并且,权益类资产标准差不低于30%,平均收益率不高于5%。
2、 ,其中 为t时刻按照标准情景下跌后的保单账户价值,APV(Chg)为账户中除保证利益收费外的其他收费的精算现值, 为保证利益的精算现值。
3、折现率采用标准情景中的平均收益率。
4、评估死亡率应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
5、静态精算评估法可以考虑再保险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最低身故利益保证的评估,根据上述蒙特卡罗模拟情景将未来最低身故保证利益高于账户价值部分的精算现值减去未来相关收费的精算现值的余额,与零的大者。对所有情景计算出的上述值按降序排序,最低身故利益保证的保证利益准备金为排名前30%的算术平均值。

第六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信息披露,除本通知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比照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连结保险的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披露收取的保证利益费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披露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给付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变额年金保险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运作原理
(二)风险资产、无风险资产投资范围
(三)投资乘数
(四)价值底线的计算方法
(五)账户集中情景风险
账户集中情景,是指在动态调整中造成投资账户全部集中在无风险资产的情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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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性要求后施暴力是否构成强奸罪?

叶文炳

[案情]
2004年6月6日凌晨2时许,叶锦某在福建省漳平市桂中路张清某的发廊店内

按摩时,要求与小姐胡燕青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叶锦某殴打胡燕某及

陈美某,打完离开发廊后,叶锦某越想越不舒服,又邀集了黄祖某、苏李

某等人,乘一部皮卡车(车号闽F50722)再次赶到发廊,再一次踢打小姐。

打后,叶锦某、黄祖某等人乘车往东坑口方向行驶,至三叉路口处,发廊

店主张清某及其小舅子陈思某骑摩托车追上来,责问为什么随便殴打其店

员,叶锦某、苏李某、黄祖某等人又一起殴打陈思某、张清某。经鉴定,

胡燕某、陈美某、陈思某、张清某的伤为轻微伤。
[评析]
该案在审理中出现了分岐:一种意见认为,叶锦某向胡燕某提出性要求遭

拒绝后,对其进行殴打,施以暴力,虽然殴打完后没有再提出性要求,但

其强迫与胡燕某发生性关系意图明显,具有一个前因后果,后果前因的互

动关系,先性后暴力,后暴力再性是个前后呼应两个互动行为,只是因为

是公共场所,没有办法把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付出实现而已,这是意志

外因素造成其强迫与人发生性关系未遂,因此,叶锦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至于后来叶锦某、黄祖某等人再次殴打胡燕某、陈美某,殴打前来说理

的张清某、陈思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叶锦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锦某在向胡燕某提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对

其施以暴力,该行为是提出性要求遭拒后对其施暴,这跟施暴强行发生性

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叶锦某提出性要求遭拒后,此时的性要求演变成一

个施暴的理由,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只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后为

了泄私愤又邀集了多人再次折回去殴打发廊女胡燕某、陈美某,在离开的

路上又把前来说理的店主张清某与陈思某殴打成轻微伤,其行为也是符合

寻衅滋事犯罪构成,因此,叶锦某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焦作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出具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 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 督查科得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涉及1—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投诉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工商局等;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计委;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
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经贸委;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委;外商投资企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个受理窗口 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出具《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通知书》, 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督查科,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5)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相应承诺;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1、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事项的,均为上报件。
2、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暂行办法由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政文〔2001〕32号 20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