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检查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1]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提高行业安全应急水平,有效控制系统风险,保持市场稳定、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决定,近期开展一次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对象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各基金管理公司。检查工作自9月1日开始,年底结束。
二、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负责本次检查的总体组织与协调,并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独立检查专家组,参与抽查工作,对检查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评估。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非现场检查,并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采取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非现场检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相应的非现场检查表,进行信息系统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非现场检查表。各证券公司要对本公司所有营业部、服务部的非现场检查工作做好统一规划,并给予技术上的支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交易所将填好的非现场检查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2001年10月10日前提交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将填好的非现场检查表以电子形式于10月1日前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使用本次检查统一要求的形式化核查工具进行汇总、分析,并于10月10日前将汇总、分析的结果报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证券公司总部、基金管理公司将填好的非现场检查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10月10日前提交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由各派出机构根据本次检查统一要求的形式化核查工具进行分析、汇总,并将分析、汇总结果于10月12日前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
本阶段工作10月15日开始,11月10日结束。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组织对本辖区内至少20%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依据相应的现场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的选择要依据各单位提交的非现场检查表,能够体现其整体状况。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组织独立检查专家会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以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2%。
第三阶段:总结。
各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本辖区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根据抽查和派出机构现场检查的情况,分别组织召开由各派出机构人员参加的安全与监管总结会和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行业安全工作会议,以推动行业技术安全和规范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对非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情况的评比、分析,推荐优秀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表彰。推荐、表彰优秀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鉴于本次检查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因此,检查人员不得披露被检查单位任何有关检查过程与结果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系统配置或其他技术细节。
请各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本次检查使用的非现场检查表在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www.csrc.gov.cn)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技术应用委员会国际互联网站(www.siita.org.cn)同时发布,请各受检单位自行下载使用。
本次检查使用的现场检查表和形式化核查工具届时由中国证监会发至各使用单位。
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的电子邮箱:mailto:stdwg@csrc.gov.cn。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云浮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云府[2003]7号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船舶分为运输船舶、自用船舶和渔业船舶。运输船舶是指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作业的船舶,包括水库工作用船、公园、风景区水域的旅游船和乡镇渡船等;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自身或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必需的、主要在本镇(街)行政区域内或相邻镇(街)活动的、不能从事社会性运输的非经营性船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海事、安监、公安、工商、农业、水务、旅游和渔政等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乡镇运输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旅游船舶还应具备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许可证书;
(六)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未经批准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第七条 营运渡船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保险。
第八条 自用船舶必须领取《云浮市自用船舶注册使用证书》才能投入使用,《注册使用证书》一般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也可选择在县(市、区)或市办理。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指定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具体承办。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注册使用证书》,有关资料移交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自用船舶被赠送、转让、出售后,受赠人、被转让人或购买人需要经当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到镇(街)政府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渔业船舶除具备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外,还要申领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云浮市自用船舶注册使用证书》。
第十条 渡口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十一条 设置乡镇渡口必须由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经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交管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加具意见后,送当地海事、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涉及堤防安全的还需送堤防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渡口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码头或台阶、缆桩、跳板、照明等便于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设有明显标志和渡口守则牌。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应成立应急指挥小组,在节假日及重大水上庆典活动期间,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二)与下一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考核其贯彻执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工作情况;
(三)召集下一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召开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找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四)鼓励推广乡镇标准化船型,采取政府出资、村民自筹和争取省交通主管部门支持等多渠道筹资的方式,加快乡镇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五)发生沉船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镇(街)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假日、墟日、集会日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三)落实乡镇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
(五)负责审核和发放《云浮市自用船舶注册使用证书》,建立自用船舶登记台帐,及时掌握自用船舶的变化情况;
(六)根据上级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核发专用补贴推广乡镇渡船标准船型,落实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的管理职责:
(一)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负责组织人员在墟日、节假日到渡口、码头现场维护渡运秩序,经常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和纠正超载、非法载客行为;
(三)负责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台帐。组织操作人员接受培训;
(四)组织村民制订“村民安全公约”;
(五)加强对本村渡口及其渡船的安全管理;
(六)负责督促本村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核查村民领用《云浮市自用船舶注册使用证书》情况。
第十六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所有或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救生、信号、航行等必需的安全设备;
(二)严禁不具备条件的船舶和船员(操作人员)参加渡运;
(三)严禁非法载客或超航区渡运;
(四)必须在明显的位置标明船名、载重线和客额,严禁超载航行;
(五)不准在恶劣天气和洪水期间冒险渡运;未经批准,严禁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航行。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安监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运输船舶的营运资质审批,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和船舶修造行为的管理,定期组织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检查,取缔未经认可的厂(点),规范船舶修造行为;
(三)海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乡镇船舶管理员和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船舶管理员组织各村(居)委会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对乡镇修造厂(点)的修造技术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严禁修造低标准船舶;
(四)渔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旅游、水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上旅游场所和山塘、水库、湖泊的旅游船、工作船的安全管理,指导旅游、水库管理部门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载客船舶;
(六)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由海事、交通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证照不全或失效的乡镇船舶擅自航行的,一律予以强制滞留,船舶所有人补办手续后,方可解除滞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令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拆解,拒不拆解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就地封存、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主承担。
第二十条 对已核发《云浮市自用船舶注册使用证书》的自用船舶,从事社会性、经营性客货物运输的,视为“三无”船舶予以没收。船舶操作人员、船舶所有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违反规定建造或修理船舶,由工商、交通、海事等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非法修造厂(点),由政府组织工商、交通、海事等部门予以查封、取缔。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徇私舞弊,发生乡镇船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为乡镇自用船舶核发《云浮市自用船舶使用证书》及对操作人员培训的过程中,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视为“三乱”行为。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开通社会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接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隐患举报后应立即安排有关人员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表格、证书、标牌样式,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各县(市、区)自行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浮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