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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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吴新雄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住宅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住宅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是指已交付使用的各种权属的居住房屋和与居住房屋毗连的房屋;危险住宅,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宅。
  本规定所称住宅安全管理,是指住宅修缮管理和住宅装饰装修中住宅结构安全管理以及住宅安全鉴定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修缮、装饰装修安全以及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鉴办)负责本市住宅安全鉴定工作。
  区房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住宅安全检查、维修养护及装饰装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宅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是住宅安全的责任人,应当对住宅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住宅的居住和使用安全。
  与住宅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住宅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第五条 住宅所有权人或者住宅所有权人委托的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的损坏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一)对建筑结构安全的住宅,尽量保持原有结构进行维护;
  (二)对座落在规划红线内,列入拆除计划的住宅,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以简修为主;
  (三)对住宅的屋架、柱、梁、檩条等定期进行检查,有损坏的应及时进行加固和补强,损坏严重的进行大修;
  (四)对有倒塌危险的住宅及时采取排险解危险措施。


  第六条 住宅所有权人或者住宅所有权人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住宅修缮计划,保证住宅修缮经费专款专用,建立修缮管理档案。


  第七条 住宅和住宅毗连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


  第八条 住宅和住宅毗连房屋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拆除或损坏房屋的基础以及承重梁、板、柱;
  (二)超出设计承载力,在楼、屋面板上砌筑实体墙或增加其他荷载。


  第九条 住宅和住宅毗连房屋装饰装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包括壁龛)或者扩大承重墙上的门、窗洞口;
  (二)拆改自承重墙;
  (三)改装户内供水和排水管道。
  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 改变住宅内部使用功能以及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的装饰装修行为,须报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住宅和住宅毗连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到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备案登记;装饰装修需改变住宅结构或者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签订《装饰装修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市、区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住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对经批准实施的装饰装修应当进行竣工安全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指导和管理,发现违反住宅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提请市、区房产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经规划许可,住宅作加层改造或者改作公共场所的,住宅所有权人必须申请住宅安全鉴定。


  第十四条 发现住宅有险情或者交易的住宅发生安全性能争议的,住宅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住宅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市安鉴办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险住宅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的同时,自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住宅通知书。


  第十六条 经鉴定为危险住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住宅;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住宅;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住宅;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住宅。


  第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对危险住宅的住宅所有权人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对住宅所有权人拖延、拒绝治理的,或者住宅使用人阻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区房产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市、区房产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三市(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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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8年3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田纪云副委员长代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任期的五年中,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立法工作成绩显著,监督等工作也取得了积极成果。
会议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同时抓紧制定和完善其他方面的法律。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和支持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要大力推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体人民的法制观念。要继续加强同外国议会及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与合作。要进一步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新的形势下,努力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为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做出新的贡献。




印发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审前报省政府批准,每次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国资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核评审管理办法,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七条 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等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申报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取平均值)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及经查证属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参加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等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不再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具体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和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具体评价工作按《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公布本届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申报截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10家)。(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综合评价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公示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出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评审程序各工作环节所规定的办理期限。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市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曝光。该企业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因质量问题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宗旨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