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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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国版字【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相关协会、出版单位、新闻媒体:

2011年是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一年,各级版权执法及相关执法部门查破了一批重大案件、整治了一批生产企业源头,规范了一批出版物市场,版权执法的立案数量、行政处罚数量和移送司法刑事案件数量都创历史新高,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继续增多,版权执法工作成绩突出。为集中展示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工作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经各地版权执法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推荐,并结合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情况,我局选定了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现将这些案件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在版权执法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一、刑事案件(9件)

1.江苏小说520网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10年9月,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向徐州市版权局举报 “小说520网”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采集并复制大量由盛大文学有限公司经营的“起点中文网”所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并登载在“小说520网”上。经徐州市版权局初查,后移交公安机关查明2009年3月至案发,“小说520网”通过在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69938.49元。2011年1月18日,徐州市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48条及实施条例第3条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和设备。2011年12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217条,一审判处金俊杰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王辉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并处罚金270万;关志超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并处罚金10万;刘珺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唐涌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期2年,并处罚金5万;胡熊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郑传平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并处罚金3万;章健康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追缴违法所得2669938.49元予以,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此案系网络文学侵权典型案例,对于网络文学类侵权盗版案件的法律运用及判罚具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充分体现了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重要作用,表明了“双轨制”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中国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态度。

2.北京林真实、徐爱娇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至2010年间,徐爱娇在碟中碟公司总经理林真实(另案处理)指使下,未经东方新感觉音像出版社审查,采取将已获审批出版的单集产品变更为合集,或擅自增加载体形式,冒用该出版社的名义复制发行。共查获光盘类音像制品48332张,磁带类音像制品24381盒,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2011年4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定徐爱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2011年11月26日,林真实在浙江温州被抓获归案。2012年4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定被告人林真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共人民币60万元。(林真实是潜逃又抓捕归案)

【典型意义】此案系上海世博会期间重点查处的案件,后被列为国务院“双打”工作重点督办案件和版权局等五部门重点督办案件,但查处过程一波三折,督办部门及专案组多次协调,最后在北京市委主持下,案件有重大突破。2011年第二要犯被判刑,但主犯已逃脱,后在公安部“清网行动”中主犯终被抓获并判刑。此案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3.湖北黄祖耀等4人及深圳哦哟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祖耀为推广该公司导航网站,指使路玉龙、徐飞等以非法手段提供windows、office等软件下载链接,共发布疑似侵权软件5021个,经鉴定,44个软件为侵权软件,下载量达721146次,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依据《刑法》第217条,判处黄祖耀等4人和深圳市哦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至5年、没收违法所得60万元并处罚金368万等刑罚。

【典型意义】此案系通过网络提供侵权盗版软件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提供侵权盗版链接的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4.安徽合肥艺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合肥市版权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经证据锁定和分析比对,证实合肥艺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侵权盗版行为,遂立案查处。鉴于该案经营时间较长、案情复杂,侵犯著作权事实成立,且有较大数额的往来交易,已构成刑事犯罪,合肥市版权局于2010年10月26日向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作刑事案件移交。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作刑事案件立案。市版权局和网安支队组成的专案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先后抓获项敏为主的涉案嫌疑人25人,收缴服务器120余台,涉案金额144万余元。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项敏等25名涉案人员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2000元至70万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网络游戏领域侵权盗版案件多发,但此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和收缴服务器的数量在此类案件中较为少见,情节恶劣,对于打击网络游戏侵权盗版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5.北京求知考试书店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图书案

【案情摘要】 2011年,在全国“双打”期间,版权执法部门协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公安部、全国“扫黄”办批办的“北京求知考试书店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图书案”进行查办。现场抓获嫌疑人7名,起获涉案电脑8台,发现各类盗版考试教材30余种,8000余册,涉及30余家出版社。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217条判决:阮美兰等6人分别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缓刑2年至5年不等,无缓刑有期徒刑刑期最高3年,罚金1万至3万不等(共10万)。

【典型意义】此案系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教材,此类案件数量多,但不易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此案为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体现了重点打击网络销售盗版教材的态度和决心。

6.湖南王学海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9年以来,王学海、余艳平非法制售人民卫生出版社等出版社的盗版图书近70万册,码洋价值1900余万元。并先后雇佣何新兵等人负责运输盗版图书、看守仓库等。2011年12月19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学海等7名案犯分别判处9个月至4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7万至60万的罚金。

【典型意义】此案系制售盗版图书的典型案例,案情重大、情节恶劣,查处这一侵权盗版犯罪团伙有效净化了行业版权环境。

7. 江苏刘晓南等制售侵权盗版光盘案

【案情摘要】 2011年6月1日,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根据江苏省“扫黄办”转国家“扫黄办”的案件线索,会同市公安局网保支队、玄武公安分局,在江苏南京和浙江乐清两地同时行动,一举破获一起家族式的、地下生产、网络销售侵权盗版蓝光光盘的特大案件,抓获涉案嫌疑人19名,其中8人被刑事拘留;查获侵权盗版成品蓝光光盘349种计6000余张、用于生产侵权盗版电影光盘的蓝光裸盘数万张。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晓南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0万元;被告人陈晓特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双梅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兰梅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5万元;其余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此案查获的侵权盗版成品光盘数量并不太大,但被盗产品涉及一个新的产品种类,严重危害到新行业的正常秩序,通过严判,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气焰。

8. 黑龙江3.15征途私服网络游戏侵权案

【案情摘要】 刘利、于杨在未取得《征途》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和运营商授权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取得游戏服务端,改动后租用境外服务器,在住宅内架设“征途”私服游戏,招募玩家,出售装备。截至案发,注册会员1.3万余人,非法经营额40余万元。2012年3月12日,刘利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于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2.5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游戏领域“私服外挂”现象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秩序和权利人、玩家的正当权益。此案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高度关注,由地方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体现了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的决心和能力,并为打击此类侵权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9. 新疆乌鲁木齐“11.12”民语盗版光盘案

【案情摘要】 2010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市新闻出版局局稽查人员在对位于团结路国防工办招待所院子内一库房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涉嫌盗版音像制品,40080余张。法院判处被告人艾买尔·艾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系销售少数民族类盗版光盘案例,该案打掉了“一条龙”侵权盗版犯罪窝点,为近年来新疆甚至西部地区出现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案件(1件)

10. 河南上蔡县第一高中发行盗版教辅案

【案情摘要】2011年3月17日,执法机构对该县第一高级中学涉嫌发行盗版教辅案件立案查处。经查,该中学向在校学生发行盗版教辅,共计4700册,涉案金额78960元。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没收涉案图书,行政罚款23.7万元。

【典型意义】学生成为了侵权盗版的受害者,学校成了侵权盗版的场所,近年来此类案件多发。此案系行政案件中法律依据明确、取证准确、处罚严格的案件,为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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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7月2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打击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严守安全生产红线。未通过安全生产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严守社会和谐稳定红线。未通过社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 除国家批准勘查开发的重要矿产资源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设置和流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批准。

砂、石、粘土的矿业权由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和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应加强对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责任落实情况的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有序勘查开发。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发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气象等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定年度投放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探矿权、采矿权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严格的门槛准入和资质审查制度,矿产资源开采规模应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生产设备和地质、测量、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矿山生产的需要。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行开采活动,在开采主矿产的同时应综合回收共生、伴生矿产,避免浪费,保证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矿业权人应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并严格执行。作业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环境和灾害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矿山安全设施应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鼓励矿区农牧民参与开发或就业,建立合理的利益共建共享机制,共同建设和谐矿区,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监督和沟通协调机制,对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开采的矿产和区域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行为,打击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权限依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矿产资源的、进入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等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越权审批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三条红线”监管责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通报;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接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02.06.26)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
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九条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第十条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

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资金信托终止,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

(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