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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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气象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气发〔201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气象局:
  为全面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相关部署,中国气象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气象发展规划(2011-2015年)》,该规划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提出了今后五年气象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和政策措施,是指导“十二五”期间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现将《气象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国气象事业实现更大发展。


                         气 象 局
                         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气象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前  言

  “十一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指导下,广大气象工作者奋发努力,气象事业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十二五”时期,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时代要求,公共气象服务面临前所未有的需求,气象现代化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气象科技创新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气象事业发展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09年9月中国气象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气象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期间对《规划》进行了多次讨论审议。《规划》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号文件)相关部署,是科学谋划未来五年气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十一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气象整体实力明显提升,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安康做出突出贡献,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气象发展思路更加清晰。树立了“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理念,确立了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气象现代化体系,实现“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以下简称“四个一流”)的战略目标,明确了不断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以下简称“四个能力”)的战略任务,形成了现代气象业务体系、气象科技创新体系、气象人才体系构成的气象现代化体系新格局。
  气象防灾减灾取得重大成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等先后发布,“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进一步健全,国家、省、地、县气象灾害专项预案体系初步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防范应对能力明显增强,气象信息发布手段和制度不断完善,公众防范气象灾害意识不断增强。有效应对了2006年“桑美”超强台风、2007年淮河流域特大暴雨洪涝、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2009年冬麦区特大干旱和初冬北方大范围暴雪、2010年西南地区特大干旱等重大气象灾害。农村防灾减灾、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气象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气象为我国粮食连续增产做出了积极贡献。人工影响天气服务能力和整体效益不断提升。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保持在80%以上,气象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支撑作用日益突出。发起并组织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参与编制并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编制完成第一、第二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牵头协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国内工作,组织参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第五次评估报告编写,积极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谈判。气候业务系统日益完善,初步建成了中国气候观测系统和多圈层耦合的新一代气候系统模式,开展了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重大工程等影响评估,为国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战略提供了一系列重要科学依据。完成了全国陆地和近海高分辨率的风能资源评估和区划。广泛开展了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科普宣传。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气象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圆满完成了北京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的气象保障任务。与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建设的世界气象馆首次以气象主题独立参展世博会,获得了国际展览局颁发的上海世博会评委会特别奖。圆满完成了三峡工程、南水北调、青藏铁路、载人航天等重大工程以及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突发灾害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的气象保障任务。
  气象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实施了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等重点工程。成功发射4颗气象卫星,实现了极轨气象卫星技术升级换代和上下午卫星组网观测、静止气象卫星双星观测和在轨备份。新建新一代天气雷达73部,形成了由164部新一代天气雷达组成的雷达观测网,基本形成风廓线雷达局部观测业务试验网,全面实现高空观测技术换代。地面气象基本要素实现观测自动化,自动气象站覆盖全国85%以上乡镇,建成了400座风能观测塔、1210个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485个全球定位系统气象观测站、10个空间天气观测站。温室气体实现在线观测。启动了海洋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建立了全国基本观测业务设备运行监控系统和适应现行观测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要求的气象技术装备保障体系。国内气象数据收集、分发能力分别提高6倍和16倍。国家级高性能计算机总运算能力达到50万亿次/秒,自主研发的全球/区域多尺度通用同化预报系统实现了准业务运行。全国24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24小时暴雨预报准确率比2006年提高2%,台风路径预报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气象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组织实施了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启动实施了天气、气候、应用气象和综合气象观测四项研究计划。气象科技投入稳步增长,科研基础条件明显改善,科研与业务紧密结合的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初步形成,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风云二号C星业务静止气象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我国梅雨锋暴雨遥感监测技术与数值预报模式系统”、“我国新一代多尺度气象数值预报系统”、“人工增雨技术研发及集成应用”、“奥运气象保障技术研究及应用”、“气象防灾减灾电视系列片《远离灾害》”等五项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实施“双百计划”、“强基工程”等人才工程,气象队伍学历层次、职称结构、专业分布逐步优化,继续教育和大规模岗位培训成效显著,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
  气象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主体、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注重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增强了公共气象服务和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广泛推进开放合作,积极开展气象科技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国际影响力和地位日益提高。
  二、“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建设气象现代化体系、实现国务院3号文件第二步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气象发展方式、推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时期,是提升“四个能力”、实现“四个一流”的攻坚时期。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围绕提供“一流服务”的发展宗旨,气象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和机遇。
  气象防灾减灾提出新需求。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日益加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对人民福祉安康造成的威胁越来越严重。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更加重视气象防灾减灾,社会公众将更加关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有效防范。气象发展面临加强全社会灾害风险管理和增强公众防灾意识的新需求。
  应对气候变化面临新任务。国际社会围绕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的博弈将更加激烈,由此引发的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未来五年,我国将制定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交流和战略政策对话,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观测和影响评估,提升极端气候事件监测预警能力,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科技水平,强化气候变化问题国家外交、内政决策支撑作用,将赋予气象发展新任务。
  世界科技竞争带来新挑战。当前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调整大变革之中,各国都把加强科技创新和发展新兴产业作为突破口,竞相实施新的科技和人才战略,力争重塑国家竞争优势。发达国家加快推进地球环境观测、地球综合模拟预测、气候系统模式和高性能计算机网络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打破少数发达国家在气象科技方面长期占据优势的不利局面,将对气象发展带来新挑战。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赋予新使命。我国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在以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强节能增效等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结构调整中,在以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为主要内容的产业结构调整中,在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中,在以大规模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建设中,以及在加快发展服务业、服务市场开放的进程中,蕴涵着大量的气象服务需求,气象发展将面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来的新使命。
  构建和谐社会提出新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政府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公众提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生产的公共气象服务,迫切要求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建设,切实履行公共气象服务职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气象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十一五”期间,气象发展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面对新机遇、新挑战,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气象业务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仍然是气象发展的根本矛盾,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不强、科技支撑不足、体制机制不完善等依然是气象发展的薄弱环节。“十二五”期间,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破解气象发展难题。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公共气象的发展方向,把提高气象服务水平放在首位,大力推进气象科技创新,着力加强“四个一流”建设,着力提高“四个能力”,构建整体实力雄厚、初具世界先进水平的气象现代化体系,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保障民生和国家安全提供一流的气象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争创一流。服务科学发展、推动科学发展,加快推进气象发展方式转变。把建设“四个一流”作为战略目标,把提高“四个能力”作为战略任务,把提供一流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气象现代化建设的速度规模结构和质量效益相统一,促进气象现代化体系布局更加优化、功能更加完善,不断增强气象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坚持面向需求,服务引领。以需求为牵引,充分发挥公共气象服务的引领作用,促进气象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好气象现代化体系各部分的协调发展,更加注重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促进气象业务技术更加适应需求,业务领域更宽、服务功能更强、业务流程更合理,显著提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坚持科技创新,人才强业。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促进科研与业务结合更加紧密,队伍素质显著提高,科学管理明显加强,科技和人才保障作用更加突出。加快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和气象人才体系建设,力争在一些重要科技领域取得新突破,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气象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坚持统筹集约,协调发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进西部气象跨越发展,促进中部气象快速发展,支持东部气象率先发展。加大支持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气象事业发展力度,落实东部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推动国家与地方气象事业、气象行业协调发展。注重强化气象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气象在政府工作中做出更加突出的贡献。
  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改革开放作为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以更大的勇气和决心推进公共气象服务、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不断拓展合作开放领域,注重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气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气象信息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和共享。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满足国家需求、结构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的公共气象服务系统、气象预报预测系统、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成较完善的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和充满活力的气象人才体系,显著提升气象现代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气象法制、文化、管理等发展环境,为实现国务院3号文件确定的2020年奋斗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服务、应对准备、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降低。
  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不断提高。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水平进一步提升,适应气候变化的对策更加科学,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显著进展,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内政外交问题的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气象现代化体系更加完善。公共气象服务业务能力明显增强,气象预报预测水平进一步提高,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更加完善,气象资料应用和信息支撑能力显著提升,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共气象服务质量和效益更加显现。
  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气象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符合气象发展要求,气象依法行政能力和标准化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显著推进气象服务社会化进程,气象信息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十二五”时期气象发展主要指标

△气象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保持在85%以上。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发出。
△人工增雨(雪)作业效率提高10%。
△24小时晴雨和暴雨预报准确率分别保持在85%和22%以上,温度24小时预报准确率达到70%以上,台风路径24小时预报误差减小到100公里以内。
△短期气候预测水平在本世纪前10年基础上提高3%~5%。
△实现单颗静止气象卫星每15分钟获取一次云图,卫星全球资料获取时效提高到2小时以内。天气雷达观测覆盖率提高10%左右。自动气象站乡镇覆盖率达到95%。
△国家级高性能计算机运算能力达千万亿次,卫星、雷达资料占同化资料总量的85%以上。

  四、强化公共服务,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气象保障水平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气象服务的需求,把提升公共气象服务能力作为重点任务,着力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为农服务、气象为城市运行服务以及江河流域、海洋、交通等重点领域的气象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气象服务水平。
  (一)加强气象防灾减灾
  强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关键性、转折性、灾害性天气和极端气候事件预报预警和实时监测分析,做好旱涝、冷暖等气候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雪)、大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服务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服务。建立和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联动、区域流域联防的气象灾害监测预防体系,重点做好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等气象灾害易发或防御薄弱区域的监测预警。
  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完善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积极拓宽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加快推进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国家、省、地、县四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提高预报预警信息的覆盖面、有效性和时效性。加强预报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
  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深入推进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重点加强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等高风险区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完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数据库,开展气象灾害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风险评估和区划,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水平。
  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面向城乡规划编制、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农(牧)业结构调整、重大工程建设等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努力减轻气象灾害影响。
  加强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推动各级政府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和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共享平台,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社会动员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军地和部门联防互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大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力度,深入推进气象防灾减灾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厂矿、进工地,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服务。积极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尤其是重点区域和行业风险评估。推动提高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发挥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的作用。针对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灾害风险管理等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热点问题,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加强面向政府部门、专业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应对气候变化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全民应对气候变化意识。
  加强气候变化科技支撑。加强气候变化监测服务,稳定获取并提供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均一性的气候资料。加强温室气体的网络化观测,为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吸收汇监测评估提供依据。探索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发生规律,研究人类活动、自然变化对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研发气候系统模式关键技术,完善高分辨率气候系统资料数据集和极端气候事件数据库,推进中国气候观测系统数据共享和气候资料质量控制标准化,提高气候模拟和气候变化预估水平。
  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服务。发展现代气候资源调查评估技术,开展空中云水资源、风能、太阳能资源和农业、林业、山地、海洋等气候资源调查评估,完成第三次全国气候区划。发展风能、太阳能预报技术,完善风能、太阳能资源专业观测网,为风电场、太阳能电站选址、建设、运行和电网调度提供气象服务。加强农业、海洋、旅游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服务,为能源结构调整提供科技支撑。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务实合作。加强对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开展科学评估及国内工作的组织协调,科学分析和应用评估结果,积极参与气候变化领域国际谈判并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制度。推进南南合作,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支持。
  (三)强化气象为农服务
  形成气象为农服务整体合力。发挥政府对气象为农服务的主导作用,将气象为农服务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有效联动的气象为农服务组织体系。探索气象为农服务的提供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农村公共服务机制和社会资源,拓展气象为农服务领域,努力形成气象为农服务的社会整体合力,提升气象为农服务的整体效益。
  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提高农业气象观测自动化水平,加强农业气象观测和试验,强化农业气象监测预报,提高干旱、低温冷害、高温热害等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能力。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加强气候变化对我国农业生产力布局、种植结构、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气候资源的影响评估。加强粮食产量动态监测、预报和综合评估,发展与我国粮食进出口有关的国外主要粮食作物产量预报业务。大力发展气象兴农网。积极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
  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完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农村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机制,开展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积极推动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强化涉农部门气象灾害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四)深化城市气象服务
  强化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防御。完善适应城市精细化、网络化管理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突发强降水、高温、雾霾、内涝等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推进城市社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加快构建国家重点城市群的气象灾害监测防御体系。
  加强城市生命线运行保障气象服务。加强城市高影响天气的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完善与交通、市政公用、电力、水务等部门的气象灾害响应联动机制,为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联动提供优质气象服务,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
  加强城市公众气象服务。优化城市气象观测布局,加强适应城市居民生活多样化需求的精细化气象服务,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城市气象信息发布体系,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气象等级预报和紫外线辐射、花粉、人体舒适度等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的各类气象信息。
  加强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推广应用北京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气象服务经验和技术成果,推进重大活动气象服务体系的常态化建设,不断完善重大活动气象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和业务服务体系,为重大活动提供优质气象服务保障。
  (五)加强重点领域气象服务
  加强江河流域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服务。强化江河流域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服务,提升覆盖江河流域和山洪地质灾害多发重发区域的综合气象观测能力和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加强水文气象业务服务,着力提高灾害易发区的强降水精细化监测分析和短时临近预报、定量降水估测和预报、降水落区预报、流域面雨量预报和强降水洪涝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能力。
  加强海洋气象服务。加强海洋气象监测服务,推进海上大风、海雾和台风等海洋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技术研发,提高海洋气象灾害影响区域和强度的预警预报水平。加强面向港口作业、海洋油气生产、海上旅游、海洋渔业、海盐和盐化工业等领域的海洋经济气象服务。
  加强交通气象服务。加强对能见度、强风、积雪、强降雨、路面结冰等高影响气象条件监测分析和交通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建立完善交通沿路多种手段互补的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强对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等交通工程建设的气象影响评估。开展远洋运输、海上搜救等气象服务。
  加强电力气象服务。联合电力部门和电网企业加强电力气象监测服务,发展电力设施覆冰监测预警技术,开展气象灾害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评估。提升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和信息共享能力。加强输电线路工程设计、电力生产基地选址气候论证。加强电力生产调度专业气象服务。
  加强生态气象服务。加强森林、草原、荒漠、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的气候监测。发展生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典型生态系统监测评估、生态气候适应性评价等生态气象业务服务,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旅游气象服务。联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旅游气象服务试点,完善旅游景区气象观测系统,开展旅游景区特殊气象景观和旅游气象指数预报,开展旅游气候资源普查和重点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发展中国旅游天气网,完善节假日旅游安全气象服务联动机制。
  (六)强化人工影响天气能力
  优化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布局。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人工影响天气协调会议制度的作用。依托气象基本业务系统,优化国家、区域、省、地、县各级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布局,加快国家级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建设,初步建立东北等5个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完善跨区域作业调度运行决策机制,建设全国统一协调、上下联动、区域联防、逐级指导的业务技术体系。
  增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完善各级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系统,优化以雷达、卫星、飞机等多种探测手段构成的作业监测网,更新火箭、高炮等地面作业催化系统,建立作业效果检验区。提升人工增雨抗旱、防雹减灾、水库和河流增水、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森林草原防火、机场和公路消雾、重大社会活动保障以及应对严重空气污染、城市高温天气等事件的作业能力。
  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国家级人工影响天气科研能力建设,强化对地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科技支撑和技术示范。开展国家级重大科学实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基础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加快科研成果业务转化,提高我国人工影响天气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七)大力发展气象信息产业
  广泛吸引全社会积极参与气象信息产业市场的培育与开拓。引导和集聚社会有关创新主体、创新要素从事气象装备研发,重点发展气象技术装备高科技产业,提高装备制造国产化能力。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发展壮大气象信息与工程技术服务,发展气象敏感行业和领域的气候风险咨询服务、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气象信息增值服务。提高气象业务系统运行保障的社会化水平。
  五、加强业务体系能力建设,提升气象现代化水平
  建设和完善以提高气象信息覆盖率和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为目标的公共气象服务业务,以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为核心的气象预报预测业务,完善地基、空基、天基观测有机结合,布局合理、自动化程度高、运行稳定、保障有力的综合气象观测业务,全面提升气象现代化水平和气象服务能力。
  (一)提升公共气象服务能力
  加强决策、公众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加强面向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新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决策气象服务,提高决策气象服务的针对性和影响力。加强面向农业、交通等重点行业的专业气象服务,提升专业专项气象服务的科技含量和精细化水平。加强面向全社会的公众气象服务,满足公众对气象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传播载体,实现气象服务信息的广覆盖。
  提升气象服务业务技术支持能力。加强气象服务产品加工技术、气象资料与社会经济资料分析融合技术、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技术等关键服务技术的研发。完善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库、气象服务产品制作系统和气象信息发布平台,推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象服务效益评估。加强与高校合作共建,推进气象服务学科和专业建设。
  (二)提高气象预报预测水平
  提高数值预报业务能力。发展数值预报模式动力框架、物理过程和资料同化等核心技术,升级数值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数值预报模式检验评估和解释应用业务,发展短期气候预测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提高数值预报对预报预测业务的技术支撑能力。
  强化中短期、短时临近和精细化预报。发展基于天气雷达、气象卫星、自动气象站等多种资料的融合分析与外推预报技术,高分辨快速分析预报产品的解释应用技术,提升灾害性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水平。发展集合预报产品释用和概率预报技术,提高中期预报可用时效和短期天气预报能力。发展基于数据融合技术和高分辨数值模式产品释用的精细化预报技术,提高精细化预报能力。
  发展现代气候业务。提升面向亚洲区域和全球的气候监测、预测业务能力。加强多模式集合、动力与统计等客观气候预测方法、气候预测检验技术和气候业务平台的研发。完善短期气候预测业务。发展定量化气候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完善气候影响评价业务平台。加强气候区划技术研发,推进精细化气候区划系统建设。发展气候服务新技术,完善中国气候服务系统。
  (三)强化综合气象观测能力
  完善气象观测布局。完善国家级地面和高空气象观测站网。调整优化天气雷达和风廓线雷达布局。统筹农业、海洋、林业、交通、电力、空间天气、风能、太阳能等专业气象观测站网布局。健全站网观测标准体系。
  加快推进气象观测自动化。加快实现云、能见度、天气现象、固态降水及酸雨等观测自动化,推动气压、湿度、辐射等传感器技术研发及设备生产国产化,加强高空气象自动化观测,实现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自动化观测。发展卫星全球观测技术,实现对温度、降水、辐射等主要气候要素的高精度自动观测。
  增强综合气象观测能力。增强气象观测资料稀疏区、灾害性天气频发区、气候敏感区、气象服务重点区气象观测能力。提升气候关键区基准辐射、边界层通量、气候系统多圈层观测能力。推进中国气候观测系统观测计划的实施。统筹新一代天气雷达、常规天气雷达、移动雷达、风廓线雷达及应用系统建设。加强空间天气观测和全球定位系统气象观测站建设。提高空间天气监测分析能力。发射静止和极轨气象卫星,确保双星观测稳定运行。发展气象遥感遥测技术,积极参与高分辨对地观测工程及其在气象行业的应用。开展臭氧、辐射、中高层大气探测等探空试验。
  增强观测系统稳定运行能力。完善各级技术装备保障运行监控平台,建设观测设备远程故障诊断系统、维修测试平台和移动维修系统以及气象装备供应储备库房。加强气象雷达标定和卫星辐射校正场建设,更新和扩充气象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施,完善气象计量检定实验室、计量检定自动化系统和移动计量检定校准系统。强化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考核、定型、使用许可、部门列装、质量检验测试等工作。
  (四)增强资料应用和信息支撑能力
  加强多种资料的综合应用。加强资料管理,制定完善数据标准,规范资料传输、处理、应用。建立健全现代气象资料业务流程,强化各类观测资料的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历史气象资料拯救,构建均一化气候资料序列,着力提升数据产品研发能力,加强气象数据产品的应用与共享。建立并完善基础、专题、综合数据库系统,加强气象资料档案管理。
  完善气象通信网络系统。完善气象通信网络,提升信息传输能力,提高气象数据传输时效和质量。推进气象信息实时共享,增强国际数据交换与服务能力。完善气象应急通信系统,加强统一管理与调度。着力提升边远台站数据传输能力。发展气象数据卫星广播系统。升级国家、省、地、县四级视频会商系统。
  增强高性能计算机能力。升级国家、区域和省级高性能计算机系统,改善高性能计算机系统应用支撑环境,推进计算资源集中共享和精细化管理,开展气象云计算服务系统应用试验。
  加强气象信息系统安全与备份。强化气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建立气象通信、高性能计算机、数据存储管理与服务等核心实时业务应急备份系统,推进省级通信业务应急备份系统建设。
  六、积极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围绕“十二五”期间的发展目标、战略任务,按照统筹集约、突出重点、有序衔接、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协调中央、地方建设需求和投资能力,积极推进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带动实施一批地方重点工程项目。
  (一)气象卫星系统工程
  为确保气象卫星系列化发展、业务化运行,稳步进行更新换代,继续实施风云二号03批卫星、风云四号试验和业务卫星、风云三号02批卫星和风云三号降水测量雷达试验卫星工程建设,显著提高遥感仪器定量探测精度。完善卫星地面应用技术设施,建设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遥感应用业务体系,提高卫星资料应用水平和效益。
  (二)天气雷达工程
  以进一步提高对气象服务重点区域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频发地区的覆盖率、显著提升雷达应用水平为目标,完成《新一代天气雷达建设增补站点布局方案》的建设任务及已建雷达技术升级和保障、培训体系建设,强化雷达网运行监控、质量控制、资料应用能力建设,推动雷达建设带动地县级预警服务能力提高。完善常规天气雷达布局,开展新型天气雷达试点建设。
  (三)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
  完善农业、林业、城市、江河流域、交通、电力、旅游等重点领域气象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服务系统,推进雷电监测网和农村中小学校雷电防御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气象观测自动化和技术装备保障系统建设,建立国家级综合气象观测试验基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带动实施各省(区、市)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相关气象工程。
  (四)气候变化应对决策支撑系统工程
  以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支撑能力为目标,强化气候系统监测能力,发展气候系统模式,建设气候资料共享平台,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评估、预测服务等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太阳能资源观测网,建设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气象保障业务系统。带动实施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气象工程。
  (五)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
  建成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体系,在山地和沟谷等易灾区建设自动雨量站、乡镇自动站、移动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雷电探测仪和生态环境气象观测站,升级改造部分天气雷达和自动气象站,提高观测系统自动化水平,基本消除气象监测盲区。建设和改进易灾区的气象信息传输与管理、技术装备保障、资料档案、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建设强降水的精细化监测分析、质量控制与评估、定量降水估测和预报以及短时临近预报系统,建设和改进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带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地方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
  (六)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气象保障工程
  在800个产粮大县和三大种子繁育基地建立省、地、县三级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系统和农业气象观测、技术装备保障、信息传输及预报预警服务系统,建成上下协调、分级服务、快速响应的粮食生产气象保障服务业务。带动地方实施粮食增产气象保障工程。
  (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工程
  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技术,完善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手段,扩大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带动实施各省(区、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工程。
  (八)人工影响天气工程
  以提升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与业务指导能力为目标,依托现有气象业务布局,加快国家和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建设,建立国家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系统和综合试验基地,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监测网、作业指挥系统、作业和探测平台、效果评估平台、国家技术支撑平台、业务运行保障平台。带动未纳入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气象保障工程的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北京、天津、福建、海南、广东等地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工程项目建设。
  (九)海洋气象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工程
  针对我国海洋交通航线、责任海区气象观测服务薄弱环节,结合国家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充分利用已有海洋气象业务建设成果,建设近海海洋气象观测网及其配套技术装备保障系统,发展海-气耦合数值预报模式系统、海洋气象灾害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系统,建立海洋气象灾害预警平台及海洋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快推进《南海海洋气象业务发展专项规划》及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带动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沿海各省(区、市)实施海洋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程。
  (十)国家气象业务应急备份系统工程
  以提高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气象业务服务能力和行业支撑能力为目标,积极推进国家气象业务异地应急备份系统建设,实现实时业务技术支撑系统的连续运行。
  (十一)数值预报和高性能计算机系统工程
  进一步发展全球/区域同化数值天气预报系统,研发新一代短期气候预测模式系统。加强国家级、区域中心和省级高性能计算机能力建设,建立基础数据与专题数据管理和服务系统,推进多种气象资料的管理、共享、备份等综合应用。带动实施区域和省级数值预报和高性能计算机系统工程。
  (十二)基层气象台站能力建设工程
  按照建设“一流台站”要求,以提高基层气象台站业务保障水平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为出发点,加强基层气象台站业务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台站探测环境,优化配套设施环境,营造气象文化氛围。加强西部和艰苦地区基层台站基础设施及值班公寓等设施建设。带动各省(区、市)实施气象台站综合改善配套工程。
  (十三)区域和省级重点工程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各地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和气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服务水平,按照地方投入为主的原则,结合地方需求,在气象灾害防御、应对气候变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气象为农服务、城市气象服务、人工影响天气、海洋气象保障、基层台站能力建设等重点领域,协调推进区域和省级重点工程建设(具体项目见附表)。支持西藏、新疆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四省藏区跨越式发展的气象保障工程建设。支持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等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配套气象工程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气象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目标责任,积极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建立本规划与中央、地方以及相关行业规划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领导,科学组织,推动各层次、各领域、各区域气象事业协调发展。完善对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制度,建立规划实施评估与动态修订机制,适时开展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
  进一步完善双重管理体制和相应的资金渠道,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增强气象能力建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气象发展,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和单位自筹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增加中央投资规模,加大向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加强气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工程效益。
  (三)推进科技创新
  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建设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均衡协调的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领域科研、业务以及高校等单位在气象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稳定和发展科技创新团队。发挥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大型气象科学试验。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推进野外观测能力和科学试验平台、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加快气象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完善气象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气象科研和技术开发组织管理方式。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增强科技创新支撑气象发展的能力。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指导方针,确立在气象发展中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入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以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建设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加强气象教育培训,推进高等院校气象类专业和相关学科建设,加强气象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着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气象人才队伍,为气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着力完善气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各级气象机构业务调整,优化中央和地方气象业务布局。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分类管理运行机制和人事制度。继续深化业务技术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气象服务、预报预测和综合观测相互牵引、相互支撑的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互动机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气象国际交流与合作新格局,扩大话语权,提高国际影响力。统筹气象行业协调发展,整合和合理配置行业资源,形成气象事业发展新格局。全面推进气象部门与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断优化气象发展环境。
  (六)坚持依法行政
  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气象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气象法规体系。完善气象标准体系,加快气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激励和考核措施,提升气象标准的社会参与程度和实施应用水平。健全气象行政执法体系,推行气象行政执法属地化管理。强化气象部门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推进气象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加强气象信息安全和使用管理。

  附表: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重点项目〔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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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535号
【发布日期】2006-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十一五”期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增长,统筹城乡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总结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目标和重点,提出各项有效的政策和落实措施,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农村市场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国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级“十一五”专项规划之一。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



  农村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搞活农村商品流通,繁荣农村市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增长,统筹城乡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总结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目标和重点,提出各项有效的政策和落实措施,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农村市场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农村市场体系是农产品流通体系、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和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


一、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现状和发展环境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告别了自然经济状态,市场机制逐步成为农村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市场成为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条件,也成为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是农村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十五”期间,尽管我国农业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农村各类产业的总量仍在持续扩张,由此带来农村流通规模的迅速增长和农村有形市场平均规模的扩大。据统计,2005年我国县及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2082亿元,比1995年增长168倍,“十五” 期间平均增长111%。农村各类有形交易市场的交易额也在迅速增长,2004年,我国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市场816个,单个市场成交额比“九五”末期的2000年增长了459%;亿元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9个,成交额比2000年增长了455%。
  二是市场类型和流通业态逐步完善。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农村有形市场迅速崛起,形成了结构相对完善的有形市场网络。除了传统的集市贸易市场外,各种综合市场、专业市场以及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农村市场体系。农村新型流通业态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经营方式和小型超市、便利店等经营业态,从城市开始走向农村乡镇。
  三是农村市场主体多样化。目前,除传统商业组织外,相继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近600万农村经纪人活跃在广大乡村,从事农产品流通、科技、信息等一系列中介服务活动,在帮助农民解决“卖难”问题和助农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农村流通领域,成为农村市场重要的主体。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从事农产品购销经营活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过2万多个。同时,多数国有商业、粮食和供销合作社成功实现了转制,建立了新的经营机制,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四是农村市场外部环境有所改善。2004年和2005年两个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商务部《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及其他十几个相关文件,对农村商品流通和市场体系建设从政策、目标、方针和战略上都予以了明确的阐述。国家建立了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促进了农产品的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对涉农商贸企业采取了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特别为建立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了城乡消费者的权利。初步建立了重要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流通监管制度。采取措施推动了城乡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流通业的有序竞争。
  由于多年来受 “重生产、轻流通”、“重城市、轻农村”等非科学发展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相对于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仍显落后。
  一是农村市场缺乏合理规划和指导。重复建设和市场缺失并存。有的地方市场分布过多、浪费严重,导致“有场无市”、“空壳市场”;有的地方市场建设不足,沿街叫卖、沿街为市、占道为市的现象比比皆是。市场管理落后,重收费、轻服务现象突出。
  二是农村流通经营业态及经营方式陈旧。农村市场实行连锁经营的交易额占农村总交易额的比重不足10%;农村日用消费品90%以上通过对手交易销售;农村商品流通的信息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农村批发市场仅有923%的市场全部或部分采用了电子商务交易技术。
  三是市场主体规模小、实力弱,大市场与小生产的矛盾突出。大量的农村市场主体是个体商户、运销大户和经纪人,经营条件简陋,经营方式落后,专业化素质低。农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数量不少,但规模小、实力弱,市场覆盖率低。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基本上是散兵游勇、各自为战,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
  四是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健全、市场监管乏力。涉及农村流通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地区封锁仍时有发生,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农村市场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少执法部门重复检查,盲目检查,以罚款代管理,干扰了农村商品流通的正常经营秩序。农村市场劣质商品流通、乱涨价、欺行霸市等问题比较突出,农民利益时常受到损害。

  (二)发展环境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战略机遇期提出的战略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才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战略意义。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落实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和措施,稳定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保障。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我国农民的现金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已接近90%。在农民的消费总量中,除40%的食品由农民自己满足之外,其余消费活动完全市场化。但由于我国耕地资源缺乏、劳动力规模巨大,农民只能是“小规模经营市场主体”或“专业化的小规模生产者”。农民从农业中获得的现金收入不到总现金收入的一半,必须在农业的产前产后寻找收入增长点,在更广阔的农村与城市经济互动中谋取就业机会。据测算,在县以下消费品流通以及运输业领域,由农民创造的GDP占60%左右,增收潜力在700亿元左右。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也有很大增收空间。这就需要疏通农村市场渠道、降低入市门槛,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市场的主体。
  农村市场交易总量的迅速增长迫切要求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逐步下降的大背景下,农村市场活动的总规模还将继续扩大。据预测,“十一五”期末,我国居民食品支出需求总额将达到36200亿元,农产品需求总量将稳步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如果在2005年3255元的基础上继续按照5%的速度增长,将达到4154元,由此产生的农村市场消费需求约22万亿元,加上农民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农民的支出总量将超过3万亿元。完成如此巨大的商品交易量,实现城乡商品流通的供求平衡,是目前的农村流通网络无法承受的,是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提出的巨大挑战。
  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产品贸易格局的巨大变化,也对我国农村市场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近几十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新型流通业态获得巨大发展,一大批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贸易的巨型企业以先进的管理手段和资金实力确立了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流通领域大显身手,加上西方国家政府各种财政、信贷、贸易政策的支持,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发生巨大影响。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凭借全球范围采购商品的网络优势,把经营触角伸向不发达国家的农村地区。要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强民族流通企业的竞争力,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更是迫在眉睫。
  国际国内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把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国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经验看,农民由分散的交易者逐步演变为有组织的交易者,农村商品流通由以分散的对手交易、多环节的批发交易逐步发展为国内贸易、跨国批发贸易,农村的交易秩序也经历了无序到有序的发展过程。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已牢固确立,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进程正稳步推进,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交易体系已显露雏形,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与市场发生了广泛联系,农民收入的实现和农民的消费支出高度依赖市场。健全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是改变“三农”根本面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的便利,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农村市场网络的建设,反过来又能促进文明乡风的形成,带动村容村貌的改变。推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无疑将有利于市场在农村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有助于大型产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形成新型社会经济关系网络,有利于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从而加快农村和谐社会的建立。这也是制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基本出发点。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充分发挥流通在连接生产与消费、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加强政府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宏观调控,保障农村市场建设的适当速度与合理规模,优化农村市场的行业与地区结构。注重大中型和小型市场比例的协调,处理好建设新市场与改造旧市场关系,促进市场的有序建设、合理布局和功能完善。发挥公共财政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从财政、信贷、税收等各方面,对重点发展领域、重要市场主体、重大建设项目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实施倾斜,建设与农村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相适应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市场设施和现代化物流体系,加快培育以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业态为主的市场主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国内外流通企业进入农村流通领域。发挥政府政策对私人投资的引导作用,提高私人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对各类商业资本投资的调节作用,政府为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服务。
  2、均衡发展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充分考虑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市场的不同特点,以及东、中、西部不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兼顾城乡市场的协调发展和综合、专业等各类别市场的实际状况,实现不同区域、不同类别市场的均衡发展;同时根据不同时期农村工作的重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要有所突破。统筹考虑近期和远期市场发展状况,把近期发展需要与中长期发展趋势结合起来,留足发展空间,保持发展后劲,实现可持续发展;考虑当前我国农村流通的实际发展水平,注意近期目标与长期发展目标的衔接,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3、对内搞活与对外开放相结合
  加快城乡市场统一的步伐,逐步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强城市商业对农村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连锁、特许经营、合作和农商一体化等途径,形成城乡之间消费品、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双向流动、快捷顺畅的流通网络,创造性地建设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流通模式,提升农村市场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加快与国际市场的融合,扩大农产品出口;扩大农村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嫁接国际先进的农村商品流通模式、经营理念和营销方式,加强对国际先进流通技术的跟踪研究,并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开发创新,实现农村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的进步。促进农村商业与国际商业的合资合作,在竞争中提高国内涉农流通企业的竞争力,加速我国农村市场现代化进程。努力扩大农村流通领域利用外资的规模,优化布局和结构。东部地区要加强农村商业利用外资的规划,扩大规模,促进内外资企业协调发展。引导和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农村流通领域发展,促进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商品市场建设。

  (三)总体目标

  根据我国农村市场体系的现状,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与背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乡村零售网点为基础,以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以各类农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和大中型农村流通企业为主体,农产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均衡发展,城乡市场相互融合、内外贸易紧密联系,法制健全、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市场体系,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农村商品流通体制。
  2010年预期实现的市场规模主要指标是:
  ——全国50%以上的县市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的农家店覆盖85%的乡镇、65%的行政村。
  ——全国县及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35万亿元,平均年增长约10%;在农村县及县以下消费品连锁经营比重达到20%。
   ——全国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达到11万亿元,平均年增长10%;培育10家年销售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大型农资流通经营企业。
  ——全国农副产品购进额达到23万亿元,平均年增长75%;农产品在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1/3以上。


三、“十一五”期间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以建立农村商品流通网络为目的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充分发挥其在改善农村消费,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的作用。

  (一)培育市场主体,增强流通企业活力

  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入农村流通领域,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启动“农商对接”行动计划。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发展各类农产品流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发展运销大户和农村经纪人队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鼓励农业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注册为企业法人,从事农产品运销。积极支持农村经纪人队伍和各类流通中介组织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信息、运销、技术推广等综合性服务。消除各种影响农民进入市场的障碍,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逐步降低税费负担。要正确把握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十一五”期间农产品流通合作经济组织由现在的2万个发展到4万个,重点支持1000个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完善、经济效益较好的流通合作经济组织。
  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农资企业建立销售网络。注重培育和发展“公司+农户”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专业产销协会型等多种类型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规模大、组织化程度高的农产品流通模式。
  鼓励大中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商品流通,积极推进参与农村商品流通的中小企业创新,促进其发展“专、精、特、新”经营。大力推进国有涉农流通企业改组改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其改组改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盈利能力;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妥善安置职工,降低国有农产品流通企业改革成本。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落实国务院各项改革措施。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将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转制成功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予以积极扶持。

  (二)建立和改造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

  加强农村消费品网络建设。进一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县城和中心城镇为重点,以村、乡镇为基础积极发展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通过示范引导、自愿进入的方式,逐步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经营方式,改造和建立标准化的“农家店”,加快形成为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零售网络终端;到2010年,农家店力争覆盖85%以上的乡镇和65%以上的行政村,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积极探索网络使用多样化,逐步实现“农家店”收购农副产品、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农副产品创自有品牌、进超市等“一网多用”功能。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的技术改造和规范管理,提升档次,为农村居民提供多样化消费需求实现的途径。
  发挥各类流通组织优势,建设农村消费品网络。进一步引导城市连锁和超市向农村延伸,鼓励有实力的流通企业改造“夫妻店”、“代销店”,发展特许经营、销售代理;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利用品牌、配送、管理等优势,通过投资或加盟连锁的方式建立或改造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自愿结合,统一采购,统一建立销售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物流中的作用,利用其点多面广的优势,提升连锁配送网络在农村市场中的功能,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规范农村市场秩序,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农村,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打击损农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健全农村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农村交通、电力和通讯事业,改善农村生活用水、排水系统,为家用电器、通讯和卫生洁具等产品进入农村市场创造更好的条件。积极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假日消费、节日消费和旅游消费活动,不断创新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积极引导和扩大农民消费。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活跃农村消费市场。

  (三)构建顺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组织实施“双百市场工程”。 重点建设100家左右符合国际标准、面向国内外市场、现代化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着力培育100家左右有国际竞争力、面向国际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综合协调、科学规划东中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产销地之间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步伐,按照相关标准和总体规划,加强信息、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和市场的技术升级,实行标准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十一五”期间特别要重视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在稳定粮食供应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和拓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积极推行农产品拍卖制、远程交易、网上交易、集中配售、连锁经营等新型交易及经营方式。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向上下游延伸经营链条,通过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订单农业、建设农产品采购和物流中心等方式,建立起农产品进入城市市场的快捷流通渠道。扶持发展我国的专业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农产品的跨地区经营。抓紧制订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巩固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成果,规范农产品期货交易行为,稳步扩大期货交易品种。
  积极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重点推动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和规模化、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及组织开展农商对接,探索和推广“超市+基地”、“超市+农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超市+批发市场”、“超市+社会化物流中心”等方式。农产品连锁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推广现代化的物流管理系统;条件较好的连锁超市经营企业应发展直接从产地采购农产品的进货模式,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努力提高连锁超市、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等新型零售业态中农产品的经营规模。“十一五”期间,力争使全国农产品在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1/3以上,使更多优势农产品进入跨国公司的国际营销网络。推行食品放心工程,抓紧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采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选择100个县试点,重点打造具有当地特色、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品牌。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支持和培育专业化的农产品运销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加快现有农产品物流企业改造升级,推动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切实加强农产品低温仓储和冷链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推动建立多种模式的农产品冷链体系建设,形成产、贮、运、销配套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起农产品低温仓储和冷链系统的物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重点支持100家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制定合理的农产品铁路运输价格,降低公路运输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杜绝对农产品运输的乱收费、乱罚款。初步建立起全国统一高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努力改善农产品物流环境。
  尽快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标准和检测标准。积极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农产品包装、流通、供应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检测机构和资源,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形成分工明确、高效可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体系。
  初步建立起主要农产品生产、供求、价格、监测与预警体系。加强省、地(市)特别是县乡级农产品生产信息的搜集、处理和发布工作;加快农产品信息网络和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农产品信息发布制度,及时通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动态,提供农产品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完善价格监测体系,提高农产品供求、价格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机制。

  (四)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建立和发展现代农资流通体系。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10家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的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经营企业。放开农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领域,通过新建、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农资经营;充分发挥农村现有流通网络的作用,为农民消费农资商品提供便利;尽快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品牌特许、采购配送服务、经营指导等多种方式并举,覆盖面广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网络。鼓励农资生产企业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直接进入流通领域,降低流通费用,真正让农民受益。鼓励有条件农资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引小型农资经营企业加盟,扩大经营规模。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改造提升农资经营网络,加快农资流通现代化步伐。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体系。鼓励农资流通企业将农资销售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服务和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科技含量较高的新型农资产品。农资生产企业要加强与农资流通企业协调合作,研制生产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和不同农产品种植特点的新型农资产品。
  整顿和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完善种子、农药、兽药、化肥、农机具等产品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农资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对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健全农资损害赔偿机制。鼓励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农资价格监控体系,稳定农资产品价格。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农村市场体系立法工作,清理不合时宜的法规、法律和政策,逐步完善农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运销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实施细则,为健全市场管理创造良好的法规制度环境。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参照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出台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方面的相关法规制度,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制度保障和操作规范。对于正在实施的各项法规,要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及时予以修订。

  (二)加强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划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是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建立国内外市场相互统一的监测调控机制的同时,加强对农村重要商品、重点企业及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确立运用进出口、储备等对国内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调控的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及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农村市场发展规划,明确建设重点,加强对投资方向的引导。有条件的县市要制定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对流通设施的总量、布局结构和市场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农村市场资源信息系统,为加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三)强化政府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管理和引导

  增强政府使用价格、财政和信贷杠杆对农村市场建设和市场运行进行调节的能力。加强涉农产品价格和收费管理,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加大政府直接投入和扶持力度,把农村流通设施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力度要逐年增加。要运用财政贴息、税收调节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村市场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大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的支农主力军作用,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形成农场市场体系建设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农村流通领域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进入证券市场,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为管理农产品市场风险创造条件。严格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程序,完善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机制。
  加强财政、税收、金融、贸易政策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重点项目的支持:(1)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要继续采取财政扶助措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支持范围。对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村地区物流配送中心、市场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在资金上应予以适当支持。(2)农村市场主体建设。对进入市场的农民、农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农村市场的商业流通企业给予支持。(3)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软科学研究。对农产品冷链系统研究、农村市场体系重要课题的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农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查处不正当交易和竞争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加强对市场举办者的行政指导,达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简化连锁企业在农村开办网点的工商登记手续。

  (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认真清理和废止各种阻碍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日用消费品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民利益和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违反国家规定,设置市场壁垒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于谋取垄断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商务、农业、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建立信息、技术资源共享机制,加大对农村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及农用生产资料等产品的不法行为。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快农村商务信用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强化信用意识和契约意识。建立农村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消费者、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5〕19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4〕1号),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三项奖项:
  (一)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山市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审定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根据《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科技成果评价。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般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前人尚未发明、尚未公开的重大专利技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市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在中山市从事科技合作工作的市外单位和个人:
  (一)在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市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项目。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并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镇区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三)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员有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奖项申报情况,设立重大科技贡献奖评审组、科技进步奖学科(专业)评审组和科技合作奖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综合评审结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定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公示、异议、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科技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
  第二十条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科学技术奖。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