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54:30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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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的计量管理与监督,保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抚顺地区进行房屋拆迁及安置、房屋销售、出租、转让涉及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面积的计算,按照抚综开办字〔1995〕26号《抚顺市新建房屋住户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其每户的标称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千分之五,整栋楼的实际总建筑面积与各分户建筑面积之和的差不得超过万分之五。
第四条 凡《规定》实施前交付使用的房屋,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重新核定、计算。
第五条 对《规定》实施后交付使用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定》重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已移交的由接管部门重新计算。对结果有异议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建设单位撤销或变更的,又未移交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房屋面积计量。
第六条 经签发的房屋使用证明,必须注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对更改有异议,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第七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房屋建筑面积,经用户提出要求或市政府指定,可由技术监督部门计量。
第八条 凡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的,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公正计量申请书;
(二)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三)房屋购买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等部门,按照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提供图纸、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经核准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偏差超出第三条规定的,房屋使用证明必须按照核准后的面积进行更改。
第十条 凡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到认定机关的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的监督,依法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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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过程中的竞业禁止问题

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 王军旗
E-mail:junqilawyer@163.com

关键词:外资并购 劳动权 竞业禁止 合理补偿 竞业期限

为符合本文目的,本文论述仅限定以下特定情形:外资投资主体也即收购方对现存国内企业进行股权收购,并达到外资完全控股的法律状态,被收购国内企业的原股东也即出让方,包括国有法人股东(从事行业没有交叉或重合)和自然人股东(也是聘任总经理,以下称自然人股东),在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下,收购股权协议同时对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约定了三年以上的竞业禁止条款,没有约定竞业禁止补偿条款。收购完成后,外资投资主体及被收购主体依然合法存在,但是被投资主体股东和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原自然人股东的聘任总经理职务及全部劳动关系也于收购股权协议生效同时解除。协议约定争议适用依据为:中国任何政府机构的宪法、法令、法律、政令、以及政府分支机构、机关、厅、委员会、局或机构的法规和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规定)。
本文论述的焦点在于:在自然人股东具有股东和员工双重身份的情形下,收购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事实上对作为员工的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是否构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在收购协议没有明示收购对价包含竞业禁止补偿款时,该条款是否受劳动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的调整?
业界不少观点认为,收购协议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竞业禁止条款不过是收购合同所附的一项条件,既然同意转让股权并接受对价,就视为同时放弃了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所以竞业禁止是否需要补偿以及效力完全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而与是否侵犯劳动权无关,或即便有关,也只是与原国内企业或原股东有关。
作者认为,法律是杆公平之称,其目的在于对利益进行平衡,任何解释可能造成利益明显失衡而又无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时,该解释应不被采纳。以上观点显然忽视了本案例的特殊情况,也背离了竞业禁止的立法本意,本案例竞业禁止显然构成对自然人股东劳动权的侵权,理由如下:
1. 我国竞业禁止的有关法律规定
(1)我国《公司法》第59条、第61条、第62条及第123 条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对在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来讲,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的。
(2)对于离职后的员工竞业禁止问题,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可以规范公司职员离职后的行为。
(3)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4)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与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单位为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年。
(5)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直接导出这样的结论:对于企业离职后的员工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必须给予补偿,并且不得超过三年(现有劳动合同法为二年),否则相关竞业禁止约定内容对离职员工无约束力。

2. 本案竞业禁止的设定问题
在本案中,虽然主要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但其竞业禁止条款显然对劳动权做了处置,为此,该条款必须考虑到劳动法相关的规制。本案因竞业禁止设定而产生的利益人为外方投资主体,则由此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也必须由外方投资主体予以承担。由于股权收购的原则是同股同价,股价本身是市场评估的结果,是企业市场价值的体现,并不含任何竞业禁止的补偿成分。对于其他法人股东而言,该限制本身不构成任何实质损害,也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予以补偿。但对于自然人而言,其被竞业限制是由于本次股权被收购而引起,而立法也有相关补偿以及限制时间上的规定,理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合理处理。但是,本案涉及的竞业禁止行为设定既违反了法律关于补偿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关于时间上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既然在本案所涉协议中设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必须遵照法律规定以达到合法公正,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效力必须重新审视。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问题,设定条款时必须明示,否则极可能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而损害劳动者权益,而本案没有明示,可以认为没有补偿的约定。

3.结语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本身是为了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但这种保护不能绝对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公司职员的生存权和劳动权的保障问题,在两者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竞业禁止立法的本意在于,法律基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之目的而对职工的劳动权及择业自由权加以合理限制,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职工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为实现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企业应对离职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在法定期限内约定竞业禁止时间,否则约定无效,也基于上述论证理由,本案应依竞业禁止约定为无效条款认定。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及外资并购法律的缺位,导致在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时设定了大量不平等条款,外方投资者利用其资金优势长期掌握主动权,对我国劳动者以及内资企业的合法权利受到不公正损害,对此,作为法律界人士,必须清醒对待。

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法
第一条 为办好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好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下称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的宗旨是通过资金的有效运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 资金的投入应面向全市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重点是支持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但必须保证资金的完整性,并应增值使用。
第五条 资金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市科委)监督管理,并以协约形式委托广州科技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对资金进行营运。
第六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广州市财政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科委和广州科技投资公司共同筹集三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作为基本资金。
第七条 资金的其它来源:
(一)资金的增值。即用于投资所得利润,用于贷款及存款的利息收入;
(二)市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增拨资金;
(三)市“火炬计划”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
第八条 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高新技术项目: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及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九条 支持高新技术项目的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贷款、贴息贷款以及债务担保等方式。这部分资金应占资金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条 资金还应支持不完全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预备项目。这类项目的条件在技术领域、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现在基础等均应符合高新技术项目的要求。
对这类项目,采用资金风险扶持、有偿使用的方式。由市科委委托投资公司以贷款方式给予资金风险扶持;市科委给予贴息并采用分享预备项目技术成果获益办法弥补风险损失;成功的预备项目由承资单位偿还贷款。
风险扶持投入的资金应不超过资金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下称申请单位)必须在充分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向市科委申请并填写《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预备项目申请表》。并应提供资信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单位填好的申请表,须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并加具同意意见后,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 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审查主要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信审查。评估是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检查和再论证。
审查和评估以市科委为主,投资公司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和评估认为可行的项目,由市科委批准立项,明确资金投入的方式、放款额度、使用期限和还本付息的具体时间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以后,应由市科委与申请单位以及担保单位三方签订贷款合同。
担保单位应出具其资信证明;预备项目如以风险扶持资金形式投入的,可免除资金的担保,其风险由科委承担。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根据市科委的立项通知和已签订的贷款合同,向投资公司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公司应对贷款单位的项目进展、贷款使用、企业的经济状况进行检查,分析贷款的风险程度,并经常把信息反馈给市科委,以加强对项目和贷款的管理。



对如期归还贷款的,可给予利息优惠。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回收后,合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即告终结。市科委和投资公司应各自将项目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项目的申请、评估、审批,以及资金投入、项目管理、资金回收等有关规定,由市科委和投资公司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