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8:44:35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等


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宗发〔2012〕41号



  在我国,佛教、道教历史悠久,信教群众较多,影响广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以来,通过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绝大多数佛教、道教寺庙宫观(以下简称“寺观”)管理规范,教风端正,庄严清静。但是,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为制止和纠正上述现象,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管理寺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并限期整改,将依法应由寺观管理的事务交由寺观管理;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不得从事宗教活动。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进行排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应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对依法登记的寺观予以公告,帮助信众辨别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活动场所,引导信众到依法登记的寺观参加宗教活动。已依法辟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可移动文物,其管理使用人要依法履行保护、修缮和安全等职责。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将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引导教职人员正信正行。宗教教职人员要引导信教群众文明进香,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香客、游客钱财;要依照教规如法如仪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到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建议相关宗教团体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资格,收回教职人员证书,并报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在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基础上,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以利于辨认和打击假冒教职人员。
宗教、旅游、文物等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发〔2009〕30号)和《关于贯彻实施〈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1〕58号),整治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的行为,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履行管理职能。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等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会同宗教、园林、文物等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化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文物局

2012年10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资发〔2008〕6号


  各省属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全面预算行为,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省属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管理层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反映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省属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战略导向,科学管理;

  (二) 目标控制,分级实施;

  (三) 注重效益,防范风险;

  (四) 责权对等,总量平衡。

  第五条 省属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是确保企业预算年度内目标利润实现的重要措施,是强化资本、人本、成本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的有效工具。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省国资委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全面预算报告。

  第八条 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全面预算工作,建立相应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

  第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在企业内部成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其成员应由企业经营班子以及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任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预算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三)审议本企业全面预算方案和全面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全面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六)落实出资人等机构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机构,由省属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审计、财务、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机构负责人由分管财务的企业领导担任。在预算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

  省属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的布置、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负责下达经预算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的全面预算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编制本企业全面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委员会审议;

  (五)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对本企业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结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和控制子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建项目等为全面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全面预算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方案。

  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全面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全面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在战略规划的指导下,认真分析预测未来经营环境和形势,按照先进性与可行性兼顾、整体规划与具体计划衔接和外部市场环境与企业内部条件结合的原则,确定科学的预算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做好预算目标分解、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将全面预算执行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全面预算编制范围。

  省属企业应根据当年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四季度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的预算目标并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及资金流量为核心指标,结合各自的经营特点,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的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根据自身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预算编制方法,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明显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合理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除政策性因素外,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省属企业,应当适当压缩融资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省属企业(除投资类省属企业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非国有企业的担保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避免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产权为纽带的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预算委员会及预算管理机构先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和要求;

  (二)省属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预算总体目标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后,上报本单位预算目标和方案;

  (三)省属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反馈给有关执行单位修正;

  (四)在有关执行单位修正的基础上,省属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编制企业预算方案,报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全面预算目标对企业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并提交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五)全面预算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 全面预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并在当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全面预算报表;

  (二)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全面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人工成本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五)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省国资委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年度全面预算报表编制及全面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书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

  (三)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单位全面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集团合并全面预算报表及有关材料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本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全面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全面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上市子公司、金融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全面预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件向省国资委报送全面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全面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全面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全面预算报告,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前应由国有产权代表将全面预算报告提交省国资委征求意见,再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情况对企业全面预算进行审核。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应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与调整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单位的重点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将细化的指标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全面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全面预算报告和分析制度,对影响全面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组织全面预算审计,发现并督促整改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三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弹性预算机制,对于不影响全面预算总目标的内部项目之间的调整,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六条 省属企业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全面预算编报程序将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全面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半年度、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应当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函形式上报省国资委。执行情况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半年度、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表;

  (二)执行情况说明;

  (三)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认真总结年度全面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全面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或总会计师)、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全面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省国资委将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布置、编制、上报、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全面预算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质量评估,对整体质量高的省属企业将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省属企业不按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或者上报全面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全面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省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五条 省属企业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全面预算报告与内部全面预算不符的,省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省属企业编制年度全面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应向省国资委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除影响当年企业全面预算报告质量评估成绩外,省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四十七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全面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建设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建设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化水平,现就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综合执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部署决定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以来,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制度建设,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从综合执法工作的全局看,当前一些地方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法规范不统一、工作机制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综合执法效能的发挥和水平的提高。

  国务院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制度建设作为巩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提高综合执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抓手,推进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化的重要途径,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的要求,以制度建设推动综合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综合执法队伍建立统一的工作目标,实行统一的程序规范,坚持统一的工作标准,全面正确履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

  工作目标:第一步,2010年底之前,尽快制定实施一批迫切需要的综合执法基本制度;第二步,2013年底之前,构建起统一规范、科学完备的综合执法制度体系,完善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做到职责清晰、管理规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保障国家文化安全、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三、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当前,要重点建立完善4个门类18项基本制度。

  (一)业务工作制度

  通过建立工作制度,对日常执法工作的主要程序、方式予以规范,确保综合执法程序正确,实体公正,标准统一。

  1.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8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建设。对举报的受理、核查、反馈、分析处理等职责和程序作出规定,确保举报渠道畅通、查处高效、反馈及时。

  2.日常巡查制度。出台日常检查规范,对日常执法检查的程序、项目、内容、家次、频次、记录等作出规定,切实强化日常监管。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的人员、内容以及工作程序等作出规定,确保重大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4.重大案件管理制度。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对报告程序、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案件查处和督查等作出规定,提高重大案件管理水平。

  5.案卷评查制度。对案卷评查的范围、标准、方式以及结果适用等作出规定,全面提高执法案卷水平。

  6.应急管理制度。对应急范围、组织设立、应急指挥、处置程序等作出规定,确保快速、高效、妥善处理文化市场重大突发事件。

  7.专家顾问制度。综合执法机构要聘请一定数量专家作为综合执法工作的顾问。要对专家组成、聘请期限、顾问内容、顾问方式等作出规定,切实发挥专家顾问的作用。

  (二)人员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综合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水平。

  8.培训考核制度。对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频率、培训考核、考核结果适用等作出具体规定,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9.岗位轮换制度。对轮岗对象、轮岗条件、岗位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扩大执法人员轮岗交流范围。

  10.廉政制度。对廉政要求、廉政教育、廉政公示、廉政考核和考核结果适用等作出规定,规范和约束执法人员行为,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廉政意识和水平。

  (三)激励约束制度

  制定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

  11.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分解执法职权、落实岗位责任、完善执法监督,并明确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过错的范围、责任人的确定、过错责任追究形式、过错追究机构和程序作出规定,将过错责任追究与干部任免、年终考核结合起来,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

  12.评议考核制度。要根据文化部的有关要求,定期对综合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考核目的、原则、对象、内容、标准、程序、方式、结果适用等作出规定,通过评议考核提高执法机构行政效能。

  13.表彰奖励制度。根据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成效、工作创新能力等,对表彰奖励目的、标准、评奖程序、奖励方式等作出规定。

  (四)协作协调制度

  建立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区域协作、部门协调制度,沟通执法信息,加强部门合作,形成执法合力。

  14.抄告备案制度。执法动态、专项治理行动、重大案件处罚、重大突发事件等,要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委托机关备案,并抄告有关部门。对抄告备案的范围、程序、方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沟通执法信息。

  15.案件移送制度。对移送标准、对象、程序、方式、期限、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移送案件“应送尽送”,杜绝“以罚代刑”、越权办案。

  16.信息通报制度。对通报对象、内容、程序、方式等作出规定,切实加强综合执法的新闻宣传和社会舆论工作。

  17.联席会议制度。对联席会议参加部门、人员,召集方式、会议内容、会议频率、会议决议适用等作出规定,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整合执法资源。

  18.区域协作制度。对协作目的、协作部门、协作内容、协作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实现东西部在案件办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共建,扩大视野、优势互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加强领导。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要把制度建设作为指导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基本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监督执行工作,维护制度权威,使综合执法基本制度成为综合执法机构的基本运作规范,执法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分类处理,做好制度的“立、改、废”。要对照本《通知》所规定的基本制度,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凡以前未建立的,要抓紧调研,尽快建立;凡以前已有类似制度,但不能满足新形势需要的,要逐条梳理,修改完善;凡以前制定,但内容陈旧、已无实际意义的,要一律予以废止。

  (三)广泛宣传,加强培训。要针对制度建设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制度建设的新做法、新经验,不断增强执法人员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综合执法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制度,为基层机构和基层执法人员做出表率。

  (四)加强监督检查。文化部将把制度建设作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评体系,并适时对制度建设进行专项检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要定期检查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落实情况,每年对本地制度建设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