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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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

林造发〔2011〕261号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加快推进现有油茶林抚育改造是实现油茶产业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也是快速增加我国茶油总量、促进林农增收的有效途径。根据《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目标和国家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要求,为规范现有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导,我局组织编制了《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和技术服务,积极协调拓宽资金渠道,不断提高建设成效,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油茶林抚育改造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附件: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油茶产业健康发展,提高现有油茶林的
经营水平和效益,规范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导,根据《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目标,依据国家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现有油茶林分类:现有油茶林均指5年以上成龄油茶林。根据现有立地条件、林分状况、产量水平等将油茶林分为三类:
一类林为立地条件好,优良单株70%以上,林分达到标准栽植密度,大部分植株为中壮龄林,林相整齐,年均亩产油10公斤以上的林分。
二类林为立地条件较好,林分密度70株/亩以上,结实单株占50%以上,但树龄不一致,植株疏密不匀,年均亩产油7公斤以上的林分。
三类林为立地条件一般,林相不太整齐,老、残、病、劣株占2/3以上,年均亩产油7公斤以下的林分。
第三条 油茶林抚育改造是指对现有一、二类油茶林,通过实行修剪、垦复、施肥、蓄水保土、补植、嫁接换冠、病虫害防治等规范性综合技术管理,达到提高油茶林产量,实现丰产稳产目标。改造后的油茶林单位面积年产油量达到25公斤/亩以上。
第四条 油茶林抚育改造原则
(一)坚持与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协调的原则。开展油茶林抚育改造应结合本地区油茶产业发展实际,并充分尊重土地使用权者和林木所有者的意愿;注重区域生态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对土地、水及其他林木资源的干扰。
(二)坚持规模化培育和集约经营的原则。油茶林抚育改造应符合科学经营要求,林地相对集中连片,利于规模经营与管理,利于促进形成培育、收获、加工利用产业链的要求,利于增加林农经济收入。
(三)坚持科技应用和创新原则。开展油茶林抚育改造,要改变单一抚育模式,充分采用现有综合技术集成配套,确保提升油茶经营可持续生产能力,并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作用。
(四)坚持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油茶林抚育改造,要积极运用现有政策措施,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油茶经营。不断创新和完善经营模式,逐步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动机制。

第二章 建设地点选择
第五条 地点选择。依据《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选择在油茶核心发展区和积极发展区域内现有油茶林面积5万亩以上的县(市、区),并且油茶林栽培在海拔500米以下、坡度25度以下、远离污染源的低山丘陵区。西南高山地区,可选择海拔在500-1800米之间的油茶栽培缓坡地或高山台地,进行规划布点。
第六条 建设规模。在一个县域范围内,油茶林抚育改造面积应达到5000亩以上,单一小班最小面积不少于50亩。并制定年度抚育改造作业设计,严格按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表和作业设计图组成。
第七条 建设环境。所在县(市、区)政府重视、支持油茶林抚育改造工作;经营者对发展油茶有较高的热情和积极性,并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能较好地参与抚育改造经营活动。油茶林抚育改造区域具备一定基础配套设施,交通便利,便于作业和运输。
第八条 建设主体。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以油茶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种植大户或农户联合体为建设主体。

第三章 技术措施与管理
第九条 林地管理
(一)林地清理。将油茶林中的藤灌木、杂草、寄生植物和其他混生的林木树种等连根挖除,并清除老、残、病、劣油茶树。
(二)垦复。选择冬季或早春进行。第一年垦复,树冠外深度要在20厘米以上,树冠内稍浅。此后要坚持两年一次深挖,每年一次浅垦。坡度小于15度的林地采用全垦;坡度16-25度的林地采取带垦或穴垦,挖一带留一带,隔年轮换。
(三)蓄水保土。沿环山水平方向开竹节沟。沟底宽、深均30厘米以上,节长因地而定,一般1.5-3米。沟间距,坡度15度以下为8米,15度以上为6米,结合垦复每年清沟一次。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垦复逐年修筑等高水平梯带,防止水土流失。
(四)施肥。根据油茶生长结果状况、不同生长时期及油茶测土配方施肥方案进行精准施肥,推广使用油茶专用有机肥料。应掌握好肥料性能,坚持以有机肥料为主,化学肥料为辅。做到大年增施磷、钾肥,小年增施氮肥或复合肥。秋冬以有机肥为主,春夏季以速效肥为主。对立地条件好、长势强的林分多施磷、钾肥,立地条件较差、长势弱的林分多施氮肥。对丰产树多施肥,结果少的树少施肥。提倡在油茶林内间种适合的绿肥植物,绿肥要埋青,以促进土壤熟化和改良。
施肥节律:冬肥每两年一次,以氮磷钾总量8%以下的有机肥为主,在11月-1月结合垦复时施入;春肥每年一次,以氮磷钾总量15%以上的有机复混肥或高效复合肥为主,在春梢萌动前15天左右施入。
施肥方法:结合垦复,沿树冠外缘投影地开半圆形环状沟或条状沟,沟深15-20厘米左右施入肥料后覆土。坡度15度以上的林分宜在植株上坡施肥。
施肥量:每亩用量,磷肥40-60公斤;钾肥10-20公斤;
氮肥:其中碳铵30-40公斤,尿素20-30公斤;有机肥500公斤以上。
第十条 树体管理
(一)修枝整形。油茶林的修剪,包括修枝和整形。油茶成林以疏剪为主。在每年果实采收后至翌年树液流动前,剪除干枯枝、病虫枝、重叠枝、寄生枝、徒长枝、衰老枝、下脚枝等,改善通风透光条件。
修剪要因树制宜,树冠下部和内膛应适当重剪,树冠上中部和外缘轻剪;长势弱的适当重剪,长势旺的宜轻剪。修剪后要加强树体管理,及时除萌、抹芽,以防养分分散和干扰树形。
(二)密林疏伐。将过密的油茶林进行疏伐,伐除病、老、劣株及不结果株,使林地保存20%-30%相对均匀的林间透光度。根据不同的立地条件和品种,每亩保留油茶植株70-110株左右。
(三)疏林补植。对林间空地(原有空地、清理林地和伐除老、残、病、劣后出现的空地),凡超过3×3米的要进行补植。选用实生、2年生以上的良种大苗,挖大穴(70厘米×70厘米×60厘米)整地栽植,每穴内施足基肥(约1公斤有机专用肥或5公斤土杂肥),栽植时要根舒、苗正、填土压实。补植季节以早春为宜,每年在垦复、复铲、施肥的同时,对补植幼树要进行抚育,促进其快速生长。
(四)嫁接换冠。油茶林分中部分不结果或结果不多但生长旺盛的植株,经两年观察标定,平均年挂果量少于1公斤的植株,可采用嫁接换冠的方法进行改造,以改善油茶品种结构,提高林分产量,嫁接换冠植株数量应在合理密度植株总数的30%以下。
嫁接换冠使用良种优树穗条,采用拉皮枝接和嵌合枝接等方法。嫁接时间要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而定,一般在4月底至6月中旬为好,同一片林地必须在1-2年内完成嫁接改造。要加强对嫁接树的抚育管理,按技术规范及时剪砧、解罩与解绑、除萌与扶绑、防治虫害。要注意防止人畜损害及蚂蚁侵害。
因嫁接换冠技术要求高,应视实际条件实施。
第十一条 防治病虫害。对油茶成林造成危害较大的有油茶软腐病、炭疽病 、煤污病、油茶毒蛾、油茶尺蠖等,具体的防治措施可参见相关技术规程。
油茶病虫害的防治要贯彻“防重于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监测预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防治。采取以营林技术为基础,与生物、药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使用化学药物防治病虫害,要选择适合的农药种类和最佳防治时期。禁用高毒、剧毒、高残留以及对植物有药害、对环境有危害的农药。提倡使用无公害农药、引诱剂、黄胶板和天敌昆虫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 果实采收与处理。油茶是蒴果,成熟时会自行开裂,种子落地不易收集,要及时采收。
油茶果实成熟标志:果皮光滑,色泽变亮,约有5%左右的果实果尖开裂。红皮类型的果实成熟时果皮红中带黄,青皮类型青中带白。
油茶果实主要分为“寒露籽”和“霜降籽”,均宜分别在“寒露”、“霜降”两个节气的前3天和后4天进行统一采收。油茶果实采回后,堆放5-6天,除尽杂物,晾晒脱粒,使茶籽含水量降至15%以下,并尽快运送榨油。若需短时期内储藏,要存放在室内阴凉干燥处。

第四章 抚育改造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油茶林抚育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油茶林抚育改造区域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推进油茶产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经营机制和模式,要从政策扶持、资金投入、技术服务等方面为试点示范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有能力的社会主体参与油茶抚育改造工作,并能进得来、稳得住、能发展。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油茶抚育改造全面开展。
第十四条 加强对油茶抚育改造的科技支撑。要通过试点示范,积极探索不同区域、不同立地类型、不同林龄阶段的油茶抚育改造经营技术模式,逐步建立起科学实用的技术规范体系。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组织开展送技术下乡和科技成果对接,提高油茶经营者实践技能,提升油茶林经营水平。要做好档案建设管理,实现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开展油茶林抚育改造活动时,要重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要强化防火意识,明确防火责任制,消除一切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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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三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三)副本上的征收管理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编制的征收管理电脑编码;
(四)企业类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企业类别;
(五)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六)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七)有效期限:填写长期。但对工商登记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按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填写;
(八)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印制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所需套数(每套包括正副本内页、外框、封皮和税务登记表)支付。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务必在(6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附件1)传真至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中旬结束。7月份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应在10月15日前将此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国
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应附送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和税务机关颁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为了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电脑录入、打印质量
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打印好的税务登记证件在发放时要建立领表、领证登记鉴定制度,做到企业报送资料与发放证件一致,以免错领和丢失。
(四)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劳动,对1999年上半年已参加联合年检并已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可根据情况,凭年检合格验讫章直接给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五)这次换证,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
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5月19日
从死刑存废到司法改革-2010/10/26北京师范大学“关注死刑改革论坛”演讲词摘要
一、引言
近期台湾司法改革议题讨论热烈,其力度之大,使得短短一年间,从”法务部长”、”检察总长”到”司法院”正副院长等司法高层相继去职;力度之强,可以见诸上个月有数万民众,且多为平日不易出门参与群众运动的妇女、青年,为抗议法院判决与社会脱节,加入了所谓”白玫瑰”运动,集体示威游行。同时,预期台湾此番司法改革议题,将随着相关问题的陆续浮现,逐步炒热到2012年台湾最高领导人的选举。换言之,即司法改革的成败,可能牵动马英九连任与否,进而影响两岸关系,足见其影响之深远。
今日个人有幸有此机会,从刑事司法出发,向各位报告台湾司法改革的问题。除可帮助大家了解台湾刑事司法现况外,也希望藉此与同为法律人的各位,从中一齐来反思与检讨。首先从关系台湾司法改革的几件大事回顾谈起。
二、近期台湾司法大事纪
2008年台湾执政党再次轮替,自检方声押台湾前最高领导人,全面审理相关弊案后,刑事司法相关议题逐渐获得了重视。包括重罪羁押对人权的妨碍、法院并案分案的合法性、辩护律师庭外操作证据与被告言论应否设限等。但据我观察,其焦点仍只集中于高层犯罪问题,关注者也多限于城市中产阶级或精英知识分子,对司法之于一般大众权益的影响,尚少见讨论。真正引起广泛大众注意司法改革,应该说是从死刑存废的争议开始。
争议直接触发点,是台湾国民党”立法委员”吴育升在2010年2月22日提出质询,质问政府何以4 年来从未执行死刑。时任”法务部长”的王清峰女士直言表达其保护死刑犯生命权的立场,坚持任内绝不批准任何一件死刑执行,遭致各界强烈批判。2010年3月11日王请辞获准。续任部长曾勇夫于2010年4月28日签署了张俊宏、洪晨耀、张文蔚、柯世铭4名死刑犯的执行令。随着4月30日的4声枪响,台湾从2006年起持续4年多的死刑执行暂停纪录也被打破了。
死刑存废在台湾,争论超过半个世纪,未有定论。尽管最高领导人、司法行政机关首长们不只一次宣示”人权立国”、”朝向废死”的政策立场。历年来并有若干配套修法的举措,例如如删除绝对死刑、延长提高数罪并罚执行上限,合并刑期从20年,提高为30年、假释条件严格化与提高假释门坎,将现行无期徒刑执行逾15年得假释之规定提高至25年。以期在废除死刑完成前,以无期徒刑替代死刑,或提高法官在刑罚选科上,以无期徒刑与较长的有期徒刑来替代死刑的动机。废死在台湾,可说只差临门一脚,即仅需再通过无假释适用的无期徒刑以替代死刑,与删除死刑有关规定,即可大功告成。但因民意多数反对废死(63%-76%),与政治选举频繁,在民意至上的现实压力下,短时间内废除死刑的政策目标恐难完成。
台湾大众的讨论,最初落在检讨死刑废除的公平性上。尤其当惨绝人寰的犯罪手段、受害人及家属的激烈控诉、对犯罪被害保护不周、部分执法人员实际经验等,一再于媒体批露后,废除死刑的主张与言论受到了抑制。
但终究,台湾是个自由开放社会,面对公共议题,群众也多是客观理性的。在激情过后,对于死刑争议,逐渐进入了更深层的讨论,即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上。毕竟,死刑的无法回复性,一直是废死的有力理由。特别即将面临持续要执行的死刑案件,大众开始深思,刑事司法审判是否公平,其中有无发生冤错案件,造成”体制杀人”的可能。
持平而论,台湾从立法、侦查、审判到执行,对于判处死刑案件,极为慎重,并设有重重监督、纠错的机制。这包括了一、立法上,已先把判处死刑数目较多的《惩治盗匪条例》废止。又删除了绝对死刑。虽现行条文,规定可科处死刑之罪,仍有61种、52条之多。但其中真正适用者很少,多集中于严重暴力犯罪,如台湾《刑法》第226条之1强制性交猥亵等与杀人重伤害之结合犯罪、第332条强盗与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结合犯罪、第348条掳人勒赎与故意杀人强制性交结合犯罪;二、对一般死刑上诉案件,台湾法院认为,因死刑乃重典极刑,除罪证明确外,被告是否”事后无悛悔实据”、确实已无法”教化迁善”、”再社会化”,必须”与社会永久隔离”等,均应为判刑时的斟酌重点。实务上,对二审判处死刑案件的第一次上诉,”最高法院”即予驳回因而判决确定者极少。多数二审判处死刑案件,经常被”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审,甚至有发回更审达十余次之多者;三、死刑属强制辩护案件,均有律师或公设辩护人为被告辩护;四、死刑属强制上诉案件,不论被告是否上诉,判处死刑案件均应依职权移送上诉,在台湾三级三审制的架构下,都由”最高法院”判决定案;四、”检察总长”在判决确定后,如发见该案件之审判违背法令,还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五、死刑的执行权,基于三权分立制衡,防止法官专擅,划归司法行政机关,非由审判法院行使。其结果是,每年死刑执行数目很低,2006年暂停死刑执行前,每年死刑执行数目均在个位数,如2001年有10人、2002年有9人,2003年有7人,2004年仅有3人,2005年2人。从而理论上,台湾死刑冤错案件发生机率甚微。
尽管如此慎重,但经过搜寻,仍有两个明显冤错的死刑案例:其一为嘉义县男子黄志成被指控强盗、杀害前台南市教育局社教课长,一审及二审以及6次更审,都判黄死刑,直到更七审宣判时,始改判无罪。审理期间共被判8次死刑,羁押长达3386天,一再徘徊死亡边缘。2008年获判无罪确定,黄得到新台币16930000元的冤狱赔偿,创下赔偿金额的最高纪录。另一例是, 1996年台湾空军士兵江国庆,被认定犯下凌虐杀害福利站员工5岁幼女重罪,来年即遭军法起诉审判,进而枪决。但台湾”监察委员”调查后发现,该案侦审过程违反程序正义、侵害基本人权,且有新证据,故于2010年5月12日通过纠正”国防部”案,要求本案提起非常上诉与再审,并继续侦办。
当上述这种冤错的案例,与其他因不当侦讯手段、检察官滥用职权、无效率的诉讼流程等,导致误判、延宕羁押、长期未获平反的刑事案件,经媒体持续追踪发掘后,在台湾社会,遂引起很大的回响。毕竟不单是犯罪者,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司法不公的牺牲品。台湾大众纷纷质疑,我们的司法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公正的审判机制为何会失灵?
争议还未终止,不料 7月13日负责侦办高层贪污案件的”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在新任”检察总长”黄世铭指挥下,又强力出击,将涉及贪渎的高等法院三名法官、一名检察官提讯后即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获准,后续又搜索了高等法院法官,为台湾司法改革议题,再度投下了一?震撼弹。
报导中,这批法官的贪渎与生活不检,其肮脏丑陋,令人惊讶,如叫他人代写判决、长期不上班、在外结交红粉知己、不务正业收藏骨董、豪宅内召妓等。对此,台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率先发难,直接点名有权监督处理法官操守的的”司法院”院长立刻下台,连带地副院长也因个性较为保守消极,故此两人均获准请辞。
然而,比起法官腐败,更令群众不满的,是法官认事用法僵硬机械,只死守法条判例,不知变通,故产生判决与社会观念严重脱节,即俗称”恐龙法官”的问题。
依台湾《刑法》,审理未满14岁之男女遭性侵时,如果被告“违反被害人意愿”,应适用第221条强制性交罪,并以第222条第1项第2款加重其刑(加重强制性交罪)。 若“未违反被害人意愿”,则以第227条第1项(对未满14岁男女性交罪)论处。刑罚重轻程度有别,故”有无违反被害人意愿”的确定,成为台湾法官审理该类性侵案件时,法律适用与刑罚重轻的关键。
根据已批露的信息,有部分7岁以下女童,因不能完整记忆被性侵害的情节,或不能清楚证明曾经表达拒绝性交的意愿,导致被告受轻判甚至无罪。这引起了广大家长与妇幼保护团体们纷起挞伐,认为既属幼童,如何苛求其能完整清楚记忆与表述?法院如此判决,将直接导致犯罪者逍遥法外。网络上,曾号召到超过30万人表达抗议。虽说台湾”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会议迅速做成决议,宣布凡性侵”7岁以下”幼童,一律认为是违反幼童意愿,须依加重强制性交罪重判7年以上徒刑。但众怒难平,仍有数万人加入首述的”白玫瑰”运动。
至此,台湾司法改革的迫切可说已到不容再敷衍拖延的地步。上述恰好发生在今年内的重大事件,除清楚表达民意要求外,也反映出了司法改革的初步方向。那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操守与法院裁判质量两条路线。至于司法改革所要达成的目标,也非常明确,那就是建立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三、台湾司法改革的规划与进程
(一)经验检讨
自从90年代初以高新武为首的新竹地检署部分检察官,为台湾司法改革开了第一枪。其后1999年7月召开的”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可以说是台湾当局响应社会对司法改革要求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动。经过各界深入研讨,该会共达成了32项结论。这32项结论又代表了32种决定施行的新制度。当时希冀达成的优先目标,不外乎改善裁判效率与强化人权之保障。
几年来落实成果极多,尤其在刑事诉讼制度上,透过修法,已完成例如:一、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控辩攻防武器对等,控方要负绝对举证责任,力行无罪推定原则;二、采令状主义与法官保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场者,应实时讯问。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24小时内,叙明羁押之理由,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未经声请者,检察官应即将被告释放。侦查中检察官认有搜索之必要者,应以书面记载事项,并叙述理由,声请该管法院核发搜索票。司法员警官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认有搜索之必要时,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搜索票。通讯监察书,侦查中由检察官依司法警察机关声请或依职权以书面记载事项,并叙明理由、检附相关档,声请该管法院核发;三、采严格证据法则:未经合法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自白乃出于自由意志;四、辩护权绝对尊重:被告、犯罪嫌疑人、受调查者不论何时,不分案件,得随时选任辩护人。辩护人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见通讯自由,不必事先审批、接见通讯不被监听等等。

上述种种改进,对保障人权言,意义十分重大。目前刑讯逼供、羁押取供、有罪推定等现象,在台湾司法环境中几乎完全绝迹。连带地犯罪定罪率也因而降低,成罪困难,但同时也有诉讼久延的副作用。
但据台湾权威的”中央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公布2008年第2次社会意向调查。在司法议题部分,多数的民众表现了对于司法体系的不信任。当问到整体法律制度是否公正方面,有51%的受访民众表示法院的判决是不公平的。问到法律是否已充分保障人权,则有59%的受访民众认定法律还不能充分保障人权。
若按个人的解读,这份调查结果,并非表示10年来台湾在司法改革上毫无进展,应该说前10年的改善,多集中在保障人权方面。在人权保障上,台湾早已建立共识,确立价值,并无太大疑虑。基此,台湾民众对自身司法的要求又进一步有所提升,期待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有所转移。只能说,现有台湾司法体制还不能切合满足百姓的期待与需求。这个期待与需求,包括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操守,要有如同”皇后贞操”一般不容怀疑的高度廉洁;法院裁判质量要具备高度的公正、精确与效率。
(二)近期规划与成果
以下将台湾近期司法改革的规划与成果,分对人、对事两方面加以分析检讨,并对台湾司法改革前程,提出愚见-
1、对人(司法工作人员操守):
(1)规划与成果
司法腐败问题,在台湾虽不算严重,历来因腐败问题被起诉判决确定而遭撤职的司法工作人员,据我所知,不超过5人。但认真探究其中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因法官在台湾社会地位崇高,待遇优厚,享有终身保障,有利其洁身自爱外。另一方面,恐怕也是因为司法贪渎,具有高度专业性,侦搜不易,取证困难;加上司法人事网络复杂,司法工作人员彼此关系密切,有所谓”官官相护”问题,导致司法腐败向来有极高的”犯罪黑数”,一般定罪比例不高。
针对此问题,台湾前几年仿效美国”水门案”设特别检察官的作法,增修了《法院组织法》第 63之1 条,于”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立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一、涉及正、副最高领导人、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级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正、副最高领导人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台的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之案件。起诉司法工作人员贪渎,属于特殊重大贪渎案件,即归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挥特别侦查组职掌。该”检察总长”又由最高领导人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出任,有一定民意基础,并享受任期保障。所以提升办案层级,赋与’检察总长”重权,目的就在期待其能无后顾之忧,充分地摘奸发伏,以避免”官官相护”的羁绊。第2任”检察总长”如前述,发动”正己项目”,声押搜索法官、检察官,可说是初步符合了制度设计目的。
另外,尚在研拟中,争议较大的是《法官法》草案。该法中所设”法官退场机制”,被视为是一淘汰贪污司法工作人员与”恐龙法官”的利器。现行制度下,法官淘汰与公务员惩戒制度相似,于”司法院”议决惩处法官后,必须先交由”监察院”弹劾,再移送’司法院公惩会”审议通过撤职。但多年实际运作下来,罕见有法官被淘汰出局。《法官法》草案改由”司法院”内新设立的”评鉴委员会”议决,送交”监察院”弹劾,再送交”公惩会委员长”及4位法官组成的”司法院职务法庭” 审议通过惩戒,最重可以撤职,被惩戒的法官亦无法领取退休金。特别的是,《法官法》草案明订,评鉴委员会成员11位中,审检体系外的律师、学者及社会人士占了8位,即全部评鉴委员人数2/3以上,审检代表仅有3人。所以引进外部力量,目的也在防止”官官相护”。另据了解,《法官法》草案固有可能在今年通过。惟如延误立法,台湾在野党已宣布将另推动《法官检察官评鉴法》,主张体制外设立独立的评鉴基金会,对法官除了进行个案评鉴,也针对问案态度、品德操守等,进行一般性评鉴。评鉴结果将公布社会,并送交”司法院”及”法务部”处理。
(2)个人观点
司法腐败既属智能型犯罪,黑数较高,有如一滩污水。故处理司法腐败,应如同治理污水一样,设有排水、清源、监控三道完整机制,方能竟其全功。法官淘汰或退场,充其量只具备其中一道排污的功能。
个人以为,在维持审判独立原则下,配套制度还应包括:
一、清源机制:适度放宽法官来源,广纳优良律师、学者参与法官检察官团队;落实公民参与司法,实施参审制,包括平民参审与专家参审。这方面德、日、韩、甚至大陆人民陪审员的优良实践经验,台湾均可加以仿效。至于台湾部分人士推动,所谓体制外独立的评鉴机制,个人认为既抵触了三权分立原则,侵犯审判独立,也可能有舆论干预判决,产生”第四审”等严重的问题,况且并无坚强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放宽法官来源与实施参审,既不侵犯现任法官的独立办案空间,又可同时减少法官滥权武断。
二、监控机制:若与大陆《刑法》,尤其是第7次修正后相比,台湾关于贪污治罪的立法,不够严密。对中介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无论《刑法》或特别刑法都欠缺完整有效的定罪条款。严密贪污治罪的立法,加上马英九早先宣示将仿香港成立的”廉政署”,都属于个人主张监控机制的重要环节。目的即在司法工作人员”头上悬刀”,藉心理强制,对司法人员发挥监控功能,使之不敢贪、不能贪。
2、对事(法院裁判质量):
(1)规划与成果
重大案件久拖不决,一直是台湾刑事诉讼上的头痛问题。成因也很复杂,部分是因早期侦查科技较落后,采证原有缺失,导致事实审理困难;部分是因不法搜证,被告履为抗辩翻供,导致法院不敢轻率结案;部分则是因诉讼资源分配失当,导致程序进行无效率。何况,台湾刑事诉讼法并未设个案审判最长期限,过去重罪的延长羁押次数也无限制规定,较为繁杂的案件往往拖延10多年、20多年,还无从确定,人犯也可能连带地被长期羁押。以所谓”一人在押,十人在途”的观点,重大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可以说不仅是程序经济、诉讼资源浪费与否的问题,更是对被告、被害人、包括其家属亲友精神与身体的一种长期折磨。
举其中最有名,被写成《流浪法庭30年》一书出版,轰动全台的1979年第一银行押汇舞弊图利案为例。该案历经1、2审与发回高院12次更审,最后2007年”最高法院”才以”罪证不足,再无更审实益”为由,驳回检察官的上诉,前后折腾近30年,案件始告确定。被告一银前副理张国隆、前襄理柯芳泽、林泰治均无罪定案。本案会拖延如此之久,除了因当年第一银行遭到诈骗的押汇金额,高达880万美元,国库损失巨大,使法院不敢轻易审结。另外原因之一,是当年第一银行为了不让案情向上发展,因此选择性提供数据给检调,不利于总行的公文一概隐匿,使得事实难以厘清,直到银行领导更换,机密档曝光,被告才有机会获得平反。
针对重大刑案严重延滞,为保障人民刑事诉讼上受迅速审判的权益,2010年9月1日起,台湾施行新通过的《刑事妥速审判法》。其立法重点在于:一、限制审判中之羁押期间与延长羁押次数:第5条规定: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应优先且密集集中审理。审判中之延长羁押,如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审、第二审以六次为限,第三审以1次为限。审判中之羁押期间,累计不得逾8年。前项羁押期间已满,仍未判决确定者,视为撤销羁押,法院应将被告释放。二、以减刑换取严重延滞刑案的被告不上诉,以利确定。第7条规定: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决确定之案件,除依法应谕知无罪判决者外,经被告声请,法院审酌下列事项,认侵害被告受迅速审判之权利,情节重大,有予适当救济之必要者,得酌量减轻其刑: 一 、诉讼程序之延滞,是否系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实上之复杂程度与诉讼程序延滞之衡平关系。三 、其他与迅速审判有关之事项。三、对多次发回更审案件,有条件的限制上诉第三审,以利确定:第8条规定:案件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6年且经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发回后,第二审法院更审维持第一审所为无罪判决,或其所为无罪之更审判决,如于更审前曾经同审级法院为2次以上无罪判决者,不得上诉于最高法院。
(2)个人观点
虽然《刑事妥速审判法》第1条有”为维护刑事审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权及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的明文。但我认为,《刑事妥速审判法》实重在”速”,不在”妥”,等于将”效率”价值置于”公正” 价值之上。比如说,如拖延8年未能判决确定之案件,假设是因检察官消极敷衍或法院玩忽职守之事由所导致,符合所谓诉讼程序之延滞,非因被告之事由。则被告即能因此得到减刑的恩惠,实在有违公平。个人认为,这种立法,纯属仓促妥协的产物,未来流弊争议必多。
其实,重案久拖不决,极大的因素,在于案件量大,但诉讼资源分配失当,使得重案审理效率低落。简单地说,就是新案不能断,加上旧案不易清,件件积累,导致法院无法集中精力处理重大案件。
台湾刑事案件积压,有多么严重?简单向各位报告,在检察官”原则起诉,例外不起诉”的心态下,以2004年为例,经检察官起诉而进入司法审判的案件,约为12万4千件,平均每天有340件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公诉。民众自诉的平均每天也有4件。更不幸的,台湾刑事审判,二审采覆审制,相同问题到二审还可再争执,故当事人通常均会上诉,检察官尤其是”原则上诉,例外不上诉”,以避免惹人非议。加上三审非严格法律审,准许上诉三审结果通常是废弃原判,发回二审更审。这么上下来回作用,每名法官手头上都至少有几十个案件,压力甚大,二审特别严重。形成上下较窄,中间较宽,有如水桶状不正常的诉讼结构。
我想正本清源的作法,不应像是采用《刑事妥速审判法》的”锯箭式疗法”。而是要从案件的”流量管制”与”处理流程”两方面来加以克服。此刻应回归正常机制,回归2005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老思路,真正作到一审为坚强事实审、二审采续审制、三审采严格法律审,配合??嗖黄鹪V、?起?、认罪协商、简易程序等,重建”金字塔型诉讼结构”。即藉由分层分工的法定审级程序,让”小案速断、大案慎重”,彻底改进审理与结案效率。使法官能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处理重大案件,从而避免审理该类案件的久拖不决。
(三)预测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