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45:24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30号)
2001年9月13日


为提高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透明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须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抄报中国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依法不能受理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的,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不予批准筹建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每周三和周五下午为筹建申请材料的接收时间,申请人可以就近到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咨询。
二、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备工作。获准筹建的公司筹备组须依法落实资本金、股东、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筹备就绪后应向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为原件):
(一)开业申请;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和财务、人事制度等);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专用章)及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的配置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筹备组提交的开业申请材料齐全的,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对不予批准开业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公司筹备组并说明理由。
公司筹备组自获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中国保监会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如果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无故刁难,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9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公布1999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1999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1998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结果和普通高等学校“红”、“黄”牌核定标准,1999年有33所普通高等学校被确定为“黄”牌学校,其中本科6所,专科27所。按照有关规定,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减少招生,请有关单位在1999年招生计划安排、执行过
程中予以落实。
为确保高等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保证高等教育必要的规格和质量,学校主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对布局合理的学校,尽快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对布局不合理的学校,通过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进行撤并。
减少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将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附件:1999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一、本科院校(6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新疆石油学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首钢工学院 北京市
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江西省
广西工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汉中师范学院 陕西省
西安美术学院 陕西省
二、高等专科学校(27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承德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忻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山西省
河套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鸡西大学 黑龙江省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上海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
苏州职业大学 江苏省
淮南联合大学 安徽省
漳州职业大学 福建省
黎明职业大学 福建省
福建中华职业大学 福建省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
泰安师范专科学校 山东省
济南联合大学 山东省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省
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省
大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商洛师范专科学校 陕西省
天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省
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省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备注:“黄”牌学校的确定依据以各校1998年9月上报的统计数字为准。



1999年5月20日

威海市再就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再就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998年3月30日威政发[1998]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再就业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失业和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及其非农业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持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称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城镇劳动者失证》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下岗职工,是指下岗3个月以上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证》的职工。
  第四条 市及县级市、区(含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再就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再就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五条 再就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企业收取的就业调节费。具体收取标准为: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力的,每个每月收取30元;使用本市以外劳动力的,每个每月收取50元。外资源企业和镇(村)办企业及驻镇(村)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不缴纳就业调节费。
  (二)从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按2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从上年度收取的城市人口增容费和增容配套费中提取的部分奖金。
  (四)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部分奖金。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奖金。
  第六条 再就业基金按以下规定缴纳或划转:
  (一)本办法第五条(一)项规定的奖金,由企业按季度向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缴齐。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的资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比例全额划转再就业基金专户。
  (三)本办法第五(三)、(四)项规定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拨付。
  第七条 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失业、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补助、再就业安置补助等方面支出。
  第八条 企业组织下岗职工转业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并重新上岗的,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300元发给企业一次性培训补助费,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企业招用失业2年发上(含2年)或下岗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重新就业,签订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给企业一次性再就业安置补助费;签订并正常履行劳动全同至退休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发给。企业招用其他失业或下岗职工,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400元的标准发给企业一次性再就业安置补助费。合同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予以追回已了给的再就业安置补助费。
  失业2年以上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自谋职业的,就业服务机构发给本人一次性补助费3000元;其他失业或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发给本人一次性补助费300元。
  第十条:再就业基金纳人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改变用途。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再就业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渎职、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