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04]162号
各设区市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制度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的精神,省政府决定整合原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顾问团、专家咨询组、法律顾问团、“数字福建”顾问委员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顾问团的组建目的
(一)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福建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二)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综合经济部门、政法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新闻机构有关专家的联系,更好地了解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政策法规研究动态,同时让顾问及各方面更多地了解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顾问对福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宣传福建。
二、顾问团的管理与内设组别
(一)顾问团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主管,日常联系工作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信息化顾问组和法律顾问组的具体业务工作由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省政府顾问团下分经济社会发展顾问组、法律顾问组、信息化顾问组。
三、顾问的聘任与工作内容
(一)聘请对象
1.中央国家机关、综合经济部门、政法部门从事政策法规研究的专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部分企业的高级研究和管理人员;
2.中央主要新闻单位的资深记者、编辑;
3.在闽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内部分知名专家及中青年研究人员。
(二)顾问任期
顾问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任。期满后,征求本人同意,并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新一届顾问由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候选名单,经批准后予以聘任。
(三)顾问工作内容
1.向福建省政府提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动态以及政策法规咨询;
2.对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承担有关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某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4.为福建省政府法制建设及有关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5.宣传报道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工作情况。
(四)活动方式
1.省政府一般每届召开一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2.应邀参加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3.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顾问来闽考察、调研,征求意见等;
4.开展有关专题报道、宣传;
5.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省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五)顾问待遇
1.由省政府发给津贴;
2.为顾问每人赠订1份《福建日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福建年鉴》;
3.经常性向顾问提供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信息、资料。
四、承办单位职责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等有关承办单位要明确分工,密切与顾问的联系,充分发挥顾问们的作用。有关顾问团的重要工作要报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省政府领导确定。
(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工作:
1.保持与顾问的日常联系;
2.负责省政府统一邀请的调研考察、新闻采访活动,以及研讨会、报告会的组织安排工作;
3.负责将顾问的意见建议汇总反馈,调研成果采编转报省领导;
4.定期向顾问寄送报刊、材料;
5.在政务网公布顾问名单和活动信息。
(二)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的工作:
1.分别负责与信息化顾问组成员和法律顾问组成员的业务联系及相关业务工作的办理,寄送相关材料;
2.负责整理、采纳顾问的意见、建议。
(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设区市需要邀请顾问参加有关咨询活动,可直接与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系。
(四)顾问接待工作。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考察调研、咨询活动等,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接待。由省直部门或设区市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
五、经费
(一)省政府顾问团日常工作经费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出预算,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省财政拨付,专款专用。
(二)由省政府举办的专项会议及考察调研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出预算,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省财政拨付。
(三)部门或设区市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二、切实保障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督促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依法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高校毕业生所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三、在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近几年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要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要将见习与就业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好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适当给予见习补贴,并免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努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用人信息,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要积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合作,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库。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探索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自助式网上就业服务,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到基层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在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切实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其在劳动力市场流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当地有关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吸引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
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结合起来,积极选聘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街道和社区,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并按照《意见》要求,落实好薪酬待遇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安排。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配合,参与研究制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切实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