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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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9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78)第28号《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我们同意你们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

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近来,在平反纠正冤错案件中,有的法院提出:“原来在定案处理时将其人事档案也归入了诉讼卷内,现案件已平反纠正,人已恢复或重新安排了工作,有关单位索要人事档案,应如何处理为当?”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法律制裁时,需要从其人事档案中了解本人的历史或受过什么奖惩时,可以摘抄有关部分附卷,而不应当将其全部人事档案或从中抽出部分归入诉讼卷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78)法办研字第19号《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部诉讼卷宗应予归档保存,不应销毁”的精神,我们意见,对诉讼卷内的人事档案(包括从人事档案中抽出的部分),应退还原单位,不应继续保存在诉讼卷内。如已平反纠正的人员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将其人事档案转给现在接收工作的单位保存。今后,法院在审结案件时,除摘抄有关部分附卷外,一律不要将其人事档案归入诉讼卷内。
当否,请批示。
197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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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精神,决定设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局级工作部门,同时挂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贸易局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定点经营管理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负责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十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提案和建议以及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二)规划科技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组织研究拟定工矿行业及有关综合性的规章、规程和工矿行业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听证,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矿山安全监察处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方面的情况;按权限负责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的相关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或发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和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协调或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人事培训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为35名(原定15名,市经委、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划转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城管、农机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关于颁布《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加强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男十八至五十岁、女十八至四十岁的农村劳动力(含从事工副业等所有农村劳动力),每年应出水利义务工十至十二个。对应出工而不出的,应以资代工。每个水利义务工的工资标准按当地劳动工日价格计算。
在校学生、民办教师、烈军属和出工、出资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减免,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农村水利义务工由区(县)和乡(镇)按4∶6或5∶5比例分配使用。
第四条 农村水利义务工必须用于区(县)和乡(镇)管理的二级河道和干、支渠清挖,新建或维修公益性较强的农村水利设施及联村、联户受益的水利工程,区(县)范围内的二级、三级河道和干渠的排涝、工程维修、水土保持等。
农村水利义务工不得用于承包户自身承担的清沟、平整土地。
第五条 各区(县)和乡(镇)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义务工的管理,检查出工情况,并登记造册,年终做出用工决算,将用工数量及完成工程量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于工程量大,用工较多的工程,需要非受益单位支援时,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换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作合同,按合同兑现,不准平调。
第七条 各区(县)和乡(镇)水利部门,在制定农村水利工程年度计划时,需提出使用水利义务工的工程项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和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逐级下达用工计划。
第八条 以资代工的款项应专项储存,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款项用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