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红十字卫生站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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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红十字卫生站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府办公厅


北京市街道红十字卫生站暂行管理办法
市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办好街道红十字卫生站(以下简称卫生站),方便群众就医,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站是城市开展预防保健工作的基层组织,是集体所有制的卫生事业单位。行政上受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受区红十字会、区卫生局领导,地区医院保健科负责卫生站的日常业务指导。
第三条 原则上每个居民委员会设一个卫生站,每站设两名卫生员。也可以两个居民委员会合设一个卫生站,适当增加卫生员。卫生站的建立和撤销,卫生员的补充和调换由街道办事处和区红十字会、区卫生局商定。
第四条 卫生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卫生宣传,普及卫生知识;
(二)协助地段保健医生做好预防接种、预防投药和疫情报告工作;
(三)配合本地区医院保健科做好妇幼卫生保健和老年保健工作,为孤老病残人员送医送药,开展家庭护理等各种便民的医疗服务;
(四)开展小伤小病的治疗和对一般意外伤患的初步急救,有条件的卫生站,可开展针灸、按摩等专项医疗服务工作;
(五)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五条 卫生站卫生员可从居住在本地区的医院医务人员和退休医务人员中聘用,也可从附近的待业青年中招收。但从待业青年中招收,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并经专业培训后择优录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区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采取转正或订长期合同办法,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得
安插无照行医人员到卫生站工作。
第六条 卫生站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必要的业务登记、统计工作制度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第七条 卫生站必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对青年卫生员定期进行技术考核。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技术操作规程,不负责任,给患者、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第八条 卫生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管理,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卫生站的财务按站核算、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卫生站的经费依靠业务收入、财政拨款和有关部门补助的办法解决。卫生站属社会公益事业,可接受社会捐献和赞助。财政拨款和有关部门的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业务收入可用于发展卫生站事业和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
第十条 卫生站必须认真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对自费药品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卫生站可根据具体条件,扩大业务范围,组织合理的业务收入。
第十一条 卫生员的报酬,可采取发给补差、定额补助或按收入提成等办法解决。统一招收录用的卫生员的工资,按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原属街道“五七”工厂编制的卫生员的工资和退养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不适合继续在卫生站工作的居民卫生员,需办理退养手续的,按照有关退养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奖金、保健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卫生站的实际收入合理分配。
第十四条 卫生站所需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新建居民区卫生站所需用房,由规划建设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198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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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0〕15号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制定的《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7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阜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发〔2008〕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为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是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通过一定方式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居住,签定租赁协议,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阜阳南苑廉租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南苑小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的管理由市直公房管理处负责,颍州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等特殊家庭,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有效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证》及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年审证明;

(三)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家庭的相关有效的证明。

第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填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经初审符合配租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如有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实物配租候选对象,报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批准配租的,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赁实行轮候制,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配租户数和实物配租房源,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公开组织摇号、选房。摇号选房应当按照批准配租的低保住房困难特殊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顺序进行。南苑小区廉租住房房源全部用于颍州区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配租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同时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明细表》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实物配租到南苑小区的家庭与市直公房管理处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实物配租家庭自接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部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实物配租申请。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租金构成要素及廉租住房保障户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以后每两年公布一次。廉租住房租金应当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并由投资主体的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管理费用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对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取消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按配租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缴纳租金。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待条件成熟,区住房保障部门(南苑小区由市直公房管理处)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房屋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改变住房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特殊情况装修,须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承租人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超出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和保障条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配租家庭中有家庭成员死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者外迁的。

第十四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由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追缴租赁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保障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实物配租申请。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铁路机车验收规则

铁道部


铁路机车验收规则

1979年11月10日,铁道部

总 则
第1条 铁路机车、配件的验收工作,是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产工序,建立健全验收工作,是保证机车质量,确保运输和行车安全的重要一环。各铁路局和机车制造、修理、配件工厂,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2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按照部颁的机车、配件的制造、修理有关规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机车和配件。并且,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1979〕189号文件第十八条“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以确保机车、配件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3条 验收工作要贯彻用经济法则来管理经济的原则,注意经济效果,促进厂、段好中求多,好中求快,好中求省地完成机车、配件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
第4条 认真执行国发〔1979〕189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标准化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是生产技术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政治经济待遇与其他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对工作成绩显著或作出重要贡献者,应予以奖励”。
第5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与有关单位主动联系,充分发挥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岗位责任制的作用,协调一致,共同努力,保证验收规则的正确贯彻。验收人员须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认真把关,又要积极攻关,并协同所在单位搞好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

第一章 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6条 铁道部为了加强机车、配件的质量管理,在铁道部机务局设立机车验收室,负责全路的机车、配件验收工作。
各铁路局、工厂分别设立铁道部驻铁路局、工厂机车验收室,它是部派驻各局、厂的专业验收机构,负责管理与执行各厂、段的机车、配件验收工作。验收人员是代部验收机车、配件的代表。
各铁路局机务段、配件厂设铁路局驻段、厂验收室,具体执行机车、配件的验收工作。
第7条 部驻铁路局、工厂验收室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团、工会的组织关系和活动,人事档案管理等,委托所在铁路局、工厂党委领导;部驻工厂验收室的技术业务工作,委托部机务局领导,部驻各铁路局验收室的技术业务工作,在各该局领导下和部机务局验收室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8条 部驻各铁路局、工厂验收人员的任免、调转、奖惩等事宜,按部(78)铁辆字1501号文件的规定办法办理,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驻各铁路局机务段、配件厂验收人员的任免、调转、奖惩、工资调整由各铁路局负责。

第二章 验收室的编制定员和验收人员的选任
第9条 验收室的编制定员:
部各直属工厂的机车验收室设主任、乘务员指导员(机车车辆机械工厂、电机工厂除外)和验收员。各铁路局验收室设主任和验收员。
验收室的定员,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组成一个精干有力的班子,能够劳逸结合,满足建立正常生产秩序的要求,胜任代部验收机车、配件的任务,为提高质量,保证安全、效率,提供组织基础。
定员的确定,要根据机车结构繁简、机车类型(蒸汽、内燃、电力)、任务大小、生产班次、验收范围以及重建验收室以来的实际体验,由各工厂与驻厂验收室查定定员,报铁道部核备;各铁路局由机务处、驻局验收室会同有关单位查定定员,报铁路局核批。
第10条 验收室主任、验收员要保持稳定,铁路局、工厂验收人员,未经上一级验收室同意,均不得任意抽调、离开验收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
第11条 各级验收人员的选任:
一、各级验收人员由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联系群众,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机车、配件构造、性能、修造工艺,运用技术知识的干部(技术员、工程师)或具有中专水平以上的司机和生产工人担任。
二、各铁路局、工厂验收室主任要以处级(相当副厂级)或科级干部担任。路局所属各机务段、配件厂验收室主任,应以科级(三等段可设股级)技术干部担任。
三、驻厂验收室乘务员指导员,要有一定政治工作经验和技术业务水平的党员干部担任,在验收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12条 验收人员原有的技术职称继续保留,以后按照技术人员晋升的规定在所在单位考核晋升;没有技术职称的,也可根据本人要求,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所在单位进行考核,报任免机关批准,确定技术职称。验收员应参加路局(段)、工厂内外有关科技活动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第13条 验收人员必须熟知下列有关规程与技术:
一、机车构造性能。
二、机车、配件造修和加装改造的有关图纸、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文件。
三、机车厂、段修规程。
四、主要零、部件的造修工艺。
五、检查工具、测试仪表的使用方法。
六、机车、机组及零部件的质量检查、性能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部分。

第三章 验收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14条 验收人员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各级验收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令,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所在单位的劳动纪律。
二、验收室主任,要定期向所在单位的党委和领导汇报工作。双方要经常交换意见,不断采取措施,在保证提高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生产计划。
三、验收员要认真听取各局、厂(段)对验收工作的意见,以改进验收工作。
四、验收室应参加所在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红旗竞赛,享受集体和个人奖励。受奖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报上一级验收室备案。
五、验收人员的有关办公地点、通讯设施、图纸文件、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办公用品、公用乘车证、劳保用品、工资待遇、生活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列入所在单位。
第15条 验收范围:
一、对各工厂造修的机车、轨道起重机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并对下列工序及部件进行竣工验收。
(一)蒸汽机车:
1.锅炉水压试验、座炉。
2.主车架、汽缸全部竣工。
3.轮对组装竣工。
4.线路试运转。
(二)轨道起重机:
1.锅炉水压试验。
2.轮对组装竣工。
3.底架、吊杆竣工。
4.线路试运转。
(三)内燃机车:
1.柴油机试验。
2.液力变速箱试验。
3.机车水阻试验。
4.轮对竣工及台架试验。
5.主车架、转向架构架竣工。
6.转向架组装峻工。
7.牵引电动机、主发电机单机试验(新造机车组装时,以电机制造厂验收合格证为准)。
8.线路试运转。
(四)电力机车:
1.牵引电动机单机试验。
2.主变压器(牵引变压器)试验。
3.轮对竣工及台架试验。
4.主车架、转向架构架竣工。
5.转向架组装竣工。
6.机车落成后的静态试验。
7.路线试运转。
除上述范围外,验收室可根据用户反映的质量薄弱环节与工厂另订验收的工序或项目,直到质量薄弱环节消除为止。
工厂生产的供外配件,按照部规定和厂、验双方商订的范围进行验收。对规定范围以外的,验收员可有计划的进行抽查。
二、各机车车辆机械工厂、电机工厂,要贯彻加强零、部件验收原则,厂、验双方在部规定和合同规定项目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验收范围。范围以外的可进行抽查。
三、各铁路局机务段、配件厂的机车、配件验收范围,机务段按段修规程验收。局属配件厂按上级规定的产品目录验收。尚无验收范围的,按所在单位与验收室共同制订的范围验收。然后由所在单位汇编报各该局核备。
第16条 验收标准:
国标和部标,是厂验双方必须遵守的技术标准。厂标必须保证达到国标和部标的技术要求,并认真考虑用户的工艺便利。
一、新造产品,按照部审批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有关规定作为验收的依据;产品图纸未经部审批,但产品已经部级鉴定同意批量生产,其重要结构、零部件的设计图纸,需要更改时,须与验收室商量,必要时须报部审批;技术依据不足时,工厂可编暂行技术文件,征求验收室同意,报部核备,暂作为验收依据。
二、机车修理按厂、段修规程进行验收。目前尚未制订厂、段修规程的内燃、电力机车,由所在工厂、机务段参照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其他机型的规程,制订暂行规程,征求验收室同意,分别报部或铁路局核备,作为验收依据。
三、供外机车配件,需要进行装车性能试验的主要零、部件,必须按照试验大纲进行台架试验,经检查人员检查合格后,进行验收。若技术标准短缺时,可按上述第十六条一、二两项办法处理。
四、各级验收室,要积极支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在装车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试验,需经装车进行试验的,应与验收室取得联系,指定专机进行,并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其中关系运输安全的,厂、验双方须报部核备。
五、对于革新、改造、科研的项目,要装车经过一定走行公里考验的,必须先在车下经过规定的程序进行试验合格,在装车时要提出试验规范,通知验收室,指定专机进行,并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考验合格后,并由局、厂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鉴定,经报部批准后方可普遍推行。机车是牵引列车的动力,为了确保行车安全,不准边试验,边生产,边使用。
六、厂修机车,路内无此机型和无适应此机型的技术标准者,可在厂修及订货合同中注明,按季修和承修双方的协议,由工厂检验。
七、新造、厂修机车(包括轨道起重机),若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没有明确数据和具体规定,或规程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由厂、验双方商订技术条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的情况下,贯彻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度,将双方意见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由总工程师签章出厂,并将此技术条件报部核备,作为以后的验收依据。
由于客观原因,工厂尚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个别情况,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的前提下,由工厂总工程师负责处理,将问题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总工程师签章出厂,并由工厂说明理由,提出执行期限和措施的报告,报部核批。
第17条 产品交验:
一、各级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79〕189号文件精神和本规则规定的验收范围和标准验收机车和配件。不符合标准者“不列入计划完成数,不计产值,不准出厂”。
二、验收员要参加交车会议,在有关记录上签章,作为出厂机车的验收依据;要参加局修机车、事故返厂修机车的鉴定,判明责任,根据合同规定进行验收;要参加厂内、外机车、配件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研究、共同分析,判明责任。
三、机车试运、交车和出厂:
(一)接车人员是验收员的助手,协助验收员工作,对机车质量有意见时,及时向验收员提出,经验收员审核,纳入验收员意见,一同交给工厂处理。
(二)落成机车,先由工厂检查科进行检查,技术状态必须符合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才能进行试运。试运时由工厂司机操纵,检查员、验收员、接车人员共同参加;如接车人员未准时到厂,则由验收员代理,并将试运情况转告,接车人员不得要求再次试运。
(三)机车试运后,必须将工厂及验收员所提出的缺陷全部消除,经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由工厂交车代表提交验收室进行验收。
(四)验收员提出的不良处所已全部消除,验收员确认机车符合质量(包括油漆)规定,全部竣工,由工厂填写《机车竣工验收记录》(见附表一),交验收员签章,一次办好交接手续。
银行凭驻厂验收员签章的《机车竣工验收记录》单付款。
四、中间验收工序及部件的竣工交验,由检查员确认合格,验收员验收在合格证上签章,允许装车或流入下工序。
五、须经验收出厂的供外配件,由工厂检查员检查合格,验收员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并核对技术证件,打上验收人员的代号标记,在合格证上签章,财务凭此办理托收承付。
六、机车整体落成验收,应尽可能在白天进行。凡在十八点以前交出的机车,作为当日交车;月末二十四点以前交出的机车,作为当月交车。
七、接车人员在驻厂验收室对机车签收之时起,蒸汽机车有火回送时,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厂,无火回送时,在四十八小时内出厂,挂运回送时,在七十二小时内出厂。
第18条 机车在出厂回送途中,发生故障不宜继续运行时,应由就近机务段负责鉴定,并尽力代修。由段代修时,经驻段验收室鉴定,判明责任,电告责任者负担修理费用。
必须回厂修理时,即组织送厂,到厂后经驻厂验收室鉴定,属于工厂责任者,由工厂返修,不属工厂责任者,工厂应尽快修复,驻厂验收室电告与属机务段负担修理费用。
第19条 机车在运用中发生故障必须送厂时,即送厂修理。机车到厂后,由驻厂验收室负责组织工厂及所属局共同研究分析,判明责任。属于工厂责任者,按返厂修处理,属于机务段责任者,按局部修处理。在判明责任上,意见有分歧时,报部核批。

第四章 验收人员的工作方法和制度
第20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上级规定的文件,钻研科学技术,做到又红又专。正确执行有关质量标准,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
第21条 经常深入班组,了解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科室技术人员、检查人员和工人师傅共同研究,提出改进意见,促使问题尽快解决;及时赴段访问,认真听取用户意见,使工厂提高机车、配件质量有的放矢,满足用户要求;要尊重厂、段总工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共同把好质量关,不断改进验收工作。
第22条 定期参加工厂、机务段召开的厂验、段验联席会议,讨论有关机车质量的一些关键问题,并相应作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决定和措施。
第23条 对日常验收工作中的质量问题,要抓住重点及早提出,促使厂、段积极采取改进措施。一时不能解决的,厂验、段验双方要进行协商,确定期限,按期解决。
第24条 各级验收人员,要如实向上级报告验收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第25条 做好接送人员的管理工作:
一、各厂、段要做好接送车人员的接待工作,给予他们提供良好的政治、技术业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接送车人员入厂后,要持《接送车人员介绍信》(见附表二),立即向验收室乘务员指导员报到,办理入厂手续后,留厂不得多于三人,接车时按工厂通知可再增派二至三人。接车人员在厂期间,受验收室的领导,遵守工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各项制度。
三、验收室要重视接送车人员对机车质量的要求,认真进行研究,由厂、验双方按照接车会议的协议进行处理。
四、凡经验收员验收签章的机车,接车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接车出厂,若有不同意见,可由验收室在质量月报中如实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因此延误出厂。
五、各铁路局要大力支持部驻厂验收室的工作,教育接车人员必须遵守验收室的领导,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认真执行。
六、接车人员在厂工作期间,局、段对机车质量的各项要求以及接车人员向局、段反映有关机车的质量问题和意见,要通过驻厂验收室解决。
七、验收室乘务员指导员,要负责组织、领导接车人员在厂期间的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活动,做好思想工作,安排好日常生活及接车中的有关其他事宜。接车人员在厂期间有显著成绩或对提高机车质量有特殊贡献者,验收室应以书面材料报机务段及上级验收室予以表扬或奖励。若在工厂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验收室领导,情节严重时,验收室主任和乘务员指导员可与所属机务段联系,由段方召回另派员接车。
第26条 各级验收室要定期召开业务会议,研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形成一个政治思想好、干劲大、团结紧、技术精的战斗集体。
第27条 部机车验收室应经常检查与督促驻局、厂验收人员的工作,组织验收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提高验收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28条 各级验收室要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验收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理论水平;各级验收人员,要按照部干部考核的规定,由上级验收室进行技术业务考核。
第29条 验收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岗位,完成任务。验收室主任要经常了解验收人员的工作情况,注意总结好人好事,对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者,报请上级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按标准验收产品的缺点和错误,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30条 验收员、乘务员指导员的因公外出,经验收室主任批准,由所在单位给予办理公用乘车证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31条 驻局、厂验收室的公章及驻厂验收员的图章,要报上级验收室、工厂和当地银行备案。
第32条 驻厂、段验收人员的钢印或代号标记,可先按现行方法试行。尚未实行钢印或代号标记的单位,可先自行规定然后报部,以后由部制定统一办法下达执行。
第33条 各级验收室要按期将每月质量情况逐级上报。对有关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要随时发现随时上报。
第34条 前颁有关机车、配件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凡于本规则有抵触时,按本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铁道部(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