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4]9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党政领导负责制,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关于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浙森防指〔2000〕5号)及党风廉政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党政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组织,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森林防火及救灾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五)制定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八)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兼职或专职护林员,具体负责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并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十)建立毗连地区护林联防组织,做好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20次/10万公顷的或受害率超过0.8‰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
3、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或街道,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责成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的;
2、全年发生3次以上森林火灾的;
3、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4、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出,仍不予消除的。
(三)乡(镇)或街道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省、市、县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敷衍塞责,发生火灾时,又不及时组织扑救的;
2、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不予消除,造成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2小时内不到位,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而使火灾蔓延的;
4、发生森林火灾有意瞒报或虚报灾情的;
5、在森林防火期内,防火值班不正常,擅自离开岗位的;
6、乡(镇)或街道发现森林火灾后半小时内没有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报告,造成损失的;
7、在乡(镇)或街道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时,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8、在乡(镇)或街道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延烧到毗邻乡(镇)或街道,起火乡(镇)或街道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的;
9、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而造成损失的;
10、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脱离指挥岗位而造成损失的;
1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或连续12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12、在责任区内,全年累计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20次/10万公顷的或受害率超过0.8‰的。
(四)乡(镇)或街道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从重或加重处分,除此之外,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县(市、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或连续24小时尚未扑灭的;
2、因森林火灾,造成国家级、省级风景区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破坏的;
3、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4、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的。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及时作出处理,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本制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促进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拍卖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拍卖活动。
第四条 市商务局是全市拍卖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和国资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公物拍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类公物是指: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铁路、公路、邮政、公安等部门获得的确认无主的物品;
(四)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的动产和不动产;
(六)企业依法破产或因企业改制需要拍卖的国有资产;
(七)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处理的变价物品;
(八)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公物。
第六条 拍卖公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拍卖公物的佣金实行单向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省商务厅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适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10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须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且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四)有3名以上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和1名以上专职助理会计师;
(五)依法经营,拍卖活动程序规范,拍卖档案保存完整;
(六)从事拍卖业务满1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被查处记录或被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曝光批评的;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无亏损记录,并按章纳税;
(八)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信用建设较好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拍卖企业申请公物拍卖资格需向市商务局申报。在考核年度的2月底前,拍卖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中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拍卖企业的经营业绩、守法经营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考评表见附件)。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按照不超过全市拍卖企业总数的50%比例,择优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十条 市政府对公物拍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有效期为2年,每2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其他市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服从市商务局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三)按规定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如被举报或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商务局调查属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将取消其作为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并按年度考核结果依次递补,其指定期为前期届满。
(一)拍卖企业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经查证属实的;
(二)拍卖企业通过给予委托人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标的的;
(三)拍卖企业拍卖师违规操作经举报查证属实累计达两次以上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加大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没有获得公物拍卖资格而擅自拍卖公物的拍卖企业要严肃查处;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物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公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予以指定。
附件: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表
http://www.chaohu.gov.cn/zfwj/article.jsp?articleId=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