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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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2〕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和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

为确保水利工程水费的正常征收,建立以水利工程水价为杠杆的节约型供水用水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及价格管理权限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
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应坚持防洪和生态供水等公益性部分的
成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各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经营性
部分的成本费用通过核定水利工程水价、征收水利工程水费来
补偿的政策,在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
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
则,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
1.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按照维持工程正常运转、满足农业
灌溉功能正常发挥所需要的维护、管理成本和合理费用的原则
进行核定;
2.工业生产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定;
3.城乡生活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其利润率略低于工业生产
用水的利润率;
4.水力发电用水水价:根据其是否结合其他用水、发电机
容量、电站梯级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用水水价。
(二)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
1.市级直管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
整方案,报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市委托区县(自治县、市)代管的水利工程和跨区县(自
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
案,经该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区县(自治县、市)管理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集体管理的其他水利工程、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
工程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水利工程,由所在区县(自
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格,经营管理者
与用水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办法
(一)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的计收:全面推行“按货币计价、
以货币结算计收”的办法,并继续实行两部制水价。其水价标
准为:容量水价13.5—18元/亩,计量水价0.05元/立方米。容
量水费按工程的有效灌溉面积计收(各工程的有效灌面应当综
合考虑工程设计灌面、“三查三定”的有效灌面和近年来供用水
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并予以公布),计量(计时)水
费按供水量(时间)计收。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其经
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在指导价格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容
量水价,计量方式难以确定的地区,可暂不收取计量水费。
(二)工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水费的计收:实行“以货
币计价、货币结算、按实际供水量计量收取”的办法。
(三)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的计收:发电结合其他用水的,
原则上按电厂上网电价的12%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
原则上按上网电价的24%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
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及以下
各级小型水电站可按电厂上网电价的8%计收。
三、国家管理水利工程的供用水管理体制及农业水费征收
办法
(一)严格界定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范围。原则上由国
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以及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
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或已明确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
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各地应将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一
一登记、列表,向社会公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
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今后,水费征收的统计
口径和考核工作只包括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
(二)逐步改革农业灌溉供用水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
可将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逐步分离为枢纽、
干渠工程管理和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下同)渠系工程管理
两部分。枢纽、干渠工程仍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具
体负责枢纽及干渠工程的蓄水、保水、输水、防洪、安全、维
护和多种经营。灌区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由受益灌区组建灌区管
理委员会管理,具体职责是负责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的维护保养、
病害整治、配套设施建设和水费计收等工作。
(三)灌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灌区跨乡镇的,以乡
镇为单元组建 XXX水库XXX乡镇灌区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
民政府领导或乡镇人大主席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乡镇水
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人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各受益
区的村委会主任为灌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灌区只跨村社、不跨
乡镇的,以村为单元组建 XXX水库XXX村灌区管理委员会,
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有关
社(组)的负责人为灌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灌区管理委员会领
导成员的任期一般应与乡镇或村级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致。
(四)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
1.各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计收工作。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年初制定年度农业水费征收计划,并
与各灌区管理委员会签定供用水和水费征缴合同。各灌区管理
委员会再将农业灌溉用水水费计征计划和合同层层落实,签定
到户。
2.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分配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分离为枢纽、干渠工程管理和灌区支渠以下
渠系工程两部分管理的,其容量水费和计量(计时)水费的60
—70%由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于枢
纽、干渠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整治。其余的30—40%留
给灌区管理委员会,用于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渠系工程的
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灌溉配套设施建设、水费征收管理和其
他日常管理工作(水费征收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可占
灌区管理委员会掌握使用的水费总额的20—30%)。
水利工程未实行分离管理的,容量水费和计量(计时)水
费的85—95%由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
其余5—15%留给灌区管理委员会,用于水费征收和其他日常管
理工作。
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其掌握使用的水费总额(含农
业灌溉、工业生产、城乡生活、水力发电水费)的30%交有管
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统筹安排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的
维修整治和更新改造等。
4.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水费应专户
储存、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使用水费时,其使用计划必须报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的供用水管
理体制及水费征收办法
(一)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国家管理的水利工
程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其水费使用和工程
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等,由所在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组
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区农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决定。
其水费的30%交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
掌握,统筹安排用于该乡镇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枢纽和
干渠整治。
(二)集体管理的石河堰、山平塘等其他水利工程、已实
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水
利工程的水价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经营者与用水户通过合
同协商解决。其管理模式、水费计收、使用和工程的维护保养、
病害整治等由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组织用水单位按照“一事一
议”原则自主决定。
五、水费交纳期限及责任
(一)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交纳。容量水费应按合同规定
时间或在春灌前交纳,计量(计时)水费在灌溉放水时交纳。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也可根据用水计划预收部分水费。
(二)工业生产、城乡生活、水力发电用水的水费交纳。
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按月按实际用水(发电)量向水利工程管
理单位缴纳水费。
(三)法律责任。对逾期不交水费者,供水单位有权限期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的,
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5天后,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
担。
六、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水费要严格用于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
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工程水费。
水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要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及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其他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
定,会同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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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4〕21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本办各科(室),市法制办、市体改办、市外事办、市民宗局、市机关服务中心: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服务,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的公文,按照“一个口子进”的原则,均由秘书科统一签收、分办。

(二)径送有关科(含室、办、局,下同)办理的公文,应先送秘书科登记、分办后再办理。未经登记、分办的公文,有关科一律不得办理。

(三)各科要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公文,主动到秘书科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急件急签。对签收的公文,各科应建立登记、保管、回收、存档、销毁等制度。

二、公文分发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原则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其

办公厅,省委及其办公厅和市委及其办公室的公文。分发秘书科,需要办理的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2、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省政府部门公文。分发秘书科和有关科。上述公文需办理且只有1份的(省政府部门公文须为主送件),由秘书科复印并加盖“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原件留秘书科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并由有关科归档。

3、兄弟设区市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4、市政府各部门公文。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

5、各县(市、区)政府及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6、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鹰潭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委各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7、驻鹰单位(含条管单位)和无主管部门企业公文。按来文单位归口或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8、径送领导同志个人公文。除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事项外,转有关科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9、报批会议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公文。分发

秘书科。

10、出国(境)公文。分发外事侨务科。

11、接待事项的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按规定由接待处接待的,由有关科会同市接待处办理;非接待处接待的,由有关科请示分管领导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12、专题请示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公文。分发综合科。

13、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省、市政协提案。分发督查科。

14、信访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或转信访局。

15、内容交叉公文。报经分管政务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阅批后分发有关科。

16、签收的公文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分发。

(二)制发的公文分发原则

1、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除抄告单外),发至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普发性公文发至各科;非普发性公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科。

2、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各部

门,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鹰潭军分区政治部,市中

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直各单位(含民主党派、条管单位、驻外机构),群众团体,新闻单位,驻鹰单位,骨干企业。

3、需在公文交换站分发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有关科分发。需邮寄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有关科装填好信封后交秘书科寄出。

三、公文办理

(一)公文拟办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其办公厅,省委及其办公厅来文。承办科要及时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2、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来文。承办科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拟办意见,1个工作日内呈分管副秘书长阅批。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承办科草拟或市政府部门代拟贯彻意见后,按程序呈批。需转发的,必须有符合我市实际的贯彻意见;已在《人民日报》、《国务院公报》或《江西日报》、《江西政报》全文刊登的,一般不再转发。

3、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兄弟市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鹰潭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来文,承办科收文后要及时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由承办科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

4、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群众团体、驻鹰单位的来文,承办科收文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填写“公文转办单”转有关部门研办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5、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科负责草拟文稿或由部门代拟,按程序呈签。

6、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景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办理的,由承办科复印并加盖“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承办科年底转档案室留存归档。未经分管政务工作的办公室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有关科不得将市政府领导的签批意见对外提供。

7、主送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办理的公文,承办科一般应先填写公文处理单,按程序呈签;需正式发文的,再填写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自行主办的公文,直接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承办科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并盖“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

理专用章”按收发程序转出,紧急或密级公文在信封上加盖急件或密级章。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二)公文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几个科业务的,主办科要主动与有关科协商会签,再由主办科送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分管副秘书长认为需要相关副秘书长协商会签的,会签后由主办科呈分管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需要请相关副市长会签的,由主办科呈送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经费等问题,主办科必须送综合科会签。

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部门向市人大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的材料,由主办科送有关科审核后按办文程序呈批。

(三)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要层层把关。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公文,必须先经法制办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

见如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四)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1)市政府发布的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

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文件,以及主送国家部委或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5)公务员因公出国(境),由主办部门行文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审签。

(6)属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7)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

2、签批程序:

(1)市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拟办)——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2)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签发人,按《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拟办)——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签发或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或审核)——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发一般程序:主办科(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4)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5)为避免一文数签,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市长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市长;属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市政府

领导。

如发文文稿与原稿有出入的,须经请示签发人后印发。

(五)校核印制

公文校核实行双校制。即:文件在正式印发前承办科和秘书科分别进行核稿。承办科对发文(包括部门代拟的公文)清样作全面校核;审批、签发手续、附件材料、体例格式由秘书科负责复核、规范;文件发送范围、紧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承办

科提出,秘书科规范;发送部分单位的公文,承办科要列出具体收文单位。秘书科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向承办科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呈签发的领导或分管的领导审定后再办理。编号公文均由秘书科统一编号,承办科分发;不编文号或只编传真机号的公文,由承办科校核分发。

(六)办文要求

1、各承办科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2、公文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3、公文办理实行分工合作制,杜绝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科长出差,由副科长负责或指定的科员负责;分管副秘书长出差,

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出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市长助理、副市长出差,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出差,市长负责。

4、公文办理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文校核2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制1个

工作日。急件急办。

6、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7、审核修改、审签公文必须用毛笔、钢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8、公文办理情况,各科每季度进行1次自查自纠;办公室

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9、需要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外宣传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政务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审批,重要公文须经秘书长审批。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材料由承办科按会议所需的份数准备好,交秘书科及时报送。

10、因工作需要写入市政府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县级以上;需写入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科级以上。

四、不规范来文的处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范来文,均由承办科说明原因,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的由承办科科长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办公室分管政务的领导或副秘书长批准后退文。对不规范来文的处理均采取填写“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并加盖“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的形式,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的;

2、按照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内事项,要求市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的或经协商、会签,意见仍有分歧,

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除上级明文规定和涉及全市性的、综合性的重大工作外,

来文要求设立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以及来文要求调整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除非常设机构正副职调整外);

5、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

“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或“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的;“请示”中一文数事的,主送多个机关的;或越级向市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或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6、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联合行文编了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7、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非常用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8、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9、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鹰潭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鹰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命令。

2、适用于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

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3、适用于转发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发布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或意见。

5、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市、区)政府及龙虎山景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鹰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函。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

意见。

5、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

(四)鹰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

1、适用于成立县级机构和有关人事任免、市政府领导分工、撤乡设镇、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以及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

号、传达重大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

或决定。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

(五)鹰府办发:文种用通知。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布置工作,转发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市、区)政府及龙虎山景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作报告,转发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政府部门重要文件等公文。

(六)鹰府办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请示。

2、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3、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和函复有关问题等方面的公文。文种一般用函。

(七)鹰府办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传达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意见,印发重要的会议纪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以及通报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成立或调整市政府非常设机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函。

3、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布置机

关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答复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函。

(八)鹰府办抄字:适用于向有关方面告知具体事项。

(九)鹰府办秘:文种用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批复、决定。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公文。

(十)鹰府办督字:适用于答复建议、提案的公文(由办公室督查科办理)。

(十一)参阅文件:适用于印发重要工作探讨文章等(由办公室调研科办理)。

(十二)不编正式文号:下列内容的公文以便函的形式下发。

1、会议通知;

2、会议纪要(重要的以通知形式印发);

3、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4、经贸洽谈、展销会等活动方案;

5、贺电、贺信等;

6、一般的联系、商洽工作。

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文处理的意见(试行)》(鹰府办发[2002]83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文处理的补充意见》(鹰府办发[2003]30 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27号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六年七月三日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路路产)
  农村公路路产包括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禁止侵犯农村公路路权。

  第五条 (责任主体)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安、土地、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应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管理)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重点镇的过境路规划、对外通道规划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资金)
  县道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乡道、村道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市和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重点镇区域内路网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对符合规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村公路;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农村公路。

  第八条 (管养资金)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级财政补助、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等构成。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分成资金的标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不得低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资金,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管理里程安排和落实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10%。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省、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进度拨付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的交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
  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因工程需要设计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质量)
  县道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监督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指导。
  未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验收)
  农村公路交工、竣工验收由业主负责组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养护计划。农村公路建设竣工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建档保存。

  第十四条 (养护标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保持路面清洁平整;路基、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桥涵等构筑物维护完好。因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受到损坏,区(市)县政府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五条 (养护组织)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由区(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费制进行计量管理或发包,逐步实行招投标。县道应由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其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大、中修)
  农村公路应根据行车流量、使用年限和路面状况按一定比例安排大(中)修。大(中)修工程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公路养护单位中实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 (安全标志)
  农村公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公路两侧应合理设置紧急报警设施、公告救援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桥梁管理)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建立桥梁基本状况永久性档案。区(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组织桥梁安全检查。
  禁止在距农村公路桥梁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实施采挖砂石等危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绿化应纳入区(市)县政府的绿化规划。行道树采伐更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采伐更新手续。

  第二十条 (质量评定)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按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控制区域)
  村道用地范围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自村道用地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土地范围。
  在村道沿线规划和修建小集镇、中心村,应选在公路一侧进行,房屋等建(构)筑物边缘与村道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二条 (禁止性规定)
  禁止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禁止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十三条 (公路赔补偿)
  因施工或其他行为损坏村道及附属设施的,应按公路技术标准自行恢复或按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管理相对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细则)
  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二)“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联结一个或数个行政村、与乡以上公路相联接的公路。
  (四)“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善和洪水、地质灾害造成公路损毁的恢复行为。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安全设施、绿化及其他设施。
  (五)“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指路牌、安全设施、养护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二十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