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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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33号



《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11月29日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除寄住人口以外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暂住和本市跨县(市)、区以及乡镇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旅馆投宿的人员,适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核发《暂住证》及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劳动、工商行政、教育、计划生育、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遵守有关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登记及核发《暂住证》制度。

凡欲居住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的三日内到暂住地居民委(村)流动人口管理站或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其中拟居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六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暂住人口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合法有效证件;

(二)暂住人口为育龄人口的,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

(三)务工、经商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四)七岁以下儿童有关计划免疫的证明。

第七条 暂住登记及《暂住证》由暂住人口本人办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协助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户主有责任协助办理;

(二)暂住人口在本市务工的,招用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协助办理;

(三)暂住人口租赁房屋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有责任协助办理;

(四)暂住人口在旅馆租赁房屋经商、办公,暂住三日以上的,店方有责任协助办理;

(五)服刑和接受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因故请假回家的,户主有责任协助办理。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前来申请办理暂住登记的暂住人口,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登记。对需要办理《暂住证》且证件齐全的申请者,应当在三日内核发《暂住证》。逾期视为已经发给证件。

第九条 对下列暂住人口,公安派出所在核发《暂住证》时,应当同时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

(一)务工、经商的;

(二)在驻地机构工作的;

(三)无职业的。

暂住人口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每人每月十二元;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内的,每人每月十元。

第十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我市居住、务工、经商的身份证明。

《暂住证》在有效期内有效,其最长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留住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换证手续。

《暂住证》丢失或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到原发证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或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

《暂住证》由暂住人口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除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收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 对没有办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下列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一)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落户、申领驾驶证等事宜;

(二)劳动部门不予办理就业证;

(三)工商行政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规划、土地等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教育部门不予办理中、小学入学手续;

(六)计划生育部门不发给《生育证》;

(七)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八)民政部门不予办理选民登记和婚姻登记。

第十二条 劳动、工商行政、教育、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持有《暂住证》的暂住人口提供相关服务,对其提出的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拖刁难。.

第十三条 暂住人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五)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十四条 招用、容留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带领、督促暂住人口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不得招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口;

(三)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上报暂住人口统计表;

(四)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第十六条 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以暂住地为主。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暂住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收容,由民政部门负责遣送。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应当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而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拒不办理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款、第十四条第二项,单位和个人招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口或扣押暂住人口《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房屋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和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刁难暂住人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本市暂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长春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和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颁发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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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情况年检,现就税务部门
参加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统一列为联合年检内容,由各地税务部门按通知要求统一进行,不再另行安排。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联合年检范畴,仍由各地税务部门依照有关税收法规进行。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工作,仍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布置,但在时间上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验证时间相一致。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充分重视联合年检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联合年检的各项宣传准备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在联合年检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勾通情况,交换信息;对联合年检资料要及时汇总,研究分析;要通过联合年检,进一步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控管。
四、各级税务部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报告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不合格的,暂不加盖验讫章,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其他部门。
对验证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令其改正,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在限期内改正并经审核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
五、鉴于1996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统一换发了税务登记证件,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工作,凡在1996年度统一换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7年度的验证中,可仅提供年检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部门可根据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的有关资料审核
验证。
六、联合年检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税务登记证年检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附后)于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总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汇总表

编报单位: 验证年度:
-----------------------------------------
| 项目| | | 其 中 | | |
|投 |税务登记|实际验证|----------|未通过联合| 备 注 |
| 资 | 户数 | 户数 | 验证 | 验证暂 |年检户数 | |
| 方 | | | | | | |
| 式 | | |合格户数|不合格户数| | |
|------|----|----|----|-----|-----|-----|
| | | | | | | |
|中外合资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外合作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商独资企业| | | | | | |
| | | | | | | |
|------|----|----|----|-----|-----|-----|
|外国企业常驻| | | | | | |
| | | | | | | |
| 代表机构 | | | | | | |
|------|----|----|----|-----|-----|-----|
|外国企业 | | | | | | |
|其他营业 | | | | | | |
|机构、场所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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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处(科、股)长: 复核: 制表: 报送时间:








1997年1月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

(第二批)的决定

  根据政府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其中有些文件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了。有的年代久远,管理措施已不适用;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有的管理规范与新的规定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合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有的办事程序繁琐,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有的管理权力交叉,实行多头管理,当事人无所适从。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本次废止省政府规章8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7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20件。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 一、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二、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目录(17件)

       三、第二批废止的部门文件目录(120件)

  

附件一: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名    称文   号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 吉政发〔1989〕40号 省政府

  2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991年省政府第51号令 省政府

  3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992年省政府第57号令省政府

  4 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1993年省政府第10号令 省政府

  5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 施办法 1994年省政府第17号令 省政府

  6 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94年省政府第18号令 省政府

  7 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1995年省政府第33号令 省政府

  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 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 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 省政府第85号令 省政府

附件二: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

  文件目录(17件)

  序号名    称文   号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 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年吉政发〔1983〕195号 省政府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枪支管 理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83〕286号 省政府

  3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 规定》实施细则 吉政发〔1986〕137号 省政府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小水电 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6〕157号 省政府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87〕108号省政府

  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机电设 备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8〕2号 省政府

  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社会力 量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8〕33号 省政府

  8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 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2〕25号 省政府

  9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林蛙资源的 布告 1992年3月13日发布 省政府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进一步 完善和发展全省市场体系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2〕38号 省政府

  1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吸食注射毒品的 通告 1997年1月13日发布省政府

  1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电设 备成套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9〕24号 省政府

  1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人农民劳务 出国归口政审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0〕19号省政府办公厅

  1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 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旧货业管理意见报告的 通知 吉政办发〔1990〕57号 省政府办公厅

  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 门关于完善发展我省生产资料市场意见的 通知 吉政办发〔1992〕17号 省政府办公厅

  16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关于省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开展 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培训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吉厅字〔1995〕13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 枪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6〕22号 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三: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20件)

  序号名    称文   号发布机关

  1   吉林省劳动厅、建设银行、建设厅关于全民 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几个 问题的通知 吉劳薪字〔1989〕9号 省劳动厅、建设银行、 建设厅

  2  吉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执行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吉劳培字〔1990〕8号 省劳动厅

  3   关于贯彻执行《吉林省技工学校招生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培字〔1991〕4号 省劳动厅

  4   吉林省劳动防护产品安全技术条件认证办 法 吉劳安字〔1992〕4号 省劳动厅

  5   关于加强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劳培字〔1992〕8号 省劳动厅

  6   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吉劳培字〔1992〕10号省劳动厅

  7 关于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外派劳务(研修)人 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吉劳合字〔1996〕5号 省劳动厅

  8 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劳计字〔1996〕9号 省劳动厅

  9 新开办和改组改制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 规章制度备案规定 吉劳监字〔1998〕2号 省劳动厅

  10 关于加强录像带供应和录像放映管理的通 知 吉广录字〔1986〕5号 省广电厅、文化厅

  11 关于印发《吉林省发行放映电影录像带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广录字〔1986〕6号 省广电厅、文化厅

  12 关于编印、翻录内部音像资料须领“准印 证”的通知 吉广录〔1987〕5号 省广电厅

  13 关于收取音像管理费的通知 吉广录字〔1988〕5号省广电厅、物价局

  14 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吉广录字〔1989〕2号 省广电厅、工商局、 公安厅

  15 关于印发《营业性摄录像服务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吉广录〔1989〕5号省广电厅、工商局

  16 关于在广播电视工作中实施居民身份证使 用查验制度的联合通知 吉广厅〔1989〕54号省广电厅、公安厅

  17 关于向有线电视台、站及设计安装单位收 取年检费的通知 吉广有〔1995〕10号省广电厅

  18 关于印发《吉林省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 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广厅〔1995〕14号省广电厅

  19 关于印发《吉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 认证条件及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技监法字〔1999〕第65 号 省技术监督局、 工商局

  20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规定》的通知 吉技监标字〔1997〕第84 号 省技术监督局

  21 关于对成套设备市场综合管理的通知吉成字〔1996〕28号省成套局、工商局

  22 关于设备监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收函字〔1998〕1 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

  23 吉林省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规定 吉计重联字〔1996〕38号省计委、建设厅

  24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通知 吉计建设联字〔1996〕 612号 省计委、地震局

  25 关于严禁计划外向我省销售民爆器材产品 的通知 吉国民爆联字〔1996〕11 号 省国防工办、公安厅

  26 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管理 的通知 吉国民爆联字〔1996〕 120号 省国防工办、公安厅

  27 吉林省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吉档发〔1991〕1号省档案局、人事厅

  28 吉林省教委关于开展企业成人教育管理干 部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 吉教委成字〔1997〕33号省教委

  29 关于贯彻《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 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教委职工字〔1998〕3 号 省教委、劳动人事厅

  30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第6号省人事厅

  31 关于印发《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管 理办法》、《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实 施办法》的通知 〔1996〕第6号 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 外语培训领导小组、 人事厅

  32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人联字〔1997〕11号 省人事厅、公安厅、粮 食厅、编办、社会保险 公司

  33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吉人字〔1998〕81号省人事厅

  34 吉林省种子加工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吉农种字〔1996〕404号省农业厅

  35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吉农种字〔1999〕24号省农业厅

  36 吉林省地质勘察单位勘察资格申请登记施 行办法 吉地矿管字〔1990〕3号省地矿厅、工商局

  37 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矿区范围公告界桩 埋设具体规定 吉地矿管字〔1990〕7号省地矿厅

  38 关于对临江市矿管局关于临江赛力特硅藻 土有限公司开发临江硅藻土资源采矿权的 请示的批复 吉地矿管字〔1994〕第12 号 省地矿厅

  39 关于对长白赛力特硅藻土有限公司开发长 白县硅藻土资源采矿权的复函 吉地矿开字〔1995〕7号省地矿厅

  40关于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地厅环管字〔1995〕第 17号 省地矿厅

  41 关于对临江?D临林赛力特硅藻土有限公司 开发硅藻土资源采矿权请示的批复 吉地矿开字〔1995〕第43 号 省地矿厅

  42 关于转发《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等有 关事项》的通知 中吉渔监字〔1995〕第2 号 省水利厅

  43 关于执行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 应资格认证单位归口供应的通知 吉水基函〔1998〕第9号省水利厅

  44 关于严厉查处伐树和掠青采种违法犯罪行 为切实加强采收管理保护林木种子资源的 通知 吉林种字〔1998〕第178 号 省林业厅、公安厅、工 商局、省法制局,省检 察院、省法院、沈阳铁 路局

  45 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三参三查”全程管理 规程(试行) 吉土字〔1991〕34号省土地局

  46吉林省土地估价若干规定吉土字〔1996〕7号省土地局

  47 关于开展机动车船尾气监督管理工作的联 合通知 吉环监字〔1988〕7号 省计委、公安厅、环保 局、交通厅

  48 关于机动车尾气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吉环监字〔1988〕13号省环保局

  49 关于贯彻执行《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环管字〔1991〕35号 省环保局、公安厅、吉 林商检局、省军区后 勤部、交通厅、机械厅

  50 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 通知 吉环控发〔1996〕16号省环保局、公安厅

  51 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 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环控发〔1998〕12号省环保局

  52 关于联合下发《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服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电联字〔1996〕104号 省电子局、工商局、 技术监督局

  53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业务咨询机 构管理办法 吉建综字〔1989〕第5号 省建设厅、工商局、 物价局

  54 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的规定吉建招字〔1991〕第1号省建设厅

  55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招字〔1991〕第5号省建设厅

  56 关于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若干具体 办法 吉建招字〔1992〕第4号省建设厅

  57 吉林省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若干规定吉建招字〔1993〕3号省建设厅

  58 吉林省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暂行办法吉建城字〔1993〕31号省建设厅

  59 关于贯彻省政府吉政函〔1995〕42号文的意 见 吉建招字〔1995〕3号省建设厅

  60 关于建设工程实行议标的审批程序的规定吉建招字〔1997〕7号省建设厅

  61 吉林省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证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吉交发〔1990〕30号省交通厅

  62 吉林省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合同管理若干 办法 吉经贸技引〔1991〕44号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

  63 吉林省对外补偿贸易业务管理办法吉外经技引〔1993〕9号省对外经济局

  64 吉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恢复户口 迁移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吉公治发〔1981〕225号省公安厅

  65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 〔1982〕76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吉公治发〔1982〕138号省公安厅

  66 转发公安部关于启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 通知 吉公(交)字〔1988〕2号省公安厅

  67 关于核发机动车牌、照手续的若干规定吉公(交)字〔1988〕6号省公安厅

  68 关于一九八八年机动车检验及驾驶员审验 工作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8〕82号省公安厅

  69 转发公安部关于贵州省发生两起重大客车 翻车事故的通报 吉公(交)字〔1988〕154 号 省公安厅

  70 关于加强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管理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8〕195 号 省公安厅

  71 吉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 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吉公(治)字〔1988〕198 号 省公安厅

  72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安全防范技术管理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公安技委发〔1989〕1 号 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 委员会

  73 关于印发《吉林省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吉公(交)字〔1989〕2号省公安厅

  74 印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个部门关 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配置办法 的通知 吉公发〔1989〕13号 省公安厅、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农业 银行、建设银行、中国 银行、交通银行

  75 关于切实加强对个体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公(交)字〔1989〕29号省公安厅

  76 关于丢失、挪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情况的 通报 吉公(交)字〔1989〕48号省公安厅

  77 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辆年度定期检验 办法》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9〕85号省公安厅

  78 关于调整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公(交)字〔1989〕87号省公安厅、物价局

  79 关于清理、整顿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9〕127

  号 省公安厅

  80 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9〕135 号 省公安厅

  81 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9〕136 号 省公安厅

  82 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辆管理办公程序》的通 知 吉公(交)字〔1989〕137 号 省公安厅

  83 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考验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9〕138 号 省公安厅

  84 关于查验居民身份证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 吉公(治)字〔1989〕150 号 省公安厅

  85 关于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保险安全工作的通 知 吉公(交)字〔1989〕175 号 省公安厅、保险公司

  86 关于做好1990年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9〕205 号 省公安厅

  87 关于对经营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企业(事 业)进行审核登记的通知 吉公安技委发〔1990〕1 号 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 委员会、工商局

  88 关于印发《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方案》的联合通知 吉公(治)字〔1990〕5号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 政厅

  89 关于机动车新驾驶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公(交)字〔1990〕20号 省公安厅、财政厅、物 价局

  90 关于对特种车辆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0〕122

  号 省公安厅

  91 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辆号牌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0〕123

  号 省公安厅

  92 关于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车收费和 管理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0〕156 号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 政厅

  93关于换发机动车辆反光号牌的通知吉公(交)字〔1991〕30号省公安厅

  94 关于整顿客运车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 知 吉公(交)字〔1991〕61号省公安厅

  95 关于加强1992年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1〕176 号 省公安厅

  96 吉林省政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暂行 规定 吉公(治)字〔1992〕15号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省法院、省司法厅、国 家安全厅

  97 转发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生 旅游活动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2〕47号省公安厅、教委

  98 关于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许 可证》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2〕54号省公安厅

  99 关于改革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2〕101 号 省公安厅

  100 关于摩托车检测线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吉公交字〔1992〕124号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 政厅

  101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1993年春运期间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2〕150 号 省公安厅

  102 关于加强防盗安全门管理的通知 吉公安技委发〔1993〕1 号 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 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103 关于在全省推广安装机动车自动变光控制 器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3〕10号 省公安厅、计委、保险 公司

  104 关于在用小客车装备安全带收费标准的通 知 吉公(交)字〔1993〕19号省公安厅、物价局

  105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机动车驾驶员 考试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3〕41号省公安厅

  106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通 知 吉公(交)〔1993〕132号省公安厅

  107 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 知 吉公(交)字〔1994〕26号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 政厅

  108 关于在全省安装机动车自动变光控制器决 定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5〕19号省公安厅、计委

  109 印发《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民用枪支管理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公(治)字〔1995〕第 119号 省公安厅

  110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金融系统安全技术防范 工作的通知 吉公安技委发〔1996〕1 号 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 委员会、财政厅、人民 银行

  111 关于违反规定使用警用及公安机关专段民 用车辆号牌的通报 吉公字〔1996〕75号省公安厅

  112 关于对特种车辆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吉公字〔1996〕78号省公安厅

  113 关于右置方向盘改舵的通知吉公字〔1996〕80号省公安厅

  114 关于对我省境内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面向社 会从事经营活动场所消防监督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吉公字〔1996〕98号 省公安厅、中国人民 解放军长春警备区

  115 印发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车辆管 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6〕第138 号 省公安厅

  116 关于对全省警用和公安专段号牌车辆进行 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7〕32号省公安厅

  117 关于简化办理省内生产的汽车摩托车牌证 手续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7〕51号省公安厅

  118 关于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器清理整顿工作 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8〕32号 省公安厅、省法院、省 检察院、省司法厅、国 家安全厅     119 关于警用及公安专段号牌车辆年度定期检 验情况的通报 吉公交字〔1998〕116号省公安厅

  120 转发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公路客运 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公(交)字〔1998〕161 号 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