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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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卫生部


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规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下发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
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306号,以下简称《办法》),一年多来共认定了77家药品招
标代理机构,对推进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认定工作中也
存在规范和协调不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对企业的发展也
十分不利。现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的中介代理机构的认定申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对逾期没有答复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为同意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认定的招
标中介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条件完成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
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招标中介代理活
动的,要依法给予查处。

二、关于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工作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的设立,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十分重要,为避免多头设
立专家库,保证专家库质量和权威性,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的规定,现作如下规
定: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专家库由省或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确定,中介代理机构不再自行设立专家库。中介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组建专家评标组时,必须从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各省或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专家库的工作应当在2002年
第二季度前完成。

(三)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药品中介
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申请时,可不要求申报单位报送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的资料。
在中介代理机构正式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时,审批机关应当向其提供专家
库名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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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生产批准管理中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生产批准管理中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7]2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工业促进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质量检测是农药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颁(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重要技术基础,对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管理中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对产品质量检测做了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工业促进局等省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质量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对质量检测的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依法行政。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要依法开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强化资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
三、强化资质。从事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须具有省级质检部门颁发的计量(CMA)和质检授权(CAL)认证。质检机构须在其授权范围内出具相应的质检报告。质检报告对全国各级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管理机构均有效。
四、规范程序。颁证产品的送检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均需在企业、质检机构存样备查。样品保存期2年。抽样封条和抽样单必须一致,均须标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抽样人、抽样时间等信息,并有企业相关责任人和抽样人的签字确认;质检报告要注明抽样单的详细信息。
五、加强监督。要建立对质检机构的监督淘汰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随机抽查,对存样进行比对检验,检验结果报我委备案。对超范围检测、比对检验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各省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出具的质检报告。
各省级主管部门请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实行首接联办审批机制的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实行首接联办审批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实行首接联办审批机制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实行首接联办审批机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项目的联合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在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首接联办运行机制,即“首接受理、通知相关、跟踪督办、负责到底”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 联办具体程序为:
(一)由主办单位统一受理,受理后及时向所有联办单位发出《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通知有关联办单位分别进行办理,落实联办责任单位,同时报中心业务科。
(二)联办单位接到联办件通知书后,应即时启动审批程序,对审批事项同时审核,能即办的要坚决即办,承诺件要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能提前办结的要做到提前办结,上报件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尽快办理。联办单位在审批完毕后要将有效审批意见反馈给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根据联办单位和本单位办理结果,完成首接联办项目的审批,并在承诺期限内将结果通知服务对象。
第四条 首接联办实行一次性告知,即由主办单位统一向前来申办的服务对象告知所有申报材料,并提供所需的全部表格(联办表格由联办部门向主办单位提供)。
第五条 联办单位和主办单位均为项目的责任单位。主办单位要对项目运作进行有效督办,联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接受主办单位对项目运作的监督,联办单位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运作不畅或遇到特殊情况需更改联办程序等问题,可向主办单位反映,主办单位要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由中心协调或通过联审会议研究解决。
第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首接联办项目办理情况的督查,凡未按首接联办暂行办法要求办理或应该联办而未进行联办的,对所在窗口按照双优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对所在单位要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根据《新乡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联办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或新增首接联办项目,所涉及单位也应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各主办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