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近郊区开征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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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近郊区开征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近郊区开征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
市政府


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批转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在全国四十七个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我市从一九八一年起已经从国营工商企业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没有从集体所有制企业提取
。我市城近郊区集体服务事业(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校外活动站、红医站、居民医院以及居民委员会等)的经费,不属于国家预算开支范围,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为了保证这些集体服务事业的正常开支并适当发展,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决定从集体所有制企业利润中征收百分之五
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一、征收范围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等十个区范围内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征收,由市集中掌握,分配各区、用于集体服务事业。
区生产服务联社及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和个体户,原则上也征收百分之五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但市不集中,由各区自行安排使用。缴纳有困难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
二、征收方法
为了减化手续,及时入库,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随同所得税一并征收。
以上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198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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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环保局


四平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办法
(市环保局 2004年6月)

为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吉政发[2001]29号)精神,围绕吉林省生态省建设要求,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办法。
一、市政府成立四平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建立各级政府的一把手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第一责任人制度。每年主持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环境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与建设、污染物排放问题控制、环境污染治理等目标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本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坚持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环境与发燕尾服的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制定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一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坚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和“三同时”制度。由环保部门严把审批关,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及可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要实行“一票否决”。对于在建的项目,环保部门负责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环境与发展决策咨询制度。市政府聘请环境保护专家开展环境与发展决策咨询,并建立专家资源库,成立环境与发展专家咨询组,作为政府环境问题智力支撑体系。在进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市政府环境与发展决策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工作,并将专家组的意见汇总后提请市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领导小组审议。
六、建立环境与发展公众参与制度。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由市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办公室组织召开有各界群众、单位、团体参加的听证会、座谈会,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采取问卷、走访及调研等多种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的建议,以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七、建立重大决策各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对于重大项目建设、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由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办公室组织经济、计划、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由市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办公室将会审结果提交给市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领导小组审定。
八、建立环境科技开发与成果推广制度。市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办公室负责组织财政、环保、科技等部门,每年围绕生态建设、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保公益事业等列支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对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并且技术成熟的环保产业及产品,进行环境科技开发与成果推广。
九、建立重大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不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追究相应政府及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市政府综合决策办公室要对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不利的政府第一责任人进行不定期通报。
十、建立环境与发展教育培训制度。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干部培训计划中把环境保护教育内容列入进去,各级行政学院都要开设环境保护课程,有针对性地对后备干部和新提拔的干部进行仍关环保基础理论和基本环保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各级干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教育管理部门要在中小学校开展环境教育课程,普及环境科学知识。
附:四平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克成 四平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赵洪兴 四平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各位副市长,各县(市)、区长,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市计委副主任:田福全
市经贸委主任:张文辉
市监察局局长:张树森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王绍军
市财政局局长:宿增田
市人事局局长:许景珊
市农委主任:胡续元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志萍
市建设局局长:刑忠
市林业局局长:王伯军
市水利局局长:马宝山
市公用事业局局长:费允成
市工商局长:王秀福
市科技局长:沈永祥
市民营局局长:宣晓春

厦门市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过速增长,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劳动工资计划由市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市属全民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由市劳动局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精神,在省下达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内,对市属全民单位工资总额的使用作出具体安排和监督执行。中央、省属全民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分别由中央各部和省直各主管部门
下达,市劳动局和银行负责计划的监督执行。
二、本市全民单位,县以上集体单位以及厦门一方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内联企业(下称各单位),均属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者转账,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单位账户中登记列支。
三、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开立的账户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外地派驻在我市的跨地区企业,同样在当地一个银行开立的账户领取工资。并由派出企业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向派驻在我市的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我市劳动
局和开户银行。
四、凡属于工资基金管理范围的单位,均必须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下称工资手册)凭以向开户银行领取工资。企业单位“工资手册”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定和签发,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单位)“工资手册”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和签发。“工资手册
”的更换和指标的核定应通过签发机关。
五、工资基金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原则上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管理权限进行核定。市属全民企业(含厦门一方为全民的内联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劳动局核定;市属全民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机关、事业工资改革的单位)由市人事局在劳动工资计划内给予核定;中央、省属单位
分别由中央、省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核定。
经批账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的国营企业,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省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上缴税利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计算出实际工资总额,并相应地增减其工资总额计划,市属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需要增减时,应报市财政局、劳动局批准后送开户银行。中央、省属各
企业分别报中央各部、省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并报同级劳动部门、计委、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工资含量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按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市(县)属全民企业,由市建委和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局、建设银行提出方案,报省建委会同省劳动局、省建设银行共同审定。按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等指标和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计
算的工资总额比计划有增减时,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委会同省劳动局核定,抄送开户银行监督执行,中央、省属单位按中央、省有关规定办理。
同安县和郊区的市、县属全民单位工资基金指标分别由同安县、郊区劳动局,在市劳动局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中参照以上办法进行核定和管理。
外来施工企业和临时性建筑劳力的工资基金指标由市建委核定和管理。
县以上集体单位工资基金指标由主管部门核定和管理。各主管部门必须将核定后的指标,分别企业单位送市劳动局、事业单位送市人事局备案。
市(县)供销合作联社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劳动工资计划由市(县)社编报、送市劳动局审批。
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企业,发放奖金要同经济效益挂钩,由主管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奖金应按国营企业奖金征税办法执行。
全民单位临时工的工资总额应控制在市劳动局核定数内,由企业自主使用。如因生产工作需要追加工资,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临时工工资时,必须具有县(区)劳动部门调配手续的盖章证明。
加班工资全民单位每人年平均工资在标准工资1个月内由企业掌握使用,在标准工资2个月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控制审批,超过标准工资2个月以上由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的委、办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各种津贴必须是中央有关部门、省、市政府规定的津贴,不得自行扩大,调入人员享受津贴工种的需经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新增加人员追加津贴由市劳动局审批。
现有计划外用工(不含向县以上集体单位借用和混岗人员),其工资额应控制在1984年年报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不得突破市劳动局的控制数,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清退,相应核减工资总额。
市属全民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六、未纳入工资基金指标核定数内,因增加职工人数或其他原因需要追加工资基金时,由单位填写“追加工资基金表”,根据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分别企业由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含参照机关、事业工资改革的单位)由市人事局办理追加手续,按照或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改的单位增
加人员应按省人事局、省劳动局闽人福(86)015号文件办理。
1、国家统一分配的研究生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凭调配主管部门的报到证或介绍信;
2、统一分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凭省或市劳动局下达的分配计划和省主管部门、市劳动局的介绍信;
3、军队转业干部,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
4、城镇复退军人,凭市复退办的介绍信;
5、国营农场自然增长劳力,经主管部门审查,凭市劳动局的批准手续;
6、落实政策收回的人员,按省落实政策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联合下达的落实政策专项指标和落实政策部门的审批手续或市人事局、劳动局批准文件;
7、招收干部,按省劳动局核定的招干指标,凭省人事局下达的招收干部通知和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8、招收工人(含合同制工人)凭市劳动局核定的招工指标和县(区)劳动局录用新工人的介绍信;
9、从本地区以外单位调入或本地区内不同隶属关系单位之间的调动按规定凭调动介绍信;
10、按规定增加工资而不增加职工人数,如:正常转正、定级以及国家现行规定各种津贴等,企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审批;县以上集体单位追加工资基金,由主管部门审批,分别企业报市劳动局、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备案。
七、凡因职工退职、离休、退休、死亡、开除、出境出国、辞退、调往本地区以外单位或中央、省、市、县属不同隶属关系单位之间的调动,以及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期满辞退等减少职工数而减少工资基金时,各单位应及时填写“减退工资基金表”送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核减工资基金
,不得将以上减少职工而剩余的工资基金作为其他工资项目支付给职工。
凡属本地区市属全民单位之间的职工调动(含成建制调动),由调出单位填制“工资基金转移表”,经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核减工资基金并盖章后,送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办理工资基金转入手续。市属岛外单位调入岛内单位的工人需经市劳动局批准、干部需经市人事局批准后
,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方能办理工资基金转移手续。
县以上集体单位工资基金转移,参照全民单位办理。
八、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是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劳动、人事、计划、财政、税务、银行、统计、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互相配合,及时研究处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既要管住、管好,又要提供方便。市人事局、市建委、各主管部门以及同安县劳动局、
人事局于每季后10天内分别全民、集体将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汇总送市劳动局,以便汇总上报。
市劳动局、银行要不定期地对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按照省府(86)35号文提出的处理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