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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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医改办《关于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20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医改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元月十四日

附:《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市医改办 2002年元月10日)

 
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和商业保险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参加黄山市(含3区4县)基本医疗保险(含执行困难单位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管理的单位)的城镇职工必须参加医疗救助。由用人(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集体参加。
第二条 医疗救助金的缴纳
(一)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集体缴费制度,医疗救助基金全市统筹使用。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征收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 医疗救助金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缴纳,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一律由单位代扣,统一缴纳)。符合国家公务员补助范围的单位,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符合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医疗救助金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三)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征收。用人单位在每年的4月份之前,一次性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全年医疗救助金缴至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执行困难单位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管理的单位,可以按月缴纳医疗救助金 。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金由医疗保险中心直接从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资金中扣取。
(四)区县医保中心应在每年1月10日以前将参加医疗救助的单位和职工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医保中心,5月10日之前将筹集的医疗救助金划入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方可开始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凡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救助金的参保单位,暂停拨付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资金,由所在医保中心从职工个人帐户资金中直接扣取医疗救助金;执行困难单位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管理的单位欠缴医疗救助金,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取医疗救助金。
(六)市医保中心统一向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划拨医疗救助金。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超封顶线补助”)。
(二)对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按日补贴(以下简称“住院按日补贴”)。对参保人员因病致贫群体中的特别困难者给予救助(以下简称“ 特贫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待遇
(一)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经医保中心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的,医疗救助基金承担85%,个人承担15%;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发生慢性病门诊治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患者垫付,一个结算年度末,凭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专用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医药费收据等有关材料,到商业保险设在当地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核报。
(二)参保人员在县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中心同意在外地同类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精神病及参照住院管理的门诊特殊病种除外),从住院第4天起,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日进行补贴,每日补贴金额暂定为30元,每次住院最多补贴暂定为10天,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补贴暂定50天为限。
(三)参保人员因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所在医保中心视其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商业保险费后结余基金规模大小,用于因病至贫参保人员的救助(因病至贫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医疗救助申报
(一)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本人或家属或用人(管理)单位通知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需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直接与医疗机构适时结算,需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会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经医保中心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由用人(管理)单位汇集其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和医药费收据等到当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参保患者出院后10日内,到当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填写《住院按日补贴申请表》,并凭医保证、病历复印件、医保费用结算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住院补贴费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业务承办
(一)“超封顶线救助”和“住院按日补贴”的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特贫救助由各级医保中心经办。
(二)市医保中心可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及参保人员满意程度,提出更换经办机构的建议。
第七条 参加医疗救助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结算年度中途新增参保人员,必须一次性缴足全年的医疗救助金,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中途调离的,已缴纳的医疗救助金不退,但仍可在本结算年度内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八条 其他
(一)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及待遇,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随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及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由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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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的《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改革方案的具体办法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关于建立行员、保险员职务系列问题,待研究后另定。

附: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财经小组会议决定,各专业银行总行、分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以及人民银行分行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办法进行。鉴于银行、保险公司的干部、财务及劳动工资统一由系统管理,在工资制度上应上下一致,因此,地(市)及地(市)以下银行、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实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文件),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的通知》(劳人薪〔1985〕25号文件),结合银行、保险系统的实际情况,现提出银行、保险系统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这次银行、保险系统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公司,及各地(市)、县的分行、分公司,支行、支公司;
3.银行保险系统所属财经学院、专科学校、干部管理学院、研究所,出版社、中等专业学校,干校、医院、疗养院(所),招待所、幼儿园等其它所属事业单位和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类工作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所属各工厂和银行、保险系统其他经济独立核算的工厂企业,按照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办法进行。
二、改革的内容
(一)银行、保险系统的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照《省分行、省保险分公司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和《银行、保险地(市)分支行,中心支公司,县(市)支行、支公司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执行。
2.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工作年限逐年增长,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的统一规定执行。
3.奖励工资。上述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内的单位,除人民银行总行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机关奖励工资水平发放以外,其他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一般按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下同)金额发放,工作做的好的可以酌情增加,奖金税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以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起征点,超发的奖金照章征税。
(二)银行、保险系统各级行、公司的工人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标准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机关工人的统一标准掌握。
(三)银行、保险系统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及幼儿教师和医院、疗养院(所)的护士,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认真做好工资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各行、公司要加强对工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采取从上到下逐级核定的办法,不搞群众评议。
(三)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一年见习期内的临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当的职务工资。
(四)执行新的工资制度时,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五)要把工资制度改革同完善劳动管理、编制定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工资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六)银行、保险系统进行工资改革,新增加的工资和奖金全部自理,在利润留成中解决。人民银行系统(不含人民银行总行)的工资改革所需经费和奖金,一九八六年由于利润留成比例尚未确定,暂在费用中单项列支。
(七)银行、保险系统的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原有的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财务管理体制不变。有关工资改革中的具体政策问题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八)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也可参照本方案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本方案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省分行、省保险分公司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础|----------------------------------|----------------------------------
|工| | | | | | | | | | | | | | | | | |
|资|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省分行行长、保险分|40| | |*190|165|150|140|130|120| | | |*230|205|190|180|170|160|
公司总经理 | | | | | | | | | | | | | | | | | | |
省分行副行长、保险|40| | |*150|140|130|120|110|100| | | |*190|180|170|160|150|140|
分公司副总经理 | | | | | | | | | | | | | | | | | | |
处长 |40| | | |130|120|110|100| 91| 82| | | |170|160|150|140|131|122
副处长 |40| | | |110|100| 91| 82| 73| 65| | | |150|140|131|122|113|105
科长、主任科员 |40| | | | 91| 82| 73| 65| 57| 49| | | |131|122|113|105| 97| 89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40| | | | 73| 65| 57| 49| 42| 36| | | |113|105| 97| 89| 82| 76
科员 |40| | | | 57| 49| 42| 36| 30| 24| | | | 97| 89| 82| 76| 70| 64
办事员 |40| | | | 42| 36| 30| 24| 18| 12| | | | 82| 76| 70| 64| 58| 52
-------------------------------------------------------------------------------------------
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
(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2.此工资标准表适用于正厅局级银行、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
银行、保险地(市)分支行,中心支公司,县(市)支行,支公司
工 资 标 准 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职务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础|-----------------------|--------------------------
|工| | | | | | | | | | | |
|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银行地(市)分(支)行行长、保险地 |40|130|120|110|100| 91| 82|170|160|150|140|131|122
(市)中心(支)公司经理 | | | | | | | | | | | | |
银行地(市)分(支)行副行长、保险 |40|110|100| 91| 82| 73| 65|150|140|131|122|113|105
地(市)中心(支)公司副经理 | | | | | | | | | | | | |
银行、保险地(市)分(支)行、中心 |40| 82| 73| 65| 57| 49| 42|122|113|105| 97| 89| 82
(支)公司科长、县(市)支行(支公 | | | | | | | | | | | | |
司)行长、经理 | | | | | | | | | | | | |
银行、保险地(市)分(支)行、中心 |40| 65| 57| 49| 42| 36| 30|105| 97| 89| 82| 76| 70
(支)公司副科长、县(市)支行(支) | | | | | | | | | | | | |
公司)副行长、副经理 | | | | | | | | | | | | |
银行地(市)、县(市)分、支行、保 |40| 49| 42| 36| 30| 24| 18| 89| 82| 76| 70| 64| 58
险地(市)、县(市)公司科员 | | | | | | | | | | | | |
银行地(市)、县(市)分、支行、保 |40| 42| 36| 30| 24| 18| 12| 82| 76| 70| 64| 58| 52
险地(市)、县(市)公司办事员 | | | | | | | | | | | | |
-------------------------------------------------------------------------------------


向左走?向右走?

齐汇


昨日陪朋友看了一部名为《向左走向右走》的爱情片,是由金城武与梁咏琪主演的。此爱情片是根据几米的同名漫画改编的电影,看后颇为感动。影片结束后,便自己搭乘二路公交车回家。离家最近的站到我家的距离也有大半公里,于是下车后便独自一人走在美丽灯光映照下的蔡锷南路上。在浪漫的街灯环抱下,我还在回味着影片中的一幕一幕:影片讲述了一个上天无情捉弄一对年轻男女的故事。影片一开始在一条白色的斑马线上,一群人撑伞向左走,一群人撑伞向右走,男女主角擦肩而过。而后的日子里,他们无数次的在各种场合以这种“向左走向右走”的方式擦肩而过,上天将他们无数次的捉弄,却没有施舍给他们那蓦然回首的瞬间。但最后他们还是以真爱冲破了他们之间的那堵强,拥抱在一起。可正当我沉醉在故事的情节之中时,一个很小的细节闯入了我的眼帘,随之而引发了本人对于交通安全中“向左走?向右走?”问题的一连串随想。回家后心中的感情依然难以抑制,激奋之下书写此文,以表刍见。
当我独步于蔡锷南路时,我发现原本交通部门划出的专供非机动车行驶的交通区域内,多出了一些白色的方框,而在这些白色的方框旁同时也立着一些橘黄色的收费器。仔细一看,原来这些白色的方框是用来停车的。而原先专供非机动车行驶的交通区域却被这些停车用的白色方框挤占得只剩下20到30厘米宽,在有些公路较窄的地段,这种剩余已不存在。曾几何时,本人在骑自行车时也就曾经遭遇过此种尴尬的境地,心中不禁自问:“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呢?”向左走是机动车道,可是非机动车又怎能无故闯入供机动车行使的车道呢?向右走是交通部门划出的停车收费线,若是有车,不小心撞坏一辆那可是赔不起啊!面对着此种“向左走向右走”的境地,让我们这类单车一族的行路人可如何是好?
众所周知,非机动车是严禁随意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不信诸位可到五一路上的机动车道上试试,保险有警察同志将你请到一旁的非机动车道上去。之所以要用交通地划线划定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一者是确保非机动车主在行路途中的人身安全,二者是确保交通的有序与畅通。当机动车由于种种原因(如司机酒后驾车、为了赶时间上下班等)而驶入非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主人身伤害的时候,如果其间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则机动车主将承担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上的后果,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亦或犯罪行为负责。但如果是由于非机动车无故驶入机动车的车道由此造成非机动车主人身伤害的,则存在一个责任分配的问题,学理上往往称之为“危险分配的法理”。曾经一度在社会上吵得火热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问题,似乎在此文中有隐约地浮现。在刑事领域,依据信赖利益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只要司机尽到了其信赖利益支配下的注意义务,就可排除其犯罪的构成,在学理上称为“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换言之,就是“撞了白撞”。在民事领域,以梁慧星教授为主的民法领域的一大批学者,都纷纷批判“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说法,此中的批判有基于法感情主义的批判,有基于对双方优劣地位比较之后发出的批判,有基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立场发出的批判等。这些批判都有各自的见地,但是无论怎么说只要是非机动车主在闯入机动车道后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主为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也许有人会说,非机动车与行人还是有区别的,可笔者认为在强大的机动车辆的冲击下,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面对此种危险时是没有什么根本区别的,而往往对于那些骑车技术欠佳的人来说,恐怕行人在紧急状况下躲避危险的速度会更快一些,能力也会更强一些。
看着公路上这一条条或直或曲的交通地划线,不禁引发了笔者对于法学范畴中权利与义务的思索。一条简简单单的白线,标表的是一种权利亦或一种义务?曰权利者言之:在白线划定的各种区域内,驾驶不同交通工具的主体有着各自行使的权利,同时拥有排除非此类交通工具的驾驶者在此区域内驾驶车辆的权利。诉讼中,这种在规定区域内驾车的行为事实也将成为驾驶者的抗辩事由。曰义务者言之:各类交通地划线标表着一种共同的义务,即在固定区域内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越此类交通线到其他类车辆的行驶区域内行驶。否则发生事故后将由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后果。由此伸发开去,在我们的大千世界中还可以找到许多类似的标表着权利与义务的“地划线”。如足球比赛中的禁区标线,游泳比赛中泳池里的浮标,农田里划分甲家与乙家农田的田埂小道,国与国边境上的国界地标等等。这些有形或无形的线将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加以分割和区别,解决行者心中“向左走还是向右走”的问题,在发生事故后将根据这些“地划线”产生出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形成不同的裁定结果。
可是,不论是司机还是行人都没有对此类问题加以足够的认识,甚至我们有关的管理部门也忽视地划线所带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五一路拓宽之前,由于道路的车辆过于拥挤,曾经一度出现公交车、的士开上非机动车道上的现象,敢问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的人身安全由谁来保障?因此发生了事故由谁来负责?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非常少见,以北京为例,虽然北京的道路十分宽阔,但由于车辆较多,在上下班时免不了会堵车,可是笔者却很少见到有违章越道行驶的现象,不知长沙的交通要达到此种标准还需要几年?另一个例子更是有趣。由于公共汽车站的候车区长度有限,公交车的数量较多,往往造成公交车在车站“排长龙”的现象。排在前面的车为了多拉几个乘客上车,迟迟不肯离去,而往往又是“占着茅坑不拉屎”。后面还没有进站,可车辆上的乘客性子急,一个劲地催司机赶快开门。按照规定,车辆只有越过车站的安全线才能下人,可是我们的司机却往往在车辆还没有进站的时候就开门放人,导致许多乘客在五一大道上的机动车行驶区域内行走,有的甚至翻越护栏,敢问此间出了交通事故由谁来负责?公交公司有责任,肇事车主有责任,恐怕连受害者本人对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啊。
其实,这种现象在国外也有,例如我就曾经在《北京人在纽约》这部电视剧中观察到美国的一些道路旁也有同样类似的收费装置,也有同样的供路边停车的“白线地带”;在欧洲一些国家同样也存在着这样一些现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具有中国的国情。首先,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城镇人口的数量在改革开放后出现了剧增,城市中的人口密度相当的大,而这也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相对于人口比较稀疏的西方发达国家要更加的密集,更容易遭受各种侵害。其次,中国号称“自行车王国”。在中国以自行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的人还占有很高的比例,马路上整天奔波的自行车不计其数。而西方社会是以汽车为基本的交通工具,马路上的自行车十分罕见,大多数的公路在划定交通行驶区域时,根本不会考虑到要为骑自行车者专门划定行驶的区域。因此,国外出现这种情形是合乎情理之中的事情。而中国作为一个“自行车王国”,理应对“王国的公民”的行路权加以足够重视。
新一届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上台执政后,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施政口号,于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纷纷响应,一时间“关注民生”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逐步制订,“以民为本”的思想将更加的深入人心。保护社会中弱者的利益,在人们的心中建立起权利的观念,将成为如何落实“关注民生”的重要途径。诚然,非机动车的驾驶人相对于在公路上飞奔的各种机动车来说,当然是弱势群体,因此对于这些人在行路中应有权利的保护应当加以重视,而不能为了“多停点车,多收点费,路边的饭店酒楼多赚点钱”就将原本属于非机动车主的正当行路权予以剥夺。试问:如果为了多收取一些门票费而将原本属于足球运动员比赛场地的草皮划出一部分给观众当看台,那么原本精彩的球赛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只会是混乱的局面。
简简单单一条线,蕴涵着丰富的社会情感和法治精神。驻足于这交错万千的各类交通地标线上,我们不禁自问:“向左走还是向右走?”也许每一种步履都象征着一种权利亦或一种义务。回首中国50多年来的法治之路,我们在前行的路上遇到过太多的“向左走还是向右走?”的问题,权利的划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保护不够重视。曾几何时,诸如“放弃权利=道德高尚”一类的思想观念横行,在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这种思想对社会民众道德观念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曾经多少次我们与法治相遇,可命运总是将我们彼此捉弄,曾经多少次我们与法治擦肩而过,可是上天却没有施舍给我们那蓦然回首的瞬间。在新一届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应当将“关注民生”进行到底,关注社会中弱者的权益,并充分的加以保护;将社会各行各业中权利不够明晰的部分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确定和明晰,并在具体的实践中加以切实施行,真正解决“向左走?向右走?”的问题。
言至此,仍愿呼:“向左走?向右走?应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