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宗璋
2000年7月7日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坚持依法定责,以责论处;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做到现场调查公开、检验和鉴定公开、责任认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
(四)驾驶应当检验而未检验的机动车的;
(五)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道路上行驶的;
(六)在禁止掉头的地段掉头的;
(七)逆行或者超过时速限制行驶的;
(八)在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违反信号规划行行驶的;
(九)在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遇有少年儿童、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车行道不避让的;
(十)遇有按照原通行信号在人行横道继续通过的行人,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的;
(十一)超越中心线行驶的;
(十二)在设有停车让行或者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点不按照规定让行的;
(十三)追尾前车的;
(十四)与干路车争道抢行的;
(十五)转弯或者进出小区开口、单位大门、绿篱开口时,不避让非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变更车道时,未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的。
第六条 行人、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规定的;
(二)行人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行人横过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车行道的;
(四)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停留、打闹、招停机动车等妨碍机动车通行的;
(五)行人在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100米范围内的路段,不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
(六)行人在有人行道的路段不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用的路段,不靠路边一米范围内行走的;
(七)行人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者专供机动车通过的立交桥、高架桥上行走的,但着标志服装正常作业的除外;
(八)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规定的;
(九)非机动车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者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上行驶的;
(十)非机动车逆行或者不按分道线行驶而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
(十一)骑自行车横过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十二)驾驶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一、二类道路上行驶的。
第七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条件报案或者有条件报案的当事人在报案期间现场被他人故意破坏,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由破坏现场的人承担全部责任。非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由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有能力保护现场而不保护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和破坏现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内,对经书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事实基本清楚,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可以作出责任认定的,依据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作出责任认定;
(二)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不足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可以推定不到案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当事人各方均不到案的,可以推定为负同等责任。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不报案,并且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当事人可以对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承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作出:
(一)轻微事故5日内;
(二)一般事故15日内;
(三)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本条一款时限基础上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公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相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机关,原责任认定机关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60%-80%;
(三)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
(四)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20%-40%。
第二十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分担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上年度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照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吉府办发〔2004〕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㈠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㈡安全生产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㈠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辖区内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决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5、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6、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和组织对事故的处理工作;
7、及时组织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签发实施;
8、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㈡分管安全生产副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协助市长、县(市、区)长具体组织实施管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1、负责抓好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的执行情况;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4、具体组织制定实施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负责该项工作的副职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具体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6、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㈢其他副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协助市长、县(市、区)长,对分管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分管行业和部门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和及早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及时整治;
3、在部署、检查、总结分管行业和部门工作时,同时部署、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4、分管行业和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全权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履行相应职责;
5、检查督促分管行业和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专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政管理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和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本系统和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督促所属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能,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
4、组织领导本系统和部门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及时整改;
5、负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进行管理;
6、加强本系统和部门内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对下属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或标准,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8、本单位、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并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和处理。
㈡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协助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协助实施本单位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对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承担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责任。
5、具体承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体领导实施本单位、本系统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㈢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3人以上重特大伤亡事故。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科研规划;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批复;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实施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监督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资格审批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安全生产审批事项和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和协调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综合管理专门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市经贸委:督促中小企业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履行煤炭、冶金、有色、黄金、化工、建材、机械、电子、电器、轻工、商贸等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能,指导行业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技术安全工作。包括建立和制定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对所属行业的生产技术提供咨询、服务,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做好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政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工业领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4、市监察局: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审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危险物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交警支队依法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负责驾驶员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纠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督促市消防支队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行车路线和通行时间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运输通行证;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参加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负责立案侦察。负责维护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指导事故的善后处理;监督检查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负责管理劳动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8、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严格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项目严格把关,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9、市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
10、市审计局: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11、市物价局: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审批工作。
12、市人事局(编办):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的考核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合格的高层次的安全技术管理人才;保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机构设置和相应人员编制。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4、市海事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及水上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管辖水域水上事故船舶搜救;。
15、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做好建筑物、构筑物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升空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批准其采矿和探矿;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建议上级注销或吊销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7、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建筑企业、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实施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8、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9、市市容监督管理局: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0、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实施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1、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咨询、涉讼案件的代理、辩护和其它法律服务;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2、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负责全市科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23、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教育和教学、生活设施、校办企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师生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有关突发事故;采取措施制止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它危险性劳动,制止学校将学校场地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督促做好学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加强对学校校舍、食堂和参与社会公共活动的安全检查;督促做好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4、市文化局:负责管理全市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的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5、市广播电视局: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6、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健康工作;查处危害职工卫生健康的违法行为。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调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救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参与各类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7、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场所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设施建设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8、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和县乡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生产安全和民间渡口的安全生产;负责市内运输船舶和渡船的安全监管。负责直属生产和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直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直属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直属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职工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安排好安全工作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本系统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29、市公路局:负责管理全市公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0、市农业局:负责管理全市农业、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农机局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管理渔业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业抢险救助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直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所属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1、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订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设施等防火安全管理;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2、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理,对水利水电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对全市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安全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的生产经营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负责督促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督促和加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3、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的事故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4、市盐务局:负责管理全市盐业运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5、市外经贸局:指导全市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企业的不安全行为。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6、市招商局:指导全市市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制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企业的不安全行为。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7、市供销社: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等产品经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8、市邮政局、市电信局、吉安移动分公司、吉安联通分公司: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设备、设施安全;组织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邮政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有关通讯单位保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联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9、市人民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依照规定,协助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不为被关闭和取缔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0、吉安人民保险公司、吉安人寿保险公司、吉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1、市医药公司:负责管理全市医药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2、市石油公司:负责系统内油库、加油站、车(船)队及其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所有经营场所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防范事故发生。负责全市油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3、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全市信息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市内航空、水上交通等专用通信与信息设施的安全畅通。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44、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监督管理本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园区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负责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园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园区内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办理注册(使用)登记证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园区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
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5、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全市烟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6、吉安供电公司: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发供电安全和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好下列主要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此规定制定。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302号令、省政府第106号令追究当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