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793?
2000-10-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除保留上述两大石化集团公司外,同时又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这一新的实际情况,现对上述规定作如下补充,即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其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消费税;未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鉴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机构重组,本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计划下发较晚,请以此计划对各单位的实际供应和生产数量进行清算,多缴税款留待下一纳税期抵扣,少缴税款予以补征。
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对石油化工企业每年度生产销售给使用单位的石脑油,使用单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各有关供应企业每年度的实际供应数量。使用石脑油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应对供求单位的供求情况认真核实,并向供应单位出具相应供应数量证明,供应单位应将其实际供应数量和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一同报主管集团公司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以此作为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石脑油供应计划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石脑油供应计划量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量 备注
林源石化公司 7.13 大庆石化公司 3
林源炼油厂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3
哈尔滨石化公司 5 大庆石化公司 5
前郭石化公司 7.7 大庆石化公司 3.8
吉化股份公司 3.9
抚顺石化公司 10 吉化股份公司 6
北京东方化工厂 1.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2.5
鞍山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15
吉化股份公司 7.3
盘锦乙烯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0.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2
抚顺顺成化工厂 1.5
鑫达聚兴化工厂 0.5
宏伟化工总厂 1.2
辽阳化纤公司 2.1
西锦石化公司 24 吉化股份公司 11
盘锦乙烯 6.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9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2
鞍山千山石油化工厂 2
锦州石化公司 8 盘锦乙烯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
大连石化公司 32.9 吉化股份公司 10
盘锦乙烯 6.2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5.8
西太平洋石化公司 5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19.2 大庆石化公司 8.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
辽河石化总厂 10 盘锦乙烯 4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吉林油田炼油厂 4.2 吉化股份公司 1.8
盘锦乙烯 1.2
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1.2
兰州炼化公司 1 宁夏化工厂 1
马岭炼油厂 0.6 长庆实业公司轻烃厂 0.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0 兰州炼化公司 2.4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4
中原乙烯 3
大同云中化工厂 2
塑州科达化工厂 2.2
克拉玛依石化厂 6 中原乙烯 4
金陵石化 2
玉门炼化总厂 12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中原乙烯 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
长庆炼化油工总厂 12.46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46
中原乙烯 6
大港油田炼油厂 4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华北油田炼油厂 2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5.5
河北清县航天涂料公司 0.6
中原乙烯 3.9
北京东方化工厂 4.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5
呼和浩特炼油厂 10.8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8
山东新星化工厂 0.8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计 240.29 240.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0
石家庄炼油厂 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4.64 上海吴泾化工厂 2.64
上海金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2
上海高桥石化股份公司 26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1.6
扬子石化公司 10.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8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上海永城助剂厂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1.3 扬子石化公司 14.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7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69.48 扬子石化公司 12.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3.5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14.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8
东方乙烯化工厂 11.78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0.8 扬子石化公司 0.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安庆分公司 8.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5
湖北枝江化肥厂 4
安庆曙光化工厂 0.6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7.2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2
东方乙烯化工厂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3
巴陵石化公司 0.7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8
山东东明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4
巴陵石化公司 1.7
湖北枝江化肥厂 15.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5 巴陵石化公司 0.3
湖北枝江化肥厂 4.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5
巴陵石化公司 2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4.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6
洛阳实验炼厂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0.5
滇黔桂油田分公司 4 广州乙烯 3.4
茂名乙烯 0.6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21.5 广州乙烯 3.37
东方乙烯化工厂 18.13
保定石化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
青岛石化厂 4.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4.6
清江石化厂 1.75 扬子石化公司 1.75
杭州 2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297.22 297.22
总计 537.51 537.51
附件2:
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计划产量 备 注
总 计 179.31
大庆石化公司 1.2
林源石化公司 2.3
吉林股份公司 7.8
抚顺石化公司
2
辽阳石化公司 2.9
锦西石化公司 1.85
锦州石化公司
9
兰州炼化公司
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4.12
克拉玛依石化厂
1
独山子石化公司 0.61
玉门炼化总厂
9
南充炼油厂 3.43
大港油田炼油厂
3
华北化学药剂厂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65.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
天津第一石油化工厂 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
齐鲁石化公司 0.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7.7
洛阳炼油试验厂 1.8
石家庄炼油厂 3.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0.4
保定石化厂 1.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高桥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茂名分公司 15.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2.2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8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1.5
杭州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扬子分公司 5
长岭炼化总厂 7.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3.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2.4
江苏清江石化厂 9.3
泰州石油化工厂 1.5
西安石化厂 1
青岛石油化工厂 2.5
代管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114.1
关于印发《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落实《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2012〕164号)的鼓励扶持项目,我会起草了《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地注协组织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申报。对申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附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3月19日
附件: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
为进一步扶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大,根据《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2012〕164号)(以下简称《支持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支持措施》中涉及的会费返还、资金奖励、专项资助等扶持措施的申报,具体包括承接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多元化经营、走出去、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4个重点方向。
关于《支持措施》中事务所强强合并后综合评价排名达到规定位次和增幅的,以及各省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在全国省级排名增长达到规定位次,或其收入规模达到规定数额且增幅达到规定比例的,由中注协直接依据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核定并给予相应奖励,不需申报。
关于“鼓励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建设”中奖励资助相关办法,以及“鼓励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中财政部会计服务产业集群试验区的申请认定办法,将另行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
二、申报期间
事务所及省级注协申报会费返还、奖励资金、专项资助的,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提交申报材料。
事务所及省级注协在当年申报期间结束后符合有关会费返还、资金奖励、专项资助条件的,于次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进行申报。对2015年符合条件的申报工作,申报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鼓励事务所承接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
自2012年起,对于新增全国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并且其同类客户数量保持同步净增的事务所,经申请认定,其来自于上述新增客户年报审计业务收入上交中注协的会费,3年内给予其50%的返还。
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事务所申报期当年和上年承接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基本信息(详见附表1-1、附表1-2),上述信息应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报备数据保持一致。
2.事务所新增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客户年报审计业务约定书以及收取上述新增客户年报审计费用证明(包括会计记账凭证、发票、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复印件)。
3.事务所申报期当年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二)鼓励事务所多元化经营
自2012年起,事务所在全国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经申请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同时属于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且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对象、项目经济价值(含相应收入)与社会价值等。
2.业务约定书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3.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嘉奖或评价复印件(如有)。
4.自行研发的新型业务技术规程复印件(如有)。
(三)鼓励事务所走出去
事务所每在一个国家和地区自主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人事等重大事项决策和质量控制等具有控制力,经申请,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单个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自主设立分支机构满一年,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事务所在境外所设立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批准设立文件、营业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证明等)复印件。
2.事务所章程(协议)复印件。
3.事务所管理层决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决议、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4.事务所对境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和质量控制进行实质管理的有效证明材料。
5.境外分支机构正常开展业务的证明,包括业务清单、收入证明(含发票)、纳税证明复印件等。
对上述事务所来自其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取得业务收入,3年内给予其对应收入上交中注协会费的全额返还。
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客户清单,包括客户名称、业务约定书编号、收费金额、业务报告文号、签字注册会计师等。
2.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取得的业务收入划转事务所的证明,包括银行记账回执、进账单复印件等。
事务所以自主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进入全球前20位,并且国内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证明材料(中英文)。
(注:本条所指“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是指,国际会计公告(IAB),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会刊《accountancy》等)
2.事务所当年业务收入和会费缴纳证明复印件。
3.事务所自主品牌情况说明。
事务所加入国际排名前10位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成为其成员所,并且在本国际网络排名进入前10位同时担任本国际网络高层决策机构成员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该国际会计公司网络全球排名证明材料(中英文)。
2.事务所加入国际会计公司网络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3.该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提供的事务所业务收入进入本国际网络前10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4.事务所担任该国际会计公司网络高层决策机构成员有效证明文件,如最高决策机构相关决议、委任书复印件等。
(四)鼓励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
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有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经申请,中注协一次性给予省级注协5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包括做强做大、人才培养、业务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且专项资金累计使用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省级注协编制的专项资金使用清单,包括使用人名称、资金使用金额、资金拨付时间等。
3.专项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设立多个专项资金的,合并计算使用的专项资金金额。
四、申报与审核程序
1.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填写事务所申请表(见附表1—6),并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中注协。其中,附表4中涉及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取得的业务收入,须经省级注协审核后上报。中注协审核通过的,按照《支持措施》的规定给予奖励。
事务所上交中注协的会费为所缴团体会费的50%。
申报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标注。
2.省级注协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填写省级注协申请表(见附表7),并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中注协。中注协审核通过的,按照《支持措施》的规定给予奖励。
3. 中注协对给予奖励和资助的事务所及省级注协,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事务所及省级注协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中注协将取消或终止其获得奖励资金的资格,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并将该行为记入行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