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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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农业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农业部
汇发(2001)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各中资外
汇指定银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公海和他国渔业资源的方针、政策,促进我国远洋渔业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和规范远洋渔业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制定了《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保证《暂行规定》的顺利执行,各地外汇局应与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对远洋渔业企业外汇缺口情况的审核工作。各地外汇局与渔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研究具体的实施意见,组织对远洋渔业企业的法规培训,做好法规执行的准备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和农业部渔业局。

附件: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公海和他国渔业资源的方针、政策,促进我国远洋渔业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和规范远洋渔业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按规定分别负责制定远洋渔业企业外汇收支的管理政策以及日常审核与监管工作;农业部和远洋渔业企业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以下简称“渔业管理部门”)配合外汇局对远洋渔业企业的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申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项下生产及销售环节的外汇收支行为,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远洋渔业企业在境外销售渔货所得的净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调回境内。远洋渔业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前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如实申报上一年度远洋渔业应收以及实际收回外汇数量,并就其外汇收支的情况向外汇局进行申报和解释。
第五条 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生产和销售项下外汇支出,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方可按规定向外汇局申请购汇支付。
根据海关总署和农业部有关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规定,外汇局只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部分自捕水产品而产生的外汇缺口部分供汇。
远洋渔业企业为弥补外汇缺口所购外汇不得超过其运回自捕水产品的价值总额。
第六条 经外汇局批准,远洋渔业企业可以开立用于远洋渔业收支的外汇专用账户。已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的远洋渔业企业,不得再开立外汇专用账户。
远洋渔业企业外汇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外汇入的远洋渔业生产、销售项下外汇收入。其支出范围为远洋渔业生产、销售项下外汇支出以及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农业部应当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名单和项目批件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名单通知有关分局。
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将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吨位、生产区域、主要捕捞品种、年捕捞总量(不得使用标准吨折算)以及拟运回自捕水产品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八条 远洋渔业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前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和农业部有关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规定,按照《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上申报的真实情况,结合其境外销售自捕水产品的情况,认真核定上年度远洋渔业外汇收支和外汇缺口情况,真实填报《 年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申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单》),并上报所在地渔业管理部门。
《申报单》须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人须在“郑重声明”栏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单》一式三联,远洋渔业企业、外汇局、渔业管理部门各一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设计,各外汇局自行印制。
第九条 渔业管理部门在远洋渔业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对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和外汇缺口的整体情况进行认定,并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上加盖公章。
第十条 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远洋渔业企业自行申报并经渔业管理部门认定的《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上载明的该远洋渔业企业上一年度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的缺口情况,结合远洋渔业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用汇情况以及其外汇账户余额情况,核定各远洋渔业企业当年购汇的最高限额。
新增并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外汇局可以根据同等规模其他远洋渔业企业的最高购汇金额核定其本年度购汇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外汇局核定远洋渔业企业年度最高购汇限额后,应当在该远洋渔业企业《 年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购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相应栏目中签注最高购汇限额并加盖外汇局印章。
《登记表》一式三联,远洋渔业企业、外汇局以及渔业管理部门各一联,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设计,各外汇局自行印制。
第十二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外汇局核定的年度购汇最高限额内购汇对直接支付,不得提前购汇,累计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年度购汇最高限额。
远洋渔业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需要增加购汇金额的,应当在报经所在地渔业管理部门初步认定后,报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第十三条 中央级远洋渔业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由该中央级远洋渔业企业统一汇总后,报农业部渔业局认定,中央级远洋渔业企业及其在京所属子公司当年远洋渔业购汇的最高限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其京外所属子公司当年远洋渔业购汇的最高限额由各所在地外汇局核定。
第十四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在所在地自行选择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有关远洋渔业购付汇业务,并将该外汇指定银行名称报送外汇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远洋渔业企业到其自行选择并经外汇局备案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远洋渔业购付汇业务,应当提交申请购付汇的函(应列明购付汇金额和用途)、《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原件以及开户银行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账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远洋渔业企业申请购汇,如其外汇账户内金额超过或者等于购汇金额,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购汇业务;如其外汇账户内资金不足的,只能为其办理不足部分的购汇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在远洋渔业企业办理购付汇业务后应当在其《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原件上逐笔签注购付汇的发生时间、性质、金额、支出项目和最高购汇限额余额,并加盖银行印章。
第十六条 外汇局对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实行年检制度。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于每年1至4月委托所在地具有金融审计资格并熟悉外汇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上一年度外汇收支,重点是境外销售渔货外汇收入情况和所购外汇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原件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以下材料检查远洋渔业企业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有关外汇收支科目会计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的报关单、《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第四联)原件;
(三)《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原件;
(四)农业部派船批准文件;
(五)远洋渔业生产、销售环节用汇所需的其他单证(见附件3);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当于每年5月30日以前将年检结果及当地各远洋渔业企业购付汇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当地渔业管理部门。
外汇局各分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年检结果,应当包括辖区内远洋渔业企业年度外汇收入、支出以及抵扣情况、所购外汇对外支付的性质、具体种类及其金额等情况,并需对远洋渔业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应当在年检结束后将全国年检情况及远洋渔业企业用汇情况通报农业部,农业部应当将全国外汇年检情况向各远洋渔业企业公布,以建立企业间相互监督与举报制度。
第十九条 外汇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农业部。对违反外汇管理情节严重的远洋渔业企业,农业部将根据《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远洋渔业企业除本暂行规定以外的其他项下外汇收支,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农业部负责解释。


20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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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容环〔2006〕55号

各直属单位、市容环卫行业协会:

  现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两办两局”新职能和行业综合改革新形势,进一步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文明单位创建质量,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经过自愿申报,群众认可,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本细则所指文明单位包括市级文明单位和局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是基层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弘扬行业精神,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员工素质,树立社会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市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共性标准: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员工素质文明。具体是: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以我心灵美,创造市容美”、“忠诚敬业,公正文明”的行业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持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深化“七不”规范活动,落实“七建”目标,干部职工普遍遵守社会公德,具有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良好素质,特别是带头遵守市容环境公德,从“文明用厕”等小事做起,爱护身边环境。

  (二)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示范作用显著。具体是:积极参加城市公共管理、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等社会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倡导助人为乐、关心他人、服务社会、奉献爱心的精神;积极参与文明行业等全行业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各项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建立志愿者团队;积极参与社区共建,参加城乡结对共建,与所在地区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同创共建活动,积极促进网络化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活动的场地和人力等资源,开展拥军优属等同创共建活动。

  (三)管理科学民主公正,人际关系和谐。具体是: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有创建规划,有具体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经费投入,列入考核;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落实厂(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保障职工(包括非正式员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单位职工利益矛盾,人际关系和谐,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落实消防、保卫工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伤率不超标,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四)开展单位文化建设,学习风气浓厚。具体是:积极组织群众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班组学习,形成学习制度,搞好学习考核;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广泛开展科普教育,重视智力投资,培养员工创新思想和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增强单位创新活力;组织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综合素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无“黄毒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五)优化整洁内外环境,卫生环保达标。具体是:深入开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教育,建设节约型单位,落实节能、节材措施;加强单位的环境生态建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城市环境建设、卫生防疫、医疗保健体制健全,单位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达标;严格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内外环境绿化水平居同行业前列。

  第六条不同性质的文明单位还应符合下列分类标准:

  (一)企业文明单位分类标准:

  1、两个效益突出。具体是:经济效益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善经营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居全市同行前列;环境效益突出,得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市民的认可。

  2、管理制度完善。具体是:按照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建立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企业领导制度等共同构成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3、企业文化建设有特色。具体是:形成以企业精神为核心价值观、以企业品牌为外在表现的企业文化体系。突出诚信建设,无重大信用不良事件发生,企业社会声誉良好。

  (二)事业文明单位分类标准:

  1、三个效益突出。具体是:管理效益突出,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经济效益突出,单位经济运行正常,得到上级财务部门认可;社会效益突出,各项工作得到社会、企业和市民的认可。

  2、管理制度完善。具体是: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共同组成的内部管理制度。

  3、单位文化建设有特色。具体是:对内积极弘扬行业精神,形成干部职工一致认同的价值理念和自觉遵守的工作规范;对外积极倡导市容环境公德意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与社会互动活动。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七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职能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八条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向上级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上级单位初审后,择优上报市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文明办)。

  市容环卫行业内的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可按自愿的原则向市局文明办申报。

  属于市容环卫行业范畴、但党政隶属关系不属于市容环卫系统的单位,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向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申报,由行业协会初审后,择优上报市局文明办。

  企业的车间、分厂,机关的处室原则上不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及职工在3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原则上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经济独立核算历史3年以下及职工在2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原则上不参加局级文明单位评选。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其数额一般控制在局级文明单位的10%左右,局级文明单位其数额一般控制在基层单位总数的60%左右。

  第十条市级和局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两年进行一次。局级文明单位在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推荐、上报的预申报单位中择优产生。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由市局文明委从连续两届局级以上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至市建设交通文明委。全国文明单位及全国同行业文明单位一般由市局文明委从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需要申报文明单位的单位应在评选年度的年初向上级单位、行业协会预申报,经上级单位、行业协会预审后择优推荐至市局文明办。凡预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应同时预申报局级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局级文明单位的考核按照“主管部门牵头,职能部门鉴定,分层考核,统一命名”的原则进行,考评依据为《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准入性标准》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考评标准》。市局文明办负责牵头对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直接向该办申报的其他单位的创建考核,市局各职能部门结合年终工作考核进行准入性审核和综合评分。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准入性审核和综合考评,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局文明办。凡考评达到80分的申报单位,经市局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局党委、行政批准并命名、表彰。

  市级文明单位的考核由市文明办依据《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组织进行,凡考评达到90分以上的申报单位,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凡已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再授予局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局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局文明委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凡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凡获得局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三分之二个月标准工作的奖金。奖金来源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党政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直接向市局文明办申报的单位的创建工作由市局文明办管理,其他局级文明单位由市局文明办委托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制定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创建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负责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文明单位考核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

  (四)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五)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六)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帮助。

  (七)加强对文明单位牌匾的管理。落选单位的文明单位牌匾要及时收回,不得悬挂。

  (八)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第十九条市局文明办和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评选标准的基本指标逐一进行。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其荣誉称号,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该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三条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失去先进和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的撤消程序:由市局文明委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消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消决定。局级文明单位的撤消程序:市局文明办调查核实,并征求直属单位、行业协会意见后,报请市局文明委批准,作出撤消决定。被撤消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贯彻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市局文明办,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沪容环委[2002]1号)自本细则实施起废止。



省政府关于表彰为全省进出口总额超千亿美元作出突出贡献先进单位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7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为全省进出口总额超千亿美元作出突出贡献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3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非典疫情和洪涝灾害的严峻考验,迎难而上,顽强拼搏,扎实工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开放型经济再上新台阶,全省进出口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达到1136.4亿美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61.7%,其中出口591.2亿美元,同比增长53.7%。为鼓励先进,促进全省对外贸易更快更好发展,省政府决定,对为全省进出口总额超千亿美元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乘势而上,为全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各地、各单位要向先进单位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开拓进取,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为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为全省进出口总额超千亿美元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名单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为全省进出口总额超千亿美元
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名单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常州大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国信集团
  吴江市外贸集团公司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无锡国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海澜集团公司
  江苏晨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集团公司
  江苏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鼎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
  云蝠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瑞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
  希捷国际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苏州爱普生有限公司
  仁宝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仁宝电脑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华宇电脑(江苏)有限公司
  旭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LG同创彩色显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