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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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1950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

西北分院:
九月三十日文呈字第一二九号公函已悉。
你院所拟对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三个问题的答复,我们研究后并征得法制委员会民事法规委员会的同意,对来稿有所修删。
再因关于继承问题,现在立法方面尚未正式决定其基本原则,最好不作公开的答复,你院如认为有答复的必要,亦以用报社名义答复为妥,该后附意见,希你院参酌办理为荷。

附本院意见
一、解放后尚未土改前农村中分家的纠纷,原则上是父母死亡后的遗产由其子女按人数均分,无继承关系的人不得加入分配,也就是说:同胞兄弟姊妹有几人即按几人分配;但得因实际情况(例如分家前对共同生活有关之劳动生产有贡献或其生活特别困难等)亦可对无继承权的家属酌加照顾。至于土改以后已按全家人口每人分得一份土地,经过若干时期才举行分家者,则一般的应依全家人口多寡按人口分配。
二、独生女虽已出嫁,对其父母的遗产仍有继承权,其父虽立遗嘱将全部遗产赠与他人,仍须照顾其女的继承权,如已嫁女本人无放弃继承的意思,应按具体情况就遗产酌留相当部份归女继承,其余部分仍由受赠者取得所有权。原问第二例,长兄将全部产业遗嘱给三弟,除长兄之女可继承其一部份外,二弟不得向受赠之三弟有所争执。
三、对于原问第三点我们同意你院所拟答复。
四、处理土改前的分家问题,应注意“土地改革法”第八条规定,防止地主因逃避没收或缴收而假分家或以继承权为名目,转移分散土地及其他应受没收或缴收的农业生产资料与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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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50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我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加强环境技术管理,为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支撑,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i —
目 录
前言........................................................ 1
一、我国环境技术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2
(一)我国环境技术管理现状..................................... 2
(二)国外环境技术管理现状..................................... 3
(三)我国环境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 4
二、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5
(一)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的客观
要求................................................................... 6
(二)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现代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的重大
发展................................................................... 6
(三)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实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技术保障.. 7
(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环境标准制订与实施的技术支撑.... 7
(五)评价和筛选先进的环境技术需要建立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和
示范推广机制......................................................... 8
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构建原则.................................................... 9
(三)规划目标................................................... 10
四、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和定位..................... 10
(一)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 10
(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与科技创新体系、环境标准体系的关系. 11
五、主要内容和任务........................................ 14
(一)构建国家环境技术指导体系............................... 15
— ii —
(二)建立科学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 36
(三)建立环境技术示范推广机制............................... 38
(四)近期工作重点.............................................. 40
(五)经费预算................................................... 46
六、保障措施............................................... 46
(一)提高认识,将环境技术管理列入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
日程.................................................................. 46
(二)机构建设和工作机制...................................... 47
(三)加强人才建设,培养专业队伍............................ 48
(四)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我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48
— 1 —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通过建
立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运用技术手段对污染防治的全过程进行
管理,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为环境监督执法、标准制(修)订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以及为履行国际公约提供可靠技术保障,实现从主要用行政手段保
护环境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
题的历史性转变,制定本规划。
前言
本规划中环境技术指能够节约资源、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技
术,包括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控制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等环境污染
防治技术。
环境技术管理是指国家为保障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
指导全社会在生产和生活中采用先进的环境技术,提高环境污染防
治和生态保护的效果,引导环境技术和环保产业的发展,支撑环境
监督执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保标准制修订等管理工作,
对环境技术进行评估、示范、推广和规范等活动的总称,是环境管
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划中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为环境污染防治与管理
— 2 —
的各环节提供系统技术支持和保障相配套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
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环境技
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推广机制。
一、我国环境技术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环境技术管理现状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经过30 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起相对完
善的环境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环境标准体系,实施了一系列环境
管理制度。
为适应环境管理的需要,在上世纪90 年代初,我局开始对环境
技术进行管理。首先集中在对现有治理技术的筛选上,“七五”期间
汇编了《1990 年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环境保护项目目录。
为使技术成果的筛选规范化,加速环境科技成果转化,1991 年成立
了国家环境保护局最佳实用技术评审委员会和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
术推广办公室(筹),并于1995 年5 月正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局最
佳实用技术推广办公室”。1992-2003 年间,全国各省市环保局和国
务院各部门、行业协会共推荐了2418 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通过专
家评审和筛选,共选出1024 项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进行推广。
“八五”期间,随着国家科技攻关重点的调整,技术管理重点
放在了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上,国家环保局组织了“八五”国家环
保科技攻关研究,针对重点、难点污染防治技术开展了科技攻关。“八
五”攻关要求达到工业性示范工程的高要求,同时要求研究治理工
艺、装置设备和新产品相结合的成套技术。
— 3 —
“九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开始制订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
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相关领域环保
治理技术及产业的发展。
“十五”期间,我国环境技术管理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在此
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开始组织实施了系列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管理工
作,先后发布了印染行业废水、危险废物、燃煤二氧化硫、柴油车、
摩托车、制革毛皮工业等15 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订了医疗废物
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
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等12 项技术规范;制(修)订了
90 多项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和70 多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我国在环境技术管理方面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主
要集中在最佳实用技术的筛选和发布,制定技术政策、工程技术规
范和技术要求等。
(二)国外环境技术管理现状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环境技术管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
用。美国于20 世纪70 年代就开展了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并通过
立法加以明确。欧盟等为促进综合污染防治也提出了污染防治最佳
可行技术体系。
美国环保局针对现有污染源、常规污染物、非常规污染物和新污
染源,要求企业分别采用现行最佳控制技术(Best Practicable
Technology Currently Available, BPT)、最佳常规污染物控制技术
(Best Conventional Pollutant Control Technology ,BCT)、污染
— 4 —
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 Economically
Achievable ,BAT)和最佳示范技术(Best Demonstrated Control
Technology ,BADT),并以控制技术为依据制定颁布了50 多个行业的
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排放限值指南和标准。美国的技术管理体系已成
为贯彻《清洁水法》和《清洁空气法》最重要的政策和措施之一。
1996 年,欧盟在综合污染防治(IPPC)指令96/61/CE 中提出了
建立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的要求,并由欧盟委员会工作小
组和各成员国共同起草BAT 参考文件,从1999 年开始用于新建设施,
到2002 年,欧盟的BAT 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完成,并在各行各业建立
起相应的BAT 参考文件,开始发挥其指导作用。期间,各成员国也
相继以BAT 参考文件为基础,构建起符合各自具体国情的BAT 体系,
到2007 年,所有现存设施都应达到其要求,届时大约会有60,000
个环保设施采用BAT 技术。其他欧洲国家也开始建立各国的BAT 体
系。从2002 年起,俄罗斯新的环境法规已经决定采用BAT。保加利
亚也在2003 年采纳了IPPC 指令,确定了BAT 的指导地位。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技术指南、技术评价等环境技术
管理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达标的重要作用,而且成功地制定和运
用了以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技术评价为核心的环境技术
管理体系,环境技术管理已成为国家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环
境污染治理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环境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的环境技术管理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处于分散、
— 5 —
无序状态,过去开展的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筛选由于存在评价制
度不完善,评价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尚未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远不能满足环境监管、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
展的要求。
二是由于种种原因,总局已多年不开展环境技术评估、规范制定
等工作,导致全国环境技术评价、推广、应用等出现重复、混乱局面,
不能满足当前节能减排、强化治理、稳定达标等工作的迫切需求。
三是目前已开展的环境技术管理工作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技术评价方式也有待提高。
二、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
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其中一个重要转变就是,环
保工作必须尽快实现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到综合运用法
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2006 年,国家环保
总局召开了全国环保科技大会,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环境科技创新
建设三大工程,其中之一即为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工程。可以看
出,我国的环保战略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技术手段已上升为与法
律、经济、行政手段同等的地位,全面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已
经成为新时期环保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
当前,无技术可用、有技术不用、技术含量不高、污染治理设施
低水平重复建设、企业排污不稳定达标等问题较为突出,究其原因,
从环境技术管理来看,与技术混乱、评估不科学、推广不力和管理缺
— 6 —
失密切相关。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环保工作规
律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引导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一)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的客
观要求
污染控制仍然是我国“十一五”乃至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
之重。控制环境污染,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一要保证污染治
理的技术科学、先进、高效;二要保证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
可靠达标排放。而要实现这两个目的,必须切实解决目前环境技术
水平不高、环境技术选择不当、企业排污不能稳定达标等突出问题。
其核心是要改变目前环境技术管理不力、环境管理缺乏技术支撑的
现状,建立符合我国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的环境保护形势和与环
境管理各环节相配套的技术管理体系,使企业、环保部门等能够方
便、快捷地从国家渠道了解污染防治的技术状况、适用范围、效果、
环境及经济效益等,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先进、高效的技术或装备。
(二) 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现代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的重
大发展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环境技术管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将环境技术管理与环境管理相融合,实现对污染源综合治理,美
国、欧盟都有较为成功的经验。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我国为落实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污染预防政策,也
出台了一些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污染预防政策的技术管理措施。
但是,集污染预防政策和最佳污染控制技术为一体,对污染源施行
— 7 —
全面控制的管理制度、措施还没有完全形成。学习和借鉴国外环境
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环境管理的实际和政策、制度建设的要求,建
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与制度已势在必行。
(三)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实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技术保障
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但是
长期以来,由于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技术政策和技术导则、
工程技术规范较少且不成体系,使各级环保部门在污染防治决策和
监督执法中缺乏技术依据,从而降低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一直是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簿弱环
节。污染防治最终要靠工程措施来落实,由于缺失污染治理设施管
理制度及其与污染防治工程建设与运行相关的技术导则、工程技术
规范等,造成治理项目在制定方案、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
存在着技术选择不科学、工艺和设计参数选择随意性大、工程和设
备质量参差不齐、治理设施验收规范缺乏等问题。其结果是造成大
量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甚至停运。
总结多年来我国环境管理的经验与教训,依靠单纯的法律和行
政手段,以简单的行政管理方式,去面对污染防治这样一种专业性
和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对象,难于实施有效的管理,因此,强化环境
监管,实现历史性转变,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环境标准制订与实施的技术支撑
环境标准是实施环境管理最主要的执行依据。污染防治技术包
括生产过程的污染预防和末端处理技术,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
— 8 —
的主要依据。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少全面、系统、经过科学评
价、示范验证、成熟可靠的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的支持,使排放
标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了标准实施的有效性。
因此,需要尽快建立科学评价与示范体系,为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与
实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五) 评价和筛选先进的环境技术需要建立环境技术评价制度
和示范推广机制
目前我国环境技术评价主要采用政府部门主持、专家会议评审
的单一模式;重点实用技术的评审,也停留在简单地对自愿申报的
各项技术进行专家评选的工作方式。这种传统的专家评审的方法和
制度,由于受专家资源、专家学识和经验的局限以及监督制约机制
不健全等方面的影响,难以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合理性、客观公正
性。同时,多年来缺乏针对行业整体污染防治技术的评估,现行工
作方式已不适应环境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要求。
需要通过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持续改进,建立能与各时期环
境保护发展的要求有机结合,鼓励环境技术不断创新,符合市场经济
规律、系统规范、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推广机制。同时,
环境技术评价、示范、推广工作体系的建立,必将会对污染防治技术
政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实施以及重
大战略性环境技术示范提供强有力的机制支撑和制度保证。
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
— 9 —
发展观,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健全环境管理体系,以解
决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缺乏技术支撑问题、提高环境管理有效性为目
标,建立起以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和环
境工程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推广机制为
核心内容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为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污染
物总量削减、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二)构建原则
1、与环境管理紧密衔接
根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环境标准制(修)
订和实施等环境管理各环节的技术需求,构建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2、全面规划、分批实施
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和
污染物排放状况,全面制定规划,分批实施。
3、支撑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
构建以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和环境
工程技术规范为核心的技术体系,为工程立项环评、工程设计、“三
同时”建设、验收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各个污染控制环节提供技
术支持,确保污染物的有效削减和稳定达标。
4、促进环境技术创新发展
建立科学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推广机制,促进环境技术
创新发展,促进新技术利用,提高环保技术装备质量和污染防治技
术整体水平。
— 10 —
5、借鉴国外环境技术管理经验
在全面剖析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环境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和污染
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筛选及环境技术评价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
消化吸收,为我所用。
(三)规划目标
到2010 年,初步建立起与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国家环境
技术管理体系框架,并发布相关文件。主要完成针对重点污染行业
相配套的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包括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技术
评价制度、示范推广机制等,使环境技术管理成为国家环境管理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二五”期间完成主要行业完整配套的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建成相对完善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四、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和定位
(一)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
参照美国和欧盟的经验,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确定我国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定位是: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污染防治全
过程的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对环境管理者和企业进行技术指导,
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保证。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按照环境污染防治全过程对技术支撑
的要求,需要制订指导行业进行污染全过程防治的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集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于一体的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
— 11 —
污染治理工艺技术规范、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染治理
设施验收、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对污染防治的全过程进
行技术指导,同时必须有科学的技术评价制度和技术示范与推广机
制予以保证。因此,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应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技术指导
文件,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和环境技术示范推广机制3 部分构成,具
体见图1。
图1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构成图
(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与科技创新体系、环境标准体系的关系
新时期我国环境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 年,通过实施环
境科技创新、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设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三大工
程,在知识创新的关键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环保技术法规、标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环境技术指导文件 环境技术评价制度 环境技术示范推广机制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
现有单项技术综合评价制度
现有同类技术筛选评价制度
新技术验证制度
环境技术示范机制
环境技术推广机制
环境技术信息系统
— 12 —
准基本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使科技支
撑和引领环保事业发展的能力有较大提高。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联系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和环境标准体系的
纽带,为环境管理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撑。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的定量化、指标化,是实现环境管理
目标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中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是制修订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依
据,同时引导和规范企业选择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技术路线和工艺方
法。通过发布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验收、
运行的全过程技术内容做出规定,规范环境工程建设市场,保证环
境工程质量,为排污企业达标排放提供重要保障。因此,环境技术
管理既为环境标准制订提供技术支持,又为环境标准贯彻实施,达
到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保障。
环境科技创新体系旨在为促进环境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提
供基础技术手段。环境科技创新成果经过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中示范
与推广机制与环境技术评价制度的验证和评估后,可以上升为技术
政策和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为环境标准的从严提供技术依据,
从而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因此,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在为环境标准
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保障的同时,引领环境科技创新,
促进环境标准技术的进步,不断地改善环境质量,使环境管理进入
良性循环。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内部关系及其作用见图2。

— 14 —
五、主要内容和任务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由技术指导体系(包括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工程技术规范)、技术评价制度、
技术示范与推广机制三部分组成。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是根据一定阶段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环境
保护目标,针对污染严重行业提出的全过程控制污染的技术原则和
技术路线,是行业污染防治的基本指导文件。技术政策的作用主要是
为行业污染控制提出技术路线,引导环境工程技术发展,指导环保部
门、工程设计单位和用户选择技术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投资
效益,规范环保技术市场。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是为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
标,按行业或重点污染源对污染防治全过程所应采用的技术、经济
可行的清洁生产技术、达标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所作的技术规定。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的作用是对全社会污染控制给予技术指
导,是企业选择清洁生产技术、污染物达标排放技术路线和工艺方
法的主要依据,也是环保管理、技术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可行性研究、环境监督执法的技术依据。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为企业进行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污染治理工
程验收后的运行维护提供技术依据。通过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运行全过程的技术规定,指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工艺设计、环境工
程设计,为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技术依据,规范环境
工程建设市场,保证环境工程质量,为达标排放提供重要保障。
— 15 —
技术评价制度是应用科学的方法学和指标体系进行环境技术的
筛选、评价与评估,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服务。
技术示范与推广机制是通过对能够解决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
题的新工艺、新技术进行示范,对各类成熟、污染防治效果稳定可
靠、运行经济合理并已被工程应用的实用污染防治技术进行推广,
为技术政策和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的制定提供技术依据。
(一)构建国家环境技术指导体系
1、构建原则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体系按行业或
污染源制订,根据控制对象分为工业、城镇生活、农村、综合类4
类。其中:工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镇生活指与城镇生活相关
的行业,如交通运输、公共设施、服务业等;农村包括农村生活、
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等;综合类指区域污染防治、循环经济
等。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相对应,污染
防治技术政策为宏观指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为微观指导,
因此,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体系的划分比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更具体。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分为工艺技术规范、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
术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范等。
遵循上述原则,构建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表、污染防治最佳
可行技术导则体系表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表。
— 16 —
2、完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制订技术政策的目的、污染防
治目标、污染防治的技术路线、原则和措施等。“十一五”期间,在
现有基础上完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适
时修订已有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制订新的技术政策,完成30 多项
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制(修)订,远期目标制定发布污染防
治技术政策近100 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表见表1。
表1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表
序 号 名 称 说 明
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电力工业
1-1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已有,拟修订
1-2 火力发电氮氧化物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3 其他发电(除火电)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 钢铁工业
2-1 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 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业
3-1 铝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2 锰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3 铅锌冶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4 铜钴镍冶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5 稀有金属冶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6 再生有色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7 铬盐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17 —
序 号 名 称 说 明
4 建材工业
4-1 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2 日用玻璃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3 建筑陶瓷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4 耐火材料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5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6 石棉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7 沥青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8 石灰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9 石膏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 石油加工、炼焦业
5-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2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4 煤化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
6-1 氯碱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2 纯碱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3 磷酸盐及磷化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4 硫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5 硝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6 合成氨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7 磷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8 钾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9 农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0 染料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1 橡胶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18 —
序 号 名 称 说 明
6-12 油漆涂料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3 颜料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4 油墨及墨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5 油脂水解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6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7 合成胶粘剂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8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9 化学纤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20 人造纤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 造纸及纸制品业
7-1 废纸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2 木材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3 非木材制浆(草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已有,拟修订
8 农副食品加工业
8-1 植物油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2 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3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4 水产品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9 纺织业
9-1 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已有,拟修订
9-2 纺织染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0 饮料制造业
10-1 饮料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0-2 酒精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1 食品制造业
11-1 液体乳及乳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1-2 罐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19 —
序 号 名 称 说 明
12 医药制造业
12-1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2-2 皂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3 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及其制品业
13-1 皮革、毛皮加工及其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3-2 羽毛(绒)加工及其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3-3 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已有
14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4-1 汽车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4-2 船舶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4-3 航空航天器制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4-4 船舶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14-5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已有
15 金属制品业
15-1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5-2 电镀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5-3 铸造与加工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6-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6-2 煤炭工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6-3 焦炭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7-1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8-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9-1 重有色金属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20 —
序 号 名 称 说 明
19-2 轻有色金属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9-3 黄金矿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 非金属矿采选业
20-1 化学矿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2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采矿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1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1 木材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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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已经2006 年5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2006 年9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种教或者那种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教派的公民以及信仰同一宗教、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和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和境外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团结进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活佛拉章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教育、文物、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

第八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登记。地(市)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宗教团体负责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章程》,组织实施宗教学衔考核晋升工作。

第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按照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类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印经院,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捐献或者摊派。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应当按照《自治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的,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

第十四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举行牞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第十五条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改建、扩建、修复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实行任期制,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学习、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宗教活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其自养能力、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吸收宗教教职人员,并办理确认、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场所有举办学经班的历史;

(二)有相当数量的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

(三)办学目的端正,培训内容合法;

(四)学员人数不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

(五)有较为完整的学员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商业、旅游接待等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所获得的收益以及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道路、饮水、照明、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五条 属于重点旅游景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从门票等经济收入中提留一定资金,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文物保护、旅游设施改善和周边环境整治。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具体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线路、人员规模、主要仪式、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一)跨乡(镇)的,向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跨县(市、区)的,向举办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跨地(市)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举办超出自治区范围的大型宗教活动,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确认,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确认办法,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负责制定。

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和宗教传承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习修、学经考核以及宗教文化研究、交流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根据信教公民的要求,在天葬台和信教公民家中举行简单的宗教仪式。

第三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传看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和资料。

信教公民不得要求宗教教职人员念诵违禁经文。

第三十五条 已被开除寺籍、未持《宗教教职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牞由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

第三十七条 到我区以外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由我区宗教团体与有关省(区、市)宗教团体协商,报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外省(区、市)到我区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由外省(区、市)宗教团体与我区宗教团体协商,报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活佛转世灵童的坐床、受戒、学衔晋升等佛事活动,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宗教事务部门派员参与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转世活佛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转世活佛必须服从所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选定转世活佛的经师、文化教师,由转世活佛所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或者举行宗教活动所得布施以外的财物,宗教活动场所提供给活佛的财物以及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寝宫内的宗教设施、宗教用品,归宗教活动场所所有,转世活佛可以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开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在区内外出修行,需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和《宗教教职人员证》,到修行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修行期满后,应当及时返回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二条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区外从事宗教活动,需持邀请函向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到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邀请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从事宗教活动,应当由我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三 条我区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市)学经,应当获得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区、市)学经,以及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学经,应当经过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同意。

学经期间,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进行访问或者宗教学术交流的,应当由自治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自治区外事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到我区的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外事部门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境外华侨藏胞可以到我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但不得主持宗教活动,不得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接收境外捐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没收捐赠财物;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人员。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责令纠正,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建、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第五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举办学经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该活动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第五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跨区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第五十四条 境外华侨藏胞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主持宗教活动或者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1991 年12月2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