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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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的通知

市委〔2003〕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常委会意见,现将《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10日

 
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构建反腐保廉体系,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反腐保廉体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本导向,通过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更深入系统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在过去几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反腐保廉体系,使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坚实的政治保证。
  一、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规划、系统构建的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按照系统论方法,在体制、机制、法制和制度等方面,加强整体规划,利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结合深化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剖析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特点、规律和缺陷性制度成因,用改革的思路全过程遏止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空间”,开辟符合杭 州实际且行之有效的反腐保廉新路。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既立足当前,将预防腐败的重点放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特 别是涉及“权、钱、人”的重点部门和领域,制定相应的重点防范制度和措施;又着眼长远,预测今后腐 败现象的可能走势,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确定各个时期的预防重点,坚持边研究、边试点、边 实施、边完善,实现既定目标。
  (四)权力制约、效率统一的原则。既体现以权制权,使权力与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又避 免因分权过细导致权力行使效率降低问题,将预防腐败与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有机结合起来,保廉洁、促高效,争取良好的综合效益。
  (五)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分工与协调,整合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反腐保廉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完善领导干部的选举、选拔制
 市和区、县(市)两级党委常委会选拔任用干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区县(市)党委、政府正职和市直单位党政正职,应由市委常委会提出人选,提交市委全委会表决;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票决,决定前应征求市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位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增加公开竞争职位并扩大范围。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党员和群众公认的符合条件的人选,选入新一届党支部领导班子。
  2、完善民主推荐制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完善干部考察、任用和考核制度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和任前公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负责地了解、核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追究制。
  根据干部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的特点,研究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4、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
实行有审批权部门的公务员定期岗位轮换制,推进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组成成员,纪委、法院、检察院和掌管人、财、物审批权的重要部门和岗位的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在同一重要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定期 交流或者轮岗。推行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后备干部跨单位、跨行业交流任职制度。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5、建立领导干部“能下”的相关制度
  探索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对选任制干部严格执行任期任届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 用期制度。对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任期制。
  建立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制度和辞职制度。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领导干部因失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应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
  6、健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激励和保障制度
定期评选、表彰和奖励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加大对先进典型提拔使用力度,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先进典型优先提拔,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
  健全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的考核和奖励制度。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增资机制、养老保障制度。取消市直各单位自行设定的各种补贴,实行统一的岗位津贴标 准,建立公平、合理的干部福利分配制度。
  逐步建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政保证金制度,设立个人廉政保证金专用账户。探索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职务消费制度改革。
  (二)建立和健全公共权力运行机制
  加快政府体制改革和权力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 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对财政性资金收支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从财源上遏止腐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规范行政许可和审批权
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界定许可和审批的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压缩行政审批环节,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
  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扩大联合审批和部门会签的范围,完善“窗口式”办文审批,办好各类集中办事中心。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前置审批,完善并联审批办法,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构建网上审批系统,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先进的技术平台。
  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审批事务行政公开、行政听政、公务回避、职能分离、审批时效等相关制度。
  2、扩大和完善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推进有形土地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完善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化运作。实行“法定图则”,规范各类建设用地尤其是房地产用地行为,建立健全项目竣工后用地情况复核验收等制度。
  完善有形建设市场。扩大建设工程进入市场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按照“无标底”招投标原则,规范承发包交易行为,充实健全专家库,加强项目经理和评标专家管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建设。开展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工作,实施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警示等制度。推进小型工程有形市场建设。
  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国有、集体企业,包括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凡发生整体或部分产权有偿转让等行为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价出售,规范操作,杜绝场外交易行为。
  3、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
加快中介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全面脱钩,理顺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监督中的作用。
  培育和规范中介机构,促进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行中介机构准入制和备案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
  4、完善财政预算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规范编制程序。严格界定各种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硬化预算约束。实行预算编制、执 行和监督三分离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评审机制。
  5、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加大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改革财政资金收入收缴制度和支出支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支付系统,建立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深化会计集中核算。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管,部门往来款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逐步从会计集 中核算制度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变。完善村账委托乡镇管理和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做法。
  6、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储备库,完善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及决策失误追究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 的规划性和决策科学性。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增加政府投资的透明度。严格实施政府投 资项目评审制度和财务决算制度,建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会计委派制度,强化财政对政府性投资项目 的造价管理。
  7、规范行政性收费行为
 全面清理现有行政性收费规定,取消各类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确需收费的,应向社会公布收费依 据、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保留的行政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制。
  8、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管理和运作的职责,实行政府采购办 与采购中心分离。加强预算采购,提高公开招标率,扩大采购覆盖面和集中采购规模,建立供应商库、专家库、商品信息(价格)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采购办法。
  9、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建立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监 管机制。进一步完善营运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强化外部监督,推行下派财务总监和外派董事制度,执行企业会计信息抽查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国有资产营运考核体系和经营者绩效奖惩制度。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与产权交易相配套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制度、企业改制重组制度。
  (三)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手段,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合力,把监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加强党内监督
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完善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要人事调动和任免、大额度资金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广泛听取并收集群众意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坚持领导干部参加下一级单位民主生活会制度。
  认真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制度,重点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和廉情公开制度。按照中央规定,逐步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建立党代表活动制度。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检查和监督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代表团或代表小组活动制度、视察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代表评议工作制度、代表信访接待制度、代表活动报告制度。
  强化党的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充分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职能,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从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领导活动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实施有效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那里。
  2、加强人大依法监督
加强立法监督。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把反腐保廉作为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起依法行使权力、预防腐败现象的法规制约机制。
  依法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内务司法监督。拓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渠道,深入了解和充分反映民意。对有关问题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限时整改。
  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制度。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拟任干部的任前法律考试和拟任法律职务干部的任职资格认定制度。依法实行人事否决权和罢免权。
  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形成规范的预算监督程序,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实质性 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质量。
  3、加强政协民主监督 
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制定大政方针和作出重大决策及有关重要人事任 免前,要充分听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坚持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和质询制度。健全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工作的制度。定期组织委员视察。
  开展政协委员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合检查活动,对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 议,并转达群众意见,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4、强化政府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
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大投资及建设项目的运作和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廉洁、高效行政。
  加强行政监察法制建设,推进行政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强化审计监督职能。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开展政府采购审计、重点工程审计、政府收费审计、基金管理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立重大审计公示制度。加强本 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建立健全乡镇审计机构,加强对乡镇和村级经济的审计监 督。
  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机制,加强对财政经济政策、财政分配政策、财政预算收支及财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过程监督工作格局。抓住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5、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健全民主制度,发展民主形式,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行政府信息公告和政情发布制度,扩大群众知情权。拓宽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健全听政制和重大决策群众审议制,落实群众参与权,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保证权力公开、公平、公正运行。
  探索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的新路子。深化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办“12345”市长公开电话和“96666”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电话,建立领导干部在社区情况信息反馈制度。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立方便快捷、统一有序的廉政投诉网络和信息交流传递系统。健全信访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重大政策的出台、重要活动的开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典型大案要案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和市民群众通报。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督促问题的解决。
  加强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领导,保证新闻舆论机构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客观、公正。
  7、健全信用制度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上的主导和示范作用,建立健全信用制衡、信用惩罚、信用激励机制。建立杭州企业信用咨询网,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试行企业登记警示制度,并通过信用发布制、公告制,向社会开放企业信用状况综合数据系统。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公务员和经理人中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和个人“不良记录”档案。认真落实存款实名制,大力推行信用卡等信用交易方式,减少现金尤其是大额现金交易。
  (四)建立和健全教育防范机制
要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贯穿于对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 奖惩等各个环节之中。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丰富内容、创新载体、扩大领域,提高宣传教育的覆 盖面和影响力,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形成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筑牢党员 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抑制产生腐败的动机。
  1、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和制度
确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大宣教”格局。建立健全由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党校以及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员 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双重组织生活和党员“三会一课”等制度。建立健全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专题 教育制度、廉政谈话教育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教育要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作为对各级党政干部学习培训的必修课程。组织、人事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干部培训时,应安排党风廉政教育内容。
  2、营造良好的反腐倡廉舆论氛围
  加强阵地建设。继续办好《廉政经纬》电视专栏和党风廉政宣传刊物,建立廉政网站和党风廉政 教育基地,不断开辟新的途径,多渠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针对性地制作广播、影视、广告等宣传教育产品,编撰、印发党风廉政宣传资料,以丰富多彩的优秀作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培育一支以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干部为主要骨干、社会各界优秀人士共同参与的党风廉政宣讲队伍,开展群众性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3、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内容
加强理想信念和优良传统教育。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开展主题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党员干部思想状况,研究、确定党风廉政教育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每年确定一个主题,选择恰当载体,集中开展全市性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进行正反典型教育。有计划地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剖析典型案例,并通过报告会、观看录像、“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
  加强党纪政纪条规知识教育。利用《杭州市党纪政纪知识学习测试系统》,开展党纪政纪知识普及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广泛开展以案论纪教育。
  4、实施分层施教
  对党政主要领导、新提拔领导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普通公务员、主要领导干部配偶、有信访反映的党员干部、案发单位的党员干部、被立案检查的党员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等教育对象,要区别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5、探索廉政教育新路子
加强对青少年的廉政教育。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利用多种寓教于乐的形式,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实行公务员宣誓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和新录用的公务员,举行宣誓就职仪式,增强他们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探索社区开展廉政教育的新模式,开展“廉洁文明家庭”评比活动,为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营造良好的廉政教育氛围。
  (五)建立和健全查办惩戒机制
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继续加大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综合分析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不断探索办案的新思路,改进办案方法和手段,将查办与防治相结合,发挥查办案件在预防腐败和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1、完善查办案件领导体制和协作办案机制
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查办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集中力量查办比较复杂案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完善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和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协同办案的各项制度,形成办案合力。
  2、突出查办案件的重点
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特点、规律,在继续坚持以“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为查处重点的同时,深入市场经济新领域、腐败现象和腐败案件的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及时发现、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重视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创新办案思路,拓宽案源渠道,及时发现、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
  3、完善惩处腐败分子的有效制度
严格执纪执法,在充分运用法律制裁、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的同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设立职业资格限制和剥夺制度,限制其从业资格,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
  4、注重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坚持惩处与保护、惩处与教育的有机结合,实施个案预防,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寻求有效预防的对策。实施同步、系统(行业)预防,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规范措施,防止腐败现象的进一步蔓延和恶化。
  (六)建立和健全廉政预情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全方位收集与反腐倡廉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重视对各类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及时准确地提出廉政预情报告,为廉政教育、制度防范、加强管理和强化监督提供完整准确的决策依据,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
  1、加强廉政预情网络建设
组建廉政预情组织网络。网络单位包括市纪委、市检察院、市信访局、“12435”市长公开电话受 理中心、“96666”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市各新闻媒体等群众传递信息比较集 中的部门和单位。在各网络单位内部形成信息畅通、传递便捷的反馈搜集系统。
  聘用廉政预情观察员。主要以各级特约党风监督员和特约行政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和反腐败咨 询委员为基础,适当扩大到律师、记者等职业群体, 广泛收集社会各阶层的廉政预情信息。设置廉政 预情直报点,有代表性地选择部分乡镇(街道)、企业、社区(村)和权力相对集中又容易滋生腐败的行 业、领域作为信息直报点,从社会层面收集廉政预情信息。
  2、突出收集廉政预情信息的重点
借助廉政预情网,重点收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意见、建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层级党员干部思想状况;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措 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在现行体制机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案发单位现行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重大工程同步预防情况;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的成果、经验、做法等。
  3、建立信息平台进行预情信息的分析与研究
  建立多种类型的廉政预情信息平台,如《信息参考》、《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对收集到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尤其要加强对经济转轨、体制变革时期新政策的研究,检视新政策法规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加强对国外反腐败情况的研究,吸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4、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效评价标准
强化廉政预情公众调查职能,借助现有的机关和社会调查咨询机构的力量,定期进行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尝试建立廉政指数、行风评价指数,确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效评价标准。
  (七)建立和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反腐保廉体系相匹配的组织保障机制,为反腐保廉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组织保证,确保反腐保廉体系渐趋完善。
  1、加强统一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构建反腐保廉体系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落实。
  建立构建反腐保廉体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与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合署办公。建立相关的工作 制度,加强对全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实施规划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2、广泛宣传发动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战略意义,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各部门一起动手、各领域协调行动、全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确保反腐保廉体系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3、抓好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反腐保廉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分解 落实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有关责任分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根据责任 分工,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 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以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要严格责任追究,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
  各区、县(市)也应出台相应的构建反腐保廉体系实施意见。
  本实施规划从2003年起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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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管理暂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管理暂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4年11月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
第四章 草原管理机构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草原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畜牧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大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好草原,充分发挥草原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开发建设新疆,促进我区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繁荣经济,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增强民族团结,巩
固祖国边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一切草原,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加强对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的草原资源,必须进行全面勘测,制定总体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落实草场使用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使用、谁建设、谁保护的原则。建设人工草场和半人工草场,提高草原的生产能力,发展草料加工业。加强科学技术工作,逐步实现
草原管理和建设的现代化。
第四条 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各族人民经常进行遵纪守法、保护草原的教育。对保护草原确有贡献者给予奖励,对破坏草原者给予处罚。
第五条 禁止任何破坏草原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自治区境内的草原,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田附近固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零星小片草场和集体投资开发建设的人工草场归集体所有。
第七条 全民所有的草原,划给农牧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及部队、机关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给“草场使用证”。
跨县、市放牧的,按行政区划由草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发给“草场使用证”。
集体所有的草场,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给“草场所有证”。
“草场使用证”和“草场所有证”的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八条 草原上的森林、矿藏、水流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全民所有。小片林木可以划给草原使用单位经营,并负责保护。
草原上由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及其他生产设施属全民所有,可以固定给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使用,并由其负责管理养护。
第九条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以后,长期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草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侵占草原。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草场时,应遵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补充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草场需要临时调剂使用时,应当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调剂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书,规定使用期限、范围和收费标准等,并报主管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调解或者裁决。争议解决前,要脱离接触,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场和草场上的一切建筑设施。
争议一经裁决,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未提出申请复议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拒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草原纠纷,应坚持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边防,有利于管理和建设的原则,以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
一、过去遗留的纠纷,参照历史(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史),适当照顾各方实际困难,协商解决。
二、因行政界线引起的纠纷,按草场使用界线与行政界线分别对待的原则处理。
三、建国后双方商定的协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继续有效。需要修改的,由双方协商,协商解决不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之前,仍应遵守原协议。
四、过去已划定界线的,按已划定的执行;未划定的,双方协商,报上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章 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
第十五条 拥有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都有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责任,要建立草原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的责任制,制定利用和建设草原的具体规划,根据资源特点,合理配置畜种,发展畜牧业和工副业生产,搞好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草原使用单位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合理安排季节草场,实行轮牧。逐步做到以草定畜。禁止滥牧、过牧。

第十七条 拥有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实行承包责任制,将草场包给基层生产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期限可以超过三十年。
草场承包单位和个人,对所承包的草场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也有保护和建设的义务。要积极种草种树,改良草场,围栏草场。建设成果,谁建设归谁所有,个人承包的,子女有继承权,也可以有偿转让,他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草原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保证一定的建设资金。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自筹资金用于草原建设,也可以引进外资。
鼓励集体、个人投资草原建设。人民政府对于从事开发性建设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九条 加强草原水利建设。应保证草原水利建设费有适当比例,扩大建设规模,加快建设速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草原水利工程设施,确保人畜饮用水,逐步扩大草原灌溉面积。
农业水利建设应兼顾草原和畜牧业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搞好配套工程,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禁止滥垦草场,破坏植被。
已经开垦的草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种草种树,恢复植被:
一、开垦了牲畜转场牧道的;
二、开垦后引起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的;
三、开垦后因土层薄,降水少,农作物产量很低的;
四、开垦后给牲畜越冬度春造成严重困难的;
五、开垦了配种站、饮水点、剪毛站、药浴池、棚圈等设施附近草场的。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挖草场上的药材、草皮、土沙和乱砍珍稀植物、固沙植物。国家需要收购的药材,由药材公司与草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委托草场使用单位或个人采挖。采挖时要注意保留必要的母株,随挖随填随培植,保护资源。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防止污染水源和牧草等。在草原开矿、筑路和进行其他建设,应当处理好废水、废气、废渣,保护植被,保障人畜健康。
第二十三条 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制定防火公约。
第二十四条 对草原上的牲畜转场牧道、桥梁、饮水设施、配种站、剪毛站、药浴池、棚圈、围栏、牧工住房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
第二十五条 对草原上的主要公路,交通部门必须明确划定,设立标志,负责养护。随意碾压出来的便道,加以封闭。

禁止机动车辆在草原上离路行车,乱开车道,破坏草场植被。
第二十六条 积极防治草原上的虫、鼠、病害,加强经常性的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研究和推广生物防治方法。要加强联防联治。
在草原上狩猎,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猎取捕食鼠、虫的鹰、雕、猫头鹰、椋鸟、沙狐等益鸟益兽。
第二十七条 在林区放牧,应当严格遵守森林法,防止损坏林木。更新和封山育林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定封山范围、时间和打草办法。封山解除后,继续放牧,切实做到林牧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牧业单位也要积极营造保护林、防风林、固沙林等,以林护草,以草促林,林草结合。

第四章 草原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各级畜牧管理部门行使草原管理机构的职能,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草原。
第二十九条 草原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保护草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草原资源勘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草原建设利用的总体规划,负责提出本辖区内的草原近期开发计划;
三、对草原使用单位管理、保护、利用、建设草原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办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造册、草场调剂事项;受人民政府委托发放“草原所有证”和“草场使用证”;
五、参与调解和处理草场纠纷;
六、办理奖惩的具体事宜,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破坏草场的案件;
七、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草原管理事项。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地区建立草原监理所,在草原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草原科研机构,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在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上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草原科学研究、资源勘测调查和技术推广工作上成绩突出的;
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基本上解决了牲畜冬春饲草,促进牧业稳定发展,成绩显著的;
四、在扑灭草原火灾中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防治草原虫、鼠、病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模范执行本条例,积极同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造成损失的,要责令予以赔偿;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垦草场的;
二、损坏草原建筑设施,或者草原科学实验设施的;
三、乱挖草场药材、草皮、土沙或乱砍固沙植物,破坏植被的;
四、超过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污染草原的;
五、随意离路在草场行驶机动车辆,破坏植被的;
六、违反草原防火规定,造成草原火灾的;
七、制造或利用草场纠纷,行凶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1月8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

审计署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
1992年2月26日,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43号《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楼堂馆所项目(不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下同)的开工报告,须先经审计机关审计,方可向有权审批机关报批。小型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楼堂馆所项目开工前,须先经审计机关审计,方可向有权审批开工的机关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第三条 项目开工前审计程序是由建设单位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受理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通知书或审计结论,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机关。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前审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等文件;
2.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财务资料;
3.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总投资来源是否合规,当年资金是否落实。银行贷款须提供银行贷款承诺书或合同;利用外资须提供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书,年度自筹基建资金须提供银行存款证明;预算内资金须确已落实;
2.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建设项目及投资是否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需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先审计,经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
3.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项目概算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利率等因素是否作了综合考虑;
4.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完成;
5.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审计分工
1.北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楼堂馆所项目及中央部委机关的楼堂馆所项目由审计署审计;
2.北京地区中央单位小型建设项目由审计署驻部门审计机关审计;未设署驻部门审计机关的,可由部门(包括部级公司)内审机构审计;未设内审机构的由审计署审计;北京市小型建设项目由北京市审计局审计;
3.北京地区以外的中央项目由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审计;未设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审计(不另发授权通知书),审计结果报审计署备案;
4.地方建设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署授权的省级及以下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邮电、气象、石油销售、地(市)县级烟草公司(含三级批发站)的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
5.国内合资建设项目、异地建设项目以项目隶属关系按上述分工进行审计;跨省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上述分工进行审计。
第七条 处理原则
1.申请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开工的规定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出具同意办理开工手续的意见;否则审计机关应出具不同意办理开工手续的意见;对未提供完整资料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不受理审计申请。
2.未经审计和经审计不同意办理开工手续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开工机关不予办理批准开工手续,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工程用款。
3.未经审计开工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建设单位停工立即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外,并处以建设单位项目总投资1%以下(含1%)的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中支付;没有自有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代付;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在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署各派出机构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一月底向审计署填报一次《新开(复)工建设项目审计汇总表》(见附表)。
第九条 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须有计划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复工的意见。建设单位方可向审计机关提出复工前审计申请,审计办法按以上条款进行。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和署派出机构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审计署、国家计委审基(89)419通知同时废止。
附:新开(复)工建设项目审计汇总表
一九九 年 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计划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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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资 金 来 源 | | |
项 目|项目建设|建设|--------------------------------------------|计划报审|申请报审|
| | |经营性 |非经营性| 自筹 | 其它 | | | |备注
名 称|主要内容|时间| 资金 |资 金| 资金 | 资金 |合计|时 间|时 间|
| |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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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新开(复)工建设项目审计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