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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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政发(20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兰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
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 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9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科技功臣奖和兰州市科技进 步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I作。
第三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是兰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国内外 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 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科技、经济、教育等 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17—23 人。主任委员由兰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 4人,秘书长1人,人选由兰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兰州市人民 政府批准。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兰州市科学技术奖 励委员会在兰州市科学技术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 市奖励办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I作。
第五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兰州市科技功E奖、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向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兰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分设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工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认定,进入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具体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推荐的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和科技进步奖评审项目专业(学科)分类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提出名单,报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兰州市科技功臣奖的初评,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兰州市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初评和三等奖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评审项目完成人不作为兰州市奖励委员会委员和各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为兰州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技术开发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
第十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举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其标准是: 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一个财政年度在兰州市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一个财政年度在兰州市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指增值部分)。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项以上。
第十一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优于其它同类技术。
3.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已取得良好效果。
(二)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应当是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三)在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兰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高或者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在兰州市实施的重大综合性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等。兰州市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 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单项科技成果在应用中取得 重大创新的个人,符合《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可另行推荐兰州市科技进步奖。
(五)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兰州市的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 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的技术。
(六)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在兰州市的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论证、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同有关组织、个人合作研究、开 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兰州市科技、经济、社会发 展有推动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 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兰州市科技事业做出贡献的 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二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项目完成人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或者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 献。
第十三条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单位按下 表所列限额确认。
限额\.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9 7 5
主要完成单位 5 4 3
第十四条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按照评审项目的科学技术水 十和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 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奉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类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应用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 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 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应用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 升级有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经 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
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重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者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实现了高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者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者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所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五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报市奖励办:
(一)市属单位的候选人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推荐。
(二)企业的候选人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推荐。
(三)中央、省属在兰单位的候选人由单位直接推荐。
(四)三名以上院士或者五名以上博士生导师也可联名推荐所熟悉专业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按照下列渠道申报市奖励办:
(一)市属单位的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申报。
(二)中央、省属在兰单位的项目直接申报。
(三)企业的项目由当地县(区)科学技术局申报。
(四)进入高新技术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由该区管理部门申报。
(五)经兰州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集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直接申报。
第十七条 推荐、申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交推荐书、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市奖励办负责对推荐候选人和申报评审项目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可以要求推荐申报单位和推荐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对候选人和重大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或者采取其它形式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市奖励办根据申报项目提出市科技进步奖授奖 项目比例及等级分配方案,经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会 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在认真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定性 与定量结合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限额评出科技 功臣奖候选人。
(二)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报告科技功臣奖候选人的评审情况。
(三)被评出的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和推荐单位在兰州市科学技 术奖励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情况,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 辩。
(四)科技功臣奖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评选,须经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票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在认真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定性 与定量结合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一、二、三等奖 候选项目分别进行等额评选。达到实到委员三分之二票以上(包 括三分之二)的项目为正式的一、二等奖候选项目和三等奖项目。未达到三分之二票的候选项目,降到下一个等级的候选项目参加 评选;未达到三分之二票的三等奖候选项目自然落选。
(二)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报告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候选项目和三等奖项目的评审情况。
(三)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兰州市科学 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情况,并对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四)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差额评选。达到实到委员三分之二票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项目为获奖项目。未达到三分之二票的一等奖候选项目降到二等奖候选项目参加评选:未达到三分之二票的二等奖候选项目降为三等奖项目。
对初步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缺少某些资料或者是证明文件, 难以明确判断的候选人和评审项目可以缓评,各评审委员会应当 严格控制缓评数量,每个候选人和评审项目只允许缓评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科技功奖评 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对候选人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纪检组负责对科技奖励评审I作进行监督 检查。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兰州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个人、项目 及其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在兰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的,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书面材料,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提 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获 奖个人或获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 不实等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获奖个人或获奖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获奖个人、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 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奖励办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的60天内对符合条件的异议进行处理。
(一)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处理,有关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二)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由市奖励办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人员)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 天内提出书面申诉,如实提供异议所涉及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视为弃权。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七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审核,报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决定,市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兰州市科技功臣”称号,其荣誉证书由市长签署,市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加盖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单位、获奖人,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
第三十条 对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只授予荣誉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兰州市科学技术 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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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器材质量分等管理办法

公安部


公安部消防器材质量分等管理办法

1983年7月7日,公安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检查评定消防器材的质量水平,鼓励企业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更多的质量好、效益高的消防装备。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补充规定》的精神,结合消防器材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的重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以技术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制造质量、试验报告和实际使用效果为依据。按质量水平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
被评为部优等品的产品,又符合国家优质品条件,可按国家经委计划的安排,申报国家质量奖。
部级的质量荣誉是公安部优等品。最高质量荣誉是国家质量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消防器材质量监督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生产企业,对消防器材质量等级的考核与评定以及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评比。

二、分等的条件
第四条 合格品。
1.产品性能、精度等质量指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并能确保安全、可靠。
2.零部件的制造质量要符合图纸、工艺和标准要求,材质符合技术标准规定。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易损件及配套件保证主机达到合格品水平,并能保证互换。
随机应带的附件齐全。技术文件完备。内容与实物相符。
3.产品的装配质量符合标准规定,外观良好。
第五条 一等品。
1.产品质量要具备合格品的全部条件。
2.产品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批量生产(至少不能低于一年),经过使用验证质量指标稳定可靠。
3.产品部分主要性能指标,优于标准规定的要求。
4.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一等品要求。附件、配套件能保证主机达到一等品水平。
5.必须有可行的工艺、工装作为产品内在质量的保证措施。用户评价产品好用、耐用、安全可靠。是国内同类产品中较好的产品。
第六条 优等品。
1.产品质量要具备一等品的全部条件。
2.产品二年以上稳定保持一等品水平。同行业检查中主要质量指标处于领先地位。
3.产品采用了国际先进标准或国际常用的标准,主要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4.经过使用验证,公认性能优良,在用户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5.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优等品要求。主要配套件和附件能保证主机达到优等品水平。
6.企业已经开展了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并且已初见成效。
第七条 国家优质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品奖励条例》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品奖励条例”的补充规定》执行。

三、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各类产品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产品的质量分等细则(内容要具体,指标要明确),报中国消防器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批准。
第九条 企业应制定产品质量升级创优计划,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达到质量等级要求后,按下列程序申报和评审。
1.合格品:由生产企业质量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报主管机关批准。
2.一等品:由生产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部属企业由生产厂)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组织评定,报公司批准。
3.优等品:由生产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负责组织评定,报部批准。
优等品一年评选一次,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将优等品申请书一式四份一月底前报公司(表格式样附后)。
4.国家优质品:由生产企业按国家经委关于国家优质品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分期分批评选计划的安排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组织预评,归口行业研究所(测试中心)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在研究所测试有困难时,可由公司组织行业评比检查)。
申报材料一式六份于三月底前报公司。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下一级评定的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有权加以纠正。
第十一条 样本的抽查数量,按行业分等规定要求执行,没有具体要求的可由评定等级的单位确定。
因为抽查产品数量较少,第一次抽查结果有部分性能不合格的,可加倍再次抽查,并按加倍抽查的结果进行统计和评定。抽查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超过二项(二项须是二台产品的不同项目),抽查一台时,不合格项目只限于一项。但对有影响产品正常使用的内在质量隐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可靠的性能指标不能进行再抽查。
评定一等品、优等品均以一次抽查为限。
第十二条 评定产品等级时,要重视产品内在质量和用户、销售部门对产品质量的评价。企业要认真收集用户意见。特别是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意见,要附有原件或影印件。消防监督部门,企业主管上级机关要提供综合性的用户意见,作为评价产品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抽样中除对主要零部件主要项次加工质量抽查外,还要适当增加一些浮动项次,其结果与主要项次的结果一并计算抽查合格率。
第十四条 对配套件、协作件、外购件的质量也要抽查。主机厂不具备测试条件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测,或凭有供货单位的测试数据。
第十五条 对于产品的清洁度、锈蚀、碰、磕、划伤及文明装配等,评定等级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十六条 产品应测的项目,企业既无检测手段进行测试,又无足够的依据证明其合格时,该项目作为不合格处理。

四、有效期与复查
第十七条 各质量等级产品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算。
一等品、优等品的有效期为3——5年,期满后由评等单位负责重新评定。被评定为一等品的产品,如仍能达到一等品水平,将评定材料报公司备案,可不再履行批复手续。优等品期满后要重新申报审批。国家优质品按国家经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质量等级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按期自查。评等单位(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复查,至少每年一次。部优等品和国家优质品的复查结果,要在七月底前报公司。
复查中如发现质量下降,应即报审批单位,并令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进,视其情况在六个月内再次复查,仍达不到要求时,按其实际质量水平降等处理。部优等品撤销其荣誉称号,国家优质品由公安部报告国家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国家质量奖称号。

五、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公安部评定的优等品授予证书,荣获部优等品的单位,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条 在申报、审批、复查产品等级时,必须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出,视其情节轻重,加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是生产消防器材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时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消防器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公安部消防器材质量创优规划表(略);
附表二:公安部优等品申请书(略);
附表三:公安部一等品申请书(略);
附表四:公安部优等品复查表(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7〕1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锡林郭勒盟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保证按时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开行贷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以锡林郭勒盟兴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富公司”)作为融资平台的项目。第三条 开行贷款资金为专项用途贷款,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第四条 贷款项目包括社会公益性项目、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或中小企业等社会发展瓶颈领域项目。第五条 兴富公司为政府融资平台,负责贷款资金的借入、贷款合同的签订、监督贷款的使用,并承担项目统借统还责任,即当用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时,由兴富公司代为偿还。第六条 用款人承担全部贷款利息和本金的偿还,即作为第一还款责任人。当兴富公司本身为用款人时,由其承担第一还款
责任。第七条 凡属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项目,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资本金制度。其中的社会公益性项目,由盟、旗县市两级政府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包括上级补助资金)投入,注入各用款人;非公益性的企业贷款项目,由各用款人自行筹集无偿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本金。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和申报第八条 申请使用贷款的用款人(包括公益性项目及非公益性项目用款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本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当地政府审定。第九条 申请使用贷款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地区发展政策导向;(二)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已经初步具备;(三)自筹资金基本落实;(四)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还款能力;(五)能够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第十条 经各旗县市政府同意上报的申请贷款项目,由兴富公司、盟金融办(盟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评。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使用贷款投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要贷款投资的数额、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五)其它应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 如用款人属非政府公益事业部门,自身具备还款能力,则在申请开行贷款时,应向政府或兴富公司出具按时、足额还款承诺。第十二条 兴富公司负责将通过初评的项目经盟金融(盟金融合作办)签署意见后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三章 贷款的借入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正式承诺贷款后,兴富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人与开发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保障开发银行债权不悬空。第十四条 兴富公司与各用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开发银行指定的结算经办银行(含其分支机构,简称“结算经办银行”,下同)与各用款人签订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照项目资本金、其他配套资金与开行贷款资金配比使用、同比例到位的要求,盟行署、盟财政局、各旗县市政府、财政局根据所属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及时投入项目建设;涉及其他配套资金的项目,由用款人负责筹措解决,并及时到位。同时,由用款人将财政拨款凭证、其他配套资金到位凭证及相关依据提供给兴富公司,由兴富公司和盟金融办(盟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初审无误后,汇总提供给开发银行。非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筹措项目资本金(无偿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操作程序同上。第十六条 开发银行审核贷款项目具备提款条件、发放贷款后,兴富公司应及时向开发银行提出支款申请,将贷款资金按照开发银行要求,转至兴富公司在结算经办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帐户。然后按照兴富公司与各用款人之间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协议》约定,按照结算经办银行程序要求,将贷款资金分解、汇划至各用款人在结算经办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帐户。盟直属公益性项目建设贷款资金由兴富公司负责使用,专户管理,接受结算经办银行监管。第十七条 兴富公司、各用款人在使用开行贷款资金过程中,要按照开发银行及结算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相关的支付依据,每笔资金支付都要经过结算经办银行的审批。提供的支付依据包括但
不限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进度汇总表、拨款申请单等资料。第十八条 开发银行、结算经办银行、兴富公司、盟金融办(盟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及盟、旗县市审计部门有权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包括财务检查、项目现场进度检查、座谈等形式,各用款人和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盟、旗县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科目中增设“还贷准备金”预算科目,并以对兴富公司分年货币注资形式,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根据开行借款合同及用款人与兴富公司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年度还本付息额约定,全额安排一般预算财政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于每年2月底之前全额划入兴富公司在开行指定结算经办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在经过有资质的验资中介机构审验后,兴富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并将这部分注资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开行贷款的偿还。对未按时、足额将还款资金汇划给兴富公司的旗县市,盟财政将从该旗县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进行扣划,并拨付给兴富公司。此外,也可以向兴富公司贴息、补助等其他形式,以保障兴富公司的综合还款能力,操作程序参照上述执行。第二十条 非政府投资项目,各用款人在编制公司年度资金
使用计划时,要按照开行借款合同及其与兴富公司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协议》约定,按年将还款资金列入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各用款人要在开行借款合同约定还本日 15日以前、付息日7日前,将还款资金归还给兴富公司,再由兴富公司统一归还给开发银行。对未按时、足额将还款资金汇划给兴富公司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其他客户,各级政府要采用行政与经济制裁等相关手段,迫使其及时归还开行贷款资金,维护地区良好的信用环境与金融环境。
第六章 还款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归还,兴富公司要在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结算经办银行开立“企业受益权”质押帐户,专门用于归集项目偿债资金、政府投资资金、本公司经营收益及其他可用资金。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银行借款合同约定本息到期日前 10日,兴富公司应确保“企业受益权”质押帐户余额不低于到期贷款本息额的100% ,并在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前不得使用;在保证正常还款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帐户资金。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兴富公司、各用款人要按照国家及行业要求,执行严格的公开招投标及监理制度,并邀请、接受开发银行、结算经办银行、兴富公司、盟金融办(盟开发性金融合作办)、盟财政局、盟教育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检查。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兴富公司、各用款人要建立规范的基建财务制度,完善财务核算管理。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地方审计部门要按季对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马上予以纠正,确保将贷款项目办成“阳光工程”、“廉政工程”。第二十七条 贷款项目(包括政府与非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竣工决算,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审计相关资料报送兴富公司、结算经办银行和开发银行。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第二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相关部门发现兴富公司、各用款人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要立即报告盟行署和开发银行。行署及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制裁措施。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妨碍本办法的实施,对于影响和妨碍本办法实施,从而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影响到锡盟地区信用环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如贷款项目可以采用委托贷款方式办理资金分解,则也可由兴富公司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各用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将资金委托给各用款人使用,由各用款人承担第一还款责任。后续操作中涉及结算经办银行的,全部由受托银行取代。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锡林郭勒盟金融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