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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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第六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
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三条 在浦东新区的企业中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和对其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征收的房产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199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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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补充和更名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补充和更名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
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补充和更名名单(见附件1、附件2)发给你们,请据此并根据各免税店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或更换出境口岸免税店的出口退税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其他未尽事宜,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
店补充名单
2.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
店更名名单

附件1: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补充名单
1.绥芬河市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2.福州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
3.中国免税品公司文昌供船免税店
4.满州里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5.重庆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6.中国免税品公司东航山东机上免税店
7.中国免税品公司南航海南机上免税店
8.广东省番禺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9.顺德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容奇港供船免税店
10.烟台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11.辽宁省中免大连机上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12.湖北省中免武汉机上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13.绥芬河铁路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更名名单

原 名 称 更 名 后 名 称
1 广西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 广西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
公司
2 东莞市中免免税品有限责 东莞市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
任公司
3 吉林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 吉林省中免长春机上免税品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4 中国免税品公司日照市岚 中国免税品公司岚山供船免
市港供船免税店 税店
5 广九火车站旅行服务公司 广州东火车站免税店
6 山东航空服务中心 山东省遥墙机场免税店
7 三亚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 三亚凤凰中免免税品有限责
公司 任公司



1998年8月10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59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简称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区属单位小区和非重要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职能交给区规划分局承担。

2.将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所在区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因建设需要分解时,可由所在区规划分局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职能交给区规划分局承担。

3.将除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第一线建筑、重点地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装修工程除外),30层以上(含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由区规划分局审批:

(1)区属单位在本辖区经市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小区内的建设工程。

(2)区属单位在本辖区村、镇内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建设工程。

(3)本辖区内各单位其它新建、扩建、改建、续建、临建、原状维修和装修工程(非区属单位需要省建厅、市建委审核扩初的新建项目和《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规定应由市规划局审批的除外)。

(4)本辖区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或原状维修工程。

4.在本辖区内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建设,未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违法建设和其他单位或部门越权审批的违法建设,由区规划分局负责定性处理。

(二)转变的职能

1.将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广州市近期交通状况和远期交通发展需要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负责建立广州市城市规划地图信息库工作、推广应用城市规划办公自动化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负责广州市综合航空遥感技术的组织和科研工作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特定管理区、花都、番禺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区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县级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市及其以上单位在市区内建设项目和重点地区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核发在特定管理区和市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以及在县级市内由市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4)核发市属八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5)核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7)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

2.保留核准的事项:(1)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或重大违法建设定性;(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3)非本市设计单位在我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资格;(4)区属单位18层以上、30层以下单体建设工程;(5)在广州市从事城市勘测单位的资格验证注册;(6)城市勘测成果验审。

3.保留审核的事项:大型和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

4.合并的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加名、改名、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和临时建设用地,合并到“核发市属八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

5.取消的事项:城市勘测任务登记,承接业务后,到规划部门备案。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和城市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制订我市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和城市规划设计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组织编制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或牵头协调城市各专项规划、参与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协调城乡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

(三)负责审查上报市政府的市属各区分区规划、县级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根据法律规定审批部分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广州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核大型的和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城市灯光规划等)。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五)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负责市属各区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申请,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内容的有关手续,参与招标拍卖用地土地用权价格的制订。

(七)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报建,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施工图,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培训市、区、县级市规划管理人员和建筑报建特许人;负责建筑报建特许人日常的业务管理。

(八)负责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工作,拟定城市勘察测量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城市勘察测量成果等工作;管理城市测量控制系统;审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审核城市规划基础地理信息。

(九)负责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审批村庄规划并对村庄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十)领导和协调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管理区的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等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负责制止、纠正或撤销违反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章搭建行为。

(十二)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三)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管理工作;负责广州市综合航空遥感的协调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本局相关的政务工作;组织拟定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协调检查实施;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机关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城乡规划处

组织编制广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呈办村庄规划和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特定管理区、花都区、番禺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县级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县级市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心镇规划;指导区、县级市和建制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联系、指导县级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核准非本市设计单位在广州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资格,核发资格证书;负责组织本行业的科研及新技术开发应用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负责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广州市环境艺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城市设计和勘测信息管理处

负责呈批市及其以上单位在市区内建设项目和重点地区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村镇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理;负责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城市景观环境规划的实施管理(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灯光规划等);负责呈批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负责路牌广告选址定位,审核大型的和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负责城市公建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

负责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审查城市勘测单位资格,审核资格证书;负责编制城市勘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城市勘测技术规定的有关工作,管理广州市城市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呈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项目;负责核准在广州市从事城市勘测单位的资格验证注册和城市勘测成果验审;负责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负责本市城市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负责广州市综合航空遥感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发展及管理;负责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

(四)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管线、城市高程及市政标高的规划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研究,负责市政工程的选址及方案呈批;负责城市道路红线定线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报建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建设用地管理处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核定项目的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调整规划用地位置和界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负责制定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参与招标拍卖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制订;负责市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建筑工程及设计管理处

负责审查区属单位18层以上、30层以下单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设计施工图,核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对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报建特许人日常的业务管理。

(七)政策法规和监督检查处

组织制订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和城市规划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指导和协调各区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部门(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办理行政诉讼工作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有关规划管理的各项法律事务;负责本局机关的普及法律知识工作;负责重大、复杂案件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建立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责任制。 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或越权审批行为;依法查处重要地区或重大违法建设;负责对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规划部门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纠正或撤销其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协调本局监察部门对规划管理人员的执法进行检查监督。

(八)业务综合处

负责规划管理业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受理规划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事项;核发各项规划管理证书;负责业务案件督办、办公自动化管理及本机关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负责对区、县级市规划分局的业务管理;负责组织召开业务协调会议;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科技开发、科技攻关、科技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及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机构编制、统战、侨务、人事管理、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考务、广州市城市规划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费医疗管理、科技干部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外事、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十)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共合署办公)

负责中央、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全局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及思想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规划系统的规划业务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规划系统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负责对社会公众和有关行政管理干部的城乡规划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宣传教育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0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副总工程师4名;正副处长(主任)30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单列行政编制3名。

单列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花木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36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16名,经费自给2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关系: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负责全市测绘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负责城市规划勘察测量工作的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