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办字[2000]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来,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群体性事件也时有
发生。按照规定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妥善处理的同时,
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但是,有的地区和单位对重大突发
性事件不但处置不得力,而且报告不及时,个别煤矿事故是
在事发后1?/FONT>2天、事故基本处理完毕后才逐级上报。迟报、
漏报、甚至瞒报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使上级机关和领导同
志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作出决策,影响了对重大情况
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造成了工作的被动,甚至已产
生严重后果。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
家经贸委的有关要求,针对行业的特点,特研究制定了《煤炭
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
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重要信息报
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
决克服麻木不仁、不负责任、推敲扯皮、敷衍了事的官僚主义
作风,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和
重要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抓
实这项工作。
二、为减少环节,确保重要信息报送工作的时效,一般情
况下,经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即可上报。特别紧急的
情况下,各单位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的同
时,直接上报。各单位负责同志要保证重要信息报送渠道的
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信息工作人员如实地上报信息,更不
能压住不报。凡因迟报、漏报、晚报重要信息而影响及时妥善
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
任。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重点和热点
问题,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
苗头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四、要选调政治敏税、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到
信息工作岗位上去。要不断改进重要信息报送的方法和手
段,提高信息质量和报送的效率。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将不定期通报各部门、各单位报送重要信息工作
情况。
请各省局、矿务局于4月20日前将重要信息报送工作
联系人的名单、电话、传真号分别报国家局值班室和煤炭工
业经济运行中心调度处。
国家局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4214613,64237417(传真);
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心调度处联系:(010)64211843
64214078,64234662(传真)。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煤炭系统重要信息报送制度,保证各级煤炭管理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炭企事业单位准确、及时、全面地向
上级机关和政府报送重要信息,更好地为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掌握
情况、正确决策服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及时报送信息是各级信息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能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向上级机关和政府报送信息是各级
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事业单位的职责,也是所属信息工作部门
的重要职能。
各单位特别是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
确定由主要领导负责,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建立和健全灵敏高效
的信息网络,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并认真维护,确保设备正常
运行。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收集报送信息工作,准确、及时、全面
地向上报送信息,尤其是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安全事故等有关情况。
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
1、国家关于煤炭行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政策出台后的情况反
馈。
2、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及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完成情况。
3、煤炭行业各项工作的重要情况。
1)各单位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
和大胆进行探索所形成的好经验。
2)煤炭经济运行和国企改革发展的重大情况和突出问题。包括
关井压产、总量控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闭破产、债转股、扭亏脱
困、煤炭出口、整顿经营秩序、清收外欠货款、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进
展情况。
3)加强民主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情
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成效、典型经验,或存
在的突出问题。
4、重大社会动态。
1)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集体上访及其他大规模群
体聚集事件;各煤炭企业工资拖欠、发放情况,特困职工生活情况及
矿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等情况。
2)煤矿发生的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特大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及煤炭企事业单位其他重大工亡事故。
3)严重影响矿区生产、生活的风灾、雪灾、水灾及地震、海啸等重
大自然灾害。
5、其它须报送的重要情况。
三、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及方式
1、对于集体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要立即妥善处
现,避免事态扩大。有关省局必须在事发3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方式
报国家局值班室。并要根据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追踪续报,续报通常
要采取书面形式,并经有关领导核签。
2、对于各类重大事故,基层单位在认真调查处理的同时,要立即
上报;有关省局调度室应当在事发3小时内报告煤炭工业经济运行
中心调度处,并及时(重大事故在6小时内、特大事故在10小时内)
整理出书面材料续报。接10人以上特大事故报告后,煤炭工业经济
运行中心调度处应立即报国家局值班室。
书面报送以上两类信息的首页格式见附件,具体内容另页打印。
3、国家局值班室在接到重要信息报告后要按程序处理,并在3
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各省局每月要汇总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信息,打印后
邮寄或传真至国家局值班室;重大决策反馈情况采取不定期书面上
报的方式。报送这两类信息均需加盖公章。
四、对报送信息情况的督促检查
1、凡因漏报、瞒报或故意延迟报告,影响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和事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不定期通报所属单
位报送信息及采用的情况,并以适当形式鼓励信息工作搞得好的单
位和个人。
五、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局办公室全面负责
信息工作,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心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自然灾
害、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工作。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94年8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我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则精神,为适应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工作的需要,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各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是我行一项新的工作,涉及此项业务的有关行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认真履行委托代理的有关职责,努力办好代理业务。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中国工商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筒称开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开行委托我行代理部分政策性项目的贷款业务。为加强管理和搞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范围
第一条 开行贷款为政策性业务,代理行要根据政策性业务特点,认真履行代理业务中的各项职责。
第二条 委托和代理双方系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代理行不承担委托方贷款风险,但要积极维护委托和代理双方的权益。
第三条 委托项目的审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贷款本息的收回及展期由开行确定。
第四条 总行、分行及经办行在代理每一笔委托贷款业务时,均要依据我行与开行签订的协议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代理开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主要内容为:(1)办理贷款资金拨付;(2)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委托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操作程序
第六条 开行依约在总行开立存款帐户和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并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存储、划拨相应的资金。
第七条 委托代理贷款项目,由开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由开行将合同副本提供总行,由总行转分行。
第八条 开行向总行提送代理项目的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由总行转分行。委托贷款资金由开行填制汇款凭证交总行会计部门,总行据此将贷款资金汇拨所属经办行,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办理全额转存手续。
第九条 代理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时,代理资金总额控制在开行在我行的存款额以内,开行划拨的委托代理资金,通过在我行设立的委托贷款业务有关帐户拨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由各经办行上划开行在总行设立的存款帐户。
三、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经办行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加强对代理业务工作的管理,按借款合同监督贷款的使用。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经办行要及时向开行反映,同时抄报总、分行,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有关条款,依据开行的书面通知,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处置。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经办行应在收到还款资金三日内全额上划开行在总行的存款帐户。
第十三条 经办行要按照代理业务的要求,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表的内容和填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代理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详见“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五条 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由总行与开行统一核算,如何分配另定。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计核算手续。
二、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科目使用说明
(一)增设“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的各类贷款。应按基本建设、技改贷款种类设置专户。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应反映在借方。本科目排列在“179代理兑付债券”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二)增设“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本科目为接受委托贷款经办行专用,用于核算国家开发银行拨付本行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本科目属于负债类,余额应反映在贷方。本科目排列在“279汇出汇款”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
(三)在“273同业存款放款项”科目F,增设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总行专用)用于核算开发银行存入工商银行总行的资金。
三、代理开发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手续
开发银行划拨我各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全部通过在总行设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拨付”。
(一)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内要注明“汇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汇拨至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经办行收到总行汇入基金的有关凭证后,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同时,会计部门要将收帐通知及时交给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根据委托贷款的种类登记台帐,并签开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三)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开的代理开行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帐户,按规定对借款单位办理贷款手续。会计分录:
借: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贷:××存款
(四)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部门按规定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款
贷: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同时,上划经办行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将同额的基金上划总行,办妥后将回单联送信贷部门据以销记台帐。会计分录:
借: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五)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基金时,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四、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计算
(一)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结息日,利率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息日,按规定结计利息,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并于次日逐笔上划总行。上划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字样。会计分录:
借:××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经核对无误,转入开发银行在总行设立的存款帐户,并将收帐通知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三)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无款扣收时,应列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在631-未收贷款利息科目F,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未收利息”专户。待借款单位实际支付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逐步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有关上划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手续同上。
(四)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时,业务处理手续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