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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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头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4〕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汕头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今年来,我市的火灾形势比较严峻,各类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今年1—10月份,全市共发生火灾88起,烧死18人,烧伤26人,直接经济损失488.9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上升35.4%,死人上升20%,伤人上升4.2倍,直接经济损失上升24.9%。当前,已进入秋冬季节,风高物燥,容易引发火灾。为做好我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消防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发动广大群众自觉做好消防工作;以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为主线,以切实防止“三小”场所火灾事故反弹为重点,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标本兼治,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进一步推动政府加大投入,完善抗御火灾事故的各项基础设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苏耀光副市长任组长的今冬明春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为小组成员,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三、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为有效遏制消防安全突出的问题,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1月到2005年2月,为全市消防安全特别防护期。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进一步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由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上的职责分工。各区县要及时研究分析本地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当前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本地区今冬明春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61号令和73号令,有针对性地加大冬防期间消防监督抽查力度,通过严格执法和加强指导,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规范和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各区县、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以及“三小”场所的治理力度,严格落实自查、复查、督查各个阶段的工作步骤和组织要求,使本地区、本部门的防火条件有明显改善。要突出抓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要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冬防期间,对机场、车站、码头、出入境口岸和大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对元旦、春节期间举办的庆典、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把好消防安全关,周密组织,确保万无一失。对于黄厝围危险品片区等重大事故隐患部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严防死守,防止事故发生。各区县要突出抓好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区县政府要牵头组织研究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并要坚决以政府名义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三)积极推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综合能力。各区县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印发的《汕头市消防工作“十五”计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快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装备。小城镇(重点镇、中心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按照“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加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建设。要重点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切实改变一些地方水源不足、望火兴叹的被动局面;加强适应本地区灭火救援的各种消防车辆装备的建设,配齐、配强消防战斗员个人防护装备;抓好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四)强化宣传教育,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消防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宣传计划,以“整改火灾隐患,珍爱生命安全”为主题,把消防宣传教育作为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始终。通过记者专访、电视讲话、专题专栏、跟踪报道等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覆盖优势,确保冬防期间当地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有较多的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关人员消防培训,推动“消防知识进学校”工作的开展。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参观消防站,接受防火逃生自救知识教育。结合创建文明社区、评比“五好家庭”、“安全生产竞赛”,“三下乡”、“普法教育”等活动,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消防宣传培训,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知识进社区、企业、进村入户,广泛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冬防工作。
(五)立足“灭大火、打恶仗”,积极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结合冬春季节火灾特点,加强队伍管理教育,保持队伍高度稳定,严格落实执勤备战制度,确保各级各类人员在岗在位。要持之以恒地开展大练兵活动,强化体能、技能、战术训练,不断增强消防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训练水平。组织灭火执勤人员深入辖区和单位熟悉道路、水源、建筑消防设施等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灭火救援预案,经常开展实地和夜间实战演练。加强对执勤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切实加强第一出动力量,集中优势兵力于现场,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加强对现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冬季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与公安消防队的协同作战能力。
四、具体要求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对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领导,各区县要相应成立今冬明春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和部署今冬明春的消防工作。要把做好消防工作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来抓。对消防工作中涉及部门多、职责不清、处理难度大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协调、切实予以解决。要继续贯彻执行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消防责任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形成消防工作领导挂帅、人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区县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工作形势,因地制宜提出对策,精心组织作好安排。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既要形成冬季防火的强大声势,又要突出本地的重点,解决本地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能,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技术的手段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导帮助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到位。对火灾隐患严重、拒不整改的单位和部位,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依法采取严厉手段强制整改,坚决维护消防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冬防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县、各部门冬防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市公安消防局,冬防总结材料请于2005年3月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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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几点规定

机电部


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几点规定
1991年11月4日,机电部

为了认真贯彻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对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作如下几点规定:
(1)业余设计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有组织地在八小时工作制以外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工作任务, 或在完成核定的基本生产能力指标即全员人均年收入达到5000元以后所承接的任务。
(2)业余设计的报酬直接从业余设计收入中提取,最高不得超过业余设计收入的20%,其余80%计入单位收入。 业余设计收入发给个人部分,应按全部职工人数80%,平均每人每月不超过30元分配,超过30 元部分计入单位奖励基金。
(3)对有关业余设计的其他规定要求,应继续执行财政部等四个部委计设[1986]1275号文件印发的《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88)建设字第337号印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有关问题的规定》。
(4)本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有关业余设计方面的规定即行废止。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农综 〔2005〕30号


各项目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支 出审批表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4]4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农办[2004]295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市开发办,下同)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开工之前,由市开发办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理单位。

第四条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 实行监理的单项工程,其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实行监理的机井工程,其承包单位应具有凿井许可证和凿井施工承包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监理的范围是指经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闸涵等。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工程数量和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定期向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区县开发办,下同)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八条 监理单位按照与市开发办签订的委托监理协议,与各区县开发办逐一签订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合同上报市开发办备案。监理合同应按照市开发办《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农综[2004]43号)文件中的合同范本执行。监理合同应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市开发办提交各区县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向区县开发办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十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单项工程,区县开发办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监理单位,做好监理准备工作。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前,由区县开发办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项目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项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应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进行建设监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市开发办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监理协议的关系,区县开发办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监理合同的关系,监理单位同时对市开发办和区县开发办负责;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区县开发办负责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协调外部关系,代为市开发办支付工程建设监理费。

第十五条 区县开发办应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前期工程资料、行政文件、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订货合同和采购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区县开发办应安排人员引导监理人员到监理施工现场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区县开发办有权建议市开发办更换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组建由相关资质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经营活动。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区县开发办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销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项目承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区县开发办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预验收。

第五章 监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市开发办统一管理,按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区县,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报账时,区县开发办应按照监理费总额的2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

第二十七条 实行监理的单项工程竣工后,由监理单位填写《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支出审批表》,经区县开发办和市开发办审批后,区县开发办根据《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支出审批表》和监理单位开据的监理费正式发票予以报账。

第二十八条 监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不得列支监理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开始执行。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支出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