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白俄罗斯发表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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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白俄罗斯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国和白俄罗斯发表联合声明



2005/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格•卢卡申科二00五年十二月四日至六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指出,在当前形势下,不断巩固和加深中白传统友谊,加强相互支持,拓展互利合作,提高中白关系水平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基于将两国关系和各领域合作提高到崭新阶段的共同愿望,根据两国领导人会晤结果,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中白关系保持健康稳定、富有成效的发展势头表示满意,认为两国传统友好、全面合作和高度互信的关系日益巩固。

  二、双方认为,两国高层交往对推动双边关系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继续保持高层和其他级别交往的积极势头,为中白关系发展不断增添新的动力。

  三、双方指出,两国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和战略合作的新阶段。双方决心本着世代友好、真诚互信的精神,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充实中白关系的实质内容。

  四、双方重申,在涉及国家独立、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将继续保持密切协作,加大相互支持力度,维护两国的根本利益。

  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诺恪守中白双边政治文件中有关台湾问题的原则立场,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反对台湾加入联合国及其他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向台湾出售武器。

  白俄罗斯共和国认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白俄罗斯共和国支持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认为该法律符合全体中国人民的愿望和根本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解并尊重白俄罗斯共和国和人民根据本国国情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内外政策和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白俄罗斯为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反对外部势力以任何借口干涉白俄罗斯内政。

  五、双方满意地指出,中白经贸、科技、军事、文化、教育、旅游、社会保障、新闻等领域交往和合作日益密切,成果丰硕,显现出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

  六、双方表示,扩大和深化中白经贸合作对巩固和发展两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两国政府和经贸主管部门将充分发挥政府经贸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贸易规模,改善贸易结构,创新合作形式,完善银行、保险、仲裁等贸易服务体系。双方将推动落实现有合作项目,加强在机械制造、电信、能源等领域的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经济主体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开展合作,鼓励经济主体建立直接贸易联系和相互参加博览会、洽谈会。中方欢迎白方参与中国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项目的建设。

  中方支持白俄罗斯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信这有助于增强该组织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扩大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并有利于促进中白贸易合作。经过共同努力,双方已顺利结束关于白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并签署了相关文件,宣布相互承认对方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双方表示,将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合作。

  七、双方表示,将继续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扩大科技合作,大力推动“科技日”、“高科技园区”等传统的和新兴的合作模式,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和企业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开展合作,结合各自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实施一些重点合作项目。两国政府科技合作委员会将为此发挥积极作用。

  八、双方认为,扩大两国人文领域交流和地方合作是充实双边关系基础的重要手段。双方支持加强两国民间和地方交往,促进青少年交流,通过增派留学人员、文艺团组,互办“文化日”、“艺术展览”等活动,加深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双方指出,此访期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合作原则的协定》,将成为两国地方交往与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双方愿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中白公民的相互往来,并保护对方公民在本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九、双方指出,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同时,地区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南北贫富差距拉大,恐怖主义、跨国犯罪、重大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等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使人类面临诸多挑战。

  十、双方认为,只有以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应彻底摒弃对抗和结盟的思维,充分保障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保障各国对本国事务的自决权利,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不采取单边行动和强迫政策,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共同努力,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型安全架构。

  十一、双方确认,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其在保障全球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替代。《联合国宪章》确定的宗旨和原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切实遵循。

  双方强调,安理会作为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主要责任的联合国主要机关,其权威必须得到切实维护。

  十二、双方主张对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改革,以加强其应对国际形势新变化的能力。双方强调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和平发展的传统作用必须得到加强,联合国主要机构改革应在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应人为设定时限或强行表决。双方认为,联合国改革进程必须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应严格根据《联合国宪章》基本宗旨和原则进行。

  十三、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组织框架内开展建设性合作,保持经常磋商,积极协调立场,在维护各自国家利益方面相互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欢迎和支持白俄罗斯共和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合作。

  十四、双方一致谴责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主权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与稳定带来的严重威胁,认为反恐不应采取“双重标准”,国际社会必须团结一致,坚决和毫不妥协地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重申,愿在《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反恐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合作。

  十五、双方认为,各国有权在国际法范畴内,根据本国国情和传统维护人权,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分歧。双方主张,国际人权保护应建立在坚定维护各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之上。双方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借人权问题向别国施加政治压力,愿继续在此问题上保持积极对话与协作。

  十六、双方支持维护朝鲜半岛及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支持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双方强调,六方会谈是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的现实有效途径。双方高度评价各方在第四轮六方会谈共同声明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希望各方继续保持耐心、灵活和诚意,严肃认真地履行各自在共同声明中作出的各项政治承诺,共同为推动六方会谈进程不断取得进展作出积极努力。

  双方支持中东问题国际四方机制继续采取措施,调解中东冲突,促使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停止使用武力,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土地换和平”原则,尽快实现和平共处。

  双方支持国际社会为尽快实现伊拉克政治稳定和经济重建所作的努力,支持维护伊拉克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十七、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格•卢卡申科对他本人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团在访华期间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亚•格•卢卡申科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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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随着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化应用的发展,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在劳动保障事业
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有些单位的信息
系统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系统口令管理混乱,重要数据没有备份和加密,
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加强对信息系统安全
工作的领导。在系统建设中认真执行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在安全产品的选型上要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和技术鉴定的产品。
加强信息安全队伍的建设,进行信息系统的安全培训。从管理、教育和技术几
方面入手,防范和化解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

二、建立制度,责任到人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密码口令、机房安全、设
备安全、系统运行、网络通信、数据管理等,明确责任,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
到人。

三、堵塞漏洞,全面防范

(一)加强应用系统安全。加强对计算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管理,根据其
工作职责的不同,设置使用权限。通过对用户身份认证管理,保证用户的合法
性。在应用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要与社会保障卡的安全手段相结合,对持卡用
户的身份进行鉴别。

(二)加强数据安全。通过系统权限、数据权限、角色权限的管理,建立数
据库系统的权限控制机制。通过安全审计记录,跟踪用户对数据库的操作。根
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和安全要求,采取不同层次的数据备份制度。对通过网络传
输的重要信息,应进行数据加密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数据库灾害防范
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数据的安全。

(三)加强网络平台安全。配备有效的防病毒软件,防止网络环境的病毒感
染和泛滥。在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应采用防火墙技术,对进出内部网络的信
息进行过滤,封堵某些禁止的业务。建立网络安全扫描系统和网络实时监控预
警系统,对网络攻击进行检测和告警,及时发现网络系统安全漏洞,防止非法
攻击对网络平台的损害。

(四)加强机房和设备安全。对信息系统所在环境、所用计算机设备、信息
所载媒体进行有效的安全保护。机房建设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注意防雷、防
泄漏、防火、防盗。存储信息的备份介质要防尘、防潮、防霉变,保障系统的
设备和数据的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地区已建信息
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将检查结果于9月底前书面报我部信息中心。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系统的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做到防患于未然。

联系人:许华光,石永辉

联系电话:(010)84201187,84228350(传真)。

二○○二年七月四日
浅析联合国豁免公约草案中的强制措施条款

郑圣果


内容摘要:自美、英相继出台《外国主权豁免法》和《国家豁免法》,国际上开始了“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和实践的大动荡时代”1 。如果说国家豁免原则的绝对性和相对性问题国际社会还没有在理论上加以明确,那么在对国家利益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强制措施方面,各国事实上已经达成了某些方面的默契和共识(尽管还存在范围和程度的不同)。本文主要分析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91年二读草案(以下简称公约草案)中的核心条款即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结合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对其加以总结和归纳,并对我国在公约磋商和制定过程中应采取的立场提出一些建议。
一、 执行豁免的理论
(一) 理论
关于执行豁免,存在2种学说或者说是实践做法,一种是一体说,如果国家行为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那么所涉国家财产也享有执行豁免,反之亦然,即将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等同对待,此理论是绝对豁免论在执行方面的体现;还有一种是区分说,即将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视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区别对待,其中又有完全区分说和部分区分说,前者主张即使不享有管辖豁免,对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的放弃仍需另行表示,后者规定一般需要另行表示,但某些财产符合如用于商业用途、与法院地有联系、与起诉商业活动有关等国内法条件的,则不享有执行豁免,如美、英、加拿大等国。
(二) 公约的立场
从公约草案第四部分的行文来看,采取了完全区分的立场,同时在某些细节方面也有特殊的地方。体现具体在:
1、 公约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同意接受他国管辖并非默示同意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强制措施必须另行表示同意。表示同意的方式在该条第一款做了列举即:国际协定、仲裁协议、事后声明等。
2、 即使在国家已经另行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仍需符合:(1)该国已就此诉讼拨了专项财产;或 (2)执行财产位于法院地国,并被该国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以外的目的,且与诉讼标的要求有关,或者与被诉机构或部门有关。
(1) 项较易理解,在实践中也比较容易区分,(2)项则是具体判定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实质条件,现将其分解开来进行分析:
A、 地点(领土联系)
公约规定执行的财产对象必须位于法院地国且在法院地国被用于商业目的,也就是说,执行对象与执行地国要存在领土联系。英国、澳大利亚在立法中均未要求外国财产必须用于法院地国的商业活动才可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而美国、瑞士则规定,使用外国财产所进行的有关商业活动须发生在执行国境内,该项财产才可予以强制执行2 。另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对“在法院地国被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以外的目的” 进行判断,是采取性质说还是目的说。从该款字面来看,似为目的标准,但公约第2条对“商业交易”的理解又采取了性质标准为主,目的标准为辅的做法。此处判断“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以外的目的”究竟以哪个标准为准,仍需公约加以明确,当然目的标准对被执行国是有利的,因为很多具有商业性质的国家行为的目的往往不是出于商业营利。
B、 时间
公约规定可能被执行的财产必须被该国用于或意图用于商业用途,在时间上包括了过去、现在和将来,涵盖范围是比较广的。而美国、澳大利亚的豁免法规定,用于或曾经用于商业用途的财产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未提及意图即将来可能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意图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可能在执行豁免之列。公约在这方面有些超前,对被执行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利的,因为它把可能将来用于商业的财产也纳入了可被执行的国家财产范围,而“意图”或者说“可能”的判断往往是以执行国的国内法为标准的。
C、 与被诉行为的关系
公约规定可被执行的财产需与被诉的国家行为存在一定联系,即必须与诉讼标的的要求有关,或者与被诉的机构或部门有关,也就是说即使存在用于商业用途的国家财产,如果与被诉行为无关,则不能被强制执行,遑论其他非商业用途的国家财产了。美国也有类似规定,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执行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的前提条件是该诉讼请求的提起也必须基于该商业活动。不过公约更为严格,财产必须与诉讼标的的要求有关,这比商业活动无疑对联系的要求更进一步。该规定能避免法院地国利用财产位于该国境内的地理优势,对本与诉讼案件无关的其他国家财产予以执行,给被执行国正常的经济文化活动带来极大不便的后果。
二、 强制措施的内涵和分类
强制措施最初是国内法上的概念。鉴于各国法律体系、国家实践存在的诸多差异,公约第四部分明确表示:“ ‘强制措施’ ”一词是作为普通名词选用的,而不是作为任何特定国内法中所使用的技术名词。……因此,仅仅举例提一下诸如扣押、扣留和执行这些较为熟悉和较为理解的措施就够了。……”
另外,强制措施按其进程一般可分为二类,即判决前阶段采取的包括诉前保全、审理中的证据保全、对财产的扣押、冻结等;判决后的强制执行措施。
从公约的措辞和立法精神来看,并未对强制措施下明确的定义,而且对于判决前后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和限制也未加以区分。事实上,由于判决前措施诸如诉前保全等更多的涉及国家司法管辖权及财产利益,因而是个更为敏感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联合国大会最后校正的草案中明确区分了两种强制措施,并对判决前的强制措施予以更多限制,只有国家明示同意及确定以此财产清偿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即不能以财产的商业用途来对国家的豁免权进行限制 3,这一点对于保护被执行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当有利,同时也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有效防止出现公约草案在第四部分前言中提到的“近来越来越多的通过扣押发展中国家所有、占有或使用的财产,……来寻求补救”这种滥用强制措施的现象。
三、 强制措施豁免的放弃
执行豁免的根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同样一国也可基于相同的原则放弃对于强制措施的豁免。需注意的是,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一国接受他国管辖的意思表示不得视为同意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另行表示同意。至于放弃豁免的形式是否必须是明示,公约并未给出明确指示,但根据公约相关文件及法条注释,在极少例外情况下也是承认默示放弃的。美国、加拿大等国承认默示放弃,但对于中央银行的执行豁免的放弃需要明示表示,而根据英国法律,执行豁免的表示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4 。《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则更加明确,“任何财产非经外国国家明确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豁免,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鉴于强制措施事关被告国家的重大利益,又会给法院地国和有关被告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带来严重后果 5,因此,公约对此最好是采取与欧洲公约相同的规定,避免出现谈判国在此问题上的理解分歧。
四、 某些特殊财产的处理
公约第19条将几类财产排除在一国的商业用途财产之外,现择述如下:
1、具有外交性质的财产包括任何与之有关的银行帐户款项;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为各国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对外交财产的保护主要通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得以规定,不过维也纳公约并未对外交帐户等其他财产做明确规定,可能是因为公约制订时国际金融尚未发展至如今的程度。在这方面,公约草案可以说是对外交特权和豁免内容及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事实上,外交豁免和领事豁免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许多方面是重叠的6 。
2、中央银行或其他货币当局的财产;
在这方面,国际上存在三种做法,一是整体豁免,英国豁免法规定该类财产不属于商业财产,即一律享有执行豁免,公约草案亦采取了相同立场;二是如美国的区分对待的做法,规定外国中央银行或其他货币当局的财产为其自身利益持有的财产不得被扣押和执行,换句话说,用于其他目的诸如投资、金融交易的中央银行财产就不能享有执行豁免。还有第3种就是欧陆一些少数国家如德法,对中央银行和其他类似单位的财产视同普通财产,不享有执行豁免的特殊待遇。
3、军事财产
在这方面各国的实践趋于一致,不仅在公约草案中明确加以规定,而且也早已体现于相关国际公约中,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例如军舰这一典型的军事财产,1926年《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第3节就规定“对军舰不得以任何法律程序进行拿捕、扣押或滞留,并不得对其提起对物之诉”。世界各国无论主张“绝对豁免权”还是“相对豁免权”,一般都把军事财产列入豁免范围之内。可以说,公约草案这一规定符合国际习惯法,在这方面各国基本不存在争议。
五、公约的发展
在2000年9月召开的第55届联合国大会中,法律委员会审议的议题之一即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与会国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提议。其中涉及到强制措施的包括公共秩序和判决宽限期的规定:
1、在工作组第三次会议中,部分国家建议将公共秩序写入草案,引起了较大争议。倡议国的立场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允许被执行国以公共秩序为安全阀,对抗执行国。由于公共秩序是一个本身很难界定的概念,因而在事实上赋予了被执行国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反对国担心该条款的纳入可能会使公约对于执行豁免的限制成为纸上谈兵,提出了反对意见或主张对公共秩序加以诸多限定,最终争论的结果是工作组最后一轮修正案放弃了对于公共秩序的采用。
2、判决宽限期是指当一国法院针对另一国的财产作出终局判决之后,在后者获得三个月的宽限期来执行该判决之前,执行国法院不得对后者的该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除非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另有规定 7。这一提议案可以说是较好的实现了执行国和被执行国的主权平等和利益平衡,一是判决宽限期体现了对于被执行国主权的尊重,给予其一定的考虑空间;二是执行国的法院判决亦能得到执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也是该规定较为顺利的被各国接受从而纳入最后一轮修订案的原因。
六、 我国对于公约应采取的态度
我国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法律格言,一向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于1991年通过的《国 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二读草案也倾向采用限制豁免主义8 。在这种国际形势下,一味坚持绝对豁免论无疑会时自己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于不利境地(事实上,我国在实践中也并不总是这样做的,如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就坚持应与国家财产区别对待),有鉴于此,我国应加强研究,积极参与公约的起草和磋商,争取尽可能的有利于自身利益,力求有所作为。笔者建议在对待公约的态度和立场方面,我国应在内外两反面积极应对:
(一)、对外
1、克服司法冷漠,积极应诉。在发生国际诉讼时,一味声称绝对豁免,对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书不予理会,只会延误时机,给之后的法律进程自行设置障碍,反而有损国家利益。外交途径并不是解决国际纠纷的唯一手段;
2、对公约中某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持肯定立场,譬如在涉及强制措施这方面,应坚持执行的财产对象与被诉行为存在联系,不能将与诉讼标的无关的其他国家商业财产予以执行,防止国内法院任意扩大扣押、执行的外国国家财产范围;
3、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要,积极提出各种新提案,化被动为主动。如各国分歧较大的公共秩序提案,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一贯的司法实践,我国应积极主张之,如果各国谈判立场距离过大,也可采取其他较为缓和、易于接受的措辞,如“国际公共秩序” ;
4、在符合国际法原则和大部分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做好各方磋商、斡旋的协调工作,积极促成公约的最后文本的达成。毕竟,在国际经济交往如此频繁和限制豁免已成为国际趋势的大环境下,一部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国家豁免公约是有利于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和维护涉外活动当事人利益的。
(二)、对内
1、尽快出台一部适合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避免在处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上无法可依,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外交实践,在谈判时可作为国内法的依据。
2、建立专门处理豁免事务的行政机构或在现有机构下设立分处,以便在面对外国法院的诉讼时打有准备之仗。
3、 推动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防止给其他国家执行国家财产造成口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