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3〕113号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监事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监事会、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监事会、中国出口信用险公司监事会:
为规范国务院派驻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保监会制定了《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
为规范国务院派驻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检查报告种类
(一)年度检查报告。主要是对国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所作检查的报告,包括对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二)专项检查报告。主要是对国有保险公司重大问题和有关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二、检查报告报送程序
(一)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应及时向保监会报送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篇幅较长的,应附“内容提要”。
(二)保监会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作为请示件上报国务院。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有关程序
(一)对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监事会检查报告上的批示,保监会办公厅及时印送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及其监事会。
(二)国有保险公司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情况报送保监会,同时抄送有关监事会。
(三)保监会对国有保险公司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报告进行审核后,转报国务院。
(四)保监会收到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国有保险公司贯彻落实的情况的批示后,印送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及其监事会。
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网络(以下简称一卡通,含银行卡实时收费系统),规范一卡通业务管理,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一卡通,是指居民用户委托本市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的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成员银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通过其指定的银行卡帐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代扣的方式缴交各种费用。
第三条实行按户计费的用户原则上采用一卡通方式缴费。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市金卡网络中心直接联网,利用该网络办理公用事业收费业务;其他收费单位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也可加入一卡通系统。
第五条市金卡网络中心负责一卡通委托用户有关资料的统一管理,成员银行和收费单位负责与各自业务相关的用户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网络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用于代缴费用的银行卡具有其原有属性,并受该卡章程约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厦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是一卡通系统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具体事务:
(一)一卡通系统实施规划和技术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二)一卡通章程、管理办法、收费办法、资金清算办法、查询/投诉/差错处理办法等有关一卡通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检查、督促、协调项目的执行;
(四)组织一卡通有关宣传事宜;
(五)受理市金卡网络中心、成员银行及收费单位的提案,并负责其纠纷的协调。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是成员银行和市金卡网络中心业务活动的主管机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资金清算,指导、监督成员银行及金卡网络中心的有关业务。
第十条各收费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各收费单位一卡通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网络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厦门金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市金卡网络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一卡通信息的接收、传送、处理和存档工作;
(二)产生成员银行清算数据送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办理清算,提供收费单位入帐信息文件;
(三)负责收费单位和成员银行间缴费信息的查询,提供裁决纠纷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的职责:
㈠建设、管理本单位收费网络,并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
㈡受理用户号更改、撤销的申请;
㈢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㈣受理用户投诉,负责用户有关计费数据的解释;
㈤负责逾期未缴用户的催缴工作;
㈥办理用户跨月补缴及收取滞纳金事项,其中在规定时间内的可委托成员银行代办。
第十三条成员银行的职责:
(一)建设、管理本单位一卡通收费网络,并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
(二)联网柜台应受理用户委托/撤销委托申请,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2年;
(三)负责将委托申请被拒绝的原因通知用户;
(四)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五)根据用户委托协议,按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用户委托的银行卡帐户中全额代扣应缴费用;
(六)在收费数据送达的一定时间内,委托帐户有足够金额时,应及时代扣。对超过缴费期限的用户,按规定代扣滞纳金;
(七)向在规定的时间内索取收据的用户提供一次缴费收据及明细;
(八)联网柜台应提供有关用户委托资料的查询及打印服务;
(九)负责委托用户的对帐工作,提供对帐单或在存折上打印交易明细;
(十)受收费单位委托的成员银行,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进帐。
第四章用户缴费
第十四条用户可以选择任一成员银行的有效银行卡帐户,到发卡银行联网柜台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发卡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以全额代扣的方式代缴指定的费用。
用户改变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卡及委托代扣项目,应到原委托银行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可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用户的委托申请须经成员银行、金卡网络中心和收费单位确认后生效。经审核不能成立的,由受托成员银行通知用户。因用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不详或有误造成无法通知到用户的,后果用户自负。
第十六条用户必须保证所委托的银行卡帐户在缴费期限内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缴指定的费用。余额不足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逾期未缴的责任。
第十七条用户委托的银行卡因挂失、止付或过期被停止使用期间,受托成员银行停止代扣其应缴费用,原委托关系仍然保留。用户需到收费单位指定地点办理现金缴费。
第十八条用户需要缴费收据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凭银行卡到委托银行联网柜台索取;逾期未领取的,可到收费单位索取。
第十九条用户对委托代扣的费用有疑问的,可向收费单位查询、投诉。
第五章网络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在一卡通系统网络上传输的数据必须加密,以防止泄密或数据被篡改。加密方法由市金卡网络中心统一制定,并由联网各方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一卡通系统的有关联网资料、软件,联网各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成员银行违反本规定,限制用户自主选择成员银行委托代扣应缴费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一卡通系统网络信息交换过程中,由于成员银行、金卡网络中心、收费单位的过错引起数据丢失、泄密等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联网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