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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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5]3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四日





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对外经贸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按照涉外经贸接待与政务接待工作并重、与国际商务接待贯例接轨、与加快对外开放相结合以及礼遇适度的原则,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宾接待管理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泰办发〔2005〕5号)精神,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的范围


市委、市政府确定举办的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邀请来我市的经贸考察团组、项目洽淡团组;上级部门安排的来泰境外团组、境外回访团组及其他经贸活动团组。


二、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的主管部门


根据《外宾接待管理工作规定(暂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主管全市涉外经贸活动的接待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市、区)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严格会见、宴请范围,精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一)市领导会见、宴请的范围。


需市领导会见、宴请的外商,要严格掌握范围。具体为:
1、上级安排来泰的经贸团组明确要求由市领导会见、宴请的。
2、来我市经贸考察的重要外商团组。
3、境外公司总裁或董事长率领的项目洽谈团组。跨国公司或著名大企业、大银行的总裁或董事长来泰考察或洽谈项目,可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会见、宴请。
4、市领导出访时结识的重要外商回访团组。
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举行项目合同签字、奠基、开业、引进设备交接仪式等,如属规模大、影响广,且外方有总裁或董事长重要人士参加的,可安排市领导出席。
6、对大型经贸团组,市领导一般只会见代表团主要成员。重要经贸考察、洽谈团组,可视情由市领导全程参与活动。


市领导会见、宴请来泰外商,根据外商从事的产业领域,原则上按照市领导分工实行对口接待,分工领导外出时由补位领导会见、宴请,特殊情况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安排。


(二)精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涉外经贸活动中的接待工作要按照“谁邀请,谁承担”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和经费,精心搞好接待服务。


1、来泰外商一般由直接关联的业务部门、单位负责承办接待及其他事务。不能明确承办部门、单位的,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承办。
2、来泰外商住宿、游览、娱乐等费用原则上由外商自理,重要客人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3、市领导会见、宴请外宾需赠送礼品的,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四、接待报批程序


(一)凡需市领导参加的涉外经贸活动,邀请部门、单位或县(市、区)政府根据外商来泰目的、任务制定接待活动方案,填写《涉外经贸活动接待报告单》,并提供外商身份、基本情况、来访目的和要求、会见性质和内容等相关材料,提前一周报送市外经贸局。
(二)市外经贸局负责对接待部门、单位或县(市、区)提报的接待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涉外经贸活动接待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呈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报秘书长审批并安排;需要由市委领导出面的涉外经贸活动接待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市委审批并安排。
(三)市财政局根据归口主管部门提供的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涉外经贸活动接待报告单》核拨经费。
(四)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每月上旬向市外经贸局报送上月涉外经贸活动接待情况。


五、工作要求


接待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接待方案,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在具体的接待工作中,要根据客商来意、层次等情况,灵活安排各项接待事宜,做到严密细致、周到热情、适度把握、讲求实效。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市外宣办、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财政局、旅游局、泰山管委、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本职,密切配合,确保涉外经贸接待活动的顺利进行。


涉台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参照此细则由市台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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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2〕7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为了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信息的传递及时、准确、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市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要按程序办理,除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外,县、区和市直各部门不得擅自越级向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以免因信息不准确而误导领导的决策。对一般事故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对重特大事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信息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在信息报送前,要认真进行核实,确认准确无误后再上报。同时,对重要信息要做到随到随报,不得拖延,更不允许隐瞒不报。国务院和自治区领导对重大信息所作的重要批示,有关部门务必及时反馈市有关领导。
四、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信息工作责任制。坚持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管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核实、错报、漏报、不按规定程序报送和不及时反馈领导重要批示,以及隐瞒不报的,要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发生下列特别重大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电话报告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4小时内书面报市政府值班室,同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综合科。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直到处理完毕。
(一)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以上)事故。
(二)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三)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
(四)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五)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六)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六、发生下列重大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电话报告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8小时内报书面材料并及时续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理完结。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生产事故。
(二)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一次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受灾20户以上的重大及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四)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重大船舶交通事故。
(五)一次死亡和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铁路路外伤亡事故。
(六)飞机坠毁事故。
(七)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30人以上的重大急性中毒事故。
(八)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七、发生下列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最迟不得超过20小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生产、交通、消防、渔港四个有关委员会,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并及时续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一)死亡1人以上或致重伤1人以上的企业生产事故。
(二)一次造成重伤1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重伤2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四)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船舶交通事故。
(五)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八、市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及生产、交通、消防、渔港四个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在接到上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并向市经贸委、监察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通报。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同时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九、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组织抢救情况等。
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电话为: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151、2020629-3284,市人民政府值班室2020692、2020629-3276,传真:2021407;自治区安委办电话:0771-5847060,
562461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北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与本《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