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吴莹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履职比例严重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挑选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这样,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比较混乱,日常管理趋于随意。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比较混乱,致使陪审员的管理无从下手。虽然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根本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陪审员往往是随着人民法院的需要而出现,随着法院不需要而消失。
(四)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甚至陪审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一句话都没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对自己的意见不敢坚持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的心态,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五)法律专业素质偏低,案件质效难以确保。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任用人民陪审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严格的条件限制,再加上本来人民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不注重,直接导致了任用人民陪审员的随意性和平民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无法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好审判权;
(六)陪审待遇相对偏低,陪与不陪进退两难。一方面是法院不愿请。部分法院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不愿推行陪审制度,往往作出折中的选择,就是让少数几个人经常充任陪审员,成为半职业化法官,这样既维护这个制度,又减少了相关成本;另一方面是陪审员不愿陪。陪审员到法院陪审,势必影响其本职工作,加之有的陪审员所在单位管理严格,参加陪审会影响其经济收入甚至评级、提职等,陪审成了负担。尽管《决定》对于陪审员在陪审期间的收入、交通费、伙食费等予以了规定,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对于陪审员的人身保障、政治保障等未作规定,这也是造成陪审员难请的原因之一。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所以存在以上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误区:
一是人们观念上的误区
(1)对人民陪审员作用和地位的误解。认为人民陪审员是借助陪审制获得审判权的,其以普通群众的身份参与审判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且在防腐拒变功能上缺乏特别之处。个别法官认为陪审员仅仅是在法庭上和法官并座,只是一种形式主义。专业法官因职权形成的权威是陪审员难以达到的,专业法官有可能诱导陪审员,压制其意见,使陪审成为附庸。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往往影响了双方的工作配合,最终导致人民陪审员变成摆设。
(2)对陪审员制度与法官职业化建设关系的误解。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法官队伍走精英化的道路,从法官的遴选、法官的条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些人认为广泛来自于民间、与法官素质相差较远、未受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经过任命后就享有了坐堂问案的资格,且与法官享有同等的审判权,此举将会降低审判质量,影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
(3)对人民陪审员影响诉讼效率的误解。过份强调审判的法律效果,认为在法律适用和审判活动中,只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诉讼的效率就会提高,审判的最终目的就会达到。而对办案的社会效果即审判的结果能否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接受则不予重视。片面认为由于陪审员的参与,法院既要为这项制度的运行支出费用,又要为选任费周折,还会为一个案件的数次召集费时费力。
二是客观因素的制约
(1)规范缺失现象严重。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完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相当混乱。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陪审制度不再是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把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刑事诉讼法仍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2)选任要求不够具体。由于相关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任用人民陪审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严格的条件限制,直接导致了任用人民陪审员的随意性和平民化,从而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整体素质,同时也损害了陪审制度的严肃性。[2]大多数陪审员都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他们参与法庭审判,只能凭自己的经验、阅历来判断各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对证据的评判只能根据常理,情理和道义的标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情理不能代替法律,现实中有许多合理不合法的现象。长此以往,陪审员不但起不到弥补法官知识不足的作用,还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审判的质量。[3]
(3)职权界定不够科学。有关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不可能与职业法官完全一致,究竟陪审员参审时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回答。人民陪审制度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上存在的“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陪审员的职权同其专业素质不对称。许多陪审员称,其“不愿意参加审判活动,主要是觉得自己对法律什么都不懂”。一般公民参加审判活动,其主要价值在于利用其有别于职业法官的生活经验与民间智慧,提高对案件事实的审断效率,而要求其对高度专业的法律问题进行判断和运用,则是“强人所难”。其实,英美等国陪审团制度,正是对陪审团和法官进行了权力分工,才使陪审制度“轻而易举”地推行。
(4)责任机制不够健全。实践中,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职务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在法院通知其参加陪审时拒不到庭,有的违法审判,有的枉法裁判。最高法院在其制定的有关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办法中,明确规定办错案应受追究的审判人员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而把陪审员排除在了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外。《决定》第十七条规定陪审员有上述行为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免除其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对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只能免除其陪审员职务,而不能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这显然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因为《决定》第一条类同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强调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两者在强调权利的同时,都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义务,这也进一步说明在制度设计时,让人民陪审员的能力、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是必要的。
(5)管理监督存在真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法院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法院没有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有的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和参加审判活动的管理相脱节,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不到位,陪审员推脱参加审判活动的现象没有得到相应处理,而且对如何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公正与廉洁还缺乏有效可行的具体措施。
(6)陪审经费缺乏保障。法院的公用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培训是法院的一项常规工作,此项工作的开展需要法院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工作、交通费等补助需要法院支出,这些新增款项财政并不一定有专款足额支出,这会令本来就相当拮据的法院财政雪上加霜。加之法院又很难精确地对每年的实际办案费用做出预算,致使陪审员费用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从而间接地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推行和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
(7)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权过大。《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 “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建议:笔者就陪审员制度应该完善的措施,提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是要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二是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三是加强陪审员制度的权责意识,注重对陪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陪审员既然是经授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利,其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就应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适用法官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督体制,也都应适用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
四是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五是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是从待遇上解决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问题,解除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改变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这也是对陪审员的劳动的肯定和尊重。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直是陪审制度的诟病所在。因为审判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行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许多法院普遍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建议多选任学者型陪审员。
文化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精英的要求,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
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真正做到犹如审判人员的职责。
七是选任陪审员的程序上,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知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以下39个规章和301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继续有效的39个规章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电部令第20号)
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广电总局令第5号)
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6、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3号)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4号)
8、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
9、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
10、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
11、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8号)
12、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9号)
1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
1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
1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1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1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18、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19、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20、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
2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2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
2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
2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25、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2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6号)
27、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7号)
28、《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9号)
29、《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30、《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广电总局令第51号)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36、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
3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38、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
39、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64号)
二、继续有效的301个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关于改变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85〕418号)
2、广播电视部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广办发档字〔1987〕7号)
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政字〔1993〕268号)
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94〕718号)
5、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制发管理办法(广办发办字〔1996〕73号)
6、广电总局来信来访办公室工作办法(广办发办字〔1999〕92号)
7、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和密码设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办发办字〔2002〕183号)
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
9、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用户入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广发办字〔2002〕860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1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7〕51号)
1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98号)
16、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
1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8〕148号)
18、广电总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广发〔2009〕37号)
19、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39号)
20、广电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2009〕93号)
21、机关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广办发办字〔2009〕120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26、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188号)
27、广电总局关于实行优秀国产动画片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87号)
28、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338号)
3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4号)
31、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22号)
32、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23号)
3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保护个人隐私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09〕71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
(三)电影
35、关于继续做好部队影片供应发行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335号)
36、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广发影字〔2001〕1451号)
37、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
38、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2002〕69号)
39、关于进口分账影片拷贝供应的办法(试行)(广影字〔2002〕334号)
40、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415号)
41、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418号)
42、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2003〕第576号)
43、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影字〔2003〕658号)
44、关于规范影片拷贝片头的通知(广影字〔2004〕10号)
45、关于加强特种电影统一进口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4〕67号)
46、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257号)
47、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
48、关于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安装、验收、变更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5〕28号)
49、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
50、关于加强对计算机售票影院管理的通知(影字〔2005〕593号)
51、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6〕51号)
52、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
53、关于印发《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7〕87号)
54、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影字〔2007〕224号)
55、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广发〔2008〕62号)
56、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61、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影字〔2008〕866号)
62、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影字〔2009〕31号)
63、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影字〔2009〕79号)
6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影字〔2009〕83号)
65、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影字〔2009〕251号)
66、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
67、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
68、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收缴工作的通知(影字〔2010〕424号)
(四)电视剧
69、关于组建电视剧审看小组相关事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8〕26号)
70、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1〕21号)
71、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508号)
72、广电总局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697号)
73、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
74、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93号)
7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0号)
7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1号)
77、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内容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20号)
7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06〕35号)
79、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上星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管理的补充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22号)
80、广电总局关于变更电视剧送审样片介质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79号)
81、关于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通知(广发〔2007〕105号)
82、广电总局关于涉案剧报总局终审的通知(广发〔2008〕2号)
8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印发《完善影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剧综字〔2008〕18号)
84、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涉案剧播出时段范围的说明(剧审字〔2008〕38号)
85、关于已发证电视剧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重新审查的通知(剧审字〔2008〕48号)
86、广电总局关于试行优秀国产电视剧推荐办法的通知(广发〔2008〕123号)
8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大题材电视剧本批复改为网上公示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75号)
88、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规范发行许可证制度实施前的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剧综字〔2009〕9号)
89、广电总局关于正式启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通知(剧综字〔2009〕20号)
90、广电总局关于采用新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剧综字〔2009〕21号)
91、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重申省级卫视黄金时段电视剧上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剧规字〔2009〕26号)
92、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43号)
93、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剧规字〔2009〕56号)
9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使用方言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9〕116号)
95、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中央电视台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0号)
96、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军队系统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1号)
(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
97、印发关于巩固和发展农村广播网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广发地字〔1994〕67号)
98、关于加强有线电视节目供片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80号)
99、关于确保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安全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89号)
100、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办公室关于教育电视台调整意见的补充通知(广社发字〔1997〕87号)
10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并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8号)
10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企事业有线台改为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9号)
10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教育电视台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708号)
10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转播国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121号)
10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治理工作的意见(广发社字〔1999〕174号)
106、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33号)
107、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54号)
108、关于电影集团开办电影频道问题的意见(广发办字〔2001〕1448号)
109、关于印发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5号)
110、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275号)
111、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425号)
112、关于加强广播影视系统内单位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03号)
113、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
114、关于申请开办广播电视付费频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2号)
115、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3号)
116、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64号)
117、关于印发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8号)
118、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20号)
119、关于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30号)
12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69号)
121、广电总局关于申办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0号)
122、广电总局关于抓紧做好央视少儿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3号)
123、广电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21号)
124、广电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77号)
12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29号)
12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79号)
12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申办及开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4号)
12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9号)
1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6〕11号)
130、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41号)
131、广电总局关于推进广播电视对农频道(率)规范发展的意见(广发〔2006〕45号)
132、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66号)
13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
13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8〕44号)
135、广电总局关于直播卫星村村通平台节目安排的通知(广发〔2008〕86号)
136、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
13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22号)
13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9〕30号)
139、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广发〔2009〕58号)
14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60号)
141、关于加强互联网证券期货讯息、广告宣传等专业性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68号)
142、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补充通知(广发〔2009〕69号)
143、广电总局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
144、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73号)
145、广电总局印发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92号)
14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19号)
14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节目卫星传输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21号)
148、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32号)
149、广电总局关于开展电视购物频道和时段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42号)
150、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通告〔2010〕3号)
151、广电总局关于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的通知(广发〔2010〕17号)
15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
153、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9号)
154、广电总局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43号)
155、广电总局关于重申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展)的通知(广发〔2010〕60号)
15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播出以“12590”开头的特服号码有奖竞猜类广告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0〕61号)
157、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61号)
15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70号)
159、广电总局关于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74号)
160、广电总局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
(六)科技
161、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广发技字〔1992〕218号)
162、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广发技字〔1992〕219号)
16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187号)
164、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65、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66、印发《关于有线电视现阶段网络技术体制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796号)
167、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4〕374号)
168、关于颁布《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成果保护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226号)
169、关于广播影视部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6〕296号)
170、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319号)
171、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7〕638号)
172、关于印发《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676号)
173、关于加强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15号)
17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编制和论证工作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88号)
17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617号)
176、关于颁发《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747号)
177、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维字〔2000〕296号)
178、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22号)
179、关于加强有线电视频道伴音音量管理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88号)
180、关于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技术验收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95号)
181、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765号)
182、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卫星转发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技频字〔2002〕208号)
183、广电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29号)
18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缆线入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63号)
18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781号)
186、关于加强卫星临时业务管理,规范卫星上行操作程序的通知(广技运字〔2003〕125号)
187、关于印发《建立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01号)
188、关于建设有线数字电视监管平台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78号)
189、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网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705号)
190、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模拟微波数字化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1060号)
191、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印发对受理机构和检测测评机构业务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监字〔2004〕177号)
19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中央节目平台付费电视频道利用卫星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938号)
193、关于发布《广播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电视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005号)
19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CCTV-1)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234号)
195、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43号)
196、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62号)
197、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368号)
19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5〕536号)
199、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1号)
20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26号)
20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管理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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