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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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第42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ZC 0009-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9-2006。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制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笑卫、朱仁秀、翟薇、吴大章、王占三、王子亮、张微、吴离离、赵军、冯晓玲、张宇、黄迎燕、那英、郑宁、贾丹明、董小灵、杨策、方克、赵盛。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为准确、清晰地标识并有效利用中国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信息,便捷地存储、检索、获取中国专利文献,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使用规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名称和相应的国际承认的(著录项目)数据识别代码(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英文缩略语为“INID代码”)的标识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公布或公告的专利文献与信息。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公布

  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2.3 公告

  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2.4 专利文献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2.5 专利文献号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号”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在专利申请公布和专利授权公告时给予的专利文献标识号码。

  2.6 专利文献种类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由此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2.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而规定使用的字母代码,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码。

  2.8 专利公报

  本标准所称“专利公报”是一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出版的刊物,包括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其中,发明专利公报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国际专利申请公布、发明专利权授予、发明保密专利、发明专利事务、索引(申请公布索引、授权公告索引)及更正;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

  2.9 著录项目数据

  本标准所称“著录项目数据”是指登载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与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有关的综合性目录中的各种著录数据,包括文献标识数据、国内申请提交数据、优先权数据、公布或公告数据、分类数据等。

  3 制定原则

  为便于专利信息的标识和检索、公众的理解和记忆,本标准以简明实用为原则,体现在两方面:

  (1)以中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相关标准,即WIPO ST.9《关于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著录数据的建议》和WIPO ST.80《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数据的建议》中对INID代码的原则性规定,对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中使用的INID代码做出简明清楚的规定。

  (2)在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准的同时,对WIPO ST.9中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INID代码,以及WIPO ST.80涉及外观设计INID代码的相同规定兼收并蓄,但保留上述两个标准中对发明和实用新型INID代码,以及外观设计INID代码使用的不同规定,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予以制定。因而,在本标准中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使用的INID代码存在代码相同而名称不同的规定。

  4 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4.1 INID代码的指定

  在本标准中, 以“0”结尾的INID组别代码指定用于以下情形:

  当国家代码/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代码联用并同处一行时,使用专利文献标识的组别代码(10);

  当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申请受理国或组织联用并同处一行时,使用优先权数据组别代码(30)。

  4.2 INID代码在专利文献扉页及专利公报中的使用

  专利文献扉页和专利公报中登载的INID代码及其相应的著录项目应当一致。每期专利公报应登载INID代码及其著录项目名称目录。

  4.3 专利文献中使用的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的INID代码

  为明确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名称和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及使用规则,本标准附有如下4个附录予以说明:

  附录A: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

  附录B: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附录C: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

  附录D: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5 INID代码的印刷及显示格式

  为保证INID代码的易读性,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INID代码应当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直接标在相应的著录项目之前,并且置于圆括号内。

  对于某些INID代码所表示的著录项目,未使用(例如,没有要求优先权)或由于其他原因未登载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则不必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登载INID 代码本身。

  6 相关标准的参照

  本标准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ZC 0007-2004 《专利文献号标准》(2004年1月版)

  ZC 0008-200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2004年1月版)

  WIPO 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12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2004年12月版)

  WIPO ST.9 《关于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著录数据的建议》(2004年2月版)

  WIPO ST.10/B 《著录项目数据的设计》(2003年6月版)

  WIPO ST.10/C 《著录项目数据的表示》(2005年12月版)

  WIPO ST.14 《在专利文献中列入引证的参考文献的建议》(2005年1月版)

  WIPO ST.18 《关于专利公报及其它专利公告期刊的建议》(1998年4月版)

  WIPO ST.34 《用于著录项目数据交换的以电子形式记录申请号的建议》(1997年11月版)

  WIPO ST.50 《与专利信息有关的修正、替换和增补文献出版指南》(1998年11月版)

  WIPO ST.80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数据的建议》(2004年2月版)

  ISO639:1988 语种名称代码

  7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有效的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8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9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施行

  9.1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9.2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施行。

  9.3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

  (10)专利文献标识

  (12)专利文献名称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19)公布或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21)申请号

  (22)申请日
 
  (30)优先权数据

  (43)申请公布日

  (45)授权公告日

  (48)更正文献出版日

  (51)国际专利分类号

  (54)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56)对比文件

  (57)摘要

  (62)分案原申请数据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66)本国优先权数据

  (7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72)发明人姓名

  (73)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74)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及专利代理人姓名

  (85)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86)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87)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10)专利文献标识

  用于标识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标识由专利文献号名称、中国国家代码、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代码联用表示。

  示例: (10) 申请公布号 CN 1000001 A

  (12)专利文献名称

  用于标识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名称,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扉页再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再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示例1:

  (1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示例2:

  (1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说明书扉页或全文的更正信息。

  示例: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更正版次 № 2(W2A)

  更正页码 1,12—15

  (注:示例中的W表示一种更正范畴,指由于专利文献内容错误,而在所有公布的载体中予以更正。2表示专利文献的更正版次,指对同一篇专利文献的第2次更正。A表示原始专利文献的种类代码。)

  (19)公布或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用于标识公布或公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及标志。

  示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1)申请号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示例1:

  (21) 申请号 2004 1 0000001.4

  示例2:

  (21) 申请号 2004 2 0000001.9

  (22)申请日

  用于标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该日期是指寄出的邮戳日。

  示例:

  (22) 申请日 2004.10.05

  (30)优先权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依照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数据。包括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申请受理国或组织代码。

  示例:

  (30) 优先权 10129010.1 2001.06.13 DE

  (43)申请公布日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3) 申请公布日 2004.09.22,发明专利公报第20卷第38期

  (45)授权公告日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5) 授权公告日 2004.09.22,发明专利公报第20卷第38期

  (48)更正文献出版日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扉页或全文更正版的出版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8) 更正文献出版日 2005.08.17,发明专利公报第21卷第33 期

  (51)国际专利分类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及版本信息,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为便于计算机转换,分类号用列表形式表示;

  — IPC分类号用斜体印刷或显示;

  — 发明信息用黑体印刷或显示,附加信息用普通字体印刷或显示。

  示例:

  (51) Int.Cl.
B28B 5/00(2006.01)
B28B 1/29 (2007.04)
   H05B 3/18 (2008.07)

  (54)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

  示例:

  (54)发明名称 一种手持牙科医疗器械


  (56)对比文件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清单,登载于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上。

  示例:

  (56) 对比文件

  CN 1025789 A 东北工学院金属材料研究所 1994.8.31 C09D 1/02

  US 6324585 B1 Zhang et al. 2001.11.27,G06F/13/00

  WALTON, Herrmann. Microwave quantum Theory.1973, Vol.2, ISBN5- 1234-5678- 9,

  pages138 to 192

  DROP, J.G. Integrated Circuit Personalization at the Module Level. IBM tech.dis. bull.
  October 1974, Vol.17, No.5, pages 1344 and 1345, ISSN 2345-6789.

  WALLCE,S., and BAGHERZADEH,N. Multiple Branch and Block Prediction.

  Third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Hig-Performance Computer Architecture [online],

  February 1997 [retrieved on 1998-05-20]. Retrieved from the

  Internet:.

  (57)摘要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的摘要。

  示例:

  (57)摘要

  一种旅行睡眠支架,为用于旅途中休息的支架,主要包括用于支撑人体头部的第一支撑板,其顶面上包覆有一层海绵或其它弹性物,以及调节第一支撑板的第一支架,及一用于支撑人体胸、腹部的第二支撑板及调节第二支撑板的第二支架,该支架可组装于座椅前、桌椅之间或飞机餐桌上,支撑于人的头部和胸腹部,合理分配人体重量的支撑部位,能使人获得较好的休息,其美观轻巧、装拆简捷、便于携带,实为旅行中必备的用具。

  (62)分案原申请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数据,包括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示例:

  (62)分案原申请 01108925.3 2001.02.28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同一申请已公布的专利文献数据,包括专利文献标识和专利文献公布日。

  示例: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CN 1703942 A 2005.11.30

  (66)本国优先权数据

  用于标识作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数据,包括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中国国家代码。

  示例:

  (66) 本国优先权 02118757.6 2002.05.01 CN

  (7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含邮政编码)。

  示例:

  (71)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 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72)发明人姓名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实用新型设计人姓名。

  示例:

  (72) 发明人姓名 王甲

  (73)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含邮政编码)。

  示例:

  (73)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地址 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74)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及专利代理人姓名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人姓名。

  示例:

  (74)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 李乙

  (85)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

  示例:

  (85) 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2003.04.12

  (86)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包括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期。

  示例:

  (86) 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PCT/JP 2004/001234 2004.02.10

  (87)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包括国际申请公布号、国际申请公布语言、国际公布日期。

  代码(86)、(87)的数据涉及两件以上PCT国际申请时,应分别列出每件申请的申请数据或公布数据,以每组数据另起一行的方式表示。

  代码(86)、(87)中的语言,应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639:1988的双字母语言符号表示。

  示例:

  (87) 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WO/9509231 FR 1995.04.0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

  (10)专利文献标识

  (12)专利文献名称

  (19)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21)申请号
 
  (22)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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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的诉讼成本效益分析及应对措施

郑锴


目 次
一、序言
二、刑事诉讼成本效益的涵义
三、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及成本效益分析
1、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2、轻伤害案件的成本效益分析
3、对现行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的检讨
四、提高轻伤害案件诉讼效益的应对措施
1、国外立法例
2、适合我国国情的效益提高措施
五、结语

序 言
“成本” 、“效益”原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随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兴起,“成本” 、“效益” 才逐渐被引入法律科学领域,并成为法律制度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正如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埃克曼所言:“这种思想路线(指运用成本效益原理解释和评价法律制度的思想路线-笔者注)提供了一个分析结构,使我们能够对由于采用一个法律规则而不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结果而产生的收益的规模和分配进行理性的评价。这种分析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它常常揭示出,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可能与推动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的目标(至少在表面上)不大相同。所以,只要不把经济学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库误用,而是理智的运用它,就能使学生揭开修辞学的帷幕,抓住躲在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的价值问题。”①
就整个社会而言,随着各类案件数量和复杂性的增加,司法资源的紧缺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犯罪属于严重侵犯公民和社会国家利益和秩序的行为,而且具有隐蔽性、过去性和犯罪分子的隐匿性等特点,因此,国家要大力打击刑事犯罪就必然导致司法资源的高消耗。然而,由于现代社会犯罪现象的不可消除性,社会对安全的需求也呈不断增长趋势。正是在司法资源紧缺与社会需求无限的挤压下,刑事诉讼的成本效益理念才逐步凸显出来。


刑事诉讼成本效益的涵义
刑事诉讼的“成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以及维护人权而支出的人力和物力。它包括国家与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刑事诉讼中的成本效益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本文所谈到的诉讼成本仅指国家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具体包括:侦查机关为破获案件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检察机关为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审判机关为审理案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执行机关为执行刑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而刑事诉讼的“效益”是指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办理刑事案件和参与诉讼活动中司法资源的消耗与国家、社会与当事人的整体权益的保护之间的比例关系。诉讼效益包括在同样多的司法资源耗费即诉讼成本的情况下:单位时间处理的案件量;准确处理的案件在案件总数中的比例;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接受程度;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的评价结果,等等。
要分析刑事诉讼效益,就必然涉及到刑事诉讼效益的结构。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效益结构包括诉讼成本和犯罪成本,体现为这二者的比例,即:
犯罪成本(Y)
刑事诉讼效益(X)=————————
诉讼成本(Z)
诉讼成本(Z)是指处理每件刑事案件所平均耗费的司法资源,它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三个方面,即:
Z=司法人员的个案劳动力投入+办公设备个案损耗+办公经费个案投入
而:
个案劳动力投入=司法人员日平均工资×个案平均工作日
设备个案损耗=办公设备价格×个案平均工作日/平均使用年限(用日表示)
经费的个案投入=年办公经费/年工作日×个案平均工作日
那么,该公式又可以演变为:
Z=[司法人员日平均工资+办公设备价格/平均使用年限(用日表示)+ 年办公经费/年工作日] ×个案平均工作日
为表示方便,不妨将[司法人员日平均工资+办公设备价格/平均使用年限(用日表示)+ 年办公经费/年工作日]设为A,即Z=Aⅹ个案平均工作日。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加强对办公设备的维护,才能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益得以增长。
犯罪成本(Y)是指行为人实行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其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发案侦破率+正确惩罚率 ②
Y=———————————————
逃脱惩罚率+错案率+再犯率
从该公式可以看出,只有加强侦破和追诉、审判力量,提高惩罚、改造的效果,才能提高行为人的犯罪成本从而使刑事诉讼效益得以提高。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析不可能将所有影响诉讼效益的情况考虑进去,只能将比较主要和关键因素加以分析,而将其他情况概括到诉讼效益的整体评价中去。

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及成本效益分析
轻伤害案件是指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采取暴力方法致使被害人“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③的案件。笔者拟以朝阳区检察院起诉处2001-2003年办理的轻伤害案件为基础,对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及成本效益进行简要分析。
2001-2003年朝阳区检察院共收故意伤害案1838件,占全年收案总数7300件25.2%,其中轻伤害案件971件,占总收案数的13.3%。在这些轻伤害案件中,共审查起诉轻伤害案件885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871件;从判决结果来看,有343件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335件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87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88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也就是说,有47.8%的轻伤害案件被宣告缓刑。④结合具体案情,轻伤害案件有如下特点:
1、数量较大,情节简单,事实、证据比较容易查清,行为人往往供认不讳;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1995〕50号文件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海口市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方案》,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市属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管理工作(驻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基金会负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托专业银行管理。
受委托银行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由政府审批。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未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不得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折扣。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条 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以元为单位,见角进元。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统计部门的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住房制度改革后划转的单位住房资金,不
足部分,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从每月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发工资日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交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如单位拖欠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时,由办理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从该单位的帐户内直接划转。
第十四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单位,须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托指定的银行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户;职工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户名下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户。单位在办妥开户手续后设置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又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数补交,并罚缴滞纳金。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利率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第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每年(结息后的2个月内)应开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户对帐单。单位和职工在年度中间,需要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户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户上年结余数和缴交数时,单位可向受委托银行查询;职工可向单位查询或持证明到受委托银行查询。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自住房及家庭自住房修理支出。
第二十条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二十一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原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内。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房修理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四)单位为职工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按公积金存款总额的25%留足备付金,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贷款后,其余额可用购买国债等。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纳情况审查使用申请;
(三)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的使用人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的使用人以外的使用人给予贷款。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贷款利率,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季结息),5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个百分点,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个百分点。
单位住房贷款利率(按季结息),3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3年以上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贷款利率,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
第二十七条 职工使用本户成员积累的公积金、自有资金购买和自建自住房、翻建、大修私房等费用不足的,可申请使用非本户的直系亲属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家庭成员若使用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商品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理等费用仍然不足,可按职工个人申请贷款的规定条件申请贷款,并由职工个人按期偿还。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使用公积金购买或建造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买或建造住房时使用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如数存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名内。
第三十条 职工使用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买住房后,其中某成员需另购住房时,应将原购买住房时使用某成员的公积金如数存入某成员公积金户名内。
第三十一条 单位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贷款规定和计划,可申请购建职工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并按期偿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凡违反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对挪用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