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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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妇社发〔2006〕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看,这项工作进展缓慢,仍存在着重视不够、部门配合不协调、投入机制不健全、技术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为了切实加强这项工作,有效降低我国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发生率,根据《母婴保健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已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女性艾滋病感染者人数迅速增加,通过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也在增加,严重威胁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直接影响出生人口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危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和人口质量、稳定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防治艾滋病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本单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划,在资金安排、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明确分工,建立协作机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要建立由妇幼部门牵头,疾控、医政、规财等部门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作机制,明确分工,加强协调,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妇幼部门主要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综合协调,并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以及提供信息和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HIV抗体的筛查及承担确证试验等工作,为建设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及艾滋病检测点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做好检测人员的培训。医政部门负责阳性孕产妇和婴儿的救治工作。规划财务部门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发现阳性孕产妇和婴儿要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妇幼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及时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当地艾滋病治疗体系,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住院分娩,保证其得到及时的干预治疗。

三、加大投入,保障工作经费。艾滋病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各地要加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投入力度,保证疫情监测、药品和试剂采购、职业暴露、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及开展预防服务、随访等工作的必要经费。用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经费,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工作的开展。艾滋病防治示范区和开展综合性防治艾滋病国际项目的地区,要将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卫生管理部门纳入示范区和国际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部门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四、因地制宜,规范技术服务。各地要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常规化工作机制。将包括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预防性抗病毒药物干预、随访等内容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融入到婚前保健、孕产妇保健及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范围内,予以加强。

各地要参照《实施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和预防为主,根据艾滋病的流行特点、传播途径及工作条件等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方案,科学规范地推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五、积极配合,加大宣教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妇儿工委、妇联、计生、民政、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宣传作为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的重要内容。根据各地的特点,开发不同形式的健康教育材料,增加健康教育材料制作和发放数量,扩大发放地区和宣传教育人群覆盖面。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目标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艾滋病筛查的自觉性。

六、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各地要加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逐级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覆盖面,并进行培训效果的考核。可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开展包括自愿咨询检测、职业暴露防护等内容的专项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规范管理和技术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七、分类指导,强化监督管理。开展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是促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各项措施落实和各项技术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试行)》(详见附件),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工作。

监督指导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技术指导。要根据艾滋病疫情特点、传播途径、工作机制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有所侧重地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分类指导,扎扎实实地推进各项工作。

八、加强管理,提高信息利用。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质量、信息上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和上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的分析和利用,结合本地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状况,对本辖区内妇女儿童的感染情况和个案情况等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科学的防治策略和干预对策。



附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试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附件: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试行)



一、监督指导与评估目的:促进各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开展,落实各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规范各级相关服务的实施。

二、监督指导与评估内容: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能力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和工作完成情况等(详见表1、2、3、4)。各地区应根据工作开展的不同阶段,选择监督指导与评估重点。

三、监督指导与评估对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及本辖区内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四、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考察、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管理机制、工作运行模式、信息数据系统管理、健康教育、物品发放、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自愿咨询与检测、服用抗病毒药物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监督指导与评估标准:分为五等,分别为:

优秀:100-90.0分;较好:89.9-80.0分;一般:79.9-70.0分;

建议改进:69.9-60.0分;不合格:小于60.0分。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监督指导与评估重点,对标准分进行调整和补充。

六、监督指导与评估的组织:各级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工作。每年要有计划地定期进行逐级监督指导及自查,并将监督指导与评估报告报上一级妇幼卫生行政部门。



表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评分表

监督指导地区

监督指导与评估结果(等级)


监督指导时间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监督指导组

组长


监督指导组成员


内 容
应得分
实际综合评分

一、组 织 管 理
30.0


(一)管理机制
9.0


1
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
2.0


2
参照国家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完成年度计划和总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3.0


3
各部门职责明确,参与开展相关活动。
2.0


4
定期组织自查,逐级开展监督指导工作。
2.0


(二)运行模式
6.0


5
与妇幼保健工作结合,建立合理的孕产妇管理模式。
2.0


6
建立快速便捷、保密、合理的检测流程。
1.0


7
建立严格保密的制度,制定保密程序和措施。
3.0


(三)信息管理
9.0


8
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并对工作熟悉。
2.0


9
资料管理档案化。有存放设备,资料齐全、归档有序、查找便利。
1.5


10
原始登记完整,记录保存完好。
1.5


11
各类报表完整,上报及时。
2.0


12
上报数据准确,符合逻辑。
2.0


(四)物品、经费管理
6.0


13
物品登记清楚,发放及时,妥善保管。
2.0


14
设立专门账户,经费到位及时,有专人管理,使用合理。
4.0


二、能 力 建 设
20.0


(一)人员培训
8.0


15
参加国家级培训班。
2.0


16
本地区开展逐级培训,培训覆盖率达80%。
4.0


17
检测人员培训覆盖率达80%。
2.0


(二)检测能力
6.0


18
实验室建设。
2.0


19
实验室管理。
2.0


20
检测操作能力。
2.0


(三)服务环境及预防职业暴露
6.0


21
良好、保密的咨询环境。
1.0


22
人工流产手术室、产科病房及产房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安全、合格。
2.0


23
制定职业暴露紧急预案和防护措施。
3.0


三、干 预 措 施
40.0


(一)健康教育
8.0


24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3.0


25
规范管理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2.0


26
合理使用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3.0


(二)自愿咨询检测——咨询服务
8.0


27
为婚检对象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2.0


28
为孕产妇提供HIV检测前咨询服务。
3.0


29
为孕产妇提供HIV检测后咨询服务。
3.0


(三)自愿咨询检测——检测服务
8.0


30
为孕产妇免费提供HIV抗体初筛检测。
4.0


31
为孕产妇免费提供HIV确认检测。
4.0


(四)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4.0


32
及时为阳性孕产妇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药物应用合理。
2.0


33
及时为婴儿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药物应用合理。
2.0


(五)提供安全助产
4.0


34
避免不安全助产操作。
2.0


35
合理实施择期剖宫产。
2.0


(六)产妇及婴儿预防
4.0


36
对阳性产妇及所生婴幼儿定期随访及婴幼儿HIV检测。
2.0


37
指导人工喂养,人工喂养率应达到90%。
2.0


(七)关怀
4.0


38
为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系统的儿童保健服务、定期计划免疫、免费提供奶粉等关怀和支持。
3.0


39
提供转介服务。
1.0


四、完 成 情 况
10.0


工作进度
10.0


40
按方案要求进度和计划开展工作。
10.0


总 分
100






表2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情况汇总表



县(市)


开展时期
20 年 月
监督指导第 次


监督指

导时间
20 年 月 日 ~ 20 年 月 日
监督指导评分结果


监督指

导与评估结果
(请在相应选项下画√)

□优秀 □较好 □一般 □建议改进 □不合格

监督指导

组组长

监督指导组成员


监督指导过程简述


(包括督导机构名称、督导活动内容、省级及县(市)级主要参加人员等)

成绩与

经验


亮点及

案例


存在的问题(障碍)


改进建议






表3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有关评估指标(参考)

项目
过程指标
指标计算
效果指标
指标计算

管理
召开有关会议次数




下发有关政策文件数




培训
覆盖率
实培人数/应培人数
合格率
应答正确人数/抽查人数

健康教育
覆盖率
接受教育人数/孕产妇人数
知晓率
应答知晓人数/抽查人数

婚检人群干预措施实施情况
咨询率
接受咨询人数/婚检人数



检测率
接受检测人数/婚检人数





阳性率
阳性人数/婚检人数

孕产妇

干预措施实施情况
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产妇总人数
第一次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妇人数 + 仅产时接受保健的产妇人数



接受咨询孕产妇人数
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产妇中第一次接受HIV咨询的孕妇人数 + 仅产时接受HIV咨询的产妇人数



接受检测孕产妇人数
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产妇中第一次接受HIV检测的孕妇人数 + 仅产时接受HIV检测的产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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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44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管理,现就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立外汇账户。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其开业的境内股东与境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开户书面申请;

2、合资协议(或合同);

3、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

4、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二)境外股东认购境内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可持认购股份协议书、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资本金流入的验资程序按照《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执行。

四、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外股东汇入的出资资金;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和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支出。

五、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将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一)结汇书面申请;

(二)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三)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东利润,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一)购、付汇书面申请;

(二)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

(三)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利润发生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决议;

(五)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未将该年度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购汇汇出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的备案文件将作为今后外方股东利润购、付汇必备申请材料。

七、境外股东受让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转让方为境内机构的,应在取得受让方外汇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结汇手续。

八、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同意其股份转让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自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其中境外股东向境内机构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如需向境外投资人支付转让款项,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付汇核准:

(一)购、付汇书面申请;

(二)转股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四)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五)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外方股东减(撤)资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付汇核准:

(一)购汇书面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六)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除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业务外,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从事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有权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结汇、购付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7月16日)
             (一)中方去文

秘鲁共和国外交部秘书长兼副部长乌韦尔特·维兰德·阿尔萨莫拉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中秘双方就持外交护照人员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人员和秘方持有效的秘鲁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人出境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人员,进入缔约另一方国境后,如属临时逗留,逗留期限不超过三十天的,可免于申办逗留手续;凡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当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逗留期的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逗留手续。该手续免费办理。
  缔约一方派往缔约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常驻机构人员(包括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申办在对方任职期间的逗留手续。

 三、缔约一方的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规章。

 四、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这一措施前,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九十天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一方也可以修改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是必须征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您的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大使
                           杨 迈
                          (签字)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于利马

             (二)秘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杨迈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日发来的如下照会:
  (内容同中方去文)
  我谨答复阁下,秘鲁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照会。阁下的来照和本照会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秘鲁外交部秘书长兼副部长
                       乌韦尔特·维兰德·阿尔萨莫
                            (签字)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于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