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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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5]7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现将首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凡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或特许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申请须同时使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申报。申请人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进入《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免费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2),并生成申报数据的电子文档。申请人将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送聘用单位。

  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人申报数据软盘(或由企业从网上传输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人取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聘用单位对个人的书面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对电子文档核对、汇总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随申报函一并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接收、汇总个人电子申报数据,填写初审意见,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函、书面申报材料于2006年2月底前,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3587)。

  (四)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注册要求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初审部门或申请人,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材料中,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材料为准。

  (五)建设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

  三、证书、执业印章及费用

  对准予注册的人员,由建设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证书和印章的内容及编号规则见附件4。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56号)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后的印章工本费(具体标准另行通知),并将费用汇缴中央财政汇缴账户(附件5)。

  附件:1.《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使用说明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汇总表

     4.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

     5.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软 件 使 用 说 明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管理版和个人版,管理版供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基于Internet使用;个人版供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使用,软件可以从以下网站免费下载。系统的统一入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http://www.cein.gov.cn),首页上点击“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即可进行登录。

  一、管理版使用简介

  1、主要功能

  (1)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将个人申报数据包(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更改、补办申请)导入系统,按申报专业对申报数据进行接收、修改、审核;

  (2)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对审核完成的申报数据,并打印出相应注册汇总表后,报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接收、审核各省上报的注册信息数据。对审核通过人员由系统自动生成执业印章注册号和注册证书号,并打印注册人员汇总表上报建设部审批。

  (4)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可对本地区注册人员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可对全国注册人员进行查询、统计、分析。

  2、系统使用方式:

  登录系统后,进入管理版用户入口,通过使用技术支持单位提供的身份识别锁和《授权书》上的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进入系统。

  3、软件使用环境:

  具备上网条件,建议使用Windows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IE6.0及以上,显示分辨率为1024×768,小字体。

  二、个人版说明

  1、主要功能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供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使用,系统主要包括三部分功能:

  (1)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各类申报信息的填写(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更改、补办申请);

  (2)生成申报数据包;

  (3)各种申报表格的打印。

  2、软件获得方式:

  登录系统后,进入个人版用户入口,进行个人版软件下载。下载后,直接点击安装即可使用。

  软件使用环境:

  (1)硬件环境:CPU:PentiumⅡ300以上;内存:32M以上;硬盘:4G以上;

  (2)软件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98第二版及以上操作系统;显示分辨率:800×600以上,小字体;

  为了方便用户尽快掌握本系统的使用,如期完成数据录入与上报工作,系统尽量采用简洁、直观的操作界面,与纸质表格基本保持一致;并提供了系统使用手册,当使用中遇到困难时,可以随时查询。如果无法找到您所需要的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相关答复。

  电 话:010-68313587;

  传 真:010-68313531;

  邮 箱:Nabmoc@public.bta.net.cn。



  附件4

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

  一、注册执业证书: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设计为单页A4纸型,在右下部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章,左下部分盖有“注册工程师证书专用印”钢印,证书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内容包括:姓名、证书编号、证书流水号、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规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9位阿拉伯数字。

  第一、二位阿拉伯数字为初始注册年度代码

  第三、四位阿拉伯数字为地区代码

  第五至九位阿拉伯数字为顺序代码

  二、执业印章: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印章为:63×28MM方形印章,由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姓名、注册号、有效期、徽标5部分组成。

  注册号编号规则:

  注册号为前后两部分、中间以“-”分开组成。

  注册人员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报:注册号前部分为注册人所在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号,后部分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3位阿拉伯数字(注册人所在单位内部序列号)。

  注册人员从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申报:注册号前部分别为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加地区编号。后部分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3位阿拉伯数字(注册人所在地区序列号)。



  附件5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表

    一级预算单位名称:建设部

    一级预算组织机构代码:00001333-8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户 名 称 银行行号 银行账号
40001769-6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中信实业银行
首体南路支行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711251 7112510189800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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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63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关于剥夺选举权利能否独立适用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一种附加刑;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不能独立适用。而剥夺选举权利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除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以外,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更不能独立适用。
二、关于剥夺选举权是否同时剥夺被选举权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当然是既剥夺选举权也剥夺被选举权;在判决书中应写明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于剥夺选举权利是否应当写明剥夺多长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应须定出剥夺的期限。
四、来文中对受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提到用裁定书,是不适当的,应当用判决书。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5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朱 彤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曲家营水库,是白山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和工
业生产用水的重点水源工程。为了确保曲家营水库水域不
受污染,保障水质清洁,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红土崖河曲家营水库控制流域范围内,设
立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范围内的水源及其水质
的保护和管理。
凡在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
法,有义务保护水源,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源及其水质
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市水行政部门是保护区水源及其水质保护管
理的主管部门。其具体的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曲家营水
库保护区管理处承担。
市环保、林业、地矿、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部门做好保护区的各项
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 曲家营水库的标准水面,以正常高水位587.2
米的水面高程为控制水面。
第六条 保护区的划分及其范围:
曲家营水库集水区范围(流域面积263.4平方公里)均
为保护区。其中:以取水口为中心250 米半径范围的标准
水面划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至水库末端为半径,
两侧至分水岭为界的扇形区域划为二级保护区;其他范围
划为准保护区。
曲家营水库拦河坝以垂直坝轴线为中心上下游各1.5
公里、左右至大坝两岸分水岭为界的范围,均为大坝安全
保护区。其中:大坝上下游和左右岸各250 米的范围划为
一级保护区;其他范围划为二级保护区。
输水隧洞以垂直洞轴线为中心水平测距左右各100 米
的范围,均为输水隧洞保护区。其中:输水隧洞左右各10
米的范围划为一级保护区;输水隧洞左右各10米至50米的
范围划为二级保护区;其他范围划为准保护区。
第七条 在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单位或者个人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和兴
建与本水利工程无关的临时性建筑设施。
(二)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
他污染物。
(三)禁止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和娱乐
活动。
(四)禁止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五)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捕鱼、钓鱼或者网箱养鱼。
(六)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放养禽畜。
(七)禁止旅游船只和未经水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许
可的其他船只下水。
(八)禁止露营、野炊、抛弃废物以及其他直接或者
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八条 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单位或者个
人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和建筑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
的临时性建设项目。
第九条 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
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害大坝或者输水隧洞安全和
山体稳定的活动。
对保护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水
源涵养林的规定经营,严禁滥伐、开垦等破坏植被现象的
发生。
第十条 在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单位或者个人
建筑化工、造纸、制药、制革、电镀、印染、冶金及其他
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其他对水体无严重污
染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的规定。
在输水隧洞准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钻探和
大面积的深层开挖作业。
在各级保护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毒
鱼、炸鱼、电鱼活动。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在
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其重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
案,须经水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一般的开发建设项目,须经水源保护管理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
护林木、植被,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不得毁坏林木、植被,不得施用高毒或者高残毒农药,不
得捕杀野生动物。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是对保护区行使水源保护和监督
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曲家营水库保护区管理处
是水源保护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水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保护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立项、
选址提出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
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参加工程竣工的验收
工作。
(二)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保护区内的水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内的水文、水质进行双
项动态监测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保护区内的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水源保护专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保护区内的水文、水质双项动态监测及有
关水源保护的科研工作。
(二)负责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的检查、监督和
管理。
(三)对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及其易造成水污染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水
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考评推荐,报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
奖励:
(一)合理开发利用、调节、调度、管理流域水资源,
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在水质、水文监测等方面成绩突出
的。
(二)保护水利工程及其堤防、护岸、水土保持、水
文观测等设施成绩突出或者同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功绩卓著的。
(三)防治水土流失效益显著的。
(四)防治水污染及其同污染水质行为作斗争功绩卓
著的。
(五)同炸鱼、毒鱼、电鱼等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源保护管理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
林省水土保持条例》、《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吉林
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
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主体机关
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