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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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通过信息技术和手段,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改变社区管理和服务条块分割状况,利用覆盖整个社区的信息网络进行资源整合、开发和利用,促进信息共享,向居民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提高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鼓励社会投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五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指导方针和“立足实际,适度超前;讲究实效,突出重点;重在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统筹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监督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互联互通等重大问题。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社区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咨询、技术方案审查、评估和技术支撑。
  第七条 各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本区内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海南省关于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有关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遵循前款规定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以“资源共享、协同服务”为着眼点,通过整合现有的网络资源,基本形成纵贯市、街道、社区,可实现资源共享的三级信息互通网络。
第十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要在社区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开发各项应用系统,建设和启动一批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众服务、社会保障的重点信息应用工程。
第十一条 我市社区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在总体建设上采用“应用与网络分层构建,逐层保护”的指导的原则。社区网络平台由市信息中心统一规划,构建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各部门拟在街道和社区使用的各类应用系统,在立项前须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信息中心的技术审查,审核和审查通过后报市发改部门立项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信息中心的技术审查通过的各类应用系统不得下发街道和社区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前须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市发改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确定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及资金计划事项。市发改部门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抄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协调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十五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完工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市发改、民政等部门及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及费用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区管委会应建立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社区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大力开发服务资源。根据社区建设和市民的要求,重点组织对社会保障、失业救助、民政优抚等政府服务信息的开发与利用,推进法律服务、家政物业、商品配送、卫生保健、文化教育、休闲娱乐等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加大完成居民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居民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要与市政府建设的市民基础数据库进行衔接,保证数据的质量。
第二十条 社区信息资源的采集要明确分工,合理整合信息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和多头数据的产生,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社区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重复采集。
  第二十一条 各区管委会负责社区信息资源的管理,逐步建立以基础信息和共享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区级节点数据库,并与市信息中心负责的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


  第二十二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由市财政承担,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市级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编制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与技术规范,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通用系统的开发和相应技术支撑、服务等。
各区管委会负责安排资金制定基层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培训形式,逐步扩大培训面,使辖区居民基本上能掌握社区政务信息化技术知识和社区政务信息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网络管理中心人员培训由市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街道办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社区政务信息化的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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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对城市广大工薪阶层提供经济适用、价格合理的住房,实现建得多、售得快、买得起、住得下的目标,对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全市整体规划,主要建设在望花区、露天区、城东新区、榆林地区东部和戈布地区。适用对象为工薪阶层及住房困难户。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实际建设成本经测算后确定。
三、设计采取普通住房设计标准。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承担一定规模的建设任务,并在降低工程造价的同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市合格标准。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控制。凡国家、省、市宣布取消的各种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经济适用住房在工程结算前可实行预售,预售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850元。物价部门可根据成本变动情况,随时调整并发布预售价格。各开发企业预售时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发布的预售价格,待工程结算后,按政府定价和用户正式结算,多退少补。
六、各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规定,在工程结算后,向市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对于乱摊成本,加大费用的要坚决剔除;对于委托开发企业代收的各种费用,一律要从成本中扣除,代收费用必须如数上缴财政,不得截留。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含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八、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保本微利,开发企业利润应按照《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中成本费用1-4项之和的3%计算,管理费按2.6%计算。
九、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价外收费。工程设计中允许安装铝合金窗、防盗门、座便、瓷砖、地砖的,应进入工程成本和造价;设计中没有的,不得进入成本,也不得向用户额外收取这笔费用。按批准的价格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在进户时收取的进户费按物价部门有关
规定执行。
十、各公用配套建设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程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对施工用电、上水、下水等必须装表计量,实施计量收费,不得按工程量估算收费;煤气、暖气、电力、上水、下水外线施工和道路
挖掘等工程收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不得靠垄断行业的权力卡、要、勒索和事前收预付款。
十一、房产部门每年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房源用作廉租房。廉租房由本人申请并经房产部门批准后,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用。廉租房租金在公有住房正常租金的基础上减半收取。鼓励企业出资建设廉租房。租用廉租房的职工,人均收入解困后,应交回该房或按该
租用房屋重置价格购买。
十二、市房产部门和建设廉租房的企业要及时将廉租房房源和租用情况汇总后,抄送给市物价部门;市物价部门要按国家房租租金政策适时调整租金和确定出售给租赁人廉租房的重置销售价格。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向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取有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辽宁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员卡》,并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后方可收费。对无证(卡)收费的,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
十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1、不执行政府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2、超过规定的预售价格,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3、在物价部门确定最终价格之外收费的;
4、在销售过程中所收房款与分配面积不符,短尺少米的;
5、不执行政府规定廉租房租金标准的;
6、代收费用不按规定如数上缴财政或挪作他用的;
7、凭借垄断地位,在室外配套管网建设中随意要价,加重开发企业负担的;
8、不按实际用量向用户多收水、电、煤气等费用的;
9、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执收费用中不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出示《收费许可证》的。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1998年9月8日

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工[2003] 11号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的精神,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为保证考核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各有关单位及各地、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严格按照从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人发[2003]27号文件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地方,一份留专业委员会,一份上报全国委员会),严禁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

  2.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考核认定。

  二、申报材料

  1.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人发[2003]27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复核。

  2.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地和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审报材料意见函、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审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3)(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的要求认真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4.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

  三、工作进度安排

  1.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于7月30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的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2.各专业委员会将于9月底前完成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同时在建设部机关网站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网址:www.cin.gov.cn和 www.cein.gov.cn),公示时间为15天。

  考核认定的测试手册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即可向各专业委员会订购。

  3.各专业委员会将于10月中旬进行公示后对举报材料的复查,11月中旬完成对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测试工作,12月中旬前将各专业委员会审报材料意见函、各地及有关部门审报材料意见函、初审情况汇总表(附表1)、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3)(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于2004年3月底前完成四个专业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终审,并报建设部、人事部及交通部批准后,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人员名单。

  四、申报费用

  考核认定申报费用为800.00元/人,由各地勘察设计主管机构,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主管勘察设计部门在接受申报时向申报人收取。其中300.00元/人由地方或主管部门留用(含税),税后500.00元/人上交各专业委员会。汇款至

  1、电气专业委员会:(以此为准)

  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六铺炕分理处

  户 名:北京伟业恒通电气工程师注册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0200022309006801890

  2、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长安支行长安分理处

  户 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帐 号:4852-49098-28

  3、化工专业委员会:

  开户行:光大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

  户 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帐 号:0100302128842

  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

  开户行:天津市建设银行河西支行灰堆分理处

  户 名: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帐 号:716-221600261001227

  五、申报材料报送地点及联系电话

  各地和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审核、复核并汇总后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1、电气专业委员会:(以此为准)

  地址:北京市安德路65号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邮编:100011

  联系人:陈 燕、柴 玮

  联系电话:010-62368339、010-62367160

  010-64013311转8763、8783 传真:010-62367153

  2、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0108、0109、0110室。邮编:100045

  联系人:朱秋萍、周昕、毛文中

  联系电话:010-63369167、010-63369166(含传真)

  3、化工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安外外馆斜街安华里五区十八号楼七层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邮编:100011

  联系人:米佩瑶、信 群

  联系电话:010-64262461、010-64262516(含传真)

  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邮编:100736

  联系人:王建斌、刘 鹏

  联系电话:010-65292616、010-65292705(含传真)

  各专业委员会上报全国委员会的材料送至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工程师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编:100037

  联系人:王莲君、王吟一

  联系电话:010-68318798、010-68318948(含传真)

  附表1:注册    工程师(  )初审情况汇总表

  附表2:注册    工程师(  )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

  附表3:注册    工程师(  )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



二○○三年四月十二日